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对未公开环境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人权的认定
——盖拉等诉意大利案*
2019-03-04李雪
李雪 译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
案号:116/1996/735/932
根据《法院规则》[注]《法院规则》(Rules of Court B)于1994年10月2日生效,适用于所有受第九号议定书签约国约束的案件。——书记官注第53条,欧洲人权法院[注]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以下简称“法院”。——译者注由17名法官[注]在对判决内容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译者为使译文简洁明了,对判决原文中的法官姓名予以省略。——译者注组成的大审判庭,对“盖拉等诉意大利案”[注]本案案号为116/1996/735/932。第一个数字代表该案在提交至欧洲人权法院的年份(第二个数字)案件列表中的位置。最后两个数字分别代表该案在自成立以来提交至法院的案件列表上的位置和在向委员会提交的相应原始申诉列表上的位置。——书记官注进行审理。
经1997年8月28日和1998年1月27日两次非公开评议,法院在第二次评议当日宣布如下判决:
一、审前程序
1. 在《保护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注]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the Convention”).(以下简称《欧洲人权公约》)第32条第1款和第47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欧洲人权委员会[注]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the Commission”).(以下简称“委员会”)于1996年9月16日将本案提交至法院。案件的起因是在1988年10月18日40名意大利公民依据第25条向委员会提起针对意大利共和国的申诉(申诉号:14967/89)。申诉人包括:安娜·玛利亚·盖拉女士、罗莎·安娜·隆巴尔迪女士、格拉齐亚·圣玛利亚女士等。[注]判决原文中将40名申诉人姓名全部列出。在对判决内容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译者为使译文简洁明了,仅将前三名译出。——译者注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44条、第48条以及意大利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注]Article 46 of the Convention.委员会请求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被诉国是否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
2. 1997年10月4日,申诉人确定其代理律师,[注]Rule 31 of Rules of Court B.并经审判庭庭长授权使用意大利语。[注]Rule 28 § 3 of Rules of Court B.
3. 审判庭的组成包括当然成员意大利籍法官鲁索先生[注]Article 43 of the Convention.和法院副院长伯恩哈特先生。[注]Rule 21 § 4 (b) of Rules of Court B.1996年9月17日,在书记官出席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吕斯达尔先生(Mr R. Ryssdal)抽签确定了其他7名成员,即马楚克先生、施皮尔曼先生、约翰·弗里兰爵士、洛佩斯·罗沙先生、马卡尔奇克先生、卡萨德瓦利先生和范·戴克先生。[注]Article 43 in fine of the Convention and Rule 21 § 5.
4. 作为审判庭庭长的伯恩哈特先生[注]Rule 21 § 6 of Rules of Court B.通过书记官与意大利政府代理人、申诉人代理律师和委员会代表,就诉讼程序安排进行沟通。[注]Rules 39 § 1 and 40 of Rules of Court B.依照最终作出的命令,书记官分别于1997年4月14日和4月16日收到申诉人和意大利政府的陈述意见。
5. 1997年4月29日,根据审判庭庭长指示,委员会依书记官要求就其审查程序编制了文件。
6. 审判庭庭长决定于1997年5月27日,在斯特拉斯堡人权大楼公开举行听证会。此前,法院召开了一次筹备会议。出席听证会的有:(1)代表意大利政府一方的雷蒙迪先生,其系借调至外交部外交法律服务部门的法官(共同代理人);萨比奥内先生,其系借调至司法部立法办公室的法官(代理人);(2)代表委员会一方的卡布拉尔·巴雷托先生(代表);(3)代表申诉人一方的律师圣蒂利女士(代理人)。法院听取了卡布拉尔·巴雷托先生、圣蒂利女士、雷蒙迪先生和萨比奥内先生的意见。
7. 1997年6月3日,审判庭决定放弃管辖权并支持组建大审判庭。[注]Rule 53 § 1 of Rules of Court B.
8. 大审判庭的组成包括当然成员法院院长吕斯达尔先生、副院长伯恩哈特先生,以及原审判庭的其他成员和四名补充成员,即库里斯先生、米夫苏德·邦尼奇先生、托尔·威廉姆森先生和雷皮克先生。[注]Rule 53 § 2 (a) and (b) of Rules of Court B.1997年7月3日,法院院长在书记官在场的情况下,抽签确定了组成大审判庭的其余7名法官,即格尔居克先生、沃尔什先生、麦克唐纳先生、帕尔姆夫人、洛伊索先生、扬布里克先生以及莱维特斯先生。[注]Rule 53 § 2 (c) of Rules of Court B.
