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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异质性、税收政策与公司现金分红

2019-03-06龙凌

会计之友 2019年2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

【摘 要】 选取2006—2016年所有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以2011年为中间点研究税收政策变化前后股权异质性对被投资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由于实际税负成本大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倾向于少发现金股利,税收政策变化降低民营企业税负成本后,由税负差异造成的两类产权性质对现金分红的影响减小甚至是不显著;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现金分红行为具有正向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后两者关系不变;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现金分红具有正向关系;保险机构、社保基金持股比例均与被投资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正相关,税改后税负降低使得证券投资基金更倾向于获得现金股利。

【关键词】 股权异质性; 税收政策; 现金分红

【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9)02-0095-08

一、引言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许多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有所下降,随着证券市场投资主体越来越丰富,如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社保基金、信托机构等,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者类别趋向于多元化,公司股权异质性也趋于多元化。但是不同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者的类别不同以及不同类别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同,使得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同;不同投资者由于自身机制行为能力的不同再加上持股的差异,在公司股利政策的决策上也表现出力量的差异,即公司的现金分红行为是各方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 1 ]。所以研究股权异质性对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的影响是很有意义的。

税收是影响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的另一重要因素,在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的研究中受到广泛关注。在税收政策变化之前,不同期限的投资者所得现金股息享受同一税率,并没有税负成本的差别[ 2 ],想要研究税负差别通过投资者持股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的影响很难实现,而税改为本文进行这样的研究提供了可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法人企业、居民通常股息红利不需要缴税,但股权转让获得的资本利得需要缴企业所得税,企业面临的资本利得税收成本大于现金红利的税收成本;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需要缴税,只是根据持股期限不同税率不同,而转让股票的资本利得不需要缴税,公司这两大类投资者的征税方向完全相反[ 3 ]。上市公司的这两类投资者为规避不同方向的税收成本,会在公司的股利政策上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表决,最后公司现金分红行为如何变化,税收政策改革达到什么效果,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本文研究既对公司股利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也可以为接下来的税收改革提供参考价值,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产权性质对现金分红的研究假设

从上市公司治理角度来看,一般国有公司的总经理、管理人员由具有代理控股行使权的政府机构选举任命,国有股股东出于自己收益的需要,也为了对管理者的行为产生约束,很可能促使公司多派发现金股利。从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来看,由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归国家所有,公司由各类政府机构打理,公司的发展得到政府和包括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支持,融资约束相对比较少,所以其不需要为了减少分红或者不分红来留存收益用于公司的投资,当其需要融资时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资金。从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来看,国有上市公司其最终控制人都是政府,同时政府作为税收收入的收缴者,可以获得个人股权投资者和投资机构股权投资者的股票所得税收[ 4 ]。从公司治理、资金来源、税收负担来看,国有控股公司更愿意分配现金股利。

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民营控股公司为代表,在民营控股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有法人和个人之分,税收政策对两者的税负要求不同,因此不同类型的民营控股股东税负成本不同。在个人直接控股的民营上市公司中,个人控股股东作为个人股权投资者需要缴纳股息税。为规避股息税收成本,个人控股的民营公司倾向于不分红或者降低分红水平[ 5 ]。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股息红利税降低,个人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对现金分红意愿和水平的负向影响会减弱。因为2013年税收政策调整,降低了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差异,这样使得国有控股公司与民营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差异缩小,从而由税负差异造成的对现金分红的影响差异减小甚至不显著[ 6 ]。上述主要是从公司的税负角度来分析的,其实从公司资金来源来看,民营企业希望寻找新的投资机会来扩大发展,但受自身信誉和政策的限制,寻求外部资金来源的渠道较窄,成本较大,一般倾向于将税后利润用于公司资金需求。根据上述的理论分析,提出研究假设1。

假设1:由于实際税负成本大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民营控股公司倾向于少发现金股利,当税收政策变化降低民营的税负成本后,由税负差异造成的两类产权性质对现金分红的影响差异减小甚至不显著。

