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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侦查

2019-03-03陈易璨柯泰先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情报信息集资情报

陈易璨 柯泰先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期,伴随网络高科技在金融领域的运用,金融活动蓬勃发展,民众对金融活动的参与度不断加深,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涉众型金融犯罪。

涉众型金融犯罪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基于司法实践对同类犯罪现象进行抽象概括得到的概念。“涉众”即涉及多个个体,侵犯的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因此,涉案面广、涉案资金巨大是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基本特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涉众型金融犯罪也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作案手段呈网络化、智能化、多样化、隐蔽化的特征。不法行为人在获得巨额不法财产后往往肆意挥霍,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挽回率较低。通过把握相关金融犯罪的规定,同时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类型,可以把涉众型金融犯罪分为传销类涉众型金融犯罪、集资诈骗类涉众型金融犯罪及证券期货类涉众型金融犯罪三类。传销类犯罪表现为犯罪集团层级清楚、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专人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及诱骗被害人进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笼络钱财。非法集资类案件往往假借投资理财之名,通过互联网操作,涉案资金在多个公司账户上流转,涉案人员多具有金融专业、计算机、财会乃至法律专业背景。其所谓“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导致集资参与人数、犯罪金额迅速扩张。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一般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时机,也懂得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

一、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现状

金融犯罪不仅严重侵犯群众利益,更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乃至影响国家金融秩序安全。对涉众型金融犯罪“零容忍”,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根本所在。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把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引发次生风险。(1)肖文波,熊纬辉.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和打击——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31(02).当前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仍处于高发阶段,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迷惑性强。例如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且作案人精通证券知识,对作案时机敏锐度高,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来逃避查处;非法集资类案件多表现为涉案公司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导致犯罪金额迅速扩张。(2)赵婧. 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与对策[D].兰州大学,2012:6-11.

由于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因此全国掀起了打击金融犯罪的高潮。以2018年数据为例,全国公安机关先后查处了“善心汇”“钱宝”“善林金融”“云联惠”等一大批全国性重特大案件,相继组织开展了“猎狐行动”和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地下钱庄犯罪等系列专项行动,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9万余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亿元。(3)去年以来我国破获经济类案件九万余起 https://sls.org.cn/levelThreePage.html?id=5977与此同时,全国检察机关就金融犯罪提起公诉21842件35301人,同比分别下降7.89%和3.01%。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了38.18%和35.51%。(4)最高检:涉众型金融犯罪持续高发|非法集资_新浪财经_新浪网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18-07-13/doc-ihfhfwmu2707511.shtml

二、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侦查困境

(一)案件定性难

1.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

涉众型金融犯罪涉及到的罪名众多,主要适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犯罪分子利用通讯技术实施诈骗等案件也打出了“金融创新”的幌子,具有金融犯罪的一些特征,这就使金融犯罪的外延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刑法》第三章的相关罪名之中。不法行为之间的差异必然导致不法行为人触犯的罪名不同,但是不同罪名所涵摄的不法行为并非完全没有关联性,有的情况下不同罪名所涵摄的不法行为具有相当的共同点。因此,如何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行为认定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成立何种罪名成为了一大难点。

在金融活动中,有的金融创新活动的实质并不是犯罪,但是由于自身经营、投资、运作的原因造成群众财产巨大损失,或者说某一金融创新活动其前期是正常的金融活动,但是在后期行为人的行为性质逐渐发生改变,其行为演变成涉众型金融犯罪。司法实践中,不易判断其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2.犯罪的主观故意难以确定

多数涉众型金融犯罪,如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要求不法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众型金融犯罪分子在开始实施犯罪时,为了与被害人建立相对固定的经济关系,营造其是正当金融活动的假象,使被害人相信其承诺的高额回报,从而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往往都会在一定时期内履行自己的承诺。案发后,嫌疑人被讯问时几乎无一例外地辩称:他们所经营的项目能产生高额回报,后来由于经营不善或出现意外情况才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确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往往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5)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难题对策研究[J].法学杂志,2010,(6).

(二)取证追赃难

1.侦查取证难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而庭审应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是刑事案件侦查的关键,影响到案件的侦破以及定罪量刑。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难度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历时较长,且有的被害人不及时报案,证据容易毁损或缺失,一旦关键证据无法取得,将导致侦查工作中断。

其次,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面广,证据复杂,资金去向难以掌握,导致书证难以收集。被害人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取得被害人陈述的工作量极大,如果缺少被害人的材料,则犯罪的金额难以确定。在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中,往往为核实一个案件的涉案金额或者被害人人数就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取证工作量巨大但是难以达到理想质量。

此外,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侦查工作需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涉及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过程中,要考虑如何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加以固定。

2.追赃维稳难

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少则几百万,多则上百亿,而追赃难、群众损失挽回比例低的问题已经成为该类犯罪打击过程中的痼疾,严重影响该类案件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实现。