9. 1997年7月29日,法院院长要求委员会代表就申诉人的公正补偿申请发表意见。1997年9月19日,书记处收到了此意见。
10. 经与意大利政府代理人、申诉人代理律师和委员会代表沟通,大审判庭于1997年8月28日决定,无须在审判庭放弃管辖权后举行新的听证会。[注]Rule 40 taken together with Rule 53 § 6 of Rules of Court B.
11. 因吕斯达尔先生无法参加1998年1月27日的法庭评议,大审判庭庭长职位故由伯恩哈特先生接替。[注]Rule 21 § 6 taken together with Rule 53 § 6 of Rules of Court B.
二、案件事实
(一)案情
A.Enichem农业公司
12. 本案所有申诉人都居住在福贾市(Foggia)曼弗雷多尼亚镇(Manfredonia),距位于蒙泰圣安杰洛市(Monte Sant’Angelo)的Enichem农业公司的化工厂(以下简称“Enichem工厂”)约一公里。
13. 根据意大利1988年5月18日第175号总统令(以下简称“DPR175/88”) 所确定的标准,生产化肥和己内酰胺(一种通过缩聚工序生产的用于制造合成纤维的聚酰胺的化合物,如尼龙)的Enichem工厂被认定为“高风险”。而DPR175/88系欧共体制定的关于工业活动重大事故对环境和当地居民福祉产生危害的指令(也被称《塞韦索指令》)[注]Council Directive 82/501/EEC of 24 June 1982 on the major-accident hazards of certain industrial activities(the “Seveso” directive).在意大利国内法中的转化。
14. 申诉人称,Enichem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会释放大量的易燃气体以及二氧化硫、一氧化氮、钠、氨、金属氢化物、苯甲酸和最危险的三氧化二砷,这是一种可能导致爆炸性化学反应、释放剧毒物质的过程。对此观点,意大利政府并未反驳。
15. 在过去,因生产故障而引发的事故已多次发生,其中最严重的是1976年9月26日合成氨洗涤塔爆炸事件。该事件导致数吨含有三氧化二砷的碳酸钾和碳酸氢钾溶液泄露,一百五十人因急性砷中毒入院。
16. 曼弗雷多尼亚地区议会任命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在其1988年12月8日的报告中指出,Enichem工厂排放的废气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经常飘向曼弗雷多尼亚镇。同时,该工厂不仅曾拒绝技术专家委员会的现场检查,而且其出具的研究结论也表明自身污染物处理设备的不足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完整。
17. 1989年,Enichem工厂将业务活动限于化肥生产,但根据DPR175/88的规定仍应被认定为危险工厂。1993年,意大利环境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一项命令,要求Enichem工厂采取措施改善正在进行的化肥生产的安全性。若该工厂恢复己内酰胺生产,此要求同样适用。[注]见下文第27段。
18. 1994年,Enichem工厂永久停止化肥生产,只留一个热电站和一个用于处理饲料和废水的设备继续运行。
B.意大利国内刑事诉讼程序
a.在福贾市治安法庭的诉讼程序
19. 1985年11月13日,420名曼弗雷多尼亚镇居民(包括本案的申诉人)向福贾市治安法庭(预审)提起诉讼,指控Enichem工厂排放含有未知化学成分和毒性的气体污染物。因涉嫌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Enichem工厂的7名董事被提起刑事诉讼。
1991年7月16日,福贾市治安法庭作出判决。大多数被告因大赦、诉讼时效或付清罚金等原因而免受监禁,最终只有2名董事被判处监禁5个月并处罚金200万里拉。此外,上述2名董事违反DPR915/82关于废弃物处理的规定,未经许可建立垃圾处理站,同时被责令向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b.在巴里上诉法院的上诉程序
20. 上诉程序的当事人为被定罪的2名董事以及申请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公共电力公司(ENEL)和曼弗雷多尼亚地区议会。1992年4月29日,巴里上诉法院以不存在犯罪行为为由释放了2名董事,但支持了原审判决的其他内容。该上诉法院认为,2名董事被指控在废弃物处理方面存在的错误,实质上应归因于普利亚大区(Region of Apulia)在适用和解释DPR915/82上的滞后和不确定。因此,并不存在需要赔偿的损害。
C.意大利国内相关当局采取的措施
21.意大利环境部内一个由国家和普利亚大区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负责执行《塞韦索指令》。联合委员会要求进行一项技术调查,并由依环境部1989年6月19日决定成立的专家小组具体负责该工作。该专家小组负有以下职责:(1)报告Enichem工厂在废水排放、液体和固体废物处理、气体排放和噪音污染等方面是否符合环境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安全方面问题;以及检查为实现此目的而对该工厂进行了哪些授权;(2)报告工厂厂址是否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特别关于当地居民健康、动植物保护以及土地合理使用等方面;(3)建议采取何种行动获得缺失的数据以完成上述两项职责,以及确定为保护环境而应采取的措施。
22. 依DPR175/88第5条规定, Enichem工厂于1989年7月6日提交了安全报告。
