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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经济法规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19-03-08包金旭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网约车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网约车的形式,为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而随着网约车的普及,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市场体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这意味着当地法规不得排除或限制竞争。根据此意见,各地区已经公布了网约车的管理方法,但有很多方法可以消除和限制竞争。在这方面,已开始调查并积极进行改善,以提高网约车的规范化经营水平,促进网约车经济法规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改善,希望对促进网约车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 网约车 公平竞争制度 审查制度

作者简介:包金旭,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35

近年来,网约车在经济分工的趋势下迅速发展,网约车市场的当地法规也已实施。在不同地方引入网约车相关规则之前,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市场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的是限制市场并防止垄断。自由競争作为我国经济的一部分,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网约车应该得到公平对待,各地区实施的网约车辆意见也应进行公平竞争测试,以确保网约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现有的网络创建规则严重限制了网约车的竞争自由,与传统的出租车相比处于劣势。

一、网约车定价政策与市场状况分析

除了驾驶员预算登记的不同规则之外,相同的要求适用于驾驶员网络规定和驾驶员的本地自动驾驶指南,他们都要求驾驶员没有犯罪记录和良好的驾驶记录,并且各地要求类似。一般来说,各地区的网约车指南没有重大差异:只有北京和上海对司机户口有严格要求。要求司机必须是当地登记的户口,且由于北京和上海严格的户口限制,网约车合同开始时北京地区的外地户口车辆数量约占60%。在北京推出新政后,外地车辆数量急剧下降。目前,北京的网约车数量已经降低。

根据市场调查显示,目前市场对网约车的需求仍然很高。本文以南京审计学院的学生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网约车车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有效进行了322份问卷。调查显示,由于使用网约车的成功率很高,学生经常使用网约车旅行。由于传统的黑车对于长途旅行来说更便宜,学生们之前通常选择传统的黑车或拼车。乘客对网约车的要求不严格,车辆价格超过10万元,但是乘客非常关注计费标准和信息安全。

在网约车进入市场之初,网约车的优势主要是快速、方便和实惠。今天,网约车市场越来越成熟,与传统的车辆运行模式相比,网约车的优势在于安全性。与传统的出租车相比,网约车的优势是舒适和实惠,但现在关于网约车的价格优势不是很明显。

二、网约车的经济规范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分析

(一)在公平竞争审查的视野下网约车管理分析

虽然地方政府在国务院通过意见发布之前和之后都采用了地方规则,但地方政府有地方保护心理。政府可能滥用立法机关来限制该地区外地个人或公司的合法竞争,而出现地方保护政策。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也指出,由于缺乏司法监督,地方政府可能出现行政垄断,但政府利用地方立法权制定竞争限制的情况并不少见。公平竞争是健康市场发展的前提,也是促进市场创新的基础。

因此,为了防止地方保护,有必要在公平竞争中审查当地法规。公平竞争反映在市场的许多方面,例如市场准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监督系统。关于目前不同地区网约车管理的规则,有许多细节限制了市场上的自由竞争。

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来看,市政司机和车辆驾驶员的要求太高。例如,在北京和上海,网约车法规的规定,仅限于本地户口对网约车运营的要求,阻止外地户口进入网络汽车市场,从而保护传统本地的出租车和网约车。在一定程度上,竞争被限制。虽然限制北京和上海的户籍可以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但减少城市压力并不是意味着可以排除或限制竞争,而那些无法继续运行网约车运营的人将继续开车,且随着市场上车辆的数量越来越多,更多人将选择开车,增加了城市的压力。

同时从运营商运行监管的角度来看,虽然网约车管理和服务管理复杂,网络订单的临时措施对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措施中规定的要求仅为法人实体,且必须具备一般条件。平台对网约车的管理许可证要根据当地法规的具体要求。同时,办法没有对网络运营商与车辆平台司机之间的法律责任分担做出具体细致的划分规定。而且,办法不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接收订单的责任,这些法规混淆了各种形式的网络车辆,使基于网络的车辆平台的责任更具风险性。虽然这项立法促进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但它确实造成了运营平台与司机之间风险分担的不平衡。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不仅阐明了平台机构在网络汽车市场中的作用,而且还强调了平台机构的责任。与不同地区的网约车管理条例相比,办法提供了简化放权管理,并且没有针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解决程序和处罚措施。

