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敬重悖论”及其解决:基于当代道德心理学的视角
2019-03-03黄素珍
黄素珍
引 言
“每个人因其作为人而享有他人尊重的权利”是现代道德与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观念。与基于社会角色、关系、地位、个人特质等偶然因素而产生的态度倾向不同,对人的尊重一般被认为是平等的、无条件的,因而具有强烈的道德规范性意涵,它要求我们不能把人仅仅当作手段,并且首先要当作目的本身。用当代的政治语言来说,即我们有道德与法律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并且应该要以恰当的态度与行为方式对待他人。把他人作为目的自身加以尊重或“敬重”这样一个重要的道德观念在西方近代晚近的时候才出现,正是康德首次将敬重在道德领域内提升到一个不可替代的位置。他认为,道德行为是出于对道德法则纯粹的敬重而产生,所有具有理性与自主能力的人类个体(包括自我)都首先是目的自身,而具有最高的值得敬重的道德价值。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章首次提到“敬重”(Achtung)这一概念,①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5页。下文简称《奠基》。而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第一卷第三章康德着重考察了“纯粹实践理性”(prakische Vernunft)的主观动因(Triebefer)问题,论证道德法则如何在理性存在者身上产生有效的“主观规定根据”,即“敬重”这一道德情感,从而使得理性存在者对纯粹法则和义务的服从具有一个在主观意义上的充分理由。②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8页。下文简称《实批》。但在康德严格区分理性与感性的道德哲学框架内,他对敬重的论述似乎蕴含难以调和的冲突:一方面,康德把动机定义为道德主体行动的主观根据,但同时认为履行道德义务的动机不能建立在主观偏好、爱好、欲望等这些“病理学情感”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康德强调敬重是由道德法则作用于人的心灵而引起的感性情感,这一情感的基础是所有道德主体都平等拥有的理性意志,这种情感处于道德主体的知性(intelligence)和感性(sensibility)之间,包含这两者的因素但同时又不完全属于任何一方。①不少学者注意到,康德把“敬重”概念严格限定在道德领域,这可能导致人们对这个概念的理解过于狭隘,例如Feinberg区分了三种敬重概念:第一种敬重概念(respekt)包含“令人恐惧的、危险的”因素,主体对敬重对象表现出一种谨慎、防御性的外部行为;第二种敬重(observantia)基于角色伦理,敬重对象基于特定社会地位或关系有权对主体的行为提出正当要求;第三种概念的敬重(reverentia)是一种特殊的敬畏情感,其对象使得人们自感谦卑,同时提升人们作为人的崇高感。Feinberg进而认为,第三种敬重对象即康德所论述的道德法则以及作为法则范例的理性个体,这些对象“总是超越我们的偏好,并决定我们的意志”。参见 Joel Feinberg,“Some Conjectures on the Concept of Respect,” 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vol.l4,1974,pp.1-3.Feinberg 的区分虽然注意到了康德把道德敬重类比为一般而言的敬畏感与崇高感,但忽视了康德后期赋予这一概念道德动机的意涵。康德对敬重处理方式是非常模糊的,因为他必须把这种特殊情感与其他形式的主观偏好以及与知性能力区分开来,即同时沟通本体世界(intelligible world)和现象世界(noumenal world)但又并非完全属于其中一个领域。但既然这两个领域是完全分离的,如何理解敬重产生的根源和作用?正如威廉·W.索科洛夫(William W.Sokoloff)指出,在康德严格区分理性与感性这个前提下,敬重这个概念似乎产生呈现为某种“悖论”(paradox)。②参见 William W.Sokoloff,“Kant and the Paradox of Respect,”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45,2001,pp.768-779.
