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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性、实体与本质

2019-03-10李大强董晓丽

社会科学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本质

李大强 董晓丽

〔摘要〕 莱布尼茨法则和连续性原则是界定“同一性”概念的基本预设,哲学史上一些著名的思想实验揭示了这两条预设的缺陷和限度。“同一性”“实体”与“本质”是相互纠缠的三个概念,这种纠缠关系使得莱布尼茨法则和连续性原则无法严格化。通过比较某些思想实验和实例,可以显示日常语言就同一性做出的某些隐含预设,并进而显示作为哲学问题的同一性问题的某些特征。

〔关键词〕 同一性;莱布尼茨法则;连续性原则;本质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9)01-0125-08

一、同一性诸问题

同一性概念导致许多迷人的问题。我们从三个直观的例子入手。

例一:阿基米德用某种方法计算圆周率,两千年后莱布尼茨用另一种方法计算圆周率,二人所计算的圆周率是不是同一个?

例二:一个电子进入一个原子壳层(atomic shell),稍后一个电子离开这个原子壳层,进入的电子与离开的电子是不是同一个?

例三:暑假开始时,韩梅梅的母亲把梅梅送入某夏令营;暑假结束时,韩妈妈把梅梅接回。入营的梅梅与出营的梅梅是不是同一个?

例一有确定的答案:是同一个。圆周率是实数,而关于实数的同一性有严格的界定,基于明确的约定和严谨的推理,数学家给出笃定的答案。要点在于,此例中的“同一性”概念是良好界定的,良好界定的问题导致确定的答案。

例二同样有确定的答案——答案是“不确定”。基于现代物理学的基本预设,我们无法了解在原子壳层内部发生了什么,由于关键信息缺失,我们无法确定进入的电子与离开的电子是同一个还是两个。要点在于,此例中的“同一性”概念同样是良好界定的,由于关于事实的知识不足,问题的答案是“不确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不确定”是最终答案,除非量子力学的基本理论发生根本变革,这个答案是无需修正的。因此,这个答案——“不确定”——是确定的。

从日常生活的角度说,例三是简单而无聊的问题。入营的梅梅与出营的梅梅当然是同一个。我们承认,在出营时梅梅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入营时她穿着一条干净裙子,出营时已经脏得不成样子;入营时她肤色苍白,出营时黑里透红,等等。从莱布尼茨法则的角度看,确实有些属性是入营的梅梅满足而出营的梅梅不满足的,但是,我们决不会因此说此梅梅不是彼梅梅。问题在于,我们出于什么原则(或背景)得出结论的?与前两个例子相比,此例有两个特点:其一,关于两个人是否同一,我们从来未曾建立精确而严密的标准,“同一性”概念没有良好界定;其二,关于在夏令营中发生了什么,我们没有掌握充分的信息,这些信息对我们的回答是有影响的。这两个因素削弱我们的自信,一旦凝神于如上因素,我们即陷入哲学。

从哲学的角度说,例三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梅梅的某些属性——例如衣服、肤色等等——是可以变的,属性变化不会使梅梅变成另一个人;另一些属性是不可以变的,如果这些属性变了,我们会说我们面前的人不是梅梅。至于这些不变的属性是哪些,在实际生活中是有答案的,例如指纹、DNA、虹膜等等,但是,在哲学上我们尚无可信的答案。无论如何,可变属性与不可变属性的区分是要紧的,这是因为,日常语言是描述“变化”的语言,如果没有“不可变”的属性,我们无法理解和言说“变化”。不可变的属性与同一性是相互界定、互为基础和前提的两个概念,即使我们无法严格地区分可变的和不可变的属性,我们依然保留这两个概念。

实际上,例三源自几个著名的哲学问题。这些问题与例三的关联以及这些问题的内部关联,可以揭示我们的日常语言和哲学讨论对“同一性”及相关概念所做出的隐含预设。

例四(“沼泽人问题”):戴维森在沼泽中,站在一株枯树旁,一道闪电击中枯树,结果戴维森被粉碎为元素,而枯树变成了戴维森的复制品。这个复制品(称为“沼泽人”)的各种属性和表现均与戴维森相同,它走出沼泽,遇到戴维森的朋友并打招呼,回到戴维森的家里,续写戴维森的论文,等等。在旁人看来,沼泽人与戴维森全无差别。我们是否会说,沼泽人就是戴维森?戴维森在1986年的一场著名演讲中提出沼泽人问题,在其后的三十年中引发复杂争论。戴维森引入这个思想实验的目的是考察“思想”与所谓的“内在状态”之间的关系。在戴维森看来,虽然沼泽人与戴维森的内在状态相同,但是沼泽人并没有思想。本文从另一个角度使用这个思想实验,以“同一性”为焦点(Davidson, D.Knowing Ones Own Mind, 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1987(3),pp.441-458)。本文关于沼泽人问题的想法受惠于博士生徐汉南同学。

