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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19世纪英国女性就业与家庭冲突

2019-03-03刘珅楠

教育界·中旬 2019年12期
关键词:就业法律

刘珅楠

【摘要】19世纪的英国被史学家们普遍认为处在“黄金时代”,工业化的发展也意味着妇女在就业机会上的不断增多。文章从社会和法律的视角,侧面审视了这一时期英国女性的社会地位,发现立法的性别偏见和压迫导致广大女性家庭和就业冲突加深。

【关键词】英国女性;就业;法律

史学家哈罗德·佩金写道:“18世纪末至19世纪50年代,英国人不再是世界上最具侵略性、最野蛮、最吵闹、最直言不讳、最暴躁、最残忍、最嗜血的国家之一,而成为世界上最克制、最有礼貌、最有秩序、最温柔、最天真、最虚伪的国家之一。”[1]

在19世纪维多利亚时期,英国的道德标准和实际行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一般的史学家眼里,这是一个相对稳定有序、性别角色分配合理、婚姻家庭稳固的“黄金时代”[2]。然而,这种看法其实是“没有希望的短视”[3]。英国作家拜厄特曾深刻揭露了维多利亚时代英国上流社会所推崇的“家庭崇拜”(the Cult of Domesticity),而這种性别意识形态实际上是为了将女性潜移默化变成家庭奴隶。

但这种家庭奴隶显然与女性的利益需求不一致。从事无报酬的家务劳动和低薪的兼职工作,都让这一时期的英国女性贫困潦倒。并且,长期疲劳地工作或无节制地生育甚至损害了她们的健康。社会妇女救济组织应运而生,她们是否能够产生积极长远的影响?英国社会随着工业化不断发展繁荣,其推出的法律政策是否又能给予女性就业的帮助?

一、社会妇女组织的救济

在英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社会普遍认为女性只有成为一个好妻子才算是成功,社会也只能从她是否嫁给一个好丈夫和养育孩子的能力来判断一个女人的社会价值。因此,婚姻是传统女性在残酷世界中生存的唯一方法[4]。除此以外,女性在社会就业方面受阻,没有机会逃离房屋的狭小空间和封闭的环境。这些传统女性在情感和经济上都依赖于丈夫,只能牺牲自己的梦想和追求,最终可能失去独立的地位。

到了19世纪,女性意识虽然产生萌芽,但是仍然受到各方社会力量的压制。单身女性和已婚妇女除了权利受限,在经济上还处于不利地位,在婚姻和社会中承受着不平等,生活在艰苦和压抑的环境中。男人和女人的权利有着明显的区别——男人比女人更有经济能力和权利[5]。社会把女性视为二等公民,女性只有完全依赖丈夫才能享有平等权利。许多妇女因此被丈夫控制,甚至遭受了虐待。1830年以前,在社会对疾病贫穷女性救济不力的情况仍旧无法改善以后,一些妇女联合起来建立自己的组织,确保她们拥有由自己操控福利条件的救济体系,其组织中的精英赞助者主要专注于已婚妇女和分娩产生疾病的需求。对她们来说,加入这样一个组织体系也许是避免被归类为穷人包括残疾人行列的最佳方式。然而,这些组织的主要目的仅仅是提供金钱福利来弥补妇女们因病或者生育而缺失的收入,并未深层次唤起女性觉醒。这种组织通过帮助女性成员与其婚姻状况以及生育问题作斗争的方式反映了她们作为单身或已婚的独立工薪阶层的重要性。但是1830年之后,这种妇女联合组织的数量在减少,而男性主导的社会则继续蓬勃发展,英国女性对妇女联合组织的依赖被证明只是权宜之计[6]。

此时,女性家庭观念和男性外出谋生等陈旧观念,最终为《新贫困法》(New Poor Law,1834)等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进一步限制了妇女就业的机会,减少了一些妇女的工作时间[7]。在这种环境下,旨在保护劳动妇女收入使其免受疾病和生育问题危害的组织可操作的途径愈少。

