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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研究方法探析

2019-03-03谢乙生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集团犯罪人

谢乙生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当前国际禁毒形势日趋严峻,世界各国加大了对贩运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使得毒品犯罪选择更加隐蔽的毒品贩运方式以逃避打击,其中以体内运毒为方式的贩运毒品犯罪最为突出。就我国毒情形势而言,也呈现出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持续高发的态势。近几年数据显示,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普遍占各类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三成以上。在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集团中,相比较于集团骨干成员,运毒群体数量极为庞大,且有较大可能在运输犯罪后期发展成为运毒集团骨干成员。从犯罪学理论角度看,只有通过全方位研究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存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才客观的认识该类犯罪,从而制定行之有效的刑事政策。而恰恰运毒群体就是该类犯罪中的一直未被理论和实战重视的核心犯罪人群,因此研究运毒群体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实战价值。

一、有组织体内运毒群体的犯罪特征

以往对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的学术研究中,研究对象多以贩毒集团骨干成员为主,而对运毒群体犯罪行为的理论研究不重视。当前对于运毒群体的学术观点普遍认为:研究作为犯罪链条末端的体内运毒犯罪人是微不足道、没有意义的,研究重点应当放在骨干成员上。从禁毒工作实践的角度看,虽然这两类人共同组成了犯罪集团,但是他们形成犯罪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以及接下来的刑事对策都有显著的不同。当前运毒群体主要有以下几个犯罪形式特征。

(一)有组织体内运毒群体人数庞大

1. 从个案犯罪人数角度看

以公安部公布的2019年“5.24”特大黑社会组织跨国贩毒案为例,该贩毒团伙自2016年起,利用网络招募运毒人员数千名,其中查实的就有5000多名。随后经查证,该贩毒集团利用体内运毒的犯罪方式,组织运毒群体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向国内运送的毒品海洛因超过三吨,占国内海洛因消费市场三成以上,社会危害极大。(1)CCTV节目官网.[新闻直播间]5·24特大跨国涉黑贩毒案告破[EB/OL].http://tv.cctv.com/2019/06/26/VIDEktdM3xefIkWgrlchHPTi190626.shtml,2019-7-14.与利用大货车或快递实施的大宗物流寄递运输毒品犯罪方式相比,看似人力成本较高且低效的“蚂蚁搬家”式运毒犯罪方式,却以庞大运毒人群所积累而成的巨大运输毒品能力,迅速表现出总体被打击风险较低以及运毒量仍然不减的特性,成为了毒贩常于使用的运毒手段。

2.从犯罪集团内人数比重看

笔者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接触的破获案件计算,在大多数案件中运毒群体与骨干人员比例普遍达6∶1以上。如果抛开运毒群体的理论意义不谈,仅就社会已经出现的如此大规模的犯罪人、犯罪现象而言,就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有组织体内运毒群体犯罪数量较大

根据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资料显示,在全省组织开展的公开查缉专项行动中,人体体内运毒案件占比率极高。以2015年至2017年三年为例,体内运毒案件占当年各公开查缉专项行动查获案件总数的48.8%、30.5%、40.96%(2)参考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2015-2017年公开查缉日志及相关资料。。一方面,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大量的体内运毒人群的查获对于公安机关造成了巨大的工作压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消化中个案处理的司法成本居高不下;二是自不断加强打击的同时,客观数据显现出的却是对该类犯罪打击效果仍然不佳的现实。同时,对于社会而言,这种体内运毒犯罪行为带来的是对社会的毒品危害性剧增以及存在大量的易犯罪高风险人群被体内运毒犯罪暴利所蛊惑等问题。

(三)有组织体内运毒群体的来源构成变化较大

当前幕后组织集团从原先招募彝族、缅籍人员或特殊人群进行体内运毒犯罪,转变为招募年龄偏低、受教育程度较低、但社会参与程度高的欠发达地区的青壮年人群。让人感到不安的是,运毒群体中的个人,在从普通人发展到犯罪高危风险行为人,再发展到运毒犯罪人员的发展历史普遍高度相似。该现象可以得出,与少量零星的非组织体内运毒犯罪人相比,当前的有组织体内运毒运毒群体并不仅仅只是运毒人数的简单相加,而更是一种犯罪过程及行为、心理特征高相似的归类集合,并且具有了一些新的一致性。