(二)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网约车规则的分析

各地采取的审查公平竞争政策要求对其政策进行自我审查,如果不对公平竞争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则不能使用这些要求。但关于网络车辆梳理的细节不到位,导致网约车的管理规则的引入造成不公平竞争,如果当地网约车管理规则加强汽车的限制条件,在当地实施户籍管理与属地管理,那么就会形成网约车市场管理的偏颇,形成不公平对待,影响市场的平衡与稳定。其次对于车辆的轴距限制、公里数限制以及车辆在某些品牌和型号的限制,还有车辆的车龄以及长度和宽度等都会导致车辆从事关于网约车业务的规则的调整,出现竞争的偏差。而对司机和车辆年龄的限制将显著增加运营成本,并成本较高的运营商和市场中的潜在运营商将不会继续投入。

此外,基于交通部对网约车的临时措施要求,要根据车辆的价格进行限制,要保证网约车的质量。目前大多数城市已经出台限制在网约车的价格,一些市场定位的廉价汽车要被淘汰出去,不能再进入网约车市场。而这是造成某些汽车制造商歧视或差别待遇的主要原因。

上述限制构成对审查标准和地方统计规则的公平竞争的审查,至少违反了相关的市场竞争標准,因此应由机构说明出台限制政策的原因。但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关于汽车公平竞争的网约车管理和规定,以便就网约车信息向公众介绍之后对情况进行审查。

(三)公平竞争审查系统兼容性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应限制政府权力,引入行政权力是不合理的,一些不合理的政策限制市场竞争,要防止权利造成的竞争限制,采取有效的起诉手段和法律手段作为保障,这种内部行政机构改善执行部际联席会议实施的公平竞争政策,协调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更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际会议上建立公平竞争的信函审查系统,在接受同级领导的同时,地方行政部门也由上级政府部门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平竞争审批的顺利实施,促使各级地方当局及其政治决策机构遵守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进行制定审查政策和行动。

另一方面,根据市场准入草案清单(试用版)第183条的规定,发布了限制为驾驶员营运证的承运人,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不适用于外部市场负面的行业清单、业务范围作为审批程序。这表明,在通过网约车审查规则时,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也有类似的规定,两者都可适用。但由于目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一些问题相互关联,机制运行效率太慢。因此,对接评审与公平竞争法律法规的协调,对于相关政策的完善和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从公平竞争审查的角度改进网约汽车的监管路径

目前,我国的各个地区都已经开始实施相关的在线车辆管理系统,政府已经考虑了基于现有系统的在线汽车市场的发展。但是,在宣布管理意见之后,国务委员会没有开始审查和考虑现有的网络政府政策,引入网络化车辆监控公平竞争监控系统不仅符合政府法律规范的政府规划,而且有助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使我们能够为市场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激发市场的活力。

在许多地方,目前的网约车规则为司机和车辆的进入创造了很大的障碍,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地的出租车和司机。但是,这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导致政府过度干预市场。此外,本地汽车管理系统基于与该地区传统出租车管理模式相关的措施,它模糊了汽车运输和出租车之间的界限,并将参与由组装汽车运营的车辆,进行定性即可使用。在网上汽车市场,包括各种形式的出租车,特快车和拼车网络的管理上,不同类型的网约车的市场是不同的,对互联网车辆的驾驶员和车辆的要求也应该不同。

办法没有规定特定车辆的硬件要求,并且不同的要求适用于不同的车辆。网约车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互联网经济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因此我们应该关注不同地区的要求。在市场监督上,应该考虑网络自动驾驶平台的作用,即平台应该监督驾驶员。然后重点关注政府对网约车操作平台的管理实践和网约车争议问题解决的监督。对于驾驶员和网约车的硬件要求是市场可以自由选择的生存规则,不应该成为国家监控网络的重点。由于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线车辆的安全性、投诉和产生其他问题是政府的核心。由于网约车不仅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紧密相连,而且与互联网紧密相连,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网约车在交通运输市场监测中的长远发展,而不仅仅是这与传统出租车的联系。应该专注于其发展潜力,并避免将其作为传统出租车驾驶,同时互联网行业的监管模式可以引入监管体系。

四、结论

根据适用的当地车辆管理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由于缺乏竞争政策来规范行政垄断和反垄断法的赔偿,其可行性在于反垄断法的彻底实施。法律法规的协调要基于其独立价值,因此,基于其内涵和实体问题,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实体经济的发展,并适当地清理市场经济中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目前网约车尚未充分展示其优势和劣势,政府控制不应限制太严重,妨碍联网车辆的发展潜力。制定的在线车辆的政策也要符合公平竞争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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