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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与健康权:人类社会所普遍关注的重大权益

2019-03-03石俊华

医学与法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生命权健康权基本权利

石俊华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健康与健康权日益成为全球人类社会所普遍关注的重大权益。健康权是一项包容广泛的基本人权。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学界或有关组织对于健康和健康权已经有了若干共同的、深刻的解读,其中有若干重要发展趋势和理念需要特别关注。对此,笔者首先分析梳理出以下重要内容。

一、人民的健康状况对国家和民族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英国的“疯牛病”、日本的“大肠杆菌0157污染”、2003年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2005年世界所关注的“禽流感”,都充分说明了健康对于一国乃至世界范围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影响力。

事实上,健康对每一个人乃至人类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一,健康是人生存和实现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健康是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1],故健康权是人类有尊严地生活的基本保证。从这个角度看,如同笛卡尔所说,“保障健康……显然是人生的主要财富,是其他所有财富的基础”[2];而没有健康,所有其他权利都会受到限制,甚至丧失。其二,人民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人民身体健康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3]《全球21世纪议程》指出:“如果没有健康的人,也许不可能有健康的发展,大多数发展活动会影响环境,从而通常会引起或加剧健康问题。”[4]健康是幸福的起点,也是成长的前提;是立身之本,也是立国之基;一个国家拥有健康的国民,意味着拥有更强大的综合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5]

二、健康权是人权的核心要义

当今世界,以人为本、以健康权为核心的人权保障,在若干国家和地区虽然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但是,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基本理念;而健康权是以人为本的根基,健康与健康权是人的一个最大法益,是一个国家宪法和法律所必须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基本权利)。这些理念已经成为全球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一个不可逆转的全球化趋势。

健康权的发展历史生动地表明了这一趋势。关于健康权问题,人类的认识从法义角度讲,最初是朴素的私权观,仅停留在对主体生理机能的层面,尚未认识影响健康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无法认识到个人健康与公共健康、个人健康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对规范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与寻求救济无能为力;继而,是萌芽的社会权观——健康权真正被视为一种社会权范畴的积极权利,是在17 世纪“人权”概念形成之后,到19 世纪初期欧洲社会霍乱、热病大流行,方迫使人们注意水源、食品、环境等的卫生状况,促成了公共卫生学的建立,这时人们对“健康”的内涵有了新的认识,对健康权的性质及其超个体之外的社会性有了新的看法,而国家也开始注意公共卫生并对个人的健康适当地承担起法律责任,这就为将‘健康权’上升为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和国际人权,奠定了社会和思想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公共卫生问题和国家对公民健康权实现的积极责任受到普遍关注,联合国框架范围内有关“人权”的定义构成了一个转折点。将健康权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范畴,最初是在1945年于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大会上提出的。这在宣布“医药是和平的支柱之一”的特殊备忘录中可以看到,在《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中列入健康权。世界卫生组织(WHO)历来强调“享受可能获得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首次将健康权纳入宪章序言而备受世人瞩目。1946 年签署的《世界卫生组织章程》是第一份提出健康权(the right to health)的国际文件,其序言中指出“享受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的健康,是不分种族、宗教、政治信仰、不因经济或社会条件而有区别的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标志着健康权进入现代人权观范畴。两年后(即1948年)联合国发布《世界人权宣言》,正式确立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地位。之后,多个国际性公约从各自的角度具体化了健康权的一些内容。1966 年,由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的第十二条,对健康权作了最广泛的承认。第14 号《一般性意见》规定各成员国不得干涉民众享有健康权,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以防止其他各方干涉民众享有健康权,同时通过法律实施、采取积极措施和政策使个人能享有健康权。简而言之,各国应尊重、保护和落实民众的健康权。此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都对健康权的保障作出了规定。

在区域层面上,《欧洲社会宪章》的第十一条和《美州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补充议定书》的第十条均有关于健康权的内容。在宪法层面上,智利被公认是最早把“健康权的国家义务”纳入宪法的国家之一,时间是1925 年;其他国家随之仿效。由此,健康权成为国家宪法和国际法所强调的基本权利和现代人权。

健康权上升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就在于,确立了它受益权的积极地位,从而彻底地改变了其“消极权利”的性质。健康权从私权上升为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历史进路说明,健康权不仅在私法领域、更是在宪法和国际法的高度要求国家通过积极行为履行自己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义务。[6]