康德对敬重情感的悖论性论述反映了西方哲学传统中理性-情感、认知性-感受性的二元划分,关于它们之中哪一种因素在形成道德判断和道德动机中起到更核心的作用的两种回答,就形成了西方近代伦理学传统中以康德为代表的道德理性主义与以休谟为代表的道德情感主义的分野。这个问题同时也是当代实验哲学与道德心理学的研究主题,它们大多以实证的方法吸收传统哲学的理论框架,探讨人类心智中的认知能力或认知模块(cognition,cognitive module)与情感能力或情感模块(emotion,affective module)在解释复杂的伦理现象中的作用,以确定哪一种能力更能揭示人类道德能动性的核心,更能激发人们选择道德理由从而做出道德行动。
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本文有四个目标:一是概念问题(conceptual),在康德的道德理性主义内对“敬重”这一悖论性情感给出更融贯的解释;二是规范性问题(normative),理解敬重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情感的道德规范性力量;三是经验性问题(empirical),在后形而上学的现代西方语境下,能否从当代道德心理学的视角给康德的“敬重”情感提供一定的经验性支持;四是实践问题(practical),如何结合康德关于行动准则的观点和道德心理学层面的解释力,把“敬重”这一情感应用到具体的伦理情景中,并使之起到切实的道德指导作用。同时,这四个层面的问题又是紧密相关、层层递进的,对后面问题的回答有赖于对前面问题的解答,只有在概念上消解“敬重”这一概念的悖论性,才能理解它能否作为一种区别于道德原则或道德理由的情感而仍然具有道德规范性力量,进而才能在后形而上学时代,把“敬重”重新确立为道德规范性面向和经验性面向的中介,使之在具体的实践领域起到切实的道德范导性作用。
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本文首先结合康德几部重要的道德著述,分析由敬重概念产生的理论困难与张力,并在康德的道德思想框架内寻求一种使这些困难得到一致理解的方式。康德的“敬重”情感之所以呈现悖论性在于他在处理情感如何包含道德认知的要素上产生了困难,而当代道德心理学对情感的研究成果则为人们澄清和解释这一悖论、打破认知-情感的二分提供了理论启发:情感不仅仅是作为人们心理构造或情绪机制的事实而不具有道德规范性的色彩,反之,类似“敬重”这样复杂的情感是人们道德能动性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同时作为现象学层面的道德心理机制的和道德规范性层面的道德能力,共同促使人们对具体实践场景中需要纳入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因素产生敏锐的感受力,并激发人们形成道德动机,按照对道德原则和理由的认识而践行道德行动。
一、“敬重悖论”
康德在《奠基》中明确提出他的理论目的是“找出并确立道德性(Moralität)的最高原则”。①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9页。在康德看来,道德必须以必然性和普遍性的原则或命令式为特征,而以经验为基础的规范只能构成一般的行为指导。只有不包含经验因素的理性才具有这样的必然性与普遍性,因此也只有理性和基于理性基础的自律能力才能成为道德法则的基础与道德价值的来源。而决定一个感性欲望的基础在于一个可期待的欲望能否得到满足,因此基于感性欲望的动机取决于诸多繁杂的经验性因素,无法被普遍化,也无法达到必然性的道德要求。基于对道德本质的这个总体思想,康德的一大任务就是论证道德义务的动机不能来自人的感性偏好和病理性欲望,例如自爱、生存、繁殖后代、过社会交往活动等欲求。尽管康德并不否认诸如仁慈、同情、乐善好施的情感具有价值,但他认为由这些情感而激发的行动取决于偶然的个人禀赋,不能使一个人形成可靠的道德动机,由此不能赋予行动以道德性,也因此难以被普遍化而成为客观原则。假如一个人天生缺乏同情他人境况的倾向,如何令他出于同情而“应该”关心处于困境中的人呢?正如当代康德主义者克里斯廷·M.科斯格尔(ChristineM.Korsgaard)指出,人无法对情感提出道德命令或道德要求,情感也无法驱动人做任何道德上正确的事情,“对康德而言,情感对道德选择最多只起到工具性的辅助作用”。②Christine M.Korsgaard,The Constitution of Agenc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19.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上正确的不能依靠要达到的目标或后果,也不能根据主体的感性禀赋,那么只有“善良意志”——实践理性为了行动本身而形成的义务动机,才能为一个行动的道德正确性提供基础。正如康德所论,“善的意志并不因它造成或者达成的东西而善,并不因它适宜于达到任何一个预定的目的而善,而是仅仅意欲而善,也就是说,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③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01页。一个具有道德价值的意图即免于内在和外在经验因素的纯粹意志的活动,无论行动的结果是什么样,它本身仍然具有道德价值。