(二)股权集中度对现金分红的研究假设

按照利益侵占假说理论,当某一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时,控股股东占有绝对话语权,考虑到自身利益需要往往会选择让公司制定出高水平的现金分红计划来掏空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使得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严重。从投资动机来看,王敏和李瑕[ 7 ]认为拥有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投资上市公司的根本动因是足够的财务激励,这种财务激励动因会显著影响其对中小股东的侵占意愿。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有效财务激励方式是现金分红,企业控制人现金流权越高,通过股利实现其利益侵占目的的可能性越高。从政策监管来看,随着证监会加大监管力度,要求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和规范,控股股东再想通过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等方式侵占公司资源的难度加大,成本增加,一旦被证监会发现,处罚会相当严厉。同时大股东想要在市场上获得资金,卖出股票会由于证监会股权投资者交易规模规定受限,即使成功交易也会因需要交纳大量的资本利得所得税而承受较大的税负成本。因此控股股东通过现金分红来获利的方式更有利[ 8 ]。从税负角度来看,控股股东一般都是企业法人,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免征现金股利税,税负的差异会促使控股股东更倾向于现金分红;即使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个人投资者,需要交纳现金红利税,但由于其转让股票的机会成本大于股息税成本,其更倾向于通过所持股票公司的分红来获取收益,更何况税收政策变化降低了个人投资者的红利成本。陆正飞等[ 9 ]利用我国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得出股权集中度越高,公司越偏好派发高水平的现金股利。综上所述提出本文研究假设2。

假设2: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现金分红行为具有正向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后两者关系不变。

(三)高管持股对现金分红的研究假设

基于中国证券市场数据研究得出的大多是上市公司管理者持股对现金分红有正向促进作用。董艳和李凤[ 10 ]通过引入高管是否持股这一虚拟变量实证检验了高管持股与否对股利政策产生影响以及高管持股比例对股利政策的影响,研究表明高管持股能够促进公司现金分红。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自由现金流量是指公司现金用于所有净现值为正的投资计划后所剩余的现金量,自由现金流假说认为公司派发现金股利可以减少剩余自由现金,也就可以约束管理者因为谋取私利的过度投资或者个人消费行为,从而降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促进公司价值的增值。所以管理者持股对股利应该有促进作用。

从政策的角度来看,200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持股超过5%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时存在禁售期和数量限制。管理者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等。这说明管理层一般在卖出股票获得资本利得方面受到限制,因此高管更倾向于分红来获取收益。从税负的角度来看,中国证监会在2012年11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废弃了之前10%的单一税率,变成了个人投资者根据持股时间的长短享受不同的税率,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提到持股一年以上的只需缴纳5%的税率,而一般高管持股期限都在12月以上,也就是说在2013年税改前,高管持股的股息税率为10%,税改后为5%。税负成本的降低促使高管相较之前更愿意公司派息。根据上面的理论分析,提出研究假设3。

假设3: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现金分红具有正向关系,在2013年税改以后,其对现金股利的偏好更大。

(四)机构投资者对现金分红的研究假设

袁蓉丽和肖泽忠[ 11 ]、王彩萍和李善民[ 12 ]等研究证明了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机构对持股公司的内部治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良好的公司业绩是被投资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基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机构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首,其他机构例如保险、社保基金、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等共存。

从税负角度来看,证券投资基金虽然属于投资机构,但是其税负地位在法律上与个人投资者相同。《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以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等文件规定,投资基金从被投资公司得到的股息收入采用个人所得税法,其出售被投资公司股票的买卖差价收入免征税收。可见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税收成本大于资本利得税收成本,为了避税,投资基金会通过其在被投资公司的决策力量让被投资公司尽量少分红或者不分红,将公司自由资金留做投资以期待公司股票上涨获得更多的资本利得收入。按照2013年新实行的差别化股息税率政策规定,基金的股息红利税将由单一税率10%降到5%,由于现金红利税收负担降低,税改后基金对现金股利的偏好将会增大。