二、针对有组织运毒群体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未将有组织运毒群体做分类研究

目前的研究当中,未确立分类研究运毒群体的研究方法,仅将运毒群体与骨干成员笼统地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而对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人进行群体分类,是对该类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逻辑方法(3)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166.。从客观存在看,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人的种与类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必然就有分工明确、层次清晰的各类犯罪人群。同时,现实中也几乎没有运毒犯罪人个体会在没有组织安排的情况下,选择以吞服毒品的方式将毒品藏匿于体内进行运毒犯罪。所以有必要对骨干成员与运毒群体进行划分,这是对客观存在的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现象的一种认识和描述,而非是故意人为的强加于该类犯罪的主观危害程度拆割。

(二)未将有组织运毒群体确定研究对象

目前大多数研究普遍将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的研究对象确定为:骨干成员或骨干为主、运毒群体适当关注。而确定了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的研究对象,也就确定了有组织体内运毒这一犯罪的概念。那么上述研究对象的确定就等于把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定义为:极少数人就可以实施完成并造成危害的犯罪,运毒群体在该类犯罪中只是起到了作用轻微的配合、协助作用。但如果将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的研究对象确定为:组织实施的骨干成员和具体从事运毒的运毒群体,就将这种犯罪定义为:犯罪人数在三人以上,犯罪集团内部级别分明、分工明确,运用体内运毒方式,故意实施的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看,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就是需要骨干成员与运毒群体,在领导与服从的多层上下级关系中,分工协作才能实施的犯罪。因此,只有把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的研究对象确定为由骨干成员与运毒群体构成的主要人群,才有可能认识该类犯罪现象的本质,准确定义该类犯罪。

(三)未将有组织运毒群体确立为该类犯罪发展的关键角色

当前有部分学术观点将“体内运毒群体在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中的角色危害性不大”作为理论点,就把禁毒学的犯罪人研究全面集中于该类犯罪的骨干成员,把研究方向引导到从骨干成员的角度去观察和思考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这样一来,研究者就只会到骨干成员的特殊行为、极端案例中寻找犯罪产生的原因,那么,研究能够得出的结论也只会立足于骨干成员危害的严重性及他们理所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殊性方面。这样看不到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并非只要有骨干成员就可以实施的学术认知,会进一步使得解释骨干成员从何而来的历史溯源问题变得难上加难。而从又导致对于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的研究,始终难以找到有效、可行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这种背离或缺少禁毒学研究应有的科学理论认识和研究方法的犯罪命题,是致使针对该类犯罪的禁毒学科部分任务很难实现的重要原因。(4)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7).这让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的社会预防对策成为空中楼阁、看似毫无用处,也加深了刑事惩罚成为唯一能够实行且有结果的结论。当前研究此类犯罪的学科切入点较多,但多是将本应进行分类的犯罪人笼统地称呼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来进行个案研究研究、探讨。这些学说尽管有自己独特的意义,但是,始终不可能在它们中间的任何一个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成熟的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对策。这样忽略运毒群体的主观能动性的研究,只能产生仅仅针对于骨干成员的单一的、从某一角度的犯罪治理的成果,而不可能产生综合的,能够从宏观整体治理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的禁毒学成果。