单看结论,例三与例四相反:在例三中,我们明明看到入营的梅梅与出营的梅梅有诸多不同,但我们偏偏说二者是同一个人;在例四中,我们明明看到入沼泽的人与出沼泽的人全无差别,但我们偏偏说二者是两个人。两个结论都是正确的,但是为什么我们的结论是相反的?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构造一个“中间态”,这个中间态的表述框架与例三相同,而逻辑结构与例四相同,以此显示出贯穿于例三与例四中的共通原则。一般而言,当我们需要比较两个例证(或思想实验)时,构造中间态通常是有益的。

例五:韩妈妈把梅梅送入夏令营,韩妈妈不知道的是,这所夏令营是外星人入侵地球的前哨基地。梅梅入营后,外星人对梅梅进行3D扫描,然后以一株枯树为原料“打印”出梅梅的复制品,复制品的各种属性均与梅梅相同,而原初的梅梅被粉碎为元素。夏令营结束时,韩妈妈接走的是梅梅的复制品,当然,在韩妈妈看来,她接走的就是梅梅本人。

例三与例五的差别一目了然:在例三中梅梅的身份保持连续性,而在例五中这种连续性消失了。抽象地重述例三,我们可以构造一个序列〈M0,M1,M2,…,Mn〉,其中每一个Mi对应ti时刻的梅梅,特别地,M0即入营的梅梅,Mn即出营的梅梅。对于每一对相邻的Mi和Mi+1,二者充分相似且身份同一。根据同一性关系的传递性,M0与Mn身份同一,即入营的梅梅与出营的梅梅是同一个人。这样一个系列(/链条)的存在保证了梅梅的身份同一性,也就是说,同一性以连续性为根据。但是在例五中,连续性被破坏。当我们试图以同样的模式刻画原初的梅梅及其复制品时,我们得到两个序列,而非一个序列。存在着一个时刻tj,在这个时刻,原初的梅梅不复存在,而复制品诞生,即一个序列在此终止,而另一个序列由此开端。因此,例五中有两个梅梅,而非一个。例五的重要之处在于,其逻辑结构与例四相同,通过例三与例五的比较,我们实现了例三与例四的比较。熟悉克里普克的历史因果命名理论的读者会这样表述例三与例五的差别:在例三中存在一条因果链条决定了此梅梅即彼梅梅,而在例五中(及例四中)不存在因果链条。这种说法当然是正确的,但是我们需要小心,历史因果命名理论并不是一种严格的理论,我们最好把它视为一個比喻。

如上比较显示了我们关于同一性概念的两条预设。其一是莱布尼茨法则。当我们试图回答两个对象是否同一时,我们诉诸二者各自的属性,如果诸属性重合,则二者同一;其二是连续性原则。若存在一个序列勾连二者,而序列中的每一对相邻项都被视为同一,则二者同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和哲学讨论中频繁地诉诸这两条原则。必须承认,这两条原则都是含混的,不仅它们的表述是不严格的,而且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从来没有严格地遵循它们;同时也要承认,这两条原则是必要的。这是因为,“同一性”是一个本体论概念,无法直接检验,为了应用这个概念,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使它与现象界发生关联,莱布尼茨法则和连续性原则都是建立关联的方法。两条原则之间的冲突显而易见,例三和例四各自显示了这种冲突;二者之间也有关联,在连续性原则内部,当我们试图检验一对相邻项是否同一时,我们不能再诉诸连续性原则,而只能诉诸莱布尼茨法则。

二、莱布尼茨法则与连续性原则

莱布尼茨法则规定,两个对象A与B是同一的,当且仅当,A所具备的属性与B所具备的属性重合。例三和例四分别从两个方向显示了莱布尼茨法则与我们对同一性概念的实际使用之间的冲突。例三表明,两个对象在属性上不重合,但是二者被视为同一;例四表明,两个对象在属性上重合,但是不被视为同一。