一方面涉众型金融犯罪潜伏时间较长,不法行为人肆意挥霍赃款,致使赃款无法追回。另一方面,不法行为人为了转移赃款,往往将赃款藏匿在不同的地点,或者通过其他合法交易来掩盖资金流向,使得资金流向复杂;同时使用多种支付方式,特别是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使资金隐蔽性加强,追赃难度加大。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被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受众范围广,上访事件频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精彩生活”案(6)该案发生在江西南昌,以电子商务为幌子,用发展下线获返利做诱饵,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共发展会员近690万人,收取保证金近38亿元,攫取巨额非法利益。,“精彩生活”有关公司人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自2012年4月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机关查处以来,公司渠道商及家属便多次集体上访,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释放被拘捕人员,解冻公司资金。2012年第三季度,该公司渠道商群体进京上访十余次。(7)任超,梁洋.涉众型金融犯罪预防机制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必须注意社会影响的控制,既要依法办理案件,尽量避免案外因素的影响;又要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三)打击处理难

近几年,我国先后出台了侦查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相关法规,如2011年1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11月 14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2014年3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效解决了各单位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遇到的许多具体问题。

但是,对于把握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案值中利息的计算、如何确定财产合法性以及相关中介人的界定等问题,目前依然缺乏可操作性规定。除此之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罚也有较大差异,两罪在客观上都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区别主要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实际上,许多集资诈骗案件只有主犯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其他嫌疑人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到相对轻微的刑事处罚,从而大大削弱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威慑作用。

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完善情报导侦体系,实现侦查模式转变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它没有典型的物理犯罪现场,发案过程长,在犯罪实施前期难以被发现,甚至在发案前没有被害人的报案、控告,同时不法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他们利用自己在金融领域的知识优势,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编造经济术语、利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合法公司形式实施犯罪,且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公司化的组织模式在实施犯罪后都会进行串供、订立攻守联盟,藏匿赃款,毁灭证据,使犯罪证据难以发现、收集、固定。因此,被动型犯罪侦查模式难以适应涉众型金融犯罪侦查工作,影响了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效果,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必须改变侦查模式,实现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主动侦查。

在涉众型金融犯罪侦查工作中,侦查机关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收集相关的犯罪信息,并对情报信息进行整理、传递、研究,完善情报导侦体系,实施侦查时要改变以往被动型侦查模式,掌握案件侦查工作的主动性,实现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精准打击”、“长效打击”。

1.扩宽情报信息收集渠道,提高收集质量

涉众型金融犯罪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是“情报导侦”体系构建的前提与基础,只有分析研判大量的犯罪情报信息才能发现有用的线索,有限的情报信息数量必然限制案件线索的发现。侦查人员必须认识到情报工作在涉众型金融犯罪侦查过程中的重要性,明白“侦查工作”和“情报工作”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主动收集情报信息,努力扩大情报信息的来源。

第一,要完善基层派出所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情报信息收集、上报机制。基层派出所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多,对辖区情况最为熟悉,要发挥基层派出所贴近群众的优势,延伸情报收集触角。

第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从其他部门收集案件情报。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民事纠纷中也会发现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线索,如被害人可能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发案前以民间借贷纠纷的形式提起诉讼、仲裁程序,要求解决争端。同时,在日常的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工商、税务、证监、银监、网监等行政执法部门能够更早一步掌握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情报,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合作,实现涉众型金融犯罪情报来源的多元化。

第三,加强对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重点行业的阵地控制,对他们在业务办理中发现的犯罪信息及时进行收集、上报;加强对网络金融活动的监控,对金融推广活动、金融广告进行重点关注,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犯罪情报;加强对涉众型金融犯罪人在申办公司、进行金融活动、资金往来方面的审查和监控,注意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

2.建立情报信息分享机制,加强情报分析研判

涉众型金融犯罪有涉案范围广、跨地域、跨行业犯罪的特点,如果把涉众型金融犯罪信息情报收集工作仅仅局限于某一地域内的侦查机关,那么信息情报收集的数量和质量将大打折扣。因此,侦查机关不仅要从工商、税务、银监、证监部门收集信息情报,而且不同地域的侦查机关之间、侦查机关与行政执法、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情报信息的分享机制,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涉众型金融犯罪网络情报信息库。

一是在信息库中收录全国被打击处理过的涉众型金融犯罪人、与涉众型金融犯罪有牵连的公司、机构、参与人员的信息资料,方便各地侦查机关够快速查询,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二是对跨地域的犯罪情报信息实时上传信息库,对某一地域内新出现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及时进行通报;三是通过情报信息库与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某一地域行政执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犯罪情报及时入库,有利于其他地域的行政执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侦查机关对同类异常行为进行主动摸排和线索筛查。

此外,对情报信息库里涉众型金融犯罪情报信息进行规范储存,及时更新,以便于犯罪情报检索。全国性常态化情报分享机制的建立,能够提高侦查机关犯罪情报收集效率,实现对异常行为的情报预警,压缩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空间。