与研究骨干成员行为危害性描述的“乐此不疲”相对的是,研究骨干成员从何而来的“门可罗雀”。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危害性虽然客观存在,但骨干成员并不可能在犯罪初期就得到毒品的货源、知道组织体内运毒犯罪的具体实施步骤、了解怎样盯控运毒人员、知道反侦查措施及下线销售毒品渠道等犯罪方法。那么追根究底地研究骨干成员的成长历史本身就是治理该类犯罪的重要依据,而研究运毒群体则能够成为研究骨干成员历史发展的极为重要的切入点。运毒群体在犯罪中既是单独一个犯罪人群又极有可能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变为骨干成员乃至于组织核心人物,最后还有可能分立为新的独立的犯罪集团。(5)昂钰.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活动的方法和特点[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31).例如:在运毒人员几次运毒成功并有意向骨干成员发展时,骨干成员通常会安排运毒人员负责在组织内部做一些基础的外围事物。在取得了骨干成员的信任后,他们大多会成为犯罪集团的打手、运毒人员看管员,进而再成为运毒人员的招募员、监督吞毒员、内地各毒品接货点负责人、分销负责人或零包负责人。犯罪集团骨干必然是本身就实施过人体运毒犯罪,或协助之前的骨干成员进行组织怀孕和哺乳期妇女贩毒等初始阶段之后,积累了丰富的反侦查抗审讯经验,获取了境外毒品提供者的信任,才能逐步发展成为的核心成员,从而笼络新的运毒人员,形成有组织体内运毒的犯罪集团。根据笔者2018年至2019年调研的7起省部级毒品目标案件来看,由运毒群体发展而成的骨干成员普遍占骨干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运毒群体这一角色成为了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中,骨干成员的最主要人群来源。研究运毒群体能够补充完善骨干成员的研究,运毒群体的研究价值不可轻视。

三、对有组织体内运毒群体研究方法的思考

(一)补足横断的定量研究

当前研究中,普遍存在横断的定量研究不足的问题。出现这样问题的原因在于研究者是从公安机关查获的体内运毒犯罪人及个案入手,以体内运毒人员为窗口,探究幕后组织者的犯罪特征。在这样的“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思路中,体内运毒人员的作用仅仅只是探究隐藏着的犯罪集团的通道和突破口,研究者没有想过也无法从个别的体内运毒犯罪人身上提炼出运毒犯罪人的研究价值,也就看不到这类犯罪人员其实是一类有着高相似性的庞大犯罪群体,进而以至于无法深层次研究该类犯罪人的犯罪现象。

当我们厘清了一个或多个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集团,对从属于一个犯罪集团内的众多运毒人员进行详细的横断的定量研究后,以“一般到特殊”的研究思路看待运毒人员,就可以清晰的观察到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中,不仅是骨干成员的形成表现出模式化、运毒群体升级化的特征,而且运毒群体的形成过程也大多数成体系化、套路化发展模式。运毒群体从普通人发展到犯罪高危人群,最后成为运毒人员的犯罪形成原因特征上表现出高度一致。如:一是表层原因高度一致:不合理、无计划消费导致欠债;二是深层原因高度一致:主流健康娱乐及消费文化的缺位;三是人格原因高度一致:大多数运毒群体的人格属于缺陷性的犯罪人格(6)郭念锋.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81.。四是其他原因高度一致:如:运毒群体许多都深陷“现金贷”问题的恶性循环之中。这种具有高度群体性、普遍性、一致性的犯罪群体,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零星个体体内运毒犯罪。

(二)补强纵贯的定性研究

1.理清集团骨干由运毒群体而来

纵贯的定性研究的补强能够迅速在运毒群体与集团骨干之间建立起发展性的联系,掌握幕后集团骨干的犯罪行为及犯罪心理恶性发展史,为治理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提供理论支持。与之前实施体内运毒犯罪的特殊人群或特定区域人群不同,当前的运毒群体年纪较轻,学习能力更强,可塑性较好,明显具有了一种犯罪向更加严重方向演变的发展性趋势特征。如果没有及时对这类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其犯罪形式还会有新的恶性变化。案例显示,最快在一个月之内,他们就可以从普通人群发展到高危欲犯罪人群,进而再发展成为运毒人员甚至是骨干成员。换言之,也许今天暴打运毒人员的骨干成员,一个星期前也还只是运毒人员中的一员。