显然,莱布尼茨法则“不好用”,我们尝试对它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补充。所谓修订,即不再以两个对象在“全部”属性上重合为二者同一的充分必要条件。例如,我们把某对象的属性分为“本质属性”和“偶然属性”两类,放弃“两个对象在‘全部属性上重合”的要求,而仅仅要求“两个对象在‘本质属性上重合”;所谓补充,即在莱布尼茨法则之上附加其他技术手段,从而得到同我们对同一性概念的日常使用和哲学讨论相契合的结果。直白地说,我们要做的就是给莱布尼茨法则“打补丁”,而连续性原则即打补丁的结果。

严格地表述连续性原则是困难的,这是因为,我们关于这条原则的理解包含某种说不清的循环。简单地说,当我们试图严格地表述连续性原则时,我们需要诉诸于(至少隐含地依赖于)对“构成世界的实体”的基本预设,而这种基本预设恰好是连续性原则所试图建立的——这是难以克服的恶性循环。实际上,莱布尼茨法则也是难以严格表述的,困难同样在于这种恶性循环。无论如何,我们满足于粗线条的表述,这样一种表述足以显示连续性原则与莱布尼茨法则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两种原则所面临的基本困难。

抽象地说,当我们试图断定两个对象A与B同一时,我们预设了一个抽象的实体X。为了避免陷入悖论,我们最好假定,“X”仅仅出现在元语言中,而不出现在对现象界的描述中,惟有“A”和“B”出现在对现象界的描述中,也就是说,“A”和“B”(而非“X”)充当命题所言说的对象,充当名称的“指称”。如果单纯以描述我们的生活经验为目的,“X”是一个冗余的哲学预设;仅仅出于概念体系的健全,它才是一个必要的预设。

作为一个抽象实体,X是这样发挥作用的。对象A与B是同一的,当且仅当,A是X在现象界的一个具体的“呈现”(或者说,A是X在某一个具体世界中的“切片”),而B是X在现象界的另一个具体的“呈现”(或者说,B是X在另一个具体世界中的“切片”)。于是,两个对象之间的同一性关系还原为实体与对象之间的“呈现”关系。用奎因的术语说,A是X的一个“相”(stage)。〔1〕直观地说,我们可以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河流之实体),但是无法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的两个不同的“相”。

以上叙述显示了“实体”与“同一性”之间的纠缠,当我们追求对同一性原则的严格表述时,这种纠缠有恶化为“循环定义”的危险。

以“实体”概念为基础,重新表述莱布尼茨法则和连续性原则。莱布尼茨法则说,两个对象A与B是同一的,当且仅当,A所具备的属性与B所具备的属性重合。重述之后,这条法则变成,一个对象A是实体X的一个相(呈现/切片),当且仅当,A具备实体X的本质(haecceity)。于是,判定A与B是否同一,转换为判定A与B是否具备同一个实体X的本质。显然,莱布尼茨法则预设了实体与本质之间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一个实体的本质是“严格刚性的”。这个转述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要点。其一,我们不再关心对象的“全部属性”,而关心实体的“本质”,“偶然属性”被放弃了;其二,对象可以变化(属性可以不同),但是实体不变(实体的本质是严格刚性的)。

重述之后,我们引入了“本质”的概念。“本质”的概念是必要的,因为它为“实体”的概念提供依据;“实体”的概念是必要的,因为我们需要用它解释现象界在稳定中变化、在变化中稳定。“本质”概念与我们对日常语言的质朴理解契合,但是,它也是一个哲学预设,无法还原为经验属性。与属性不同,本质不可观察、不可实证。例三和例五显示了“本质”与“属性”之间的断裂。在例三中,比较入营前的梅梅与入营后的梅梅,某些属性变了,某些属性没变。我们自然地得出结论:变的属性是偶然属性,而没变的属性是本质,因为本质没变,所以此梅梅即彼梅梅。我们很容易接受这种说法,困难在于,哪些属性构成了“本质”呢?我们希望在全部属性中划分出一个明确的子集,把这个子集称为“本质”,于是,属性被分割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本质的(固有的/内在的),另一部分是偶然的。但是这种划分行不通,因为所有的属性都是平凡的经验属性,我们找不到一种可行的通用方法进行划分。在某些场合,某些屬性被视为“本质的”,在另一些场合,另一些属性被视为“本质的”。在例五中,困难更加明显:比较入营前的梅梅与入营后的梅梅,二者的属性重合。如果本质是由属性构成的,二者的本质理应相同,于是二者是同一的,但是,我们的结论却是二者不同一。这说明,本质无法“严格地”还原为属性。