(二)制定应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追赃机制

侦查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犯罪现场,侦查、扣押涉案财物。同时,及时询问涉案人员关于资金流向、可疑人员的下落,并将其提供的有价值的财产线索记录在案,保障追赃效果的最大化。对于主动申报财产状况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记录在案将其作为认罪态度的一部分,可以作为量刑参考,以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减少追赃的难度。

侦查机关应当对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来源进行细致检查。由于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极有可能将部分资产转移到其亲属的名下。因此,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财产进行全面审查,对家属所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并将隐瞒真相可能带来的危害及时告知家属,以免其家属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如果确定财产为犯罪嫌疑人所有,应当采取必要的财产保护措施,以确保后期将赃款按债权比例发还给所有被害人。(8)孙慧婧. 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预防与惩治[D].山东政法学院,2017:34-36.如果侦查机关无法追回全部赃款,则可告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不过,由于大部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都是在犯罪分子资金链断裂、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导致案发。因此,此种情形下可以告知被害人在提起民事诉讼后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确保赃款的全部追回。

(三)运用大数据创新侦查取证手段

涉众型金融犯罪隐蔽性、智能化、专业化、组织化的特征使得该类犯罪的取证问题成为了侦查工作中的瓶颈,严重阻碍了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侦查工作。同时,涉众型金融犯罪呈现出一定的数据化趋势,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资金往来记录、银行明细账单、APP软件后台数据,这就意味着在该类犯罪侦查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发现、收集犯罪证据,破解实践中的“取证难”问题。犯罪的数据化生态根本改变了犯罪信息的记录和存储方式,极大扩大了“社会记忆”,大数据将彻底改变侦查技术与犯罪技术之间的对比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改换传统的侦查模式,采用大数据驱动侦查模式以控制犯罪和打击犯罪。利用大数据在涉众型金融犯罪侦查中发现、收集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使用大数据对公司账簿、银行资金流向情况进行排查。涉众型金融犯罪由于涉案人数众多,必然牵涉到众多的资金账户,且不法行为人往往为了掩饰异常的资金流动情况,而故意将涉案资金进行多次“中转”,使得资金流向更加复杂。通过大数据技术追踪公司对外使用资金情况、公司账户入账明细及相关嫌疑人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方向,确定嫌疑账户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发掘其资金流动中心,形成资金流动脉络图,把握整个犯罪活动中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利用大数据来寻找金融活动中的资金异常现象。无论是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还是民间借贷中的非法集资案件,都有大量的资金数据存在于网络平台或者银行账户,这些案件潜伏期长,犯罪初期难以被发现。侦查人员可以在了解P2P平台的操作流程后,利用大数据对网络平台、嫌疑账户进行巡查,寻找操作流程中的异常现象;同时,可以利用大数据对不法行为人的消费情况进行追踪,对异常现象进行调查以发现相关证据,实现主动侦查。

第三,用大数据对关联人员信息进行检索、碰撞。涉众型金融犯罪大多以公司的组织形式表现出来,有较多关联人员行为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或者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较轻,这一类人可能会继续进行不法行为。通过大数据对这些关联人员的信息进行追踪,一旦发现有人员聚集情况,就应该主动对其所在的公司情况进行摸查,便于发现犯罪证据。

(四)加强侦查协作,实现涉众型金融犯罪侦查的整体联动

为避免侦查资源的浪费,提高侦查效率,加强各地的侦查协作,应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情报管理平台,对情报线索进行统一管理和筛查。公安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由公安部牵头、各省市公安机关共同参与的情报管理平台。该平台可以利用大数据对全国各地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情报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情报信息等级制度。对等级高的情报信息重点筛查,等级低的情报信息进行快速筛查,提升情报利用效率。一旦筛查出异常信息,就将情报信息反馈到涉案地的侦查机关,由涉案地侦查机关进一步收集线索并进行侦查工作,由此打破各地侦查机关间的信息壁垒,避免对同一案件的重复侦查。

同时,若某一案件涉及不同地域,应由各涉案地共同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来确定一个主办侦查机关,由其他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协办,并将侦查情况定期向上一级侦查机关汇报,实现侦查信息动态上传。此外,上一级侦查机关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妥善调配各地的侦查资源,督促协办地侦查机关做好协助侦查工作,形成整体联动的态势,对跨地域的涉众型金融犯罪实现全方位的共同打击,防止该类犯罪在其他区域的“复制扩散”,将犯罪网络彻底铲除,以增强打击的实效性。

结语

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大事。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侦查工作将是公安机关未来一个时期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首先,我国侦查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优化行政区域间的侦查协作,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的高效利用。其次,侦查机关要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强化证据的综合判断,提高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能力。第三,侦查机关还要进一步加强群众工作能力,主动把握民众诉求,摆事实、讲道理,明确追缴与退赔的范围,依法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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