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公共政策探析
2019-03-10吕岩
吕岩
【摘要】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一直是我们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其中最基本的一个方面就是共同富裕。正是由于需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以及地区、行业之间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才使得通过“看得见的手”来调整收入之间的差异尤为必要。个人所得税法作为调整收入差异的重要手段,自颁布以来,历经了几次调整。本文从个人所得税调整的历史进程出发,首先介绍了个税调整所采取的渐进主义模式,对这种模式是否适用我国的个税调整提出了建议,最后从公共政策角度分析了个税调整的意义,以及对个税改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起征点;渐进主义;公平;效率;自由
【中图分类号】F812.42
个人所得税是“看得见的手”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自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之后,我国个税的起征点一共经历了四次调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基本落实了公共政策的目标,但是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只有了解了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才能以此为依据,更好地进行个税调整。
一、个税调整的历程及调整模式
(一)个税调整的进程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与人们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一直是茶余饭后最好的谈资,每次个税起征点的调整都会引起全民范围的讨论。个税所起到调整人们收入之间差距的作用没人可以否认,但是关于起征点应该如何确定、何种方式征税最为恰当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止。我国的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到目前为止经历以下四个进程。
第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开始于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法》,进入了公民纳税的新时代,当时的个税起征点是每月800元;
第二,2005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修正法草案》,我国的个税免征额度从每月800元上调至每月1 600元;
第三,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再次对个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上调至每月2 000元;
第四,经济社会大幅度向前迈进,我国的个税起征点迎来了第三次调整,上调至每月3 500元;
第五,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对个税的起征点又一次做了修订,上调至每月5 000元。
(二)个税调整的模式
根据我国个税起征点调整的历程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渐进主义的调整模式,即对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实状况,对个税起征点进行小幅度的修改,积少成多的过程。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并没有一个终极,它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变化的,由小变化到大变化。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个税起征点相对于人们的工资水平是十分高不可攀的,那时候我国刚刚进入改革开放,能够达到个税起征点的人只是相当少的一部分,为个税的顺利实施奠定的良好的基础。到了20世纪,人们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原先800元的起征点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了,对于一些收入刚刚超过800元的人来说,缴税是非常不合时宜的,因此个税的起征点被调整到了1 600元。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个税起征点从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又提高到3 500元,再到现在的5 000元。从个税的四次调整可以看出国家对个税的调整是渐进的。如果在2005年一次性地将个税起征点调整至5 000元,既不符合社会发展水平,也不能发挥好再分配的作用。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的个税调整是在一个稳定的环境内,渐进式地调整个税起征点,这种调整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
(三)渐进主义模式的意义与调整
我国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并不是为了小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国家实现再分配,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不论个税怎样调整,都是为了弥补、修正现有政策的不足,都是国家从全局考虑的,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但是渐进主义模式主要就是对现有的个税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其中的缺陷进行修正,个税政策是否应该有所创新并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个税政策的制定者应该预防为先,目光长远,不能等到个税政策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了才进行调整,应该及时地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不是一次又一次地弥补现有政策的不足。
二、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在公共政策方面的意义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在公共政策领域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节居民的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一)公平方面
对于公平的判断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机会是否均等、需求标准和贡献标准。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和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是必然趋势的,从居民的消费需求来说,调整个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差距。由于对个税的征收方式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同的收入者对应着不同的缴税级别,当然也承担着不同的税率。当税收起征点提高时,对于原先的高收入者来说,他们的缴税级别变化不大,影响甚微,但是對于起征点附近的缴税者来说,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他们有可能从一个需要纳税的人变成一个达不到税收起征点的人,这就变相的增加这部分人群的可支配收入,缩小了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但是,通过调整个税起征点来达到社会公平难度非常大。首先,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地区、城乡之间的差异是十分明显的,如果全部采取一样的个税起征点,是否是公平的。其次,受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影响,家庭往往承担着大部分社会保障职能,政府只承担了相当少的一部分,而我们的个税制度却未将家庭因素考虑在内。
(二)效率方面
对于效率的判断也存在着两个标准,分别是帕累托最优标准和帕累托跟进标准。帕累托最优标准是指在分配资源时达到的理想状态,在对固定的人群进行资源分配时,即使分配资源的方式发生变化,也没有人的境遇因此下滑,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群体的境遇在变好。帕累托跟进是指在对固定的人群进行资源分配时,不仅不让任何一个人的境遇下滑,而且要让每个人的境遇都逐渐地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