如何克服本质与属性之间的断裂?我们既不能彻底放弃本质,也不能以属性定义本质,唯一的出路是,以某种“不严格的”方式勾连本质和属性。在维特根斯坦的“摩西问题”〔2〕启发下,塞尔设计了簇摹状词理论。〔3〕这种理论的基本主张是,每一个专名对应于一簇摹状词,如果某对象满足这些摹状词中的大多数(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这些摹状词),则此对象即此专名的指称。以“实体—本质”的术语重述簇摹状词理论的要点:我们依赖属性确定实体,在全部属性中确定一个“关键”子集作为鉴别的依据,然而,我们并不要求这个子集中的“全部”属性都被对象所满足,只要满足“大多数”属性(或“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这些属性),则此对象是此实体的一个相(呈现/切片)。

在贝克与海克(G. P. Baker & P. M. S. Hacker)〔4〕和舒尔特(Joachim Schulte)〔5〕等人看来,塞尔的簇摹状词理论基于对维特根斯坦“摩西问题”的误读,而且面临很多难以解决的困难。无论如何,塞尔在一个关键环节上是正确的:在以属性为鉴别对象的依据时,需要保持宽松(looseness)。直观地说,我们确实需要在全部属性中划分出一个关键子集作为鉴别依据,但是这个子集的边界是模糊的、有弹性的。基于这种宽松标准,我们得到了莱布尼茨法则的一个变形:两个对象A与B是同一的,当且仅当,A所具备的“关键”属性与B所具备的“关键”属性“大体上”重合。这个变形的另一个表述方式是,一个对象A是实体X的一个相(呈现/切片),当且仅当,A“大体上”具备实体X的关键属性。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建立连续性原则。

例三显示了连续性原则的典型应用。为什么我们可以说入营的梅梅与出营的梅梅是同一的?这是因为,我们把这二者视为同一个实体X的两个呈现。展开来说,我们构造一个序列〈M0,M1,M2,…,Mn〉,其中每一个Mi对应ti时刻的梅梅,特别地,M0即入营的梅梅,Mn即出营的梅梅。要点在于,其中的每一个Mi都是同一个实体X的一个呈现。对于每一对相邻的Mi和Mi+1,二者的关键属性大体上重合,因而二者是同一的。基于同一性关系的传递性,这个序列中的任意两项都是同一的,于是入营的梅梅与出营的梅梅同一。

在一对相邻的Mi和Mi+1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为了表述方便,我们在上文议论中直接称为“同一”,而我们清楚地知道,这个关系不是同一关系。严格地表述或定义这种关系是困难的,我们暂且以符号“R”表示这种关系。显然,这个关系R是连续性原则的关键,同一性关系被还原为关系R,而关系R是凭借莱布尼茨法则的变形建立的。

在鉴别关系R在两个对象之间是否成立时,我们需要诉诸哪些“关键”属性呢?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没有通用答案。在不同语境中,出于不同的讨论目的,我们会选择不同的属性集充当关键属性,而不同的选择意味着隐含地赋予“同一性”不同的涵义。一般而言,如果Mi可以经历一个足够“微小的”变化而变成Mi+1,则关系R在二者之间成立,这个变化是在关键属性范围之内的。“微小的”这一限定与塞尔簇摹状词理论中的“大体上”立意相同,显示了鉴别依据的“宽松”。

值得注意的是,R关系是两个“对象”之间的关系,以R关系为基础表述连续性原则时,“实体”的概念是冗余的,不必直接出现在表述中。我们也可以选择另一种表述方式,即不再讨论两个相邻项Mi和Mi+1之间的关系R,而讨论每一个项Mi与实体X之间的关系S,从而把同一性关系还原为S关系。从本体论的角度说,两种表述方式各有优劣。后者预设“实体”的概念,就奥康剃刀原则而言,似乎前者更优,不过这种优势可能仅仅是表面上的,因为前者对R关系做出了更多的预设。此外,前者预设了关键属性附着于对象,而后者预设了关键属性附着于实体,考虑到“关键属性”这个概念衍生于“本质”的概念,而“本质”最好被预设为附着于实体而非对象,后者似乎更优。通过增加一条技术性的预设,可以把前者转化为后者,这条预设即系列中的全部Mi构成一个集(aggregation)①,此集即实体X。

