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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初探

2019-03-06刘玉勉

行政与法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建设

摘 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昌盛、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对于顺应时代要求、满足人民需要、提升制度文明极具现实意义。目前,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实践中尚存在建设内容需要健全法律渠道、行政主体需要充分发挥其示范功能、宣传方式需要根据不同受众针对性调整、考核评估需要从数字化向实效性转型等难点问题。本文认为,探索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路径应从加强法治宣传、科学设置评判标准、推动文化作品创作、发挥示范引导功能、健全法律救济途径、深入挖掘优势资源等方面着手。

关 键 词: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场效应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2-0045-06

收稿日期:2018-12-06

作者简介:刘玉勉(1981—),女,河北沧州人,合肥市行政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宪法、行政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2018年度安徽省行政学院系统专项课题“基层行政审批改革中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QSXY1718Z13。

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指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目标,从观念形态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从制度文明上推进法治基本范式、从实践导向上确立法治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的动态实践过程,其基本任务包括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思维方式。[1]一个没有精神力量的国家难以自立自强,一项没有文化支撑的事业难以持续长久。[2]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昌盛、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极具现实意义。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能够顺应时代要求。法律是社会产物,是对某一历史时期、某一社会形态的反映与适应。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部分,亦根植于我国本土资源与社会实践。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矛盾更为突出,问题更加复杂。对此,笔者认为,改革一定要有改革的思维、改革的意识,改革中要融入法治思维、法治意识等精神要素,以法律规则的运用来完善制度,推进改革实践发展。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法律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深化体制改革需要改革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营建和谐社会需要将秩序规则等法治意识深入人心,而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与统一、法治精神认同与信仰正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一方面可以从中华传统文化中汲取精华,从革命、建设、改革中汲取经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遵循当代中国的发展实际,[3]探寻适应国情的法治路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秉承中国文化传统、立足中国发展现状、解决中国当代问题、提出中国现实方案,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需要把握的方向,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可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源于社会实践,能够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解决现实问题。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能够满足人民需要。当代中国从站起来、富起来走向强起来,人民的需求也在發生深刻的变化,其对于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精神需求日益增长。要在立法上体现人民意志,行政上明确行为边界,司法上体现公平正义,救济上选择法治路径,进而营建尊法守法的法治环境,就需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可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法治需求的客观需要。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能够提升制度文明。综观历史,法律的相对完善,对于社会的有序发展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对于推进社会进步、彰显制度文明同样具有积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有助于形成稳定性、系统化、常态化的态势,是构筑“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彰显制度文明的重要载体。制度文明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发展有赖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规范透明、制定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制度执行是否严格落实、制度实施是否及时维护,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的法治素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制度参与者的权利意识、程序意识、公正意识等法治意识,有助于发挥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法治治域、引导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换言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可以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培育理性解决问题的法治思维、形成法安人心的法治环境,进而强化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中的权威地位,是培养法治文化自信、提升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重要途径。

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由浅入深的主观意识塑成过程,需要遵循人主观意识的发展规律。可以说,主观意识发展规律与文化建设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应以法治认知为基础。法治认知,即人们确认法律具有保护合法权利、惩戒违法犯罪的功能,了解与个人紧密相关的法定权利义务界限。培养法治认知,能够提升人们的法治文化文化水平,大体掌握宪法法律规定的内容,了解自身权益、法定义务和维权方式。虽然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治文化因地域差别、历史传统等存在差异,但法治文化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是共通的,由此产生的法治认知可以使人们达成“法律主治”“法治天下”的文化共鸣,明确个人行为的行止边界,行于所行、止于所止。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而言,其亦有符合本土资源特征的法治内容,如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等,可见,在主观意识层面使人们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形成基础性认知,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阶段。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应以法治思维为引领。法治思维,即人们在法治认知的基础上认可宪法法律权威,积极运用法治精神与法治方式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4]“德主刑辅”“无讼即德”等与法治思维相悖的思维方式给人们带来了深远影响,导致其选择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主动意愿不强。思维方式源于人们的理性选择,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更为深入地对接人们的诉求,引导人们塑成法治思维,使其普遍具有秩序思维、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法律主治思维等法治意识,主动选择法律援助、专业调解等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纠纷和保障自身权益。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应以法治信仰为归宿。法治信仰,即人们以法治认知、法治思维为基础在意识层面所形成的崇尚法治、捍卫法治的文化形态。“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形成全社会普遍遵守并维护法律的主观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法治信仰一方面源于人们对于中华法律传统精华的充分自信,另一方面源于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遵守与捍卫意识。中华法律传统中有“法令既行,纪律自正”等法律传统精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有根植于建设改革实践并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这些均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优厚资源。依托优质资源,培育人们法律至上的法治信仰,进而形成人人尊法的社会氛围和循环往复的良性机制,正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最终目标。