三、健康和健康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首要关注

一些国际知名学者,如劳伦斯·萨默斯、阿马蒂亚·森等经济学家,撰文指出“健康已经成为古往今来人类社会的首要关注”。为解读这一观点,我们需要关注生命权与健康权相互关系发展的重要趋势。健康权与生命权属于同一范畴。人没有生命则当然无所谓健康和健康权,所以生命权是健康和健康权的前提;而健康,则是生命存续的依托、存在的表达,健康权是生命权得以存续和实现的根本保障。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人的健康权在某种程度上比人的教育权还重要,因为一个是明天发展的可能,一个是今天生存的必需。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一个重要的现实趋势是,人们对健康和健康权的重要性的认识及其关注度越来越高。在现代社会之前,人类饱受疾病、天灾和战乱的侵袭,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很短,因而生命权一直是诸多权利的核心和基础。但是,随着现代生物学、医学和药学的突飞猛进,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大大得以延长,而其得以延长并保持良好状态的依托和保障则在于健康;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现代越来越多的人不仅希望活着(生命的存在),更期望健康地活着、活得更好(生命有质量),因此生命的质量更为重要。“健康地活着、生命有质量”,越来越为人们所看重,越来越成为广大民众的期望和追求。“唯有健康是自己的”“健康是1”“健康第一”“没有了健康其他一切都归于0”……这些流传越来越广泛的口头禅,在我国逐步成为共识,形成广大民众对于健康和健康权保障的深刻理念、基本观点和强烈愿望,这使得基于健康权而挑战生命权的法律和伦理问题日渐突出。如果生命的质量下降,即健康权被侵蚀甚至丧失而生命权仍然存续的状态,依据个人选择和法律规定,权利人甚至可以选择“安乐死”(“尊严死”)“姑息疗法”或“临终关怀”,基于健康权而挑战生命权的法律和伦理的复杂状况。[7]可见,健康权是基于生命权而随着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提升会日益受到重视和推崇的公民的重大法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健康与健康权日益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地区、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根本价值取向。这个过程,始于一国宪法的明文规定,今天正在走向全球化,并被视为公平的一个基本维度。“不但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越来越多国家都将基本健康照护及国民教育的获得视为基本人权,其费用应由国家负担,亦即将个人与家庭此类的成本社会化,以社会集体的力量,保障每一个国民均能公平获得。”[8]这充分说明,健康与健康权已经成为全球人类社会越来越普遍关注的重大权益。

四、健康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规律。可持续发展理念,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重要经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所追求的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目标。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健康的关系至为密切,从目标价值或条件保障、发展路径等任何不同层面考察,可持续发展都与人民健康息息相关。

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健康确定为重要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世卫组织此前发布的最新版《世界卫生统计》报告却显示,在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尽管近年在某些领域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有不少领域停滞不前,已有的成果也可能得而复失,故全球人类健康领域的状况仍然堪忧——该报告强调,目前世界上仍有半数人口无法获得所需的卫生服务;全球每年70岁以下人口中有1300 万人死于心血管疾病、慢性呼吸道疾病、糖尿病和癌症,主要集中在中低收入国家;2016年平均每天有1.5万名5岁以下的儿童死亡。对此,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说“这是不可接受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正转变工作方式,以实现全球人人享有健康权的愿景”。

健康福祉,是广大民众的共同追求,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续追求;健康促进,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201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71届世界卫生大会公布了一项雄心勃勃的计划,旨在未来5 年使全球享有更好医疗保健和健康福利的人口显著增加,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提出了“3 个10 亿”健康目标;大会当天,还公布了一份工作总体规划,用于指导世卫组织2019 至2023 年的工作,其核心是就实现“3 个10亿”健康目标:全民健康福利覆盖人口新增10亿人,在发生突发卫生事件时受到更好保护的人口新增10亿人,健康得到改善的人口新增10亿人。

而决定这些目标成败的关键,在第71届世界卫生大会开幕致辞中,谭德塞则强调在于三个因素:一个强有力的世卫组织及其领导团队,各成员国政府的政治承诺,以及世卫组织与各成员、合作伙伴之间更深入、更强有力且形式多样的协作关系。世卫组织表示,为实现“3个10 亿”的健康目标,除向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外,还将呼吁各国及各地区的政府推进全民健康,并明确谴责任何有害健康的做法。同时,世卫组织承诺将基于各国及地区的特情和能力,提供灵活有效的相关技术援助和服务。全球健康体系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时期。[9]

以上有关健康和健康权的重要认识,与“健康中国”理念的形成、“健康中国”战略的提出、“健康中国”建设规划的实施,均有着重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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