连续性原则以莱布尼茨法则为基础,因此,我们可以把连续性原则视为莱布尼茨法则的拓展。连续性原则与我们对同一性的日常理解契合,然而,连续性原则失效的情况也是不难构造的。上文例三至例五显示莱布尼茨法则的缺陷,下文例子则指向连续性原则。

三、特修斯之舟及其变种

例六(“特修斯之舟”):一艘木船A——特修斯之舟——由十万块木板组成,其中每一块木板编号为Wi(i=1, 2,……, 100000)。假定船的“本质”因素是其构成质料(此处为“木板”),如果两艘船的构成质料“大体上”相同(例如木板的重合率不低于99%),则两艘船是同一艘。另有十万块木板,Wi(i=1,2,……,100000)。在连续十万天中,每天依次替换船上的一块木板,具体地说,在第i天以Wi替换Wi,则在第十万天,原初的船A变成了船B,构成后者的每一块木板都与构成前者的每一块木板不同。由于船的本质因素是其构成质料,A与B是两艘船,而不是同一艘船。然而,这艘船所经历的每一天构成一个序列〈M0,M1,M2,…,M100000〉,其中每一个Mi对应第i天的船,特别地,M0即A而M100000即B。对于每一对相邻的Mi和Mi+1,由于二者的构成质料大体上相同(重合率高达99.999%),Mi和Mi+1是同一艘船。根据连续性原理,A和B是同一艘船。

我们得到两个相反的结论:A和B既是同一艘船,又不是同一艘船。如果我们认为它们是两艘船,那么,从哪一天开始,这艘船不再是原初的特修斯之舟?换言之,哪一个特殊的i使得Mi与A依然同一,而Mi+1与A不再同一?

如果我们想论证A和B同一(或不同),可以找到很多辦法。然而,这个问题的要点不是船是否同一,而是一种鉴别同一与否的一般性原则——连续性原则——是否成立。

例五与例六的比较可以显示例六的关键。在例五中,存在着一个“突然断裂”,即两个梅梅(入营的梅梅和出营的梅梅)各自属于一个序列,两个序列各自内部是连续的,而两个序列之间是断裂的。而在例六中,没有这种突然断裂,变化是以“渐变”的方式发生的。也就是说,例五和例六都以“变化”为枢纽,而前者是突变,后者是渐变。特修斯之舟论证的关键就在于,突变与渐变之间的分界被模糊化了。连续性原则以鉴别依据的“宽松”(即容忍“微小的”渐变)为基础,而特修斯之舟之所以挑战连续性原则,要点在于通过累积众多微小的渐变而达成突变的效果。

为了显示特修斯之舟的论证特色,我们可以用例六的框架重建例五(以及例四),即梅梅(以及戴维森)不是突然地,而是一点点地变成其复制品。经过这种重建,例四和例五转化为例七。

例七(“沼泽人问题渐变版”):戴维森在沼泽中,站在一株枯树旁。戴维森和枯树均由n个粒子构成,经历n个时刻,戴维森被粉碎,而枯树变成戴维森的复制品,具体过程如下:构成戴维森的诸粒子分别编号为Wi(i=1, 2,……, n),构成枯树的诸粒子分别编号为 Wi(i=1, 2,……, n),在连续的n个时刻,依次以构成枯树的粒子替换构成戴维森的粒子,具体地说,在第i个时刻以Wi替换Wi,则经历n个时刻,原初的枯树变成了戴维森的复制品。这个复制品的各种属性和行为表现均与原初的戴维森相同,我们是否会说,这个复制品就是戴维森?