除证券投资基金机构外,其他投资机构的股利所得和资本利得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过相关税收政策结合证券市场投资者参与主体的发展需要会对某些投资机构制定单独的税收政策。本文中作为机构投资者的社保基金指的是由中央政府掌管的社会保障基金,2008年《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社保基金的所有收入免征税。由于社保基金根本没有税负成本,但其具有定期向社保购买人偿款的需要,因此,社保基金对现金股利的偏好要高于投资基金。

虽然同为投资机构,但保险机构在法律中的税负地位有别于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居民持股一年以上的,其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但是其转让被投资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收入需要按照新税交纳所得税。所以,对保险机构而言,其资本利得所承担的税负成本要高于现金股利的税负成本。因此,相较于基金,保险机构对现金股利的偏好会更强烈。

由于2013年的税改只是对个人的股息红利税率作出调整,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等,所以税负降低使得证券投资基金会更倾向获得现金股利。但社保基金和保险的税负并没有什么改变,其对现金股利的偏好也就没有什么改变。综上所述形成研究假设4。

假设4:保险机构、社保基金持股比例均与被投资公司的现金派息水平正相关,税改后税负降低使得证券投资基金会更倾向获得现金股利。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以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2006—2016年间数据检验股权异质性、税收政策变化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在数据筛选过程中,剔除了金融类、财务数据缺失类、被ST或PT类的上市公司数据。由于本文是研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基于中期分红的少数性和有别于年末分红,同时分红是以公司正的净利润为前提的,所以还剔除了有中期分红和亏损或负净资产的上市公司数据。

最终得到9 396个样本量,并对本文要研究的所有变量在上下1%和99%分位数处做极值截尾(Winsorize)处理以控制异常值。笔者在Wind数据库中获得了实证研究需要的投资机构数据,包括投资基金持股比例、保险持股比例和社保基金持股比例;在CSMAR数据库中得到本文研究的上市公司的其他变量数据,包括控制人现金流权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二)变量设定

为研究需要选取每股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支付率、股利支付倾向三个变量反映公司现金分红行为。其中股利支付倾向是虚拟变量,当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股利时其取值为1,否则为0。为了反映公司的股权异质性,选取以下变量指标作为解释变量:股权集中度、高管持股、证券投资基金持股、保险持股和社保基金持股。其中股权集中度通过控股股东现金流权(CFR)以及第一大控股股东持股比例(Top1)度量。为了区别不同控股股东性质,引入产权性质(Prvt)虚拟变量,上市公司是国有的该虚拟变量取0,上市公司是非国有的该虚拟变量取1。引入产权性质虚拟变量,本文设置交乘项(Prvt×CFR和Prvt×Top1),通过该解释变量解释不同产权性质的税负差异对现金分红的影响。本文将样本期划分为两个子样本期,2006—2011年和2012—2016年,主要是为了考察2013年税收政策变化前后股权异质性因税负变化对公司现金分红的影响。本文还设置了其他控制变量,相关变量定义见表1。

(三)实证模型的设定

为了研究股权异质性、税收政策变化对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的影响,对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进行检验,需要构造回归模型进行实证验证。先以每股现金股利(Divps)、现金股利支付率(Diveps)、股利支付倾向(Divdum)为被解释变量,构造回归模型(1)(2)和(3)。

四、公司现金分红行为实证检验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通过表2描述性统计分析,得到所有样本公司的每股现金股利指标的平均值为0.124,中位数为0.216,最大值为2.007。可以发现每股现金股利指标的最小值与最大值之间有很大差距,平均值与中位数之间差距也很大,说明样本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差距很大,股利政策差别很大。代表股权集中度的控股股东现金流权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均值分别为36.1%和37.2%,中位数分别为34.9%和36.9%,标准差分别为16.729和14.967,最大值分别为89.9%和86.5%。这一方面反映样本企业中控股大股东的力量相当强大,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在第一大股东手中;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样本公司股东之间的实力悬殊很大,体现了本文研究股权异质性对现金分红影响的重要性。通过计算得出股利支付倾向的平均值为73.18%,这说明有73.18%的A股上市公司发放了现金股利。