23. 1989年7月24日,专家小组向联合委员会提交了调查报告。1990年7月6日,联合委员会公布了事故调查结论,并确定于1990年12月30日将DPR175/88第18条要求的报告提交至环境部。专家小组报告同时建议:(1)启动工厂安全性和环境兼容性研究、事故现场的附加分析以及应急程序的准备和执行;(2)引入旨在大幅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进废水处理的一系列变革,以彻底改变尿素和氮的生产流程,同时开展工厂所在地的地下水污染和水文地质结构研究。并且,上述措施应在3年内完成。专家小组还提及需要解决液体燃料燃烧和钠盐再利用等问题。此外,专家小组进一步要求在1990年12月30日前设立一个工业污染公共监测中心,以定期检查Enichem工厂在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业务,并同时发挥流行病学观察站作用。
24. 1989年6月20日,与Enichem工厂运营相关的问题在向环境部长的议会质询中被提出。在1989年11月7日的欧洲议会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收到同样的提问。欧共体的相关委员针对后一问题发表意见:(1)Enichem工厂已按照DPR175/88第5条规定向意大利政府提交了安全报告;(2)基于工厂报告,意大利政府已依DPR175/88第18条规定启动了检查工厂安全性的调查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的安全措施;(3)在《塞韦索指令》的适用方面,意大利政府已按要求对工厂采取了必要措施。
D.已采取的向当地居民信息公开措施
25.DPR175/88第11条和第17条规定,市长和行政长官在突发事件中,应向当地居民告知工业活动的相关风险、拟采取的安全措施、突发事件预案和处理程序。
26. 1992年10月2日,工业安全措施协调委员会(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Industrial Safety Measures,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就福贾市行政长官依DPR175/88第17条第1款规定制定的应急预案提出相关意见。1993年8月3日,该应急预案被提交至民防部的相关委员会。民防部副秘书长通过1993年8月12日信函向福贾市行政长官保证,相关预案会被及时提交至协调委员会征求意见,并表示考虑到紧急预案涉及的敏感问题,希望能将其尽早付诸实施。
27. 1993年9月14日,环境部和卫生部依DPR175/88第19条就Enichem工厂的1989年7月安全报告联合做出结论。该结论注明生产化肥的设备或若恢复生产己内酰胺的设备需进行的若干改善措施,[注]见上文第17段。同时为行政长官就DPR175/88第17条规定的应急预案和向当地居民公开信息措施提供指导意见。
然而在1995年12月7日致欧洲人权委员会的信件中,蒙特圣安杰洛市市长表示,DPR175/88第19条所要求的事件结论正在调查中,且未收到任何与之相关的文件。他表示,地区议会仍然在等待民防部的指示,此后才能决定突发事件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应遵循的程序并向公众公开。如果工厂恢复生产,调查结论一经作出就会采取措施通知公众。
(二)意大利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28. 关于公众环境和公共安全信息知情权,DPR175/88第5条规定任何从事危险活动的企业,必须向环境部和卫生部提交至少包括下列信息的报告:企业的经营活动、重大事件的应急程序、应急程序的执行负责人以及环境和公共健康风险的减轻措施。DPR175/88第21条规定,对任何未依照第5条规定提交报告的企业负责人,最高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29.DPR175/88第11条第3款规定,市长有在关键时刻告知公众如下信息的义务:(1)工业生产过程的性质;(2)涉事物质的性质和数量;(3)对工厂雇员和工人、公众以及环境的潜在风险;(4)工厂依第5条规定提交的安全报告结论以及第19条规定的任何附加措施;(5)突发事件中应采用的安全措施和遵守的程序。此外,该法令第11条第2款规定,为保护行业机密,负责审查相关企业报告或信息的人员不得泄露在此程序中获得的任何信息。
30.DPR175/88第11条第1款规定,为履行此法令义务获得的与工业活动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只能基于其申请目的使用。1995年11月8日第461号立法令(Legislative Decree no. 461 of 8 November 1995)对此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第461号立法令第2条增加一项禁止披露行业秘密的例外规定,以避免公开企业必须填写并须提交至环境部和地区或区域间技术委员会的信息表格中包含的特定信息。关于市长告知公众信息义务的规定并未改变,但现规定于第4条中。
31.DPR175/88第17条同样规定了行政长官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若干义务。特别是该条第1款(现为第1款之二)要求,行政长官应根据工厂和协调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提交至内政部和民防部。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在制定突发事件预案后,应完全向相关人员告知风险活动、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工厂外围的应急程序以及事故发生时应遵循的程序。第461号立法令同样对本条进行的修改,包括:新增第1款,即民防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的参考标准和行政长官须向公众提供信息的措施;废除原第3款将第2款涉及的信息必须发送给环境部、卫生部和其他相关当局的要求。
32. 1986年7月8日第349号法律(Law no. 349 of 8 July 1986)第14(3)部分,是意大利环境部的设立依据,也是首个引入环境损害的法律条款。该条同时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获得环境状况信息,可依法在行政机当局办公室获得副本,并由相关当局支付费用。