例七的恼人之处在于,例三与例四原本有明确的分界,例三中对象经历渐变而本质“不变”,例四中对象经历突变而本质“变”,例七使这种原本明确的分界模糊化了。直观地说,例七是例三与例四的混合,其特征是对象经历渐变而本质变。我们原本凭借连续性原则区分例三与例四,例七的出现使得连续性原则不可用。

例三至例七均以“时间”为背景讨论变化。如果把例六中的“时间”替换为“可能世界”,则特修斯之舟问题转化为著名的齐硕姆悖論。〔6〕齐硕姆悖论与特修斯之舟问题之间的关联一望即知,我们很容易设计一个形式化表述,使得齐硕姆悖论和特修斯之舟问题都是这个形式化表述的示例。显然,讨论背景从“时间”替换为“可能世界”并不改变问题的逻辑结构,我们完全可以忽略讨论背景而专注于逻辑结构。

以上诸例子仅涉及一个对象(或实体))的同一性,因而比较简单,更复杂的例子涉及多个对象(或实体)之间的同一性。施瓦茨(Wolfgang Schwarz)认为,后一类例子更值得讨论,这是因为,对于前一类例子的讨论会遮蔽问题的关键,而针对后一类例子的讨论可以方便地移植到前一类例子。〔7〕帕菲特(Derek Parfit)的“远程传送机问题升级版”是后一类例子的代表,为了清楚地显示这个问题的枢纽,我们从这个问题的基础版入手。

例八(“远程传送机问题基础版”):帕菲特进入一台机器,机器对他进行扫描,而后把数据发送至火星。在火星上,另一台机器根据数据重建帕菲特的身体,这个复制品的物理属性和心理属性与原初的帕菲特完全相同,而原初的帕菲特被粉碎为原子。这个复制品是帕菲特本人吗?

1984年,帕菲特在Reasons and Persons一书中提出这个问题〔8〕,并给出两个候选答案:答案一,帕菲特本人在传送之后还活着,复制品就是帕菲特本人,“扫描—复制”的过程不过是一种从地球到火星的旅行方法;答案二,帕菲特本人在传送过程中死亡,复制品是另一个人,虽然与帕菲特本人非常相似,但不是同一个人。

帕菲特本人没有给出确切答案,在他看来,这个思想实验中的个人同一性(personalidentity)因缺乏关键事实而无法判断。20多年后,布尔热和查默斯(David Bourget&David J. Chalmers)面向职业哲学家进行了一场在线问卷调查,邀请同行回答30个著名的哲学问题,其中的第26个问题即例八。在全部被试中,36.2%选择答案一,33.1%选择答案二,32.7%选择“其他”。从数据看,20多年后这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9〕

参照例五,我们对例八的答案是,帕菲特本人在传送中死亡。例五与例八的主要差别在于,例八中的3D扫描机和3D打印机分置两处,一个在地球上,另一个在火星上,而例五中的两台机器放在一起。这个差别当然是无关紧要的,既然在例五中我们得出明确的结论(“不同一”),这个结论也适用于例八。此外,根据戴维森对沼泽人问题(即例四)的分析,戴维森会说,例八中的复制品不仅不是帕菲特,而且根本就不是人——它只是看起来像人。

有趣的是,布尔热和查默斯的调查结论显示,三分之二的哲学家不同意如上答案,这说明,一定有某些因素导致了例五与例八的差别,虽然这两个例子中的核心因素是重合的。如果我们不准备怀疑被试群体的职业素养和严肃态度,我们最好承认,某些“非本质的”因素对我们的回答产生了重要影响。下文我们将讨论这些因素何以重要。

例九(“远程传送机问题升级版”):帕菲特进入一台机器,机器对他进行扫描和复制,复制过程如下:他的身体被精确地分割为左右两片;以左侧身体为基础,用新材料重建右侧,从而生成一份复制品A;与此同时,以右侧身体为基础,用新材料重建左侧,从而生成另一份复制品B;A和B的物理属性和心理属性均与原初的帕菲特完全相同。A和B都是帕菲特吗?或者,其中某一个是帕菲特?再或者,二者都不是帕菲特?以上叙述与帕菲特的原文有出入。帕菲特的原初设计(他称为“Branch-line Case”)如下:帕菲特在地球接受扫描,他的复制品在火星上制造;在扫描过程中,机器损伤了帕菲特的心脏,导致他将在几天后死去。施瓦茨在“Counterpart Theory and the Paradox of Occasional Identity”中讨论了大量的例子,分裂的对象可以是人、船、河流、火车等等。本文的例九大体上是施瓦茨的分裂人问题(FissioningPeople)。

