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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而治:区域性国家治理的机理
——以区域村庄形态调查为依据

2019-03-03陈军亚

云南社会科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村寨税收国家

陈军亚

国家治理以国家为对象。国家有着不同的样式。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以往对国家治理的研究主要以国家整体为对象。近些年来,国家整体内的不同区域研究日益引起学界关注。但是,不同区域的国家治理样态如何形成?笔者通过直接参与并利用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深度中国调查”材料发现:税收是造成不同区域国家介入和治理方式的重要变量,国家对于不同区域的治理类型表现为“因税而治”。

一、国家治理的区域性由何而来

国家如何治理乡村社会,是20世纪以来中国学界的热点问题。从研究对象或视角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以国家整体为研究对象,将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单位进行研究,以费孝通等人为代表。费孝通提出传统中国为“双轨治理”。他认为,传统时期,“中央所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不再下去了。自上而下的单轨只筑到县衙门就停了,并不到每家人家大门前或大门之内的。①费孝通:《乡土中国·乡土重建》,北京:群言出版社,2016年,第158页。”“在皇帝与老百姓中间,隔着很长的一套官僚机构,老百姓伏在地上,皇帝位高比天,于是‘天高皇帝远’。②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80页。”在乡村,实际依靠的是“长老统治”。进入1990年代,秦晖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将中国的乡村治理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③秦晖:《传统十论》,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年。”张静对近代以来农村社会“国家政权建设”的关注,④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徐勇等人对20世纪80年代以后村民自治的系统研究等都属于“整体国家”的研究。⑤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

将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对于本土化的中国研究具有重要贡献,但这一研究也存在不足:整体研究无法充分反映国家治理的区域性及由此带来的复杂性和丰富性。如费孝通对传统中国以“乡土中国”加以概括,主要反映的是农耕区域的中国特性。而传统中国不仅包括核心地带的农耕区域,还包括大片游牧区域;不仅包括中原核心区域,还包括大量边远区域。以农耕为基础的“乡土中国”概念虽然精要,但失之完整性和丰富性。

二是以区域为研究对象,对国家整体内的不同区域单元进行研究。这一研究较早发生在经济领域,代表性成果如冀朝鼎对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划分。①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海外第二代汉学家们在“在中国发现历史”的范式下,开展了区域性与地方历史研究。②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294页。这一系列代表作如:裴宜理的《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1845-1945》、黄宗智的《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和《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濮德培的《榨干土地:湖南的政府与农民,1500-1800》,以及施坚雅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等。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历史学者具有区域研究的自觉,杨念群从方法论的角度提出了历史研究的“中层”理论。随着学界对区域研究的重视,产生了不少研究成果,甚至因此被视为一种“学派”。如山西大学和南开大学对华北农村研究被视为一派;基于华南农村的研究产生了“华南学派”等。徐勇在吸收经济学和历史学研究视野的基础上,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了农村政策在不同区域的长期根基及机理。③徐勇:《区域社会视角下农村集体经营与家庭经营的根基与机理》,《中共党史研究》2016年第4期。

区域研究的精细化有助于深入认识传统中国的丰富性。但这一研究仍然存在局限:基于某一区域得出的结论,对于整体中国认识而言可能存在“片段性”。事实上只有从国家整体的角度研究不同区域,在比较中发现不同区域的特性,才能为国家治理的区域性提供事实依据。正缘于此,2015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启动了“深度中国调查”④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以实证调查为主要方法,对中国农村问题的研究经历了三个阶段。(1)自1986开始的个案调查。(2)自2006年开始的“百村观察计划”,对300个村庄5000个农户进行每年跟踪观察,为政策提供依据。(3)自2015年开始的“深度中国调查”,包括村庄调查、农民口述史调查和家户调查三类,主要调查1949年以前村庄传统形态,为基础性调查,目的是建构中国理论。本文的事实材料主要取自第三大调查。,最主要的内容便是将中国分为七大区域,从区域视角揭示国家治理的根基。