(二)面板回归分析

1.回归结果分析

表3报告了股权异质性、税收政策变化与公司现金分红行为关系的实证结果。回归模型控制了样本公司其他财务指标后,发现产权性质指标Prvt在税收政策变化前(2008—2011年)与每股现金股利、是否支付现金股利这两个衡量现金支付水平和股利支付意愿指标的回归系数分别在10%和1%的显著性水平下负相关,但当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2012—2014年),股息税率降低,变量Prvt与Divps、Diveps、Divdum这三个衡量现金分红水平和意愿指标的回归系数都不显著,这表明较之“税利不分”的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对股息税收负担表现得更为敏感,出于节税目的,民营公司更偏好低分红或不分红,但当股息税降低时,这种倾向会减弱。这与前面提出的假设1基本一致。接下来观察解释不同产权性质的税负差异对现金分红影响的交乘项Prvt×CFR的系数符号和显著性水平。税改前Prvt×CFR关于每股现金股利、是否支付现金股利两个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75和-0.005,分别在10%和1%的水平下显著,同样在税改后其变得都不显著,说明较之国有公司,民营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对其现金分行水平的负向作用在减弱,上述发现总体上支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1。

通过表3可以看到税改前,当被解释变量为Diveps(现金股利支付率)、Divps(每股现金股利)、Divdum(股利支付倾向)时,CFR(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权)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24、0.072、0.005,分别在5%、1%、5%的水平下显著,说明在2013年以前股权集中度与现金分红正相关。即使2013年税改后其对每股现金股利和股利支付倾向的影响仍然显著为正。至于其回归系数0.025和0.013比之前的大,可能是由于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都是企业法人,都是免征股利红息税,所以2013年的税改对其关于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和支付倾向正向影响不变,但如果是自然人控股的企業,股息税降低后,其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意愿和力度会变大。上述分析支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2。

从管理者持股对现金股利支付的回归来看,2013年以前在每股现金股利和支付倾向方程中其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回归系数分别为0.097、0.011,在现金股利支付比例方程中其系数不显著,但2013年以后高管持股比例与股利支付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并与Divps、Divdum的正相关关系在2013年税改以后依旧显著,并且其对现金股利支付倾向的正相关关系从0.011增大到0.024。首先要注意的是无论2013年税收政策变化前还是变化后,管理者持股对现金分红都有正的影响。从数据的回归结果来看,我国管理者持股与被投资公司现金分红正相关。这与FennandNellie(2001)的观点是一致的。说明管理者持股确实可以有效缓解由于自由现金流带来的公司股价下降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本文实证发现在2013年减税前管理层持股对股利支付率无显著影响,减税后对股利支付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存在正向影响,并且减税后管理层越倾向于发放更多的现金股利。这是因为管理层的股利会因降低股息税后节税效应获得更大的收益,促使其更倾向于发放现金股利。看来回归结果支持本文的研究假设3。所以证监会和上市公司应促进高管持股,降低个人股利所得税率,这样可以有效刺激公司派现动机,提高分红比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通过实证结果发现,当被解释变量为Divps(现金股利支付率)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前,保险机构与社保基金的回归系数分别是0.208和0.697,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其回归系数变为0.394和0.682,分别在10%和1%的水平下显著。当被解释变量为Divdum(股利支付倾向),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前,保险机构与社保基金的回归系数分别是0.126和0.128,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保险机构与社保基金的回归系数分别是0.258和0.388,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说明保险机构和社保基金如前面假设理论分析那样,由于社保基金和保险机构需要定期给社保人和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收益,要求这些机构持有某公司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同时还需要考虑获得短期的现金分红收入以应付其偿款资金需要。由于两类机构之间存在税负差异,与保险机构相比,社保机构会应更偏好现金股利获得,且其对可获得现金分红水平的影响也大些。