二、法律的性别偏见——以《新贫困法》为例

19世纪英国《新贫困法》虽然将女性性别观点纳入考量,但是反过来又阻碍了妇女申请援助和获得救济的方式。其根源在于立法者将失业的男性“健全人”工人确定为当时需要解决贫困的核心问题,不去工作的健全人可能没有资格获得该项救济,以此鼓励男子找到工作,来减少失业人口。

立法者理所当然地认为,稳定的双亲家庭具有普遍性,父亲作为男性的工资是一个家庭经济的首要来源。因此,妇女和儿童的贫困救助被认为可以通过增加丈夫和父亲的收入而得到补救。然而,这些立法初衷与19世纪30年代的现实情况完全不符。当时,工人普遍低工资和失业,男性劳动力也常常过早或突然死亡,因此导致许多的妇女被迫供养子女,陷于贫困。在这项这项法律中,立法者忽视了成年健全妇女严重的贫困问题[8]。19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糟糕的法律报告、工场和教区记录以及妇女请求政府援助的报告显示,不良的法律体系迫使法官在妇女寻求救济时需要决定她们先是妇女还是工人,这使她们处于困境[9]。当时,单身母亲是社会上最贫穷的群体,主要有四个原因。首先,女性比男性寿命更长,这导致往往存活下的是有待抚养孩子的寡妇。其次,妇女工作的机会较少,即使找到工作,她们的工资也受到雇主打压,低于男性工人。再次,妇女在丧偶后结婚或再婚的可能性往往较小,这些使她们不得不成为其余家庭成员的主要供养者。最后,贫穷的妇女总是营养不良,因为她们会将更多更好的食物留给丈夫和子女。因此,许多已婚妇女没有足够的食物,健康状况比已婚男子差。并且,连续生育使许多妻子的健康状况不佳,因为健康不佳和营养不足反过来又增加了与怀孕和生育有关的危险[10]。此外,向贫困救济法律服务寻求帮助的妇女普遍多于男子。甚至直到1907年,在利物浦贫困救济法律联盟工作的医生声称,在利物浦医务室住院的营养不良妇女人数比男性要多得多[11]。可见在整个19世纪,女性的健康问题长期被社会大部分人忽视。

与此同时,《新贫困法》认为妇女应参加生产劳动,以保持其独立性免于教区救济,而无视女性在生理上劣于男性的先天不足。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女性被困在一个陷阱中:她们必须既是妇女又是工人,这是在与本身的性别矛盾作斗争。对于母亲来说,这种压力更加强烈。正如历史学家帕特·塔恩(Pat Thane)所指出的那样,《新贫困法》其“仍然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不确定工薪阶级已婚妇女的主要角色是母亲还是工人”。而且,这种不确定性在其他不良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持续存在[12]。

此外,贫困问题通常被归纳为男性问题,因为男人与工作、独立和健全人有关[13]。因此,贫困女性又被排除在救济之外。根据历史学家索尼娅·罗斯(Sonya Rose)的说法:“1834年《新贫困法》声称丈夫是妻子的监护人,男子应当对家庭的经济负全部责任,以减少对贫困妇女的救济。”而《新贫困法》妇女申请援助的报告显示,法庭对其的衡量标准则是她们与男性供养者的关系[14]。

在英国《新贫困法》颁布之后的几年中,寻求援助的妇女陷入了相互矛盾的绝望之中。

三、法律实际隐含的性别压迫

19世纪,英国法律和地方习俗都认为妇女个人需要对社会生育负责,还包括每天照顾家庭成员。妇女应履行这些家庭责任,除配偶或亲属提供的经济援助外,没有其他援助。因此,女性在家庭和就业这两种意识形态表现上和社会组织方式上相互对立。