三是发现区域性国家治理的变量因素。通过发现和描述造成区域差异的因素,并从整体上呈现差异的内容和程度,才能避免陷入整体研究视角所缺失的“丰富性”和区域视角的“片段性”,从而得到轮廓更加分明、特点更加突出的整体中国的认识。中国农村研究院的“深度中国调查”依循的便是此研究路径。该院通过对全国不同区域村庄形态的调查,发现了传统中国丰富多样的区域治理样式,如核心区域的村庄保甲制,边缘地区的庄园制、村寨制、部落制等。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样式,很难用费孝通先生的“双轨政治”一言以蔽之。如在江南区域,国家建立了专人专项的税收体系。但与此同时,在西南边缘地区的一些村庄,不仅没有保甲制度,直到1949年前还处于“不知国家为何物”的状态。调查发现,税收是影响和制约区域性国家治理形态的重要因素。

国家因税而生,因税而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75页。,因为“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⑥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3页。。“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⑦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68页。。“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交纳费用——捐税”⑧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69页。。有了税收,国家才有可能存在;为了获得税收,国家必然要进行相应的治理。其具体分为以下内容:

首先是国家对社会的介入。税收产生于社会,来自于生产剩余。为了获得税收,国家必须通过行政建制及相应机关控制税源。政权的设置与税收是并行的。马克思在评述19世纪法国政府与小农关系时指出:“小块土地除了肩负资本加于它的抵押债务以外,还肩负着赋税的重担。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的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一回事。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66页。”“在亚洲,从很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50页。”除了设置政府部门以外,其国家还必须将行政建制一直延伸到税源地区。政府与税源并存。因此,为了获取税收又造成国家对社会的介入。中国很早就设立了户籍制,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统计人口获得税赋。户籍制及相应的基层建制使得功能性国家权力的轨道一直铺设到民众家门口,停留在县衙不再下去的是体制性权力。

其次,为了获得税赋,国家会运用相应的方式进行治理。在传统中国,尽管“国权不下县”,但政府除了通过保甲制等正式制度专司收税外,更利用基层乡绅头人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协助政府获得税收。费正清说:“旧中国官吏以士绅家族为收捐征税的媒介。③[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36页。”杜赞奇的研究发现,在20世纪国家政权建设中,伴随政权下乡实现的是税赋的增长,获得更多税收所造成的结果是“代理人危机”,原有的乡村“保护型经纪人”变为“盈利型经纪人”④“盈利型经纪人”和“保护型经纪人”的论述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由此呈现的是国家权力“内卷化”的治理样态。

由此,税收是国家介入社会并影响其治理方式的重要变量。中国是一个规模超大、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农业生产水平的地区差异意味着税源在各地分布的差别,这决定了国家对于不同地方的介入程度与治理方式的不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来说,基于税源的控制,国家确立了完善而严格的税收体系,国家治理表现为一个强有力的“税收机器”。但对于“天高皇帝远”的边远区域,不仅税源少,而且与中央政府距离遥远,收税成本高,国家的直接介入有限,在那里,国家就只是一架“悬浮的机器”。因此,国家治理的区域性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税收及其控制方式。以下以笔者参与的西南、华北和江南三个区域的村庄实地调查所获取的事实为依据,以赋税作为国家治理的特征变量,观察和描述国家在基层社会的实践形态,并解释“因税而治”的区域性国家治理逻辑。

二、西南村寨:浅度介入与“悬浮式”治理

任何国家都有一个成长的过程。这一过程既表现在时间维度,也表现在空间维度。中国最早发源于黄河流域,重要原因在于这里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冲积平原,能够获得更多的生产剩余。国家最早在此发源并成长。从空间国家的角度看,国家成长同时又表现为由中心地带向边远地带逐步扩展的趋向。⑤“时间国家”“空间国家”的概念由徐勇教授提出,即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理解和认识国家。从赋税角度观察国家成长的空间性表现在:在中国的核心区域,建立了国家征收赋税的正式体系。但是在大量边远地区,由于较低的税收可获得性与高额的征收成本,国家更多的是通过地方头人进行间接治理,作为国家象征的皇权对于当地民众来说非常遥远,高悬于空中。