33. 西西里大区行政司法理事会[注]Consiglio di Giustizia amministrativa per la Regione siciliana.西西里大区行政司法理事会是西西里最高行政法院。——译者注在其1991年11月21日第476号判决书中判定,“环境状况信息”的概念包括任何人类物质环境信息及与社区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事项。根据这一标准,行政司法理事会认为,地区议会在无正当理由时不得拒绝个人提出的获取问题饮用水地区的水质报告副本的申请。
(三)欧洲理事会的工作
34. 与本案相关的欧洲理事会的所有文件中,关联最密切的是1996年4月26日通过的关于切尔诺贝利灾难后果的第1087(1996)号议会大会决议[Parliamentary Assembly Resolution 1087 (1996)]。该决议不仅涉及民用部门生产和使用核能的风险,还包括其他事项,并指出:“公众获取明确和完整的信息……应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
三、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审查程序
35. 1988年10月18日,盖拉等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提出,因缺少减轻污染水平和避免工厂运营中产生的重大事故风险等切实可行的措施,意大利政府侵犯了他们生命权和身体完整权。申诉人同时指控,相关当局未能依法(尤其是DPR175/88第11条第3款和第17条第2款)向公众公开突发事件中的风险和应遵守的应急程序,侵犯了第10条所保障的信息自由权。
36. 1995年7月6日,欧洲人权委员会宣布申诉人依《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提出的申诉(申诉号:14967/89)具有可受理性,但其余内容不具有可受理性。委员会1996年6月29日报告[注]Article 31 of the Convention.表明,违反第10条的意见以二十一票对八票被通过。委员会意见的全文和报告中的三个反对意见将附于本判决。[注]出于实际考虑,这个附件将仅出现在本判决的印刷版中(1998年判决和决定报告),但委员会报告的副本可从书记处获取。——书记官注
四、当事人提交至法院的最终意见
37. 意大利政府以未穷尽国内救济措施为首要理由,请求法院驳回申诉人的指控或认定不存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行为。
38. 申诉人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请求法院认定意大利政府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8条和第2条,并应向申诉人提供正当补偿。
五、法律问题
(一)本案的法律适用
39. 在委员会审查程序中,申诉人提出两项指控。一是相关当局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位于曼弗雷多尼亚的Enichem工厂造成的污染风险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风险。申诉人称,此种行为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保障的生命权和身体完整权。二是意大利政府未能依照DPR175/88第11条第3款和第17条第2款规定,采取措施公开相关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理程序信息。据此,申诉人认为存在侵犯《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保障的信息自由权行为。
40. 1995年7月6日,在第一个问题上,委员会以多数票支持意大利政府的初步反对意见,即未穷尽国内救济措施。但在“未对实体问题预判”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其他请求具有可受理性。
委员会的1996年6月25日报告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审议本案,认为第10条适用于本案并存在违反该条的行为。因为,至少从1988年5月DPR175/88颁布到1994年化肥停产期间,相关当局有义务以适当方式保障居住在高危险地区的申诉人能够“获得充分的环境保护信息”。8名委员会成员在3项反对意见中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见,其中2项反对意见指出本案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理由是申诉人的指控可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被受理。
41. 在提交至法院和听证会的陈述意见中,申诉人同样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第2条,称政府未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尊重的权利以及生命权。
42. 在诉讼程序中,委员会代表仅重申其报告结论(即存在违反第10条的行为),意大利政府则认为依第8条和第2条提出的申诉不属于可受理决定范围。因此,法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其属事管辖权。
43. 法院首先指出,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依据第48条提交至法院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所有案件”[注]See Article 45 of the Convention as amended in respect of States which have ratified Protocol No. 9.,以及“在法院管辖权产生争议时,应由法院作出决定的事项”。[注]Article 49 of the Convention.
