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
2019-03-05王天岚
王天岚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浙江 杭州 311402)
一、数字化技术对非遗保护的现状及重要意义
非遗数字化是采用数字化的采集、储存、处理、展示、传播等技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形态。我国最初开始利用数字化的技术,应追溯到上个世纪80 年代早期,该技术经过多年不断的优化,促使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各地也广泛开展“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如中国赫赫有名的"数字敦煌"工程、北京故宫博物院的“数字故宫”、世博会中国馆的"镇馆之宝"动态版《清明上河图》等,研究人员通过三维技术,把经过数字化处理的瑰宝呈现给世人,让世界各国叹为观止。通过长时间的大量研究,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方面,不断有新的突破,自2010 年起,原文化部就提出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并将此纳入到“十二五”规划。2011 年该项目启动,经过7 年的时间,我国已经完成了5 项重要工作,包括制定“非遗”保护标准规范;非遗数据库建设;非遗数字化管理软件研发;中国篆刻艺术应用软件研发;非遗数字化保护试点工作。特别是,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全国10 个省作为试点开始启用非遗的数字化工作机制,取得了很多创新性成就,切实推进了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为“非遗”保护和传承开拓了新的思路。一是数据的存储和管理。以往非遗数据管理过于松散和混乱,数字化技术有助于实现“非遗”数据的科学化、规模化、规范化管理。二是监测体系。数字化技术可以实时监控“非遗”数据,了解和掌握非遗项目、传承人等监测评价情况,建立起文化数据监测体系。三是利用网络系统,采用年轻人喜爱的方式,提高“非遗”数字化推广平台的互动性、趣味性、和参与性,实现与参观者现场互动体验,让“非遗”转化为情境化、可视化的数字文化形态,能够得到广泛的宣传和弘扬。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现代生活创造条件。四是除了为非遗项目开展数字化采集,年事已高的老一辈非遗传承人也是数字化保护的重点对象。对进行技艺流程的抢救性记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形态,让这些非遗技艺永远留存。可见,在数字化时代,使散落在民间的“非遗”以及传承人有了更多的呈现形式,也让非遗传承与保护更加立体和多元化。我们应当继续深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模式,以确保其能保持长期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继而世代的传承下去。
因此,探索创新非遗的保护方式和策略,促进“非遗”保护与数字化技术相结合,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文化安全的挑战,对于非遗的数字化保护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数字化技术对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不能忽视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需要高度重视,需求解决途径。
1、政府投入机制匮乏,地方建设不平衡问题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方面,投入的经费主要由国家提供,几乎没有非政府的组织机构乃至个人的投入。有限的投入资金不能解决大规模文化遗产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化的保护及面向世界的传播。在国家早期试点的地区,如辽宁、安徽、湖北等在资源采录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广东、福建等创新数字化手段对“非遗”进行特色化宣传。但是,由于地区硬件和软件条件差异,还有部分省市在“非遗”数字化保护上比较落后,在运行方式和管理方式上,跟不上国家非遗数字化保护的要求.还出现了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管理松散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2、全国数字化建设标准不统一
数据库作为重要的资源信息库,既是为了更好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是为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和代表性人物信息聚合在一起,方便调查研究、开发利用。目前全国各地的“非遗”保护平台,一般都是独立完成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比如,“非遗”数据的格式和字段不统一,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质量标准体系,影响了数据库与数据库之间的兼容性和操作性,不利于形成各地之间数据流通和共享,给建设全国性统一标准的非遗数据库带来困难。
3、非遗传播受限问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法律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起到一定的积极推进作用,主要通过《物权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保护。但由于出台的政策不多,代表性不强。而且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并不完善,有些仅仅局限到理论层面,却没有具体到实践的高度。如在传播方面,由于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法等影响,很多非遗网站不能展出相关剧目、演出、音频和视频资料,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遗”资源的传播和宣传。长期以往,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突破限制,是当前非遗数字化保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如何创新非遗传播方式,用更加符合时代潮流和人民审美的方式,扩大非遗的影响力,也是目前需要思考的问题。
4、传统文化边缘化,专业人才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是一项对专业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对于人才的要求就更为严格,但目前我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人员的水平却参差不齐,亟待提高。具体表现其一,人们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传统文化活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甚至走向消亡。对于年轻一代来说,非遗的文化影响力和吸引力都差强人意,学习者对传统文化的关注度不够,对于非遗的保护、传承、发展等工作缺乏基本的认知。其二,当今时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运行数字化保护模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成为了时代科学技术生产力的象征,在实践过程中它的科技含量非常高。但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保护队伍中专业人员还十分稀少,学历与经验都还存在着欠缺,完全没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数量非常庞大,业务培训短期内难见成效,这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与阻碍。因此解决非遗传承队伍中专业人才紧缺的问题刻不容缓,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非遗数字化保护的主要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既需要国家人、财、物上的支持,也需要各地区、各层面、各部门之间的通力配合,推动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进一步深入全面有序的开展。主要可采取以下策略:
1、统一管理,合作共享
要进一步加强地区之间的合作协调,也要进一步加强地区内各部门的统筹管理。要针对目前地方各部门之间各自独立、沟通不畅等问题,进行系统地整合。这便要求政府开展工作客观上应遵循非遗的分布特征,适当实行跨地区、跨省的合作,充分利用地方各文化部门的长处和优势,联合起来,互相辅助,发挥地区带动效应和整合优势,并从文化建设的大局着眼,构建一个最完备和统一的非遗数据系统。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非遗的科研机构等部门各有所长,这就需要一个牵头部门,打破文化机构之间的界限和隔膜,从而构建起相应的非遗数字化保护平台,更加全面地展示“非遗”文化的魅力和价值,同时还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工作重复等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促进“非遗”保护工作质量的提升和优化。
2、强化非遗的数据化保护标准体系
虽然我国自2011 年就要求构建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处于顶层的支撑位置,从各个层面上对我国非遗的所有门类进行覆盖,并且贯彻于“非遗”工作的各个层面。但是,目前还是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所以各地在“非遗”保护工作的实施上还存在较大差异,进展也相对缓慢。当前,急需构建一个自上而下的“非遗”数据化保护的标准体系,使全国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有标可依,统一进行管理推进,加快“非遗”保护的数字化进程。
3、创新非遗传播方式
(1)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对于“非遗”知识产权归属,目前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等一系列法律政策进行保护。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出现,应积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完成产权主体合同签订,在展示的“非遗”资料上标准产权人相关信息。涉及非遗传承人隐私的,要进行保护,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设置相应的浏览权限,并且利用技术手段,防止“非遗”资料信息被篡改。对各类“非遗”资源进行有区别的管理及数字化后的衍生品和出版物所有权、收益权等问题,尽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用灵活的产权保护方法,扩大非遗的宣传扩散。
(2)创新数字化传播途径
非遗的数字化保护不仅仅是要对其进行抢救性记录,更重要的是为其在互联网时代进行有效传播打下坚实基础。这需要首先,扩大非遗数字化传播主体的范围,借助政府组织、非遗传承人自发宣传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非遗保护,从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非遗保护事业的发展。为非遗传承发展夯实了根基,加强其影响力和传播力。其次,非遗数字化传播渠道的多元化。非遗的传播渠道最初主要集中在主流媒体和行业媒体等。随着人们对非遗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入以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非遗传播渠道日益多元化、数字化。主要体现在积极吸收各地非遗数字化保护方面的有益经验,利用新媒体、短视频、直播等新型渠道传播非遗。运用现代数字技术将来自传统的非遗,予以活态展现,为受众营造身临其境之感,如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的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内的“洛阳天堂遗址”,很好地利用了基于投影的空间增强现实这一先进的数字化保护技术,重现了唐朝建筑技术的杰出成就;广东省用电子地图的方式在网上向民众介绍国家级和省级“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更加直观和生动地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全面了解“非遗”的相关信息。除了构建庞大非遗数据库,采用数字化媒体模拟、优化、展示和保护、再现等手段对“非遗”进行宣传和传播,也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与时俱进,用更加前沿的方式呈现非遗的魅力。
4、市场化开发利用
数字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和消费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可以提高文化产品的原创力,开发新的文化产品,增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和生命力,从而形成文化与传媒、信息交融的特色产业。因此,在保持“非遗”特色的前提下,围绕生产性保护,对“非遗”进行一定程度的市场性开发,加速建立和发展具有地域性特色的非遗文化产业集群,也是非遗保护的一个创新性举措。同时,在对非遗进行数字化保护的同时,放弃枯燥的说教,因势利导,扩大非遗的受众,让非遗成为新的文化经济增长点。如制作以非遗为核心的影视作品,或者制作“非遗”动漫宣传片的衍生品,开发“非遗”文创产品等。利用与时俱进的创新思维和发展方式,将传统技艺与现代的工艺设计、品牌设计进行无缝对接,用现代设计思路对非遗进行多元重构,利用多媒体网页、手机移动端APP 应用等媒介进行多渠道传播,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找寻平衡点,创造性地转化、保护、传承和发展非遗的视觉形象,同时为传播受众提供一个综合性、交叉性的文化体验。通过满足现代都市人群对于非遗产品功能性、时尚性需求,同时凸显自身原生性、手工性等特点,把非遗技艺与现代生活相结合,延续其文化魅力及艺术价值,通过产业推动,对非遗进行更全面、更动态的传承,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运作的良性互动和循环。既能拉近非遗文化与年轻一代的距离,让更多年轻人学会欣赏古老艺术,对非遗产生浓厚兴趣;又能实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综合效益和价值,使非遗的传承得到合理开发与利用。
5、人才培养和技术储备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活态的特性,当前“非遗”数字化保护应有效整合的人力资源,培养复合型技术人才。在数字化模式的指导下培养会熟练运用数字化技术,对设计的定义和非遗的理论要理解透彻,涉及的相关知识面广泛,能够把技术和想法相融合的专业人才。这对创建数字化模式有着积极意义,更有助于构建实力强大的数字化保护团队。使非遗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
总之,时代在不断地前进,科学技术在极速地发展,同时也在影响着文化。非遗数字化保护是时代发展使然,对文化遗产的存储性保护和宣传刻不容缓、形势严峻。因此,我们必须在非遗数字化保护统一标准规范下,整合全国资源,加强统筹管理,解决现存问题。既提升非遗的有效保护,加大非遗的传播和利用,还能够促进非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最终实现非遗保护模式多元化,形成跨学科、跨平台、跨国界合作共赢,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才能够不断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让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发展,在新时代绽放耀眼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