(一)税源基础: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与有限的生产剩余

笔者所调查的云南村寨,位于西双版纳澜沧江边的高山丛林地带。寨子依山而建,与外界几乎完全阻隔。自然环境和封闭的交通使得村寨在农业生产上保留了鲜明的地方性。1949年以前,该村寨农业生产仍然采取刀耕火种的方式。虽然雨季雨水充沛,但高山丛林无法灌溉,农作物主要种植旱谷。每年雨季到来前,寨民用刀砍倒树木,再放火烧山,种下稻谷。除了在既定的节日祈祷山神、树神及各路神仙保佑收成外,没有任何锄草、施肥、灌溉等相应的管理措施。种植两三年以后,肥力耗尽,地下未被烧死的根茎逐渐长出覆盖地面,耕种无法进行,于是更换一片区域,进行新一轮的游耕。旱谷产量有限,野果采集、猎获动物等森林资源为村民提供了更多生活来源。

(二)国家介入:傣王“纳贡”与国家悬浮

西双版纳自汉朝即属于傣族领地,属永昌郡管辖;唐朝时期属地方政权“南诏”的银生节度管辖,每三年进贡一次。元朝时实施土司制度。后虽几经动乱,这一地域仍在中国版图之内。但是,直到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央政权对村寨赋税征取十分松散。

其一,寨民知“地费”不识“国税”。村寨所在地域属于傣族土司领主所辖,土司行使领主权力的主要方式是收费。通过指定管理人对村寨收取费用,作为村寨使用土地的报酬和臣属身份的象征。土司领主将收取的费用向中央朝廷献纳,以表示其所管辖领土对中央政权的臣服和归属。①调查中寨民讲述,除了交纳费用,寨民打猎所获大型猎物,也需要将一部分献给傣族土司。寨民认为:“走过的路,喝过的水,种过的地,晒过的太阳,呼吸的空气”都属于召(领主)。不同于其他地区村民心目中“皇粮国税”的观念,寨民认为,他们在傣族土地上生产和居住,因而需要向领主交纳土地费用。

其二,计费依“村寨”不依“家户”。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为了获取税赋而实行“编户齐民”,从而确立了“户”为国家赋税征取的基本单元,在国家与家户之间建立了最直接的联系。但在村寨内部,傣族土司收费并不以“户”为单元。调查得知:村寨土地费每年交纳一次,计费以村寨整体为单元,大致固定一个数额,多年不变。1949年前,该村寨每年向傣族土司交纳30个半开的费用。②半开:货币单位。

其三,交费识“寨首”不识“领主”。虽然土地费用由傣族土司收取,但傣族管理者并不直接与村寨接触,只在每年固定时间,召集各村寨寨首告知当年所应交纳的费用数额。村寨首领将费用数额分配到寨内各家。不管当年的耕种面积多少,也不管每家的人口差别,各家均摊。寨首收齐费用以后交纳给管理者,寨民不与管理者发生联系。

(三)国家治理:社会权力主导下的村寨自治

赋税并未在国家与寨民之间建立联系,国家权力未介入村寨内部,更谈不上对村寨的治理。傣族首领作为地方统治者,通过交纳“贡赋”的形式表达对国家的归属,以获得代表国家对村寨进行管辖的权力。但是,傣族统治者并不参与村寨具体事务的治理,村寨日常秩序由寨首的权威维系。

其一,对于傣族统治者而言,有“村寨”无“户民”。“户”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传统时期,国家正是通过户籍制度管理实现征兵、纳税等国家治理目标。但在村寨内部,“户”只是一个与“家”相联系且同一内涵的概念。傣族统治者收取费用不以村寨户数为依据,也不关注村寨户数的变迁增减情况。

其二,对于村寨治理而言,有“寨民”无“国民”。费用在村寨内部如何收取,由村寨首领自行决定。村寨既不存在国家管理意义上的“编户”,从赋税征取的角度衡量,寨民身份也未实现“齐民”。村寨成员的迁出或迁入,由寨首决定。只要得到寨首许可,即可进入村寨成为本寨寨民,并获得村寨土地的耕种权。寨首有决定新老寨民交纳费用数额的自主权:定居3年内,新寨民不纳入费用均摊之列,只需交纳均摊费用的一半数额。

