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法律解释学角度对《民法总则》的分析
——以第九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中心

2019-03-04欧阳爱辉吴升圆

焦作大学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节约资源民事法律民法总则

欧阳爱辉 吴升圆

(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衡阳4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民法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该法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里程碑,又是民法领域立法的一大进步。 第九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打破了以往民法基本规定的惯例,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注入了新元素。 但该法条的设置一波三折,理论中关于第九条的解读也各有不同,而不同的理解对该法条的适用又将产生极大影响。

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解释第九条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亦是法律文本本身的要求。 总则中的基本规定是约束所有民事活动的总括性规定,对总则基本规定更深层次解读是法律适用的必要,不仅能为民事活动提供指引,更能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价值指导。 而第九条第一次写入民事基本法,在民法各部门法中缺少规定,且在民法学理论界关于第九条的含义解读存在分歧,这将对第九条在实践中的运用造成阻碍,不利于新法的实施和推广。 基于此,对《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解读势在必行,笔者特利用法律解释方法来探析第九条的奥义。

1. 关于第九条之 “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存在的理论分歧

法律解释方法多种多样,实践中如何选择最优解释方法去解决法律的滞后性和适应不同案件的需要是值得思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入法和第九条的运用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为入“法” 创势主要是基于大局和形势政策以及实践中的需要,而关于第九条入法后的解读则是法律实施后紧迫急切的事。 但在运用解释方法解释第九条时出现了多种结论,如何适用和选择无疑乃我们最先需要探讨的。

在第九条正式写入民法总则以前,理论中关于第九条的解读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认为第九条单纯指自然资源。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做草案说明时说:“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 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1]由此可以得出,在第九条入民法总则以前,很多学者关于第九条的解读仅仅局限于自然资源。 也正是由于这样的观点, 导致一度出现该条款被移到民事权利一节,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民法》 的存在即是人与资源互相协调的一种结果。例如徐国栋教授指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解决人类社会的自组织问题; 财产关系解决人与资源的关系问题。 ”[3]徐国栋教授认为《民法》中的取得实效制度、相邻权制度、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制度、转租权制度和分时使用度假设施合同都是民法中“绿”的体现。这一说法即主张《民法》中关于“资源”的认定并非单纯的仅指自然资源,而是包括法律规范内存在的其他各种资源。

但不论是哪种解读,随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入《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一章后,现今关于“节约有限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的认知已经不适合它,具体原因如下:首先,如果按照草案说明中的解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应指“节约有限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如此一来其应当是对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一种义务规定,应放置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而非第一章“基本规定”;再者,根据语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本条处于第一章也应解释为 “节约民事法律资源、保护民事法律环境”;最后,基于实践的要求,单纯将该条局限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内不利于公民从事民事活动时对民事资源和民事环境的保护。故而,从“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角度来解读第九条已不符合现实要求。

2. 立足法律语义解释论述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解释学中,语义解释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最优适用,是指从词语的字面含义出发探索法律文本的含义。 通过语义解释得出的结论在公众的预期范围内,符合法律的“确定性”规则。

万物皆是资源,根据语义解释被法律文本所规范的应称为法律资源,在法律资源内含有自然资源、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资源、知识产权有效利用资源、《合同法》内合同行为指向标的或者客体的资源、 用益物权中规定的一系列资源等,这些资源由法律所规范,均属于《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资源范围,在实践中运用这类资源时都应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的原则。

根据语义解释,环境在大概念里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而在法律中存在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指法律意识形态及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所形成的有机整体。 它主要包含内外有别的两个层次:一个是外显的表层结构,即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及法律设施;另一个是内化的里层结构,即法律意识形态。 所有与之相关的都应遵循“保护环境”的原则。

2.1《民法总则》第九条之“有利于节约资源”

《民法总则》第九条由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相结合,“节约资源”由节约和资源两个组合而成。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节约与节省相近, 节省指把可能被耗费的不耗费或少耗费,[4]即有效利用资源。 由此可知“有利于节约资源”可解释为利用或使用资源应有利于资源最大化使用。

