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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开发

2019-03-06孟凤芝王克华杨传强

山东林业科技 2019年1期
关键词:方法学备案造林

张 伟,孟凤芝 ,王克华,张 宁 ,杨传强

(1.山东省林业监测规划院,山东 济南 250014;2.宁阳县林业局,山东 宁阳 271400)

1 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基本条件

森林具有碳汇功能,但并不是所有的森林碳汇都可以进行交易,要成为一个合格的碳汇项目,还要必须全部满足土地合格性要求、额外性要求、并选择适宜的方法学等条件要求。

1.1 土地符合合格性要求

(1)土地合格性:碳汇造林要求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或少量的次生林,土壤不能为湿地、有机土;森林经营则要求2005年2月16日之后实施森林经营的人工中、幼龄林,必须为矿质土壤。两种类型均要求项目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要求,破土不超过10%、且20年内不再有破土行为;项目活动应在林地范围内。

(2)土地合格性证明文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合格性证明文件。

(3)地类要求:人工乔木林。碳汇造林是指在确定合格性的土地上,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的,并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实施碳汇计量监测的造林或者营林活动。以获取经济收益为主要目的经济林和苗圃不能被认定为碳汇造林。

(4)土地权属证明: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其他证明文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1.2 碳汇具有额外性要求

额外性要求是指项目实施的唯一目的就是增加森林碳汇,这种项目增加的碳汇量才具备额外性。如获得全国首个签发的广东长隆林业自愿减排项目(林业CCER项目)的额外性论证,选择了2种土地利用情景(碳汇造林项目与非碳汇造林项目)进行障碍分析。障碍分析包括投资障碍、技术障碍和生态条件障碍。根据《方法学》规定,在只有一种土地利用情景不受任何障碍影响时,无需进行投资分析,对拟议项目直接进入“普遍性做法分析”阶段。通过相关论证,证明拟议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不是普遍性做法,即拟议项目所在地不存在类似的造林活动(唯一性)。根据以上障碍分析和普遍性做法分析结果,确定拟议碳汇造林项目具有额外性。

1.3 开发遵照相关《方法学》要求

碳汇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自愿减排林业碳汇CCER项目《方法学》进行。目前,林业碳汇相关方法学有4个,以《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和《森林经营项目方法学》在我国的使用率较高。

2 碳汇计量与监测

2.1 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

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造林项目碳汇计量监测指南》规定。

主要包括基线碳汇量、林木生物质碳储量、灌木生物质碳储量、项目边界内枯落物枯死木和土壤有机质碳库、项目活动监测、项目边界监测、事后项目分层、抽样设计、样地设置、监测频率、项目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增加量监测、精度控制与矫正等。

2.2 森林经营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

主要包括基线碳汇量测定、抽样与碳层划分、林分生物质碳储量变化测定、枯死木碳储量变化测定、项目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增加量监测、精度控制与矫正、需要监测数据和参数等。

3 CCER项目的备案与交易

3.1 自愿减排项目的备案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对GHG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备案和项目减排量备案两种。

3.1.1 项目备案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

非国资委企业,通过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发改部门提出自愿减排项目申请,省发改部门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项目备案需完成以下工作流程:项目资格审查—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具体描述—选择方法学—确定项目边界—识别基准线—额外性—减排量计算—监测计划—审定核证机构审定—专家评估论证—国家发改委备案。

3.1.2 项目减排量(CCER)备案

CCER备案需完成以下工作流程: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准予项目减排量项目备案—咨询机构编制监测报告—审定核证机构减排量核证报告—专家评估论证—国家发改委备案。

核证程序:项目减排量的唯一性—项目实施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监测计划与方法学的符合性—监测与监测计划的符合性—校准频次的符合性—减排量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备案后项目变更的评审。

3.2 林业碳汇CCER项目备案与交易现状

3.2.1 林业碳汇CCER项目备案情况

根据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数据,截止到2017年7月5日,全国已累计公示林业碳汇CCER项目96个,其中:12个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1个项目完成减排量备案。