其三,从国家治理看,有“寨权”无“政权”。无论是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傣族首领的权力,还是国家的直接管辖权,都未曾进入村寨内部。维系村寨秩序的是寨首的权力,其权力获得以村寨习俗为依据,具有天然合法性。寨首由村寨特定姓氏的年长者担任,权力世袭。其去世后由寨首的儿子,或者寨首指定本姓氏其他年长者继任。村寨内部纠纷或者与其他村寨之间的矛盾等均由寨首处理,或以赔偿化解冲突、或以武力结束纷争。其处理过程既不依赖于傣族统治者的权力干预,处理结果也无需得到傣族统治者的认可。

地理位置的偏远、村寨农业生产的有限性以及为改善这一有限性所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减少了国家权力“因税而入”的动机和实践。从赋税角度观察,不仅国家政权体系“悬浮”在村寨之外,其权力影响力也十分有限:傣族治村不治户,寨民知寨不知国。无论是国家正式权力,还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傣族统治者,并不直接介入村寨内部。对于生活在村寨之中的寨民而言:他们不仅生活在“国家之外”,甚至还不知“国家为何物”。

三、华北村庄:中度介入与国家的有限干预

早期中国文明最重要的发祥地位于黄河流域。由于黄土的“自行肥效”能力和冲击平原上的淤泥所具有的“自行更新”能力,这一区域具有“持久农业”的自然基础,也是中国最早的经济核心区域。研究表明,一直到唐代以前,华北一直占据中国经济区的核心地位,①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第104页。相应也是赋税的主要来源地。宋代以后,随着中国基本经济区的南移,江南取代华北获得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到20世纪上半期,华北在中国赋税贡献中的地位已大不如前。笔者所调查的河北省沧州市的村庄,正位于这一区域。

与云南地区的赋税获得方式及国家政权的“悬浮式”治理不同,河北村庄的赋税征取以及国家政权在基层社会的活动具有更大的“延伸性”。但是,由于其赋税地位的变化,其权力延伸又具有有限性。

(一)税源基础:稀缺的灌溉能力与“求雨”的旱作农业

调查村庄位于河北沧州的盐山县,1949年前名为常庄。常庄地势平坦辽阔,庄北一百多公里外的宣惠河是距离村庄最近的河流水源。传统时期,村民生活用水主要依靠打井,但水源稀缺,井水无法用于灌溉。由于气候干旱,常庄主要种植旱地作物,虽然地阔人稀,但产量低下,地不养人。传统时期,小麦、高粱和玉米是村民主要的种植作物。一亩地的小麦产量约五六十斤,由于产量太低且不稳定,不能维持生存,村民种植较少。高粱和玉米是主要作物。高粱低产,但旱涝保收。玉米俗称棒子,亩产六七十斤,但“棒子面禁饿”,是村民主食。

传统时期,长期干旱影响作物生长,村民通过自发组织求雨的方式解决。村民认为,大多数年份,求雨十分灵验,虽然作物可能减产,但多少能收一些。但也经常遇到荒年,雨水“求不来”作物减产的年份,只能饥荒度日。

(二)国家介入:“因税而入”的直接控制体系

自秦始皇在全国设立郡县制度以来,这一传统管理体制一直得到延续。至明清时期,国家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在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组织,以遵照地方政府的命令管辖民众、清查户籍、完纳赋役、维持地方治安。②张海英:《明清政府对基层社会管理的多样性——以江南市镇为中心的考察》,《光明日报》2018年8月6日,第14版。赋税征取的经济职能强化了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将国家权力延伸进入乡村社会内部。

其一,水利职能。传统农业生产对水利灌溉条件十分依赖,水利对于中国农业的重要性,如同煤和铁对于欧洲资本主义工业的重要性一样。③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第17页。据记载:“司马迁曾意味深长地把秦国成功的秘诀归因于在泾河流域发展了灌溉事业,特别是在公元前246年开凿了郑国渠。④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第73页。”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漕运等大型水利工程的兴修均发生在传统中国的经济核心区域。因为水利之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会直接影响国家的赋税基础,水利成为传统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国家介入基层社会的表征之一。据《盐山县志》记载,清朝乾隆十一年(1746),清政府曾下拨银两,砌砖井以资灌溉。⑤张爱国主编:《盐山县志》,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61页。常庄村内还能找到“官井”遗迹,但因年代久远,已废弃不用。1949年前,村中共7口水井,均为村民解决生活用水所打“私井”。

