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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本科法理学教师的角色定位

2019-03-05范振国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10期
关键词:法理学传授法治

范振国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51)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本科教学问题广受关注,2018 年6 月21 日,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更是明确提出了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造就堪当民族复兴大任新人的时代任务。

作为法学本科教学核心课程的法理学应当发挥自身独特作用,但让人忧心的是,本科法理学教学在现实中遇到了诸多困难,有的学生甚至到了谈法理学色变的地步,李拥军教授将造成法理学教学困境的原因概括为“高、空、杂、难”。本科法理学教学难题可以从法理学学科特性角度解读,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所以法理学的内容往往比较抽象、晦涩;也可以从本科学生自身特点进行探讨,如本科法理学课程大都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很多学生的法学背景知识比较薄弱,这导致有些学生难以理解法理学的内容。

前述两方面构成了本科法理学教师开展教学面对的客观前提,那么教师又应该如何通过自身主观努力来回应法理学教学难题呢?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本科法理学教师的角色定位问题。如果教师角色定位出现偏差,教学效果就难以保障,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探讨本科法理学教师的角色定位从而为应对法理学教学难题贡献自己的思考。

二、本科法理学教师角色的科学定位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避免将自己单纯当作知识传声筒,要做理论的传授者、理念的引导者、思维的培养者、文化的传承者、观念的交流者。

(一)理论的传授者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意识形态,教师在教学中要做好理论的传授者。

一方面,传授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理学基础知识是法理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学生不具备基本的法理学知识,他们就很难理解法理学理论。目前学生难以理解法理学理论,甚至对法理学理论望而生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理学知识比较匮乏。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重视法理学知识的传授,把法理学知识讲清楚、讲透彻、讲灵活,从而为学生法理学理论学习奠定坚实基础。法理学知识包括但不限于法的含义、特征、作用、局限;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内容。另一方面,传授法理学理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重视法理学知识的传授,又不能满足于知识的传授,要时刻牢记法理学的理论特性,重视法理学理论的传授。重视对法的历史发展、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的价值、法与社会、依法治国等理论的传授。教师要通过教学帮助学生建立基本的法理学理论框架、理论体系、理论脉络,这样更有利于学生掌握法理学基本理论的具体内容、来龙去脉和发展趋势。

(二)思维的培养者

法理学理论传授固然重要,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有的同学法学基础还算比较好,但遇到法律问题却仍然感觉无从入手。该问题在学生进行法律实习或毕业伊始从事法律实务时表现地尤为突出。这里存在一个思维培养的问题,即教师在教学中要重视学生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培养。

法律思维与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所说的“快刀斩乱麻”往往恰恰相反,它更注重“三思而后行”。法律思维强调法律之内的理性思考,它以法律作为判断行为合法、违法的依据,强调通过法律程序、法律证据、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达成具有说服力的法律判断(结果)。法治思维强调依法办事,强调打破单一的道德思维或经济思维的束缚。法治思维不满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还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思维强调良法善治,法治思维中的法是必须是良法,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而且法律的内容要符合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的理念。“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仅有良法还不够,还要践行良法之治。法治思维还要求善治,即法律人要高度重视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的法治化、现代化、人性化。

(三)理念的引导者

在论述了法理学教学要加强理论传授、思维培养之后,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这还远远不够。看看一些曾经叱咤一时的法官、律师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这让人们不禁深思:为什么那些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思维健全的法律人最后会落得如此下场?问题其实恰恰出现在这些人理念上出现了偏差,他们把法律仅仅当作了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为此不惜触碰法律的红线,有些人最后也就难免锒铛入狱。因此法理学教学要重视理念的引导,教师应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这里的法治理念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法治理念,也应该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一般意义上的法治理念而言,教师要引导学生养成崇尚法律、敬畏法律之心;将法治既看作一种治国方略、社会调控方式,也要将其看作一种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将法治既看作实现良好法律价值的结果,也要将其看作不懈追求良好法律价值的过程。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言,教师要引导学生明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可以说学生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法治理念,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法学理论、法律(治)思维的积极功效,从而真正成为一个德法兼修的法律人。

(四)文化的传承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 周年大会上旗帜鲜明地提出:我们要坚定“四个自信”,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相比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三个自信”,这次更加凸显了文化自信的重要性。对此法理学教学应该做出自己的贡献,教师在教学中应该注重我国优秀文化的传承。

一方面,教师教学中要注重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我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但令人惋惜的是,现在有些大学生对现代科技、资讯等方面了如指掌,却对我国传统文化知之甚少。现代科学可以武装头脑、丰富知识、拓宽视野,帮助学生面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问题,但传统文化则更可以滋润心灵、涵养品行、开阔胸襟,帮助学生面对人与人、人与自己的难题。教师在教学中应通过融入儒家、墨家、道家等传统思想中的精华部分,启发学生真正了解我国传统文化,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兼相爱”、“道法自然”等优秀思想。其实如果学生真能静下心来好好了解一下我们的传统文化,他们一定会更加理解、深爱我国的传统文化,对此我们也应该有足够的自信。另一方面,教师还要在教学中合理融入我国的当代优秀文化,尤其要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2012年11 月,我们党在十八大上正式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高度概括和凝练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应该说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是我国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本土资源”,教师要担当起文化传承者的角色,让我国优秀文化在学生身上真正得以发扬,这样才能使这些优秀文化一代代传承下去。

(五)观念的交流者

学生的成长是一步一步慢慢累积起来的,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难免受到各种观念的影响,其中不乏负面观念,教师在教学中应该做好学生观念的交流者。

首先,教师应该通过言传身教传递正面观念。教师应经常通过各种途径与学生交流爱党、爱国、爱人民的观念,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序良俗、实现公平正义的观念,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观念,积极、阳光、向上的观念。其次,面对负面观念,教师应该立场坚定。通过与学生真诚交流,教师应该帮助学生摆脱娱乐主义、拜金主义、理论无用论、法律工具主义等错误观念的影响。目前一些教师迫于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压力,与学生交流的机会和时间越来越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学生无法正确看待各种层出不穷的观念。有的学生在错误观念的引导下做出不符合当代大学生规范的行为,或是仅仅追求物质享受、学习层面碌碌无为,做人方面不思进取;或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扼腕叹息之余,教师应该痛定思痛,进而投入相应的精力、采取合理的方式与学生多交流,从而为学生真正学会如何为学、为人当好“人梯”。

结语

尽管本文主要从法理学教师角色定位维度讨论法理学教学难题的应对,但对于其他维度的思考也不容忽视,如法理学学科特性、学生特点、教师科研能力等角度都应该引起教师的关注。法理学教学任重道远,法理学教师显然也应为此而不懈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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