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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坠河事件的法律思考

2019-03-08范天皓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网络舆论法制法律

摘 要 法制,兴国安邦之道。随着法治中国步伐的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好。但实际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全民整体法律素养依然有所欠缺。近期发生的重庆公交车坠河事件引起国内的广泛关注,更是引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舆论狂潮,司乘矛盾引起无辜乘客丧命或受伤,网络舆论暴力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都值得让大众思考。我国的交通法规,我国的法律建设到底会有什么样的前景?希望本文能为相关研究提供启示。

关键词 网络舆论 法律 法制

作者简介:范天皓,山东省德州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28

一、事件回顾

近段时间交通事故频发,其中,重庆公交车坠河事件,引起国内舆论的广泛关注,也让大众对交通司乘法规有更多的了解。

根据人民网(2018)相关报道,2018年10月28日,重庆万州区二桥道路上一辆公交车与小轿车相撞,不幸坠入河中,经过公安部门查访,此次事故是因为公交车内乘客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司乘双方互殴,致使车辆操作失控。事故造成多名无辜乘客丧生。

司乘争执原因很小,但却牺牲了15条鲜活的生命。原公交车因为道路维修改道,原来停靠的公交站不停了。司机虽有提醒,但这位乘客却没有下车,后来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站,要求司机停车。而该站无公交站牌,驾驶员拒绝停车,也不能贸然停车。乘客于是走到司机后方进行指责。司机也予以解释和争执。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升级,语言越发具有攻击性,最后上升到动手殴打,让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失去控制。偏离并越过中心实线,冲到护栏,不幸撞破护栏,坠入河中,酿成交通惨案。

在事故刚曝光的时候,舆论却一边倒,纷纷指责小轿车女司机逆行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暴民声讨女司机为“马路杀手”,判死刑的评论此起彼伏,媒体也几乎一边倒地宣称女司机致使事故发生的言论。

直到事故真实原因被揭露,互联网上站在道德制高点的键盘侠们先入为主,混淆法律的现状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二、我国交通法律建设问题

(一)交通事故追责问责法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Identific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根据事故当事人违章情况,尤其是查明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因果联系,从而做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和判决(李英娟,2004)。

目前,我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和安全规范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这些规定为我国交通道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另外,第六十八条规定明确了机动车路上故障设置警告标志应该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的禁止行为包括,“1. 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2. 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3. 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4. 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5. 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以上法律不仅为交通管制、车辆驾驶、道路通信、事故处理等提供了依据,而且为保障道路交通规范和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责任认定必要项

首先,责任认定对当事人提出要求。当事人有两方,其中一方必须使用车辆,可以是机动车辆,也可以是非机动车辆。

其次,事故发生地点或范围要求。简单来说是允许车辆通行的道路,例如,公路、高速、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再次,责任认定要求现在进行时。这点对交通事故发生状态提出要求,通俗讲,交通事故要求其中一方车辆处于行驶或行进状态。

最后,事故发生必出有因。事故当事人存在主观或客观的过失行为,例如,疏忽大意和违章行为,导致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重庆公交事件问责分析

1. 责任认定

根据上述四个必要项解读重庆公交车坠河事件:

第一,事故双方为公交车和小轿车,满足其中一方使用车辆的要求。

第二,事故发生地点在市区道路,符合事故对地点的界定。

第三,事故发生属于进行时。此次公交车坠河事件是因为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才落入河中的。满足了“行驶中或行进中”的要求。

第四,事故发生缘由存在过失行为。公交司机与乘客争执不休,甚至大打出手,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2. 交通事故处理

根据平安万州官网微博发布的事故原因通报,详述了事故后警方的搜救和调查。认定事故当事人(乘客和驾驶员)互殴行为和危害后果是相互关联的,严格表达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互殴的行为致使公交车失控墜河,多名乘客丧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伤害已经造成,逝者也不能复生,从现有的责任认定来看,以《刑法》作为判决的依据。根据白云武(2017)的研究,现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法律关系判决体系差异的问题,重庆公交车坠河事件依照警方调查选择《刑法》这个公法来评判。而责任认定也会涉及到民法、行政法,这两者前者为私法,后者为公法。属性不同,会造成责任认定标准的差异。

三、我国道德舆论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亦敌亦友,相辅相成。舆论可以是法律的基石,也可以成为混淆视听、干扰司法的利刃。

姚俊廷(2013)指出道德与法律既有关联,又要明确界限。道德重在人,法律重在法,两者有共通之处,但却不是完全的多等。譬如,“中国式过马路”行人集体闯红灯,这是不合公共道德的行为,但是的确不到法律约束的地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网络上,经常会有标榜道德和正义的群体,谩骂、言语攻击、舆论暴力,缺乏法律的制约。

在本次事故中,舆论说风是风,说雨是雨,罔顾事实真相,随意评判,给小轿车女司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网络舆论暴力越发引起大众的重视,舆论需要理性,语言暴力更多带来的是社会负面情绪。

根据王飞(2016)对网络舆论的解读,网络舆论具有传播快、影响广泛的特点,网络暴民很容易用过激言论侵害当事人的个人权利,例如,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从重庆公交车坠河事件可以看到网络舆论暴力的力量和威胁,先是对小轿车女司机群起而攻之,再是大肆批判公交车驾驶员,最后又极力声讨罔顾公共规制的乘客,没有客观依据,不明真相便进行语言攻击。这反过来也给我国网络法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针对网络的法律有30多部,但是缺乏强调网络舆论的法律(王飞,2016),反网络舆论暴力法律的建立和颁布俨然迫在眉睫。

四、法治中国的前景

有问题寻求法律援助的观念在中国的根基并不深厚,国人习惯了“找关系”、“寻人脉”。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尤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固有的旧观念和新时代的建设矛盾越是在网络媒体上突显,越是反映出大众的理性思考和国家的法制进程。

重庆公交车坠河一案不仅揭露了我国道路安全建设的顽疾,而且体现出我国舆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未来,如何建设我国法律,需要从现有的矛盾出发,更要正视舆论力量,避免借以道德之名实施网络暴力,侵害公民声誉或人身安全等。

大众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多维度多方面了解法律知识,多积累法律常识。例如,路面交通避免违章行为,车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行人也要谨记道路交通规则,不乱闯红灯等。

政府也需要多普及交通和其他与公民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组织社区进行法律讲座,派发法律知识手册等,辅助公民学习。

媒体更要客观报道,不应追求曝光率而颠倒黑白,无事生非,影响社会公正,侵犯无辜大众的声誉权。反而需要承担社会责任,还原事件真相,引领社会和谐。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着各种矛盾亟待解决,需要国家政府和公民的齐心协力。重庆公交车坠河事件十余条生命是交通法律对司乘关系解决不力的警醒,更是网络輿论暴力猖狂为所欲为的缩影。法律应该是公民最好的武器,法律更应该为社会大众服务,正视问题,匡扶正义。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蓝图下,政府要重视立法、执法和普法;媒体要秉持真实准确的态度进行报道;公民要自觉遵守法律和规则,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共同助力法治中国的建成。

参考文献:

[1]白云武.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探讨.道路交通管理.2017(12).

[2]李英娟.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理解.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

[3]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这些传闻你信了吗?.人民网.2018.

[4]王飞.法律视角下网络舆论传播的暴力与理性分析.2016(38).

[5]姚俊廷.道德诉求法律化的法理学思考.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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