其二,税基控制。土地是田赋的计算依据。政府为了加强税收,就必然加强对土地的直接控制,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土地清丈和交易管理。据调查:家户买卖田地,请“中人”丈量面积,写入交易契约,将契约拿到官府更换官契,政府以此掌握计税的土地面积。村中代表国家掌握土地面积的人称为“铺长”,铺长将土地面积记载在“地亩册子”上,并在村民的交易契约上签字,即可到政府更换官契。因此,国家对常庄的土地控制虽然以政府登记契约为凭,但实际上却由民间“中人”清丈为据,政府很少为控制税基而直接清丈土地。

其三,田赋征收体系。传统时期,常庄实行“乡-村-闾”的国家建制体系。政府征收田赋,村民称为“交钱粮”。交钱粮的时间在每年大秋之后。乡里通知交粮数目和期限,各村村长通知闾长,闾长告知家户,各户赶着大车,拉着粮食自行到乡里交粮。交粮所得凭据,村民称为“钱粮串子”。国家没有专门的田赋征取管理措施,村民认为:“穷户交不上,实在没有了,村长也没法子,穷光穷光,又穷又光。”

从税收角度观察,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介入程度较深。位居中原地区的常庄,其经济发展地位虽然在历史上几经变迁,但是相对于西南村寨而言,具有更好的税源基础。国家强化了对乡村社会的介入。“乡-村-闾”的建制体系,将国家税收征取的经济职能直接延伸到家户。但是,无论从水利基础、税源控制还是征收体系等方面观察,国家介入力度有限。

(三)国家治理:国家政权的有限治理及社会权力的干预

虽然“乡-村-闾”的建制体系将国家权力延伸到乡土社会内部,但是政权发挥的影响力相对有限。对于基层社会的秩序维护,国家政权的控制力实际依附于或者受到乡土社会内生力量的干预。

其一,国家政权主体受到乡村社会内生规则的约束。村长和闾长是代表国家政权与村民发生最直接联系的治理主体,承担派兵征粮等国家政权职能。村长和闾长的产生,主要由村中具有经济实力的大户商量决定。中等家户人家通常被大户推举出来担任村长职位,因为“他们对上需要得到大户支持,对下能和穷户人家打交道,安排事情拉得下脸说得下话。”村民认为:“官府认为你行不好使,大户认为你行才能行。”在履行催粮任务时,村长并不恶意为难实在无力交纳粮赋的村民,因为“大户也好,中户也好,都是一个庄的人,家里有没有都清楚得很,不会为难一个庄上的人。”政府对不能完成交粮任务的村长缺乏约束力。

其二,国家治理依托于社会权力的干预。村庄纠纷及秩序维护,国家政权让位于村庄社会权力。村民讲述,传统时期,常庄有一李姓大户,虽然未担任任何职务,但在村内有较大权威和影响力。村内曾发生父亲打死儿子的事件,虽然被好事者告到官府,但官府并未受理,而是交给李家处理。村民认为:“官府说话不好使,李家说话比官府好使。”

对于常庄而言,虽然“因税而入”的建制体系将国家权力直接引入乡村社会内部,但其薄弱的物质基础所能履行的有限经济职能,间接影响了国家政权控制基层社会的意愿和力度。对于常庄村民而言,“纳完粮,自在王”,国家是一个他们可感知、但是“高高在上”的存在。