在法律文本中,资源应指“法律资源”。 而在法律资源中,法律资源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中的自然资源,还应包括诉讼时效、知识产权、抗辩权与请求权、转租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各类合同、自然资源等。 故从语义解释的角度,《民法总则》第九条之“资源”至少可包括如下资源:

2.1.1 知识产权

科技是最大的生产力,知识产权是科技的载体之一,但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和最大化的利用知识产权,必然会设置知识产权制度。 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一般的财产保护期是作者生前加其死后50 年, 这一规定使得大量经典歌曲创作在保护期过后得到最大化利用。 知识产权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资源之一,《著作权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都是民事立法在民法体系中资源保护的体现。

居住建筑内部空间的装潢定位包括六大界面:地、顶、四面墙,要充分利用有效工期对这六大界面进行装潢,合理布置工序,装潢前,室内设计师应与户主沟通,提供最佳装潢方案,最终与户主达成共识,明确装潢方案。

2.1.2 用益物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三类权利都是《物权法》规定的与土地有关的权利。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 不论是在古代社会还是近现代,土地都是人类生存依附的基础。 这三类用益物权的规定,让土地的使用得到释放,在有序规则的规范下免于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这种权利正是为了使该种土地得到最大化利用,防止土地浪费而产生的权利之一,是民法体系中“节约资源”的体现。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亦如是。

此外,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法律对权利人在可承受的范围内设计的一种有利于资源利用的权利。 它规定,相关权利人应以合同形式约定供役地和需役地,而供需役地即是法律资源的体现。 对该种资源的规定同样体现了法律对“节约资源”的鼓励。

2.1.3 《合同法》

《合同法》的存在体现了法律规范中对合同法律资源的利用,在《合同法》文本中,无处不体现了法律资源的影子。 这些规定都揭示了《民法总则》对“节约资源”表述。

(1)买卖合同。 买卖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买卖行为让多余的资源开始流动,使得各方在利用资源的同时赚取资金。 买卖合同中存在的有形或无形的“物”就是法律中的“资源”。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行为指向的是“房屋”,这一买卖行为又为法律所规范, 即在法律文本中,房屋属于法律资源之一。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电、水、气、热力都是基础能源, 其中有部分能源属于自然资源,有部分则是基于自然资源产生的电能、气能、热能,但不论是哪种能源都属于法律规范中法律资源内的电资源、水资源、气资源和热力资源。 法律对这些资源的规定正是为了规范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以及防止因此而产生的纠纷。 此类合同不仅规范了资源本身还规范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例如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就对电资源交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实践中究竟如何合法使用电力资源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2.1.4 自然资源

电、水、气、热力资源,它们中既有自然资源也有由自然资源而衍生的人造资源,而这里探讨的则是在自然资源法体系中存在的自然资源,即法律资源中的自然资源。 在自然资源法体系中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都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而诞生,符合《民法总则》中关于“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规定。

例如在《森林法》中,该法第一条便指明《森林法》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等作用而制定。 在该法中“森林资源”被法律规范,属于法律资源中的“自然资源”,完全符合《民法总则》第九条之“节约资源”的要求。虽然《森林法》不完全属于民法体系,但是一定范围内《森林法》同样规范民事主体在从事与森林有关的民事活动。 所以,即使森林资源被不属于民法体系的《森林法》所规范,但其仍应被“法律资源”中的“自然资源”所包含。

2.1.5 宅基地“三权分置”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完美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节约资源”原则的重视。 为了使宅基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防止农村大量宅基地资源闲置以及缓和城市房屋资源的紧张供给,立法提出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 宅基地资格权放活和使用权的放开,极大地激活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概率,起到了节约资源作用。 资格权放活使得原先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却无宅基地,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或已经转为城市户口的居民却闲置宅基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使用权的放开,则既能缓和城市房屋买卖压力,又能促使农村村民创收。 而坚定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思想与我国现实国情相符,与我国农村国策相适应,在这一基础上提出的“权利分置”思想使得农村宅基地既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又能促使宅基地资源极大流转,这一思想符合《民法总则》第九条之“节约资源”的原则,是顺应实事而立。

