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亿万农民吃下土地权利“定心丸”
2019-03-06刘华东
最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从2003年实施以来,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哪些新规定?农民土地权益如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修法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三权分置”入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表示。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简而言之,实际上就是在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一个土地经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土地经营权还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
在流转方式方面,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在土地经营权登记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在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农民进城落户,承包地不会随意被收回
“我们一家人都进城落户了,承包地会被收回吗?”随着进城落户、离土离乡的农民日益增多,这样的担忧也越来越多。对此,何宝玉的回答一针见血:“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使广大农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切实保障的。”何宝玉表示。
针对进城农户对土地的顾虑,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表示,在稳定承包权上,农业农村部还将继续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的收尾工作,“真正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
进一步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杜涛介绍,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本次修法的重点之一。在现行法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新增两项规定,一是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这两项新增加的规定,实际主要的考虑也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杜涛说。
“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家庭的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就是说,无论是妇女、小孩、老人,都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项权益。修订后的土地承包法特别体现了这条,这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种强调。”孙邦群说。
(刘华东)
摘自《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