四、江南村落:深度介入与国家和村民之间的“互动式”治理

(一)税源状况:桑蚕农业与工商经济

至宋朝开始,中国经济区逐渐南移,长江中下游区域成为国家经济的核心区域。①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第38页。除了农业生产耕种技术的进步,在清中期以前,传承自宋元以来的纺织业,已经让江南成为中国传统经济的最发达地区。李伯重及彭慕兰等学者的研究都表明,至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经济实力已雄踞全国之首。到清代,不仅江南地区的人口数量占据全国的71%,而且从唐代以来,包括江苏、浙江、江西和安徽在内的江南地区,已经承担着全国田赋总数的9/10。②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第114页。中国经济发展史上的这一变化,也在村落社会中得到体现。不同于华北传统农业村落,江南村庄虽然以农业为基础,但表现出更鲜明的工商特性。

笔者调查的村庄位于浙江嘉兴,1949年前名船丰浜。农桑结合、兼业经营是村民主要的生产方式。由于河浜纵横交错,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光照充足,船丰浜种植作物多样。水稻是其主要的粮食作物,秋后稻熟,收割以后即播种油菜或蚕豆。油菜籽榨油,除了食用,也用于市集出售。

桑蚕是农户的主要副业。村庄蚕桑历史悠久,村民积累并沿袭了栽桑育蚕缫丝的全套技术。又因水网交通便利,距离村落不远的乌镇,桑蚕交易十分发达。蚕种购买、蚕茧销售、桑叶出售,剥棉、缫丝等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工商业态十分丰富。据记载,清同治年间及光绪初年,乌镇4乡每年产丝七八千包,民国时期,每年产丝约700-1200包。③浙江省桐乡市乌镇志编纂委员会:《乌镇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17年,第78页。新丝上市,村民摇船卖丝,丝行交易繁盛。

(二)国家介入:直接到户的专门化介入体系

由于经济发达且为国家税源的主要来源地,相比较河北常庄,同一时期国家政权在船丰浜有不同的活动轨迹。

其一,专门化的赋税征管。国家政权在船丰浜的活动分为两条线路。一条以“乡-保-甲”为纵向体系,主要控制兵源。保长以出卖壮丁名额的方式完成国家的征兵任务。另一条为“乡-乡经”体系,主要控制土地和粮税。为便于管理,政府每个保的土地划分为若干块,每一块指定专人负责土地、房产交易及粮税收取,称为“乡经”。乡经由政府任命,其行使职权既不受保甲长控制,也不为乡土人情所制约,直接对政府负责粮税征管的机构负责。

其二,“落地”的税基控制。乡经管理土地,主要负责土地交易登记及协助政府进行土地清丈。村民买卖土地,交易双方写好“权利书”以后,①“权利书”为村民对交易契约的称呼。需要乡经签字,再拿到政府部门备案。乡经手中掌握着村内各家各户的田地面积。为了准确控制税源,政府会定期丈量清查核准各家户的田块数量和面积。清丈土地由政府派人直接进行。乡经根据政府清丈的面积核对手中的登记面积。此外,乡经还要监督土地耕种情况,如果发生土地抛荒弃耕情况,乡经会受到责处。

其三,“入户”的征收管理。乡经掌管着村民所应缴纳的粮税单据,村民称为“粮单”。每户有几块田地,就有几张粮单。交粮时期,乡经向每一户告知交粮数量。村民交粮以后,不仅要在政府进行登记,还要在乡经所掌握的粮单上做出标记。粮款交纳以后,政府会派人查看乡经手中的单据,核查每一户的粮单数量,以及每一张粮单上是否已经做出“交粮”标记。如果发现某家的某块土地漏交,乡经要受到责罚。

(三)国家治理:深度介入与“互动式”治理

不同于河北常庄,江南船丰浜的国家政权不仅更加深入乡村社会内部,而且与乡村社会表现出更强的互动关系:村民生活高度依赖于国家政权,国家政权也受到乡村社会的反向监督。

其一,村民对国家政权的依赖。国家政权与村民之间不仅存在赋税上的单向汲取关系,而且存在更直接的联系。村内纠纷和秩序维护,村民更直接诉诸政府。1949年前,船丰浜“民告官”“官理民案”的事例并不鲜见。如民国后期,因连降大雨导致粮食歉收,租地的佃户交不起地租,于是联合起来向地主提出减租要求,遭到地主集体反对。地主和佃户之间在集镇上的茶馆发生冲突。担心受到地主报复的村民向乡里呼吁,得到政府支持。此外,村内曾发生外村人抢占本村村民媳妇的纠纷,被本村村民告到乡里,未获受理。后经本村徐姓村民联合9名本村人员向县里告发后,得到县政府的调查和处理。