公示的96个项目分布在23个省份,广东、黑龙江、湖北、吉林、内蒙古、云南和浙江这些林业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项目数量较多。

表2 林业碳汇CCER项目类型表

已备案的12个项目分布在8个省份,其中内蒙古3个备案项目数量最多。

目前,全国仅有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林业CCER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减排量签发。该项目于2011年实施碳汇造林;2014年3月30日,通过了有关审定核证机构的独立审定;2014年6月27日,通过国家发改委组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审核会审核,2015年5月25日,成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签发的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项目,完成交易碳排放量5208吨。

3.2.2 林业碳汇CCER交易现状

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非常重视林业CCER项目,在全国碳交易抵消机制中鼓励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和申报。碳汇类项目的交易价格表现不俗,仅以北京碳市场为例,截至2016年8月,林业碳汇类项目总计成交27笔,成交量达7.2万吨,实现交易金额266万元,成交价格远远高于一般类型的CCER项目。

3.3 林业碳汇CCER交易种类及抵扣规定

3.3.1 交易种类

林业碳汇CCER交易可分为三种,即CDM(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林业碳汇自愿交易、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

(1)CDM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是在CDM模式下的国际碳交易。

(2)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CCER项目,其产生的减排量经备案后可以通过中国九大碳交易试点(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湖北、重庆、四川、福建)交易所进行自由买卖。

(3)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实际上指按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规定开发并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目前,林业碳汇CCER在9个碳交易试点中都是被认可的,但各试点省市对其使用是有门槛的,主要体现在使用量、来源地和项目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3.3.2 抵扣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产生的碳排放量或碳排放配额,不能全部利用林业碳汇来抵减,只允许使用林业碳汇CCER的一部分,使用比例一般控制在年度排放量的5%-10%以内,深圳、广东、天津、湖北等省市规定不超过10%,上海、北京等则控制在5%以内。

4 几点启示

4.1 建立山东省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公约的签署国2014年后每2年、甚至每年要向国际上报告一次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温室气体监测“三可”数据。林业碳汇数据是其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建立与国际一致的又符合山东自身实际情况的林业碳汇计量、注册、认证等监测体系,建立碳汇计量监测队伍,摸清全省适宜开展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资源总量,计量、监测森林碳汇动态变化,为我省实施林业碳汇项目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4.2 按照REDD+行动规则,开展林业各项生产活动。

林业碳汇计量不同于其他化石燃料等的碳排放计算那么简单,碳计量监测及核证程序复杂。因此,林业开展的造林、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公益林建设、保护区建设以及灾害防治等活动,都要按照REDD+行动规则,围绕《方法学》要求,做实做细各项林业活动的基础工作,为全面开展林业碳汇CCER交易提供详实资料。

4.3 林业碳汇CCER项目准入条件高

一是对森林碳汇基线的确定要求高,碳汇造林项目要求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土壤不能为湿地、有机土;森林经营则要求2005年2月16日之后实施森林经营的人工中、幼龄林,必须为矿质土壤;二是要有十分充足的理由证明所开展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都完全符合相关《方法学》要求;三是计量监测的程序复杂、时限长,CCER备案要有咨询机构编制监测报告,需要一定间隔期内的林业碳汇监测数据,因此林业碳汇CCER项目须经过一定时间段的监测后,才能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

4.4 林业碳汇项目发展前景广阔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12月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标志了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这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实践,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全国碳市场首批纳入约1700家发电行业企业,排放总量超过30亿吨CO2,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发展碳汇林业,可以将林业碳汇CCER用于抵消减排指标,对政府、企业来说是一种经济实用、效益好的减排方式,即有利于我省达到国家减排要求,又能提升全省绿化水平。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截止到2040年,全球CO2减排量需达到80%,在减排压力的进一步加大的同时,也会给林业碳汇CCER项目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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