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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间接证据戳穿的“零口供”

2019-03-05陈侃

检察风云 2019年3期
关键词:信件检察官被告人

陈侃

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是已经发生且不可能重现的客观事实。因此,对于司法办案人员来说,查明案情、证实犯罪的唯一途径就是全面、充分地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同时对这些证据加以运用,经过正确的逻辑推理和判断,从而证明案件所有细节,比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如果离开证据,想要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也就无从谈起。

证据根据不同的概念进行划分,又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其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顾名思义,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指的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最大的特点是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简介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段。因此,运用间接证据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必须要有逻辑推理的过程。

前不久,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案件,更重要的是,在这起案件中不但犯罪嫌疑人本人拒不供述,就连直接证据也十分薄弱。因此,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间接证据的合理运用就成了关键。为此,本刊记者近日采访了该院检察七部的牟莉检察官以及邱坤检察官助理,了解了这起运用间接证据成功实现定罪的案件。

一封勒索信

张某某是一名国企的领导干部。2017年10月末,他收到了一封从武汉寄来的信件,信中的内容使他大吃一惊。“来信人自称是私家侦探,在这封信中有一张看上去像是合成的照片。这名‘私家侦探声称拍到了张某某的不雅照,希望在十天之内能够‘接受到诚意,否则就将照片公之于众。”牟莉检察官告诉记者,所谓的“诚意”就是要求张某某将35万元的欠款汇至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账户内。后者同时还在信中表示,如果被害人听从指示的话,会将所有的照片和视频寄还,而且以后也不会再进行威胁。

不过,尽管照片中的确出现了张某某,但依然有很明显的合成痕迹。于是,张某某便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立即从这封信件入手。由于邮戳显示的是武汉市钢花新村邮局,办案人员便立刻动身前往武汉调查。”同时,在邮戳上还显示了信件投递的时间,于是办案人员在调取该时间段的监控之后迅速锁定了一名有嫌疑的男子。同时,办案人员还发现该男子是乘坐出租车来到该邮局,于是很快便通过车牌号找到了这名司机。

该司机告诉警方,自己曾经不止一次地载着该男子前往邮局,这也就意味着该男子也不止一次来到武汉投递信件。“出租车司机每次都是在火车站接这名男子,然后随机前往几个不同的邮局,让他去投递信件。不过,司机表示并不知道该男子的真实姓名。”掌握了这些线索之后,公安指示这名司机,如果该男子再次前往武汉投递信件,一定要及时联系警方。

2017年12月,该男子果然再度前往武汉投递信件,于是司机便及时地向警方反映情况。收到这一消息之后,上海警方立即通知當地邮局,对该男子投递信件的这段时间所有的信件进行截流,并且赶赴当地对这些信件进行逐一检查,并顺利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抓获。

从35万到三千余万

尽管犯罪嫌疑人被顺利抓获,但是难题也摆在了检察官面前。一方面,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35万元未遂的事实已经成立,而且证据也确实充分,如果以这样的结论定案无疑是比较省力的。然而另一方面,警方在武汉当地邮局截流了133封未寄出的信件,从这个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式是广撒网。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会不会存在有被害人落入圈套的情况,即犯罪既遂呢?“在这些勒索信件中,孙某某会留下一个指定账户,要求被害人将钱款打入该账户内。于是,办案人员就对该账户的资金明细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该账户的确存在一笔33万的钱款入账记录。因此,检察官大胆推测本案可能存在已经落入圈套的被害人。

随后,办案人员顺藤摸瓜找到了这名汇款人了解了相关情况。不出所料,该汇款人表示自己曾经收到过类似的信件,可惜的是,这名被害人已经将信件扔掉了。不过,办案人员也并非一无所获。“通过这笔汇款所指定账户的关联账户中发现了一笔38万的汇款记录,于是办案人员又找到了第二名受害者。”后者也表示自己曾经收到过勒索信,并且向办案人员提供了信件。更重要的是,这名受害者还收到了一封犯罪嫌疑人手写的回函,内容为“诚意已收到”。这封回函对后续的案件办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通过以上两名被害人的陈述可以锁定71万的犯罪既遂和35万的未遂。“同时,公安人员在邮局查处时发现的133封信件,这些信件无论是在信封外观还是邮票使用上都具有高度相似性,而且这些信件中的指定打款账户主要集中在六至七个,这些账户之间又与已经查实的账户有交叉重复,可以推定这些信件是同一人寄出。”据了解,这些信件中的勒索金额总计3487万。