44. 其次,法院重申其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定性的唯一决定者,不受申诉人、政府或委员会所做定性的约束。依据“法院了解法律原则”,法院应依自身意向确定申诉所适用的公约条款,而非取决于申诉中出现的条款,即使委员会认为申诉在某一条款规定下不可受理但依另一条款则可受理。一项指控的定性,应依其所涉事实而不仅仅是法律基础或争论依据。[注]See the Powell and Rayner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21 February 1990, Series A no. 172, p.13, § 29.并且,经可受理性决定确认的案件,法院拥有完全管辖权。在决定确定的范围内,法院有权决定诉讼中存在的任何事实或法律问题。[注]See, among many other authorities, the Philis v. Greece judgment of 27 August 1991, Series A no. 209, p.19, § 56.
45. 而本案的申诉人提交给委员会的初始意见中,并没有明确表示以第8条和第2条为依据。但上述法条很明显与申诉密切相关(即向居住在距工厂一公里内的申诉人公开信息),并可能会影响他们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以及身体完整性。
46. 考虑到上述情况和委员会的案件可受理性决定,法院认为自身有权依《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条以及第10条审理本案。
(二)是否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
47. 申诉人称,他们是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行为的受害者。该公约第10条规定:“1.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得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2.行使上述各项自由,因为同时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这些约束是基于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的因素的考虑。”被指控的违法行为源于相关当局没有采取措施,以保障公众获知与工厂运营相关的风险以及突发事件中时应采取的措施。
A.意大利政府的初步反对意见
48. 正如在委员会审查程序中,意大利政府以未穷尽国内救济为由提出初步反对意见,具体包括两方面:第一,意大利政府认为,申诉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0条提出紧急申请。如果担心工厂生产活动可能导致突发危险,申诉人可以并应当向法院申请即时权利保护措施。虽然存在未能依据第700条成功申请的案例,但不管该条是否适用于公共当局,却绝对适用于如本案中按DPR175/88第5条规定应提交安全报告的工厂。[注]见上文第28段。第二,鉴于工厂此类排污构成DPR175/88第21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申诉人却没有就缺少相关信息(尤其是来源于工厂的信息)向刑事法院提出申诉。
49. 然而法院认为,上述两种补救措施都不会达成申诉人的目的。因为在相关领域内,尚没有关于环境案件的权威性司法判决,故意大利政府无法证明紧急申请的有效性。若申诉人的指控涉及的是未采取旨在减少或消除污染的措施,《民事诉讼法》第700条应该可以提供切实有效的救济。诚然,这也是委员会在申诉可受理性上的判断结论。[注]见上文第40段。但是本案中的指控是未公开风险信息以及突发事件中如何处理的信息,紧急申请只可能会让工厂停产。至于启动刑事诉讼,鉴于安全报告是Enichem工厂在1989年7月6日提交的,[注]见上文第22段。因此,即使申诉人提起刑事诉讼,最多只能确保工厂管理人被定罪,而非获得任何信息。综上,意大利政府的初步反对意见必须被驳回。
B.申诉的实质问题
50.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是否适用于本案;若适用,该条是否被违反。
51. 意大利政府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保障的仅是公众不受国家干预的接受信息权,而非对政府科加任何积极义务。此观点也被欧洲理事会的议会大会第1087(1996)号决议[Resolution 1087(1996)]和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获取环境信息自由的指令(Directive 90/313/EEC)所证实,这两份法律文件仅规定了环境信息的获取途径而非信息权。因为如果规定了公开信息的积极义务,则需确定如何以及何时公开信息、哪些公共当局负责信息公开和接受信息的主体,故将“非常难以实施”。
52. 与申诉人观点相同,委员会也认为公众知情权是一项保护生活在有环境风险地区的居民福祉和健康的重要手段。因此,《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的“这项权利应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应解释为,赋予受到或可能受到具有环境威胁的工业或其他活动影响的当地居民的接受信息权利(特别是来自相关当局的信息)。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一方面要求缔约国向公众公开已有环境信息,特别从其第349号法律第14(3)部分看,意大利法律至少看起来已遵守这项要求;另一方面公约要求缔约国收集、处理和公开依其性质公众自己不能获得的信息。因此,第10条规定的保护措施具有在发生严重环境损害情况下,预防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行为的作用,并且此种作用在其他基本权利(如生命权或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得到尊重的权利)被实际侵犯发生前同样适用。