当然,我们真正关心的不是某个复制品是不是原初的帕菲特,而是建立某种一般性的原则或方法,以解释帕菲特与复制品之间的关系。刘易斯(DavidLewis)提供了一个答案。〔10〕刘易斯引入了一个抽象实体——“连续体人”(continuantperson),而我们日常语言中所说的“人”被刘易斯称为“人相”(personstage),例如,例九中原初的帕菲特以及复制品A和B都是人相。连续体人与人相的关系是,每一个连续体人是某些人相构成的集(aggregation),每一个人相是某个连续体人的一个相(切片/呈现/示例)。为了避免循环定义,刘易斯构造了一个关系R,如果在两个人相之间有心理连续性和因果关联,则关系R在二者之间成立。凭借关系R,可以构造人相的集,而这个集就是连续体人。

显然,刘易斯设计的如上框架与我们前文讨论的连续性原则大体重合,我们可以把刘易斯的框架视为连续性原则的特例——“连续体人”是“实体”的特例,“人相”是“项”的特例。值得注意的是,当刘易斯把他的框架应用于例九时,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刘易斯主张,例九中存在着两个连续体人C1和C2,即使在分裂(扫描-复制)以前,连续体人也是两个。原初的帕菲特和复制品A是连续体人C1的人相,原初的帕菲特和复制品B是连续体人C2的人相,在分裂以前,C1和C2共享相同的人相。所谓分裂,仅仅是人相的增殖,而连续体人原本就是两个。简言之,一开始就有两个帕菲特!

刘易斯的结论面临两个批评。其一,违背奥康剃刀原则;其二,与日常语言关于“人”“分裂”“同一”等等的使用习惯相冲突。这两个批评都没有击中要点。关于批评一,我们首先要承认,自然语言关于同一性的表述是有缺陷的,除非我们以某种方式“打补丁”,我们无法建立一种一般性的系统化的同一性理论。这就意味着,“实体”之引入并非“不必要”;关于批评二,日常语言的使用习惯仅仅支持日常交流,以“较真儿”的方式讨论同一性最终不得不脱离日常语言的使用习惯。

然而,刘易斯的框架确实有一个重要缺陷——它不解決问题!日常语言中的“人”在刘易斯的框架中替换为“人相”。例九的问题是,复制品A(或B)是不是原初的帕菲特?“人”替换为“人相”之后,问题并没有消失,只是换了一个说法:人相A(或B)与人相帕菲特是否具有关系R?即使刘易斯为关系R构造出严格的定义,当我们试图在A和B之间取舍时,刘易斯的框架不能提供任何线索。刘易斯的框架应用于例八时,缺陷更加明显。在例八中,我们要在两种观点之间做出取舍:其一,帕菲特本人在传送之后还活着,复制品就是帕菲特本人;其二,帕菲特本人在传送过程中死亡,复制品是另一个人。转换为刘易斯的框架之后,我们的问题变成在以下两种观点之间做出取舍:其一,只有一个连续体人,帕菲特和复制品都是这个连续体人的人相,帕菲特是传送前的相,而复制品是传送后的相;其二,有两个连续体人C1和C2,帕菲特是C1的相而复制品是C2的相,C1在传送之后没有相而C2在传送之前没有相。至于如何取舍,刘易斯的框架不能提供任何线索,原初的困惑在转换框架之后依然如故。

刘易斯的框架提供了一种重述同一性问题的方法,例一至例九都可以简单地得到重述。当哲学家致力于日常语言提出的问题时,所能提供的无非一种重述问题的框架。在理想情况下,某些问题经重述而消失;一般而言,重述不解决问题。

四、当马达空转时

例三至例九给我们一个错觉:关于同一性的讨论是远离生活、不切实际的哲学问题,无用无趣且难以解决,不妨置之不理。这当然是错觉,许多重要的实际问题其实是同一性问题的变种。简单列举几个:

(1)A国政府与B国政府就C地归属签订条约,其后两国政府几经更迭,条约对于两国当前政府是否有约束力?如果条约规定了A国政府的某些权利,A国当前政府是否拥有这些权利?