2.2《民法总则》第九条之“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语义解释,《民法总则》第九条的“环境”应指“民法体系法律环境”,具体可做如下解读:参照《现代汉语词典》, 环境可解释为周围的地方、情况和条件。[5]故在法律文本中规定的环境应解释为以民事法律为中心形成的一种有机整体。《<民法总则>草案说明》 中的自然环境应属于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自然环境, 是法律环境中的一种。 此时的自然环境并不是普遍认知下与“社会环境”“人工环境”相对应的“自然环境”,而是属于“社会环境”中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中规范的“自然环境”,可称之为法律自然环境。 “生态”一词随着时间的发展早已从过去的“生物的生活状态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系”的释义过度到不仅包含前意,还指“美好的”“和谐的”等意思。 “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语义解释便可解读为“保护和谐的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它既包括法律制度体系,也包括公民在从事活动中具有的法律意识等。而在《民法总则》第九条中规定的“环境”应具体为“民法体系法律环境”,根据语义解释民法体系可解释为“在民事法律体系的规范下所形成的一种有机整体”, 故第九条之 “保护生态环境”应解释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守民事法律体系所塑造的民事法律和谐的有机整体,不得破坏,并且尽一切力去保护它”。 民法体系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在基本法中具有重要位置。 绝大部分人一辈子基本上只与民法打交道,在法律实践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本着保护民事法律生态环境的基本准则,不破坏和谐的法律环境。

从语义解释角度出发,民法体系法律环境分为两层,一层为外部表现,即民法体系法律制度、民法体系法律规范、民法体系法律组织机构及法律设施等;另一层是内化的里层结构,即民法体系法律意识形态。

2.2.1 外部表现

民法体系法律制度又可称为民事法律制度,它涵盖内容极其广泛,由外及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权利法律制度、民事义务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原则。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法律制度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权利法律制度中具体可分为人身权制度和财产权制度。 民事义务法律制度的分类则有多种,一般分类有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制度、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制度。 在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制度中,法定义务制度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而约定义务则是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的义务。 民事法律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例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由原则等。

民法体系法律规范, 根据语义解释是指存在于民法体系中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为人民普遍遵守的一种行为规则。 它是民法体系法律环境的基底,是填充民法体系框架的重要内容。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会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也会使得民法法律资源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浪费。 在民法体系法律规范中具体又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

民法体系法律组织机构及法律设施是指为维护民法体系的运转所建立的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例如各类民商事仲裁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在民法体系法律环境中,法律组织机构和设施是保障民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2.2.2 内化的里层结构

内化的里层结构即民法体系法律意识形态。解读这一词语首先要认知“意识形态”一词,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分析, 意识形态是一种主观认知,是人们对事物的感官理想。 而民法体系法律意识形态则是民众对民法体系所持有的一种主观认知。 民法体系法律环境中的核心内容,是决定民法体系法律环境是否“绿”的重要标志。 民众的法律意识形态愈加合理,民法体系中法律的实施愈加顺畅,公民对民法法律的接受度和认知度也愈高, 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也会主动回避民法体系法律规范的禁区,使得民法体系法律环境更加清洁。 而决定民众民法体系法律意识形态的要素很多, 法律环境中的外部表现就是其一,除此以外还有社会环境的影响。为了民法体系法律环境的和谐与稳定, 健全里层结构、促进民族法律意识形态的成熟必不可少。

法律解释是推进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对《民法总则》 基本规定的解读不论是在法学理论还是法律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 将第九条解读为“节约民事法律资源、保护民事法律环境”符合《民法总则》整体要求,也是基于法律语义解释角度对该规定的进一步理解。 第九条的出现使得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成为一部“绿色”《民法典》,它不仅要求对民事法律资源使用要符合有效利用的原则, 而且对民事法律环境有了更明确的表示。 从法律语义解释的角度解读第九条,既未超出法律文本的含义,也符合《民法总则》基本规定的整个要求,“节约民事法律资源、保护民事法律环境”即第九条的最终含义。

猜你喜欢

节约资源民事法律民法总则
节约资源
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
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若干问题探析
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节约资源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绿色建筑技术应用
无权处分
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可行性研究
废旧材料在幼儿园区域游戏中的利用研究
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