在2013年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前,基金公司的持股比例与被投资上市公司派现意愿正相关,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回归系数为0.054,但与派现水平显著负相关,其与每股现金股利和股利支付率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811和-0.700,分别在5%和10%的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基金公司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为负相关关系,其与持股公司分红倾向的正相关性相较于保险机构和社保基金最低。税改后基金对持股公司现金分行水平的负向影响有所减弱,回归中表现为正向关系,为0.062。由于股息税率的下降,其对现金分红获得倾向的正向影响增大,变为0.106。这些都与假设4符合。

通过观察可以得到税改前社保基金、保险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关于支付倾向的回归系数为0.128、0.126、0.054,税改后回归系数变为0.388、0.258、0.106。这说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社保基金持股与被投资公司分红意愿的正相关程度最高,基金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公司分红意愿的正相关程度最低或者为负相关关系,保险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公司现金分红倾向的正相关性居于两者之间,有力地验证了假设4。

2.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上述回归结果需要进行稳健性检验。这里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来衡量股权集中度。回归结果(表4)显示,在控制样本公司其他财务指标后,产权性质指标Prvt在税收政策变化前与Divps、Divdum负相关,但当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与每股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支付率、是否支付现金股利回归系数变得都不显著;税改前Prvt×CFR关于每股现金股利、是否支付现金股利两个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为负,同样在税改后其变得都不顯著,仍然支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1。无论税改前还是税改后,以第一大股东持股表示的股权集中度越高,样本公司现金分红行为越强,这支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2。无论2013年税收政策变化前还是变化后,管理者持股对现金分红都有正的影响,2013年税改后股息税率降低,对现金股利支付倾向的正向影响增大,回归结果同样支持本文的研究假设3。无论税改前还是税改后,保险机构与社保基金对获得现金分红都具有正的影响,税改后基金公司对获得现金分红倾向增大,但是社保基金的回归系数大于保险机构,而保险机构的回归系数大于证券投资基金,又一次有力地支撑了研究假设4。综上所述,其稳定检验结果与假设一致。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2013年实施红利税差异化征收新政,本文正是以这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变化为切入点,结合不同上市公司的股权异质性研究了股权投资者的税负差异对现金分红的影响即股权异质性、税收政策变化与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的关系。研究发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有意愿选择现金股利,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倾向于少发现金股利,但当股息税降低时,这种倾向会减弱。上市公司产权性质会左右分红行为受税负差异影响的程度,民营公司分红受影响更大,也就是说民营企业现金分红对税收更敏感。保险机构、社保基金持股比例均与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正相关,税改后税负降低使得证券投资基金会更倾向获得现金股利;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社保基金持股与被投资公司现金分红倾向的正相关性最高,基金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公司现金分红倾向的正相关性最低或者为负相关关系,保险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公司现金分红倾向的正相关性居于两者之间。

(二)对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的政策建议

1.适当降低甚至减免长期持有股票的个人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率,适当提高短期持有者的税率。为了能鼓励个人投资者长期持有,本文建议不应仅仅减免长期持有者的税负成本,可以适当提高短期持股人的纳税基准,考虑到税负成本的差异,投资者会更愿意长期持有,以更好地抑制个人短期投机行为,同时满足税负公平的要求。

2.对将现金股利用于再投资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为了加大股权投资者的证券市场参与度,促进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刺激经济发展,可以适当奖励那些将被投资公司获得的股利继续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股票进一步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者,其再投资股利不纳入纳税额度中,减轻甚至免除其再投资税负成本。

3.优化证券市场重要参与者投资机构的投资收益税收政策。想要促进投资机构在证券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一味让上市公司加大现金分红力度并不能最大化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还需要优化证券市场重要参与者投资机构的投资收益税收政策,投资收益包括股息收益、资本利得收益以及再投资收益,这样才能更好地改善各类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更好地发挥其公司治理和稳定资本市场的功能,增强证券市场各参与投资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和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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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教育部2017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职业认证驱动下财务管理专业国际化人才培养研究——基于AIFM视域”(201702126099)

【作者简介】 龙凌(1976— ),女,广西桂林人,高级经济师,广西外国语学院会计学院副院长,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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