(2)某教派D分裂为两个教派E和F,二者各自拥有D的一半教徒和一半神职人员。其后E和F各自发展壮大,均达到D繁盛时的规模。E和F都主张自身是惟一正统。

(3)某孕妇要求中止妊娠。某些人主张,胎儿是人,中止妊娠是杀人;另一些人主张,胎儿不是人,中止妊娠不是杀人;还有一些人主张,胎儿是不是人取决于怀孕天数,超过某一确定天数则视为人。

(4)某古庙G在T1时刻由H地迁往I地,迁移前对构成G的全部建筑材料(砖石木料等)进行编号并绘制精密图纸,建筑材料运输至I地后,严格地按照编号和图纸复原古庙。复原后的古庙在I地良好保存。在其后的T2时刻,H地居民在古庙原址上按照原始图纸精确地重建古庙,使用的每一块建筑材料与原初材料相同。在其后的T3时刻,H地与I地发生争议,在两地各有一座古庙,每一处的居民都主张,惟有本地的古庙才是正品。

以上四个问题是实际问题,实际问题的特点是,在具体的情境下有具体的答案,而一般性的答案通常不存在。例如,在问题(1)中,两国政府的实力和谈判策略对问题的答案有重要影响,因此,具体的解决方案通常可以经博弈达成,而一般性的解决方案不存在。换言之,某些“实际”因素对答案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从哲学的角度看,这些因素是“非本质”的。

相比之下,在例三至例九中,我们得不到具体的答案。例如,在例四(沼泽人问题)中,我们说沼泽人不是戴维森;而在例八(“远程传送机问题基础版”)中,某些人说复制品是帕菲特。例四与例八的逻辑结构相同,但是我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是因为,某些“非本质”的因素——例如我们叙述故事的方式——事实上对我们的判断产生了干扰,但是我们对问题的追问方式却要求我们主动摒除这些干扰。总之,当同一性问题呈现为具体问题时,我们受到实际因素的支持或束缚,因此有望达成某种解决;而当同一性问题呈现为哲学问题时,我们脱离这些支持或束缚,我们作为判断者陷入无处着力的真空,因此无法得出结论。如康德所言,鸽子飞翔时感受到空气的阻力,它或许以为,它在真空里会飞得更好。

维特根斯坦说,“只有在语言放假的时候,哲学问题才会产生。”〔11〕“哲学问题具有这样的形式:‘我不知道路怎么走。”〔12〕“使我们感到迷惘的混乱产生于语言像马达空转的时候,而不是它正常工作的时候。”〔13〕维特根斯坦描述的三种情况说明了哲学问题的一般性质。什么时候语言会放假?——当我有说话的能力,但是并不清楚自己想要说什么。什么时候我不知道路怎么走?——当我有走的能力,但是并不清楚自己想要去哪里。什么时候马达会空转?——当马达有输出动力的能力,但是没有输出的目标。这里有一种至关重要的东西——虽然从哲学的角度看未必重要的东西——缺失了,正是这种缺失使得哲学问题没有答案。

克里普克说,“可能世界是被规定的,而不是被强力望远镜发现的。”〔14〕当我们面对某一个同一性问题时,问题的答案部分地取决于我们的规定。莱布尼茨法则和连续性原则的功能是,当我们需要做出判断时,它们提供判断的依据、参照、指导等等,它们确实限制了我们的判断,但是不能完全地决定我们的判断。我们的判断部分地出于我们的自由,因此我们才能说这是“我们的规定”。然而,当我们行使自己的自由时,总要有所凭借,以避免马达陷入空转。实际问题在具体的情境下有具体的答案,而哲学问题不可解,根源于此。

〔参考文献〕

〔1〕Quine, W. V.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M〕. New York: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63: 65;Quine, W. V. Worlds Away〔J〕.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6(22):859-863.

〔2〕〔11〕〔12〕〔13〕Wittgenstein, L.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M〕.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2009: 41, 22, 55,56.

〔3〕 Searle, J. Proper Names〔J〕.Mind, 1958(266): 166-173.

〔4〕Baker, G. &Hacker, P. Wittgenstein: 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M〕.Malden: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5: 233.

〔5〕Schulte,J. “Moses”:Wittgenstein on Names〔M〕//Glock,H. & Hyman, J.(eds.).Wittgenstein and Analytic Philosophy.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73.

〔6〕 Chisholm, R. Identity Through Possible Worlds: Some Questions 〔J〕.Nous,1967(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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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arfit, D.Reasons and Person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199.

〔9〕 Bourget, D.& Chalmers, D. What do philosophers believe? 〔J〕. Philosophical Studies, 2014(3):470.

〔10〕Lewis, D.Survival and Identity〔M〕//Lewis, D.Philosophical Papers I.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55–72.

〔14〕Kripke, S.Naming and Necessity〔M〕.Bost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44.

(責任编辑:颜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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