突破难点,锁定犯罪事实

在采访的过程中,牟莉检察官告诉记者,虹口区检察院在梳理了本案的证据体系之后,发现了几个比较突出的难点。首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拒不供述,属于比较典型的“零口供”案件。“他只承认去武汉投递过信件,不承认去其他地方投递过。然而在本案中,确实有被害人收到来自武汉以外地区寄来的信件。”对此,既没有证人看到被告人制作敲诈勒索信,又没有其他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制作、邮寄敲诈勒索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证据。

第二,关于孙某某是否明知这些信件是敲诈勒索信。“他本人对此从头到尾都是矢口否认的,而且还辩称自己去武汉等地并不是为了寄信,而是为了做生意,因此怎样判断其明知性也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本案中存在大量的间接证据却缺乏直接证据。比如,火车出行记录,邮局监控,可以证明被告人分多个邮局寄信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和扣押的敲诈勒索信件等。因此,检察机关就需要利用好这些间接证据,通过间接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和经验分析,从而得出唯一的结论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环节,也就是间接事实,再由间接事实来构建案件的主要事实。

对此,检察官助理邱坤告诉记者,办案人员从孙某某住处扣押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检察机关认为这台电脑也许就是十分重要的突破口。“我们请市检察院的技术部门做了一次鉴定,从这台电脑中恢复了许多被删除的图片文件,而这些图片恰恰都是以被害人的名字命名的,经过比对,共计发现了129名被害人的图片。”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找到了一些犯罪嫌疑人的网页浏览记录,也查到了七十多个受害者的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对嫌疑人的字迹做了笔迹鉴定。前文提到,孙某某曾经手写过一封回函。对此,虹口区检察院联系市检察院的技术部门对这封回函进行笔迹鉴定。不过在鉴定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两个问题:首先是时间问题,案件在移送到法院之前只有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如果按照正常程序,笔迹鉴定会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报告,可以说时间非常紧迫。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沟通和协调之后,最终市检察院在两天之内就配备专业人手,在案件的审查期限之前完成了笔迹鉴定,结果也证明了该份回函是出自犯罪嫌疑人之手。其次是样本问题,笔迹鉴定必须要有样本,即嫌疑人的日常手写字迹,对此检察官也在提审孙某某时取得了其手写笔迹样本,从而有力地证实了这些信件均是出自孙某某之手。

也正是有了这两项关键性的工作,使得全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证据之间、证据与已证实的事实之间、证据与经验法则之间没有矛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从而推断出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的唯一结论。

在最终的庭审环节,检察官按照事先拟定的庭审策略,让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充分暴露各种漏洞,并通过在法庭调查环节出示的证据通过逻辑推理去还原各个事实“片段”,再通过一个个相互关联的片段来论证犯罪事实,也让始终对自己行为存在狡辩的孙某某哑口无言。去年11月,孙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剝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还被勒令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间接证据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我国法律给予了间接证据定罪的合法空间。

牟莉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犯罪事实发生隐蔽,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供认以及案件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些棘手的情况,如何补强间接证据,并对间接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整合以及推理,进而得出唯一的结论,是对每一个承办检察官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能力的考验。本案就是比较典型的缺乏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如何以间接证据为基础,通过逻辑推理来形成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闭环成为本案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解释105条规定的证据标准,即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也就是说,在量上,要达到有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支撑每一个片段事实;在质上,要达到所有的证据形成没有脱节,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以排除合理怀疑,还原案件事实。因此,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不管是从证据标准还是从逻辑推理来说,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这也是目前实践中全部运用间接证据定罪的案件较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对于案件质量的要求也使得司法办案人员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显得更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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