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难点问题

法治文化与法治生态需要在普及法治认知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熏陶方能形成。目前,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尚存一些难点问题,具体而言:

第一,如何培育人们的法治意识,引导其运用法治方式分析和处理问题,是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法治建设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也是国家、政府、社会的一体建设。人们在维护权利、解决纠纷时选择过激行为,根源在于不了解法律途径或者不认同法律权威。如果在法律救济过程中出现不遵守法律程序或者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遵守规则的人权益受损而违反秩序的人趁机获利,则更易使人们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

第二,相较于受到司法程序的影响而言,个人所受到的来自于行政程序的影响要更为直接也更为频繁。[5]行政主体在行政审批上是否严格遵照法定要求、在许可范围上是否严格遵行清单、在行政处罚上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在行政执法中是否追求公平公正都会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实践中,个别行政主体对于自身行为的示范作用没有相对客观全面的认识,如对资源分配没有规则意识、对合法权益没有保护意识、对公权力行使没有规范意识、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程序意识等,在此示范下,人们亦会轻视甚至无视法治要求,不遵守法定程序,不遵行公平正义。可见,若行政主体不能规范行为就会产生负面的示范,行政相对人也可能会选择行为失范以节约个人成本,这将不利于人们法治思维的塑成。

第三,目前,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宣传方式主要框定为建设文化阵地、创作文艺作品、进行文艺表演、开展主题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缺乏深层次推进。宣传方式缺少针对性,不能根据各个年龄阶段群体选择相应的宣传载体和宣传内容,宣传效果不能实现预期目标,人们对于与自身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行止边界缺乏基础性认知。

第四,法治的界定是一个千古命题,而学界对于法治文化建设水平的评价标准也有諸多见解。有学者提出将“依法行政”“依法自治”“法治文化”作为衡量法治建设水平的标准,①也有学者主张以政府行为是否程序公正等情境指标作为衡量法治建设水平的标准。②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法治建设的评判均涉及到行政主体与社会公众两方主体。换言之,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水平,最重要的标准不是法律标志的数量多少,而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即行政主体与社会公众是否养成了依法做事的法治思维、是否树立了崇法尊法的法治信仰。目前,对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评估考核标准侧重硬性指标,比如发放折页数量、路演宣传次数、法治建筑数量等,重形式、轻效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应仅局限于形式宣传,更应注重通过倡导法治,培养人们相信宪法法律权威、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选择法律路径的自觉意识。

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宣传,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的普及性。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要以宣传法律为基础,注重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实现法治认知的普及性。具体而言,一是以多元形式普及法律,立足于前期宣传形式的成功经验,组织以宪法法律为主题的书法比赛、法治进课堂等活动,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中纳入法治宣传内容,在国家宪法日组织专门的宪法活动,以此强化人们对法治的感性认知,使法律深入人心。二是增强宣传法治的主动意识,将“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细化分解,促使普法主体积极参与普法宣传,将普法内容融入日常工作。三是强化普法宣传的针对性,根据受众的不同年龄阶段采取课堂宣讲、主题活动、模拟法庭、文艺作品等不同宣传形式,根据受众的不同阅读习惯选用手机、报纸、广播、电视等不同宣传载体,根据受众的工作生活需要选取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不同宣传内容进行科学的分众宣传。特别是在普法宣传上要加强宪法的普及,这是维护我国法律统一和尊严的基础性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内容。