其二,国家政权受到反向监督。据调查,民国后期,政府对乡村实行“抽丁”政策,即由各乡造具适龄壮丁名册上报政府,政府根据上报名册采取抽签派款卖丁的方式征集兵役人员。被抽丁的保要为每名派征人员交纳壮丁米20石。船丰浜被乡长重复计算壮丁人数,超额征收并贪污“壮丁米”,村民自写状纸,联合举报到县里,乡长受到查处。

税收本身构成国家权力的载体。政府为了获得税收,就必须强化官僚体系。在江南船丰浜,赋税不仅让国家政权的轨道进村入户,入户的轨道也在政权与村民之间产生了双向互动和联系。

五、因税而治:国家差异化治理的逻辑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全国建立了政权运转的统一的“郡县体系”,但“统一的制度体系”并未建构出“统一的治理”。税收为国家政权的建立和运转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由此形成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介入和治理。对于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而言,农业发展要素的不同区域分布造就了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源供给能力的区域差异,由此造就了国家在不同区域的治理差异。认识这种差异化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础。

(一)税收为国家在基层社会的丰富实践提供了有效的观察工具

赋税与国家治理的关系表明,其本身既是国家治理的动机,也构成国家治理的内容。马克思认为,国家是有组织的公共权力。税收是维持国家组织以及公共权力机构的物质基础。为了获得这一物质基础,国家具有加强社会渗透和控制的天然动机。16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将财政比喻为“国家的神经”。通过财政,可以有效观察国家肌体的活动。财政学家葛德雪曾经这样评价财政神经系统:“历史上,从来没有哪个方面……像国家财政那样对大众命运具有如此大的定型。在财政史中,我们可以最清晰地观察到各国脉搏的跳动。①葛德雪:《财政问题的社会学研究路径》,马斯格雷夫等主编:《财政理论史上的经典文献》,刘守刚、王晓丹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年。”

在中国,财政之于国家实践的重要性可追溯到秦始皇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编户齐民”,无论是地主还是农民,都是国家的子民,都承担着为国家提供赋税的义务。韦伯曾指出,“秦始皇把他的权力建筑在和封建军队不同的世袭军队上,这种军队由依附阶级所纳的赋税来供养”,这是中国建立“收税国家”的基础。徐勇将家户制度视为中国的本源性制度,家户不仅是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单元,也是为国家提供兵役和赋税的基本治理单元。②徐勇:《历史延续性视角下的中国道路》,《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因此,“编户齐民”确立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直接关系的制度基础,也为从农民生活的基本场域——乡村社会观察国家治理实践提供了路径依据。

(二)因税而治是国家差异化治理的逻辑

虽然税收因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而产生,但国家并不是一个能够自己养活自己的机构,它的税收能力受到经济可持续活动的限制。因此,国家需要在受限制的生产活动和其自身生存之间获得平衡,否则,过度的破坏生产可持续性的赋税可能导致国家的动荡和危机。熊彼特认为,从财政的角度,可以观察国家、国家的性质、国家形式以至于国家的命运。③冯杨、李炜光:《赤字财政与货币立宪——财政社会学视角下的现代国家建构问题》,《财政史研究》(第七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年,第69页。

传统中国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农业社会所能提供的物质基础总体上十分有限。据研究,帝制时代的中国,国家财政规模仅是整个国家经济的很小部分,政府收入不超过GDP的4%。④王绍光:《国家汲取能力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经验》,《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二是疆域辽阔的国家由异质性的“区域”组成。尤其从税源基础来看,由于农业生产要素的分布差异带来税源供给能力的差异,由此也意味着国家赋税的空间区域性特征。对于总体上十分有限而区域分布又存在极大差异的物质基础而言,如何既实现有效汲取以满足一个庞大帝国政权运转的需要,又不至于因过度汲取危及社会稳定,有赖于国家所实行的治理方式和策略。