53. 但是,法院并不赞同这一观点。在限制新闻自由的一系列案件中,存在肯定公众获取信息权的情形,因为发布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和观点是记者的当然职责。[注]See, among other authorities, the Observer and Guardian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26 November 1991, Series A no. 216, p.30, § 59 (b), and the Thorgeir Thorgeirson v. Iceland judgment of 25 June 1992, Series A no. 239, p.27, § 63.然而与上述案件事实明显不同,本案申诉人指控的是违反DPR175/88所确立的制度的行为,而DPR175/88同时是对《塞韦索指令》在意大利国内法的转化。尽管福贾市行政长官在Enichem工厂提交的报告基础上,制定了应急预案并于1993年8月3日提交至民防部,但申诉人并没有获知相关信息。[注]见上文第26和27段。法院重申,规定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2款的接受信息自由,“基本上禁止政府限制个人接受他人希望或愿意传播的信息”。[注]See the Leander v. Sweden judgment of 26 March 1987, Series A no. 116, p.29, § 74.因此,在类似本案的情况下,这种自由不能被解释为强制缔约国主动收集和传播信息的积极义务。
54. 综上,《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不适用于本案。
55. 正如判决第45段所述,本案将依《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进行审理。
(三)是否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56. 根据相同的案件事实,申诉人认为他们是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行为的受害者。第8条规定:“1. 人人都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住所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2. 公共机构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干预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考虑,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有必要进行干预的,不受此限。”
57. 因此,法院的任务是确定第8条是否适用于本案;如果是,该条是否被违反。法院首先指出,所有申诉人都居住在曼弗雷多尼亚镇,距离Enichem工厂约一公里。根据DPR175/88所确定的标准,该工厂因生产化肥和己内酰胺于1988年被认定为高风险。在其生产过程中,工厂会排放大量易燃气体和含三氧化二砷在内的其他有毒物质。再者,1976年的Enichem工厂氨合成气洗涤塔爆炸事件,导致数吨含有三氧化二砷的碳酸钾和碳酸氢钾溶液泄露,150人因急性砷中毒住院。此外,曼弗雷多尼亚地区议会任命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在1988年12月8日报告中特别指出,工厂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物由于地理位置,往往会被吹向曼弗雷多尼亚镇。[注]见上文第14至16段。而排放有毒气体会对申诉人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尊重权利产生直接影响,这意味着《欧洲人权法院》第8条具有可适用性。
58. 法院认为,意大利政府不能被认定为“干涉”申诉人的私生活或家庭生活,因为申诉人指控的不是政府的作为而是政府的不作为。然而,《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个人不受公共当局的任意干涉,这不仅包括强制缔约国不得干涉个人权利的消极义务,还可能包括一项有效尊重私人或家庭生活的积极义务。[注]See the Airey v. Ireland judgment of 9 October 1979, Series A no. 32, p.17,§32.因此,本案只需确定国内当局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以有效保障申诉人规定于公约第8条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尊重的权利。[注]See the López Ostra v. Spain judgment of 9 December 1994, Series A no. 303-C, p.55,§55.