第二,合理设置评判标准,注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科学性。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效果的评判标准,应从侧重数字的量化指标向侧重质效的考核指标转型,在考核标准中增加公众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满意度等指标,注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培养法治认知、塑成法治思维、树立法治信仰的实际成效。这也恰能体现我国法律界对“法”的认识从“法制”到“法治”的理念升华,宪法第五次修正案将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亦是彰显出根本大法对于这一理念的明确。对于法治宣传,笔者建议集中力量办“大事”,如建立统一的法治宣传平台、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增加法治宣传内容等,防止因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人力浪费。

第三,推动文化作品创作,注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性。法治意识的培育需要慢慢沉淀,因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西方,一些国家运用环境熏陶的方式从基础教育着手,如日本在幼儿园阶段就设置安全教育等法治课程,形成低龄阶段法治文化认同的自然承袭;一些国家以文学艺术方式产生法治文化认同,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兴起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以文学艺术为载体对法治理念进行引导。在我国,部分地区通过创作法治文艺作品等方式潜移默化培养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具体实践,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产生了切实成效。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发展,离不开继承优秀传统、汲取实践经验,也离不开创造性的转化、创新性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需要创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亦是如此。通过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如创作宣传法治精神的影视作品、传统曲艺作品等,基于艺术的浸润作用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意识,使法治文化成为大众文化,逐渐形成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文化生态。

第四,发挥示范引导功能,注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场效应。场效应,即社会整体环境氛围,对个体反向选择造成压力,从而规定个体行为方式。如在大家均有序排队的状态下,无序插队与整体环境氛围相反,插队个体将面对集体谴责的压力,个体选择有序排队的几率提升。场效应的产生有赖于法治小环境的培育及推广,而小环境的形成则有赖于行政主体的示范引导力量。中华法律传统中的“以吏为师”,即通过官吏向百姓传导法律主张;一些西方国家在“权力制衡”中引导公众行为规范有序,在行政主体依法办事与公众行为遵规守纪之间建立关联,对公务人员的法治能力提出具体要求。②历史是一面镜子,国际经验是一种参照。当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依托于行政主体的积极示范,既是契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把握,也是遵循人们主观意识规律的客观需要。笔者认为,发挥依法行政的积极示范效应,要紧密结合实践发展。如行政审批改革,在权力下放环节要做好承接、在权力取消环节要防范“转移”、在权力配置环节要做好协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产生场效应,实现行政主体法治能力提升与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提升同频共振,以此助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第五,健全法律救济途径,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效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培育人们对于法治的认同与信仰,通过健全法律救济渠道对社会各个领域进行积极引导,使全社会逐步形成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法治環境。具体而言,通过完善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为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尤其是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权保障,使公众认可法律途径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有效方式。同时,应建立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引导公众采用和解、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通过协商、调解、听证等机制使民意合法释放,不断提升人们对于法治的认同感,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效性。

第六,深入挖掘优势资源,助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基于法治文化建设的现有基础,各地可以充分利用地方优势资源,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效。一是提升地域法治文化研究水平,如挖掘地方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法治精神、秩序法治精神、公正法治精神等。二是把握自身法治文化建设优势,如有的地方针对分众普法宣传进行深耕细作①,有的地方利用本地法治资源设置标志性建筑等②。三是讲好地方法治故事,依托地铁车厢、社区活动中心、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采用独具地方特色的法治人物③,以漫画形式等设置相应的“法治”专题,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人心,使法治文化建设能够落地有根。

【参考文献】

[1]王一彪.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党建,2015,(09).

[2]刘奇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N].人民日报,2017-11-13(06).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商务印书馆,2017.

[5](美)史蒂文·瓦戈.法律与社会[M].梁坤,邢朝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刘亚峰)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rule of law culture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to promote the socialism culture and deepen the practice of the rule of law.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rule of law culture is very meaningful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meet the needs of the people,and promote 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The key issues include publicity effect,construction effect and demonstration effect.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m rule of law culture,such as enhancing advocacy,setting evaluation standards,encouraging artistic creation,strengthening guidance and exploiting the advantages of resources.

Key words:culture of the rule of law;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rule of law culture;field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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