实际上,女性在这一时期对自己有一份实际收入的渴望是非常积极的,但是其他来自家庭的事务降低了她们獨立工作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妇女所能选择的执业范围十分狭窄,如果大量妇女想要工作,她们之间的竞争关系又会压低女性劳动力的工资。例如,在诺丁汉,大量妇女占据了花边和袜子等纺织业中的“女性工作”;而在其他地区,农村的相对偏僻和城市地区缺乏流动性则限制了妇女(特别是已婚妇女)去寻找工作[15]。

随着19世纪英国的工业化进程不断加深,女性的工作条件发生了变化。在工业化前,女性主要从事低生产率的家庭事务,工业化最终将女性推向了工厂。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导致劳动分工日益扩大,经济和社会变革更加严格地划分了妇女的角色,而这意味着在许多方面,妇女的处境可能比以前更糟。此时的女性已经被排除在商业世界之外。因为不断变化的工业环境需要新的融资形式和更多的资本进行重组,这意味着大多数妇女必然无法参与。

直到20世纪后半叶,《同酬法》(Equal Pay Act,1970)和《性别歧视法》(Sex Discrimination Act,1975)发布才相当于承认,法律制度长期将妇女界定为男子的受扶养人,并在工资制度方面存在歧视妇女的行为的不合理性。同时,这也反映了此前英国社会在政策和法律上长期忽视女性和男性应该享有同等地位的需求。实际在某种程度上,英国法律对女性救济的提供,以更微妙的方式胁迫妇女,完成自己既是妇女又是工人的双重任务。

换言之,国家法律在其中充当着——传播有偏见的性别意识形态的角色。国家通过法律将经济补助提供给穷人,但是其中并未涉及政治权力的转移。国家权力在性别意识形态结构上仍然具有压制性,其不同于其他部门那样通过“暴力运作”镇压,而是通过社会心理作用潜移默化地压抑女性。它不仅使女性第二公民的身份继续存在,而且确保被压迫者默许自己的经济和性别意识形态受到压迫和剥削。许多妇女甚至不能真正想象自己应该拥有更好的生活,也许每周能得到更多丈夫给予的家务费,或者为孩子找个托儿所就已经非常不错了。同时,她们所经历的一切也在不断强化这样一种观点,即女性没有什么其他的选择,婚姻和孩子才是适合每个女人的正确归属。最终证明,这才是19世纪英国妇女的地位长期无法改善的根本原因。

四、结束语

本文从19世纪英国的社会和法律角度分析了当时英国女性在就业和家庭中的两难困境。由于她们的社会地位低于男性,因此被剥夺了学习知识和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被限制在狭小的家庭生活环境中。当时,“公序良俗”的价值观要求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生育和照顾其他成员的责任,她们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法律的决策者也默认了女性需要完成她的家庭使命。而实践生活中,已婚妇女作为母亲的生理角色被过分强调,作为独立个体就业谋生的需求又被视而不见,因此,它充满了矛盾。同时,法律作为社会中的权威,其固有的性别意识形态也在无形中对女性施压,进一步加深了女性家庭和就业的冲突。

总的来说,英国女性不论是通过社会上的妇女组织自救还是通过依托法律体系他救,这其中的种种矛盾都有其时代的深深烙印,也为后代女性意识觉醒做铺垫。

【参考文献】

[1]Perkin,H.The origins of modern English society(2nd ed.)[M].London:Routledge,2002.

[2]陈姝波.碎片人生: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英国知识女性生存状态的文学构想[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16.

[3]Coontz S.Marriage,A History:How Love Conquered Marriage[M].Penguin Books,2005:234.

[4]郝敏.玛格丽特·德拉布尔笔下现代知识女性的困境与救赎[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3.

[5]Bailey,J.Review of English Marital Violence in Litigation,Literature,and the Press[J].Journal of Womens History,2007,19(04):44-153.

[6]Rusnock, A.A.,& Dietz,V.E.Defining Women's Sickness and Work: Female Friendly Societies in England,1780-1830[J].Journal of Women's History,2012,24(01):60-85.

[7]Horrell,S.,& Humphries, J.Womens labour force participation and the transition to the male-breadwinner family,1790-1865[J].Economic History Review,1995,48(01):8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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