2.理清运毒群体由准犯罪行为群体而来

研究运毒群体不仅要理清其与犯罪集团骨干后续的发展性联系,掌握犯罪集团骨干从何而来的问题,而且也要进一步探究运毒群体本身从何而来的问题。只有完整掌握该类犯罪的恶性发展脉络,才能够全面地制定出针对性极强的刑事政策。对于体内运毒群体而言,许多准犯罪行为与待犯罪行为都是法定运毒犯罪的前奏,其中许多行为就是法定犯罪的原因、症结所在。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看,为了能够达到犯罪学理想的预防控制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的目的,研究视角就一定要将该类犯罪的法定犯罪行为及高度一致待刑罚化的犯罪行为、准犯罪行为等统统纳入研究。如果研究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只研究法定犯罪行为而不研究高度一致的准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不研究具体的针对于该类犯罪的三级犯罪预防对策,不从社会预防政策角度思考如何治理该类犯罪,就一定会影响到研究的整体性,从而影响到科学性。所以,对于治理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而言,法定犯罪发生前的准犯罪行为与待犯罪化行为本身,就是治理该类犯罪的重点。只有纵向研究清楚普通人员发展至骨干成员中的每一环节,才能有效在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开展治理工作。

四、对有组织体内运毒群体研究突破口的探究

(一)以犯罪学为主要学术研究背景

1.正确认识犯罪学对治理犯罪的作用

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而已。(7)靳高风.犯罪学的发展与中国犯罪学学科建设[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80.只有将毒品犯罪置于社会背景下研究,用最好的社会政策作为最好的刑事政策,才能全面治理毒品犯罪。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也没有天生的犯罪人格。社会致使犯罪人格的产生具有滞后性,提前用社会政策来预防运毒群体缺陷人格的产生,其效果大于犯罪后用刑罚政策对运毒群体的惩罚。

2.客观看待刑罚学对治理犯罪的作用

单纯的对运毒群体或骨干个体的逮捕、判刑、送监等一系类刑罚措施并不就是治理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的科学治理方式。简单的刑事惩罚不等同于全面的犯罪对策,只有将刑事惩罚政策与社会预防政策有机统一,才能有效治理该类犯罪。因此,研究者要进一步确立犯罪学与犯罪预防学的毒品犯罪预防为主的理念,科学认知犯罪学与刑罚学、刑事对策与刑罚对策的关系。

(二)以广义刑事对策为研究目的

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的(8)靳高风.犯罪学[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2.。针对运毒群体的刑事对策研究不能局限于刑罚研究的范畴,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树立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犯罪对策原则。具体治理有组织体内运毒犯罪可分为三大环节:打——严厉打击已经成型的境外有组织体内运毒集团;截——准确拦截进出边境地区的运毒群体及可疑人员;防——全面预防可能犯罪的高危人员。这三个方面主要涉及公安、社会、社区、企业、家庭、学校等各个方面。包含了短期的犯罪后整治、中期的犯罪中监控及长期的犯罪前预防。所以治理对策要积极借鉴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刑法学等学科成果,继续做实做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着重以社会预防等非刑罚手段综合开展毒品犯罪治理工作(9)李春雷、靳高风.犯罪预防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89.,广泛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参与到毒品犯罪治理体系中。在治理工作中应坚持“三级预防的理念”,坚持“以家庭、学校为主阵地的理念”在当前禁毒工作中显得尤为迫切。(10)阮惠风.论毒品预防应确立的几个理念[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

(三)以三级预防为研究落实点

三级犯罪预防理论以公共卫生机构的防范和治疗传染病模式来设计犯罪预防模式,将犯罪预防体系分为三个级别。在第一级犯罪预防中,要进一步研究通过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情境预防及被害预防等方面入手,并结合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尽可能地扩大一般预防的覆盖面。防止正常人向易实施运毒犯罪的准犯罪行为人与待犯罪化行为人转变。在第二级犯罪预防中,要进一步研究通过犯罪预测与治安管理的方法,重点对易实施运毒犯罪的准犯罪行为人与待犯罪化行为人进行鉴别并采取措施,预防其向犯罪的恶性发展。在第三级犯罪预防中,要进一步研究通过借鉴国外保安处分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刑罚手段,对已然的运毒犯罪人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力求通过特殊预防的方式,对运毒犯罪人起到震慑、感化、教育改造的作用,并对未实施运毒犯罪的守法公民起到心理震慑和规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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