59. 1993年9月14日,意大利环境部和卫生部根据DPR175/88第19条,联合通过Enichem工厂于1989年7月提交的安全报告结论。该结论注明须对目前的化肥生产设施进行改善的措施,以及若恢复的己内酰胺生产时须对设施进行改进的措施。上述结论同时针对福贾市行政长官1992年编制的应急预案和DPR175/88第17条规定的向当地居民公开信息措施,提出指导意见。
然而在1995年12月7日致欧洲人权委员会的信件中,蒙特圣安杰洛市市长表示,DPR175/88第19条所要求的事件结论正在调查中,且未收到任何与之相关的文件。他表示,地区议会仍然在等待民防部的指示,此后才能决定突发事件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应遵循的程序并向公众公开。如果工厂恢复生产,调查结论一经作出就会采取措施通知公众。[注]见上文第27段。
60. 法院重申,严重的环境污染可能影响个人福祉、妨碍个人享受自己家园,进而对他们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注]See the López Ostra v. Spain judgment of 9 December 1994, Series A no. 303-C, p.54,§51.直至1994年Enichem工厂化肥停产,本案的申诉人仍在等待那些能够使其评估自己及家人面临风险的信息,如果他们继续住在这个极可能面临工厂事故风险的曼弗雷多尼亚小镇。法院据此认定,被诉国未能履行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的尊重私生活和家庭生活权利的义务。因此,意大利政府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四)是否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
61. 考虑到Enichem工厂存在工人死于癌症的事实,申诉人同时指控,被诉国未公开争议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为《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所保障的生命权。该条规定:“1. 任何人的生命权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但是,法院依法对他所犯的罪行定罪并付诸执行的除外。2. 在使用武力是绝对必要的情况下,其所导致的对生命的剥夺不应当视为与本条的规定相抵触:(a) 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b) 为执行合法逮捕或者是防止被合法监禁的人脱逃;(c) 镇压暴力或者是叛乱而采取的合法行动。”
62. 鉴于已认定存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行为,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再考虑第2条在此案的适用。
(五)《欧洲人权公约》第50条的适用
63. 《欧洲人权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法院判定缔约国的法律机关或任一其他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或措施,完全或部分地与《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相抵触,且如果当事国国内法只允许对该决定或措施的后果作部分赔偿,法院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受害人公正补偿。”
A.损害
64. 申诉人请求200亿意大利里拉(ITL)的“生态(biological)”损害赔偿。
65. 意大利政府在其陈述意见书中称,申诉人没有证明他们所遭受的任何损害,甚至没有对其损害进行具体阐述。如果法院认定有非金钱损害,违反公约行为将构成公正补偿的充分条件。
66. 委员会代表请求法院给予申诉人与其受到的重大损害充分且相当的赔偿。他建议的数额为每人1亿ITL。
67. 法院认为,申诉人没有表明他们因缺少指控信息而遭受金钱损失。至于其他方面,法院认定申诉人毫无疑问地遭受了非金钱损失,故应给予申诉人每人100万ITL的赔偿。
B.诉讼费用和开支
68. 申诉人在诉讼程序中获得了16,304法郎的法律援助。然而,申诉人代理律师在听证会的最后,向书记处提出补偿其代理费的申请。
69. 意大利政府和委员会代表均未就此发表意见。
70. 鉴于已提供了法律援助费用且申请系迟交,[注]See Rules 39 § 1 and 52 § 1 of Rules of Court B.法院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
C.其他诉讼请求
71. 最后,申诉人向法院申请一个命令,要求被诉国对整个涉案工业区进行修复,对该地区和当地居民进行流行病学研究,以及调查可能致癌物质对接触居民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
72. 意大利政府认为上述请求不具有可受理性。
73. 委员会代表认为,除支付正当补偿外,由国内当局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以及向申诉人公布和通报所有关于涉案工厂在运营期间的全面准确的报告(包括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实际侵害),将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53条规定的义务。
D.逾期利息
75. 根据法院已获取的信息,本判决通过之日意大利适用的法定年利率为5%。
六、法院判决
1. 以19票对1票,驳回意大利政府的初步反对意见;
2. 以18票对2票,认定《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不适用于本案;
3. 全体一致认定《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适用性且存在违反该条的行为;
4. 全体一致认定《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的适用无须在本案中考虑;
5. 全体一致认定:(1)被诉国应在3个月内对每位申诉人遭受的非金钱损害支付100万意大利里拉赔偿;(2)上述3个月期满之日起至完全结算为止,应以5%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6. 全体一致驳回正当补偿外的其余请求。
本判决分别以英文和法语完成,并将于1998年2月19日在斯特拉斯堡人权大楼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公布。
法院院长:鲁道夫·伯恩哈特(Rudolf Berhardt)
书记官:赫伯特·佩措尔德(Herbert Petzo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