中国自秦始皇以来即开启了统一国家的历史,确立统一的税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一体化”方式,但以上3个村庄的案例表明国家治理的“一体化”并非一个均质化的过程,国家治理在不同区域呈现巨大差异。对那些具有强大资源提供能力的地方,国家倾向于与汲取对象之间建立更为直接的联系,既强化对治理对象的渗透和控制,也表现出对治理对象的回应和互动;对那些不具备强大资源供给能力的地方,国家的渗透和控制表现出“间接性”特征:要么实行“统而不治”的“悬浮式”治理,要么与社会权力进行合作实行“代理式治理”。

(三)“因税而治”源于税收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双重关系

一是经济基础与国家意志。税收是一种经济行为。作为经济行为的税收,其结构、制度及汲取方式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研究税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经济学方式是:税收水平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税收水平代表国家能力,从而国家能力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紧密相关。伯吉斯和斯特恩认为,“税收能力与行政能力紧密相连,随着经济发展,其关系可能更加深化”⑤黛博拉·布罗蒂加姆、奥德-黑尔格·菲耶尔斯塔德、米克·摩尔主编:《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与国家建构》,卢军坪、毛道根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页。。

不同的经济水平意味着不同的税收潜力和税收的可利用程度,后者可反映国家的政治意志或态度,即影响国家征税的政治因素。传统中国的赋税以农业为基础,农业发展水平在不同地区存在较大差异。西南村寨地处国家政权的边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低下,税收成本较高,国家赋税采取自愿交纳的“纳贡”方式,以此获得边远地区对国家政权的归属和认同,国家政权本身悬浮于村庄之外。河北地区的村庄,地处国家政权的中心地区,但处于经济上的“非中心”地区,国家政权的稳定性具有地域基础,但经济基础影响了政府获得税收进而强化对社会进行控制和渗透的努力,使得国家呈现稳定的“代理式”特征:国家权力虽然“进村入户”,但并不发挥直接影响力,而是与“士绅”为代表的社会权力合作,实现代理人治理。江南地区的村庄,其相对发达的农业生产承担着为国家治理提供物质基础的主要责任,国家具有强大的控制和渗透动机。因为依靠税收的统治与提供物质基础的对象直接相联系,在控制和渗透的同时,国家也有促进和关注其治理对象的生产生活以获得持续稳定的税源基础的动力。因此,税收强化了国家和这一地区农民之间的互动和联系。

二是国家强制与社会回应。国家与公民的税收关系在政治上具有强制性。强制可能产生“悖论”。综观税收发展的世界进程,在农耕社会时期,税收大多具有强烈的强制性特征。这一特性可能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冲突和动荡。因此,税收作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只能以合适水平征收,这一合适水平以保证农业生产者的生存所需,以使农业生产能够继续进行下去为限,否则,必将“官逼民反”。马克思指出:“捐税问题始终是推翻天赋的国王的第一个原因。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511页。”实践表明,大多数重要的国家革命都与强烈的抗税行为有关,如17世纪的英国、18世纪的美国和法国。②黛博拉·布罗蒂加姆、奥德-黑尔格·菲耶尔斯塔德、米克·摩尔主编:《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与国家建构》,卢军坪、毛道根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7页。二是逃避和“无国家治理”。如斯科特对东南亚地区的研究表明,伴随税收强化的国家政权的延伸反而导致了农民对国家控制的逃避。

“强制悖论”在传统中国的实践表明:为了获取国家的“强制性”,需要采取差异化治理的策略,以获取“强制性权力”和国家治理稳定性之间的平衡。从时间国家的角度看,差异化治理体现在国家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如不同历史时期的王朝政权所实行的“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等治理策略。从空间国家的角度看,差异化治理的含义在于:国家通过实施不同的治理方式和策略,客观上平衡了不同地区所能承受的“强制性”差异。云南边境村寨所能承受的强制性最低,国家政权介入和控制的程度也最低。河北村庄实现了国家政权的有限介入,但士绅等社会权力的“自我治理”缓和了因强制可能发生的冲突。江南村庄的税收治理实现了深度介入和高度强制,国家政权通过“互动”和“回应”的方式,以缓和社会冲突稳定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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