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犯罪的有效控制研究
2019-03-09尤思源
尤思源
【摘 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社会的和谐稳定。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持续高攀,社会则多一份不安定因素。本文试图从某监狱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入手,了解刑释人员面临的实际情况,掌握重新犯罪的特点,分析重新犯罪的成因,进而提出有效控制重新犯罪率的对策。结论提出,走中国特色的改造道路,加大对罪犯改造的投入,重视社区帮教,创新改造方法,政法部门协同合作,形成全社会关心帮扶刑释人员的新局面,促使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下降,为中国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国内治安环境,为社会稳定、人民幸福增添安全系数。
【关键词】 重新犯罪 调查分析 有效控制重新犯罪率
对策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2018年9月26日,国家重新犯罪问题调查领导小组成立,显示出国家层面解决重新犯罪问题的信心和决心。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大对重新犯罪问题的研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重新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一) 短刑犯成为拉动重新犯罪率上升的最大源头。调查数据显示,重新犯罪人员中, 上一次犯罪入监服刑时剩余刑期在3年以下的占统计人员总数的50.32%;3年以上不满5年的占22.22%。即上一次犯罪入监服刑时剩余刑在5年以下的短刑犯占72.54%。重新犯罪率主要是由这部分人拉动起来的。
(二) 低学历、文盲半文盲成为重新犯罪的主力军。调查数据显示, 重新犯罪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 其中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仅占4.9%, 初中 (含未毕业的) 占47.71%, 小学及以下的占47.39%。低文化, 甚至文盲半文盲, 构成了重新犯罪的基本背景。文化低带来的突出问题是谋生技能缺乏或低下, 在我国教育升级、高教扩招、中高学历普及的条件下, 各行业纷纷提高岗位的学历和技能要求, 这部分人可从事的工作越来越少。从顺利回归角度看, 就业对刑释人员成功回归、融入社会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
(三) 涉毒类犯罪在重新犯罪人员结构中异军突起。重新犯罪人员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传统的盗窃、抢劫、伤害“老三类”犯罪构成押犯主体的结构被打破, 涉毒类犯罪超过了抢劫、伤害, 居第二位。尤其是涉毒类犯罪,这些人改造难度很大, 重新犯罪危险很高, 成为罪犯改造和重新犯罪控制的一个新的难点。
(四)没有稳定职业是重新犯罪人员的又一显著特征。城市无业人员和打工者是重新犯罪的高发群体。调查显示, 城市无业人员与打工者所占比重为第一位和第二位, 分别占34.64%和28.1%;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各占13.73%和13.4%。传统的重新犯罪人员中, 进城务工农民所占比例相对较高。本次调研中发现, 以农民身份犯罪案件有所下降, 城市无业人员和打工者重新犯罪呈现上升趋势。
(五) 重新犯罪周期短, 重新犯罪人员多数经济困难。调查数据显示重新犯罪的最高峰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第一年, 而后逐年递减。刑释第一年是重新犯罪高发期, 是世界许多国家共有的现象, 其重要原因, 是这些人经济困难, 难以融入社会, 只能重操旧业。刑释人员经济条件是刑罚执行与安置帮教工作应予关注的。
三、有效控制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 要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道路。改革开放以后, 中国放眼世界, 开始学习当代西方行刑制度和矫正方法, 吸收其优秀的成果, 进一步改革创新我国既有的罪犯改造模式和方法, 使之在预防和治理重新犯罪方面更有效果。学习引进的内容十分丰富, 如心理矫正、评估方法、循证矫正等。走对的路要坚持, 学习国外经验要消化。走有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和犯罪治理道路, 是破解重新犯罪高发不可背离的途径。
(二) 改造、帮扶初偶犯是一项历史性责任。第一, 国家要加大对罪犯改造的投入。要对犯人实现递增的工资制, 要依据罪犯的劳动绩效实行递增的工资制度, 让罪犯的劳动有所回报。出狱时, 有一笔钱, 可以渡过从出狱到再就业这段时间的难关, 破解出狱第一年因生活困难导致的重新犯罪高发。第二, 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团体要积极作为, 安排好刑释人员的再就业。他们的再就业, 就是重新犯罪率的有效降低和社会管理成本的最大节约。
(三) 要充分重视涉毒人员的改造和刑释后的帮教。监狱在应对这部分人的改造中, 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资金投入都还基本是空白, 难以应对押犯结构的这一新变化。首先, 在思想上要高度关注改造对象的新情况, 摸索规律, 积累经验, 积极应对;其次,要加大戒毒、矫治的投入, 包括人员、资金、设备、技术等。在社区要加大后续治疗和复吸管控。
(四) 要针对犯罪人员低学历、低文化的特点, 创新改造方法。 “三大改造”手段并行, 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监管改造, 通过日常的狱政管理将罪犯纳入一种有序的状态之中, 从在社会上无序的胡作非为、违法犯罪到服从监狱的有序管理。而劳动改造则解决了改造罪犯的载体这样一个基础性的问题, 犯人有事做, 可以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劳动技能、增进自食其力的劳动意识。劳动改造构成了我国罪犯改造这一系统的基础, 而教育改造则是在监管改造框架和劳动改造基础上的进一步演化和发展, 思政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心理矫正, 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帮教相结合等等, 从内容到形式的发展, 都是在这一框架和基础上展开的。
(五) 政法各部门有制约, 同时也要协同, 精准应对重新犯罪治理难题。刑法修改, 要充分考虑中國国情和人文特点。政法各部门要警觉押犯结构变化所警示的新情况、新特点, 掌握与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权;法院制定司法解释要考虑工作下游的机制和原理;检察院的监督, 应当考虑刑罚执行机关改造与反改造斗争的尖锐和复杂。要有政法一盘棋意识, 有制约、有协同, 有效治理犯罪, 同时彰显公平正义。有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乃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应当在有效和正义上同步走在前头, 成为世界同行的范本, 有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 一定可以将持续攀升20多年的重新犯罪率控制住、治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