虽然感性欲望不具有道德性,但仍然可以作为一个具体道德行动的质料起点。当行动者意图实现某个具体的欲望或偏好,他根据特定的实践情景所采取的行动策略就形成了一个“准则”(maxim)。根据康德的定义,“准则是行动的主观原则,必须与客观原则亦即实践法则区别开来。准则包含着理性按照主体的条件(经常是主体的无知或者爱好)所规定的实践规则,从而是主体行动所遵循的原理。”④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8页。一个准则是行动者据此实现某个具体的行动目标的主观原则,其来源是行动者的个人欲望、偏好或需要,体现的是行动者设定行动目的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准则首先是“主观”的,仅仅对某个特定的行动者有效。当一个准则通过一个可普遍化的程序,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确去行动”,⑤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8页。那么它就从一个主观有效的准则成为一个对所有理性存在者都“客观有效”的原则和义务,即“定言命令”“道德律”或“道德命令式”。一个准则要满足定言命令的条件,就需要行动者具备超出个人视角,从概念意义上把准则普遍化的能力。由此看来,准则与客观的实践原则的关系就类似于经验概念与纯粹概念或范畴的关系。
康德以普遍主义为评价标准的道德决策和道德选择的程序会导致这样一个结论:道德原则对人们的动机作用似乎完全是外在的。不少批评者认为,康德缺乏一个关于道德情感和道德动机的充分论述。根据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的批评,康德把道德领域局限在纯粹的必然义务过于狭窄,实际上在道德领域拥有比义务更多的规范性期待,例如表达善意的举动。虽然康德并没有拒绝人类对他人的受苦有同情的倾向,但由于康德拒绝承认这些举动具有任何道德涵义,这就带来一个奇怪的结果,即为了成为一个道德个体,需要拒绝他人的善意,进而忽视了行动者的道德心理状态和个性结构。⑥参见 Bernard Williams,“Postscript”,in Ethics and Limits of Philosophy,London: Routledge Press,2006,pp.197-202.与威廉姆斯的批评类似,彼特·F.斯特劳森(Peter F.Strawson)认为康德式道德能动性的核心是对规则的合理性反思,但这个观点忽视了作为道德行动者的一个基本事实:人们已经生活在与其他人进行社会交往的生活世界中。在以交互主体间关系为特征的道德处境中,行动者的正常的反应态度同样构成道德能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评价一个人是否应该负有道德责任,也就表达了人们对他人的善意、恶意或冷漠的态度性反应,例如怨恨、义愤、愤怒、感激、原谅、互惠之爱等。人们之所以产生这些情感倾向,是因为人们总是把自己和他人理解成生活在一定社会交往网络中的个体。①斯特劳森的批评引发了当代美德伦理学家和社群主义者的共鸣,例如迈克尔·斯托克批评康德伦理学缺乏一个充分动机结构和情感状态作为行动的理由,麦金泰尔则认为康德忽视了道德自我所赖以形成的具体的文化语境和习俗传统,参见Peter F.Strawson,“Freedom and Resentment”,in Freedom and Resentment and other Essays,New York:Routledge,2008,pp.1-28.
康德在《奠基》中论述义务的根据时并非没有意识到情感在道德生活的作用。为了强调义务的道德价值“不在于由此应当实现的意图,而是在于该行为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康德区分了“病态的爱”和“实践的爱”,前者的依据在不受理性有意识控制的自然倾向中,因此不能具有道德价值,而后者因其依据在于“意志的原则”或“行动的原理”中,因此可以成为道德要求的对象,并由此具有道德价值。②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06页。为了进一步说明道德义务的根据,康德在《奠基》首次以一个长篇幅的注脚引入“敬重”这一情感以表明理性行动者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动者的偏好或行动的结果,而在于道德法则作用在人的感性能力而产生的敬重情感,他甚至以敬重来定义义务的本质,“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③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07页。同时,康德也表达出对义务如何建立在敬重情感基础上的犹疑:“有人可能指责我,说我在敬重这个词后面仅仅托庇于一种隐晦的情感,而不是用一个理性概念在这个问题中做出清晰的答复。然而,尽管敬重是一种情感,它也毕竟不是一种通过影响而接受的情感,而是通过一个理性概念而自己造成的情感,因而与前一种可以归诸偏好或者恐惧的情感有类的区别。④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08页。
康德已经意识到敬重概念可能会产生的问题,它看来与康德坚决反对把道德正确性和道德价值建立在情感因素上的立场相冲突。在同一处文本中,康德试图阐述敬重产生的根据、对象及道德规范性的作用,力图避免把义务和道德法则的依据建立在单纯的情感基础上:
敬重仅仅意味着人的意志无须对我的感官的其他影响的中介就服从一个法则的意识。意志直接为发展所规定以及对此的意识就叫做敬重,以至于敬重被视为法则对主体的结果,而不被视为法则的原因。真正来说,敬重是一种损害我的自爱的价值的表象。……敬重的对象仅仅是法则,而且是人们加诸人本身、就自身而言必然的法则。作为法则,我们服从它,而不征求自爱的意见;作为我们自己加诸我们的,它却是我们的意志的一个结果,对一个人格的所有敬重只是那个人格为我们提供范例的法则(正直等等的法则)的敬重。……对一切道德上的所谓兴趣都仅仅在于对法则的敬重。⑤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08页。
根据这段文本,康德在这处文本对敬重情感采取了一种十分独特的看法,他强调,尽管敬重是一种情感,但它是自我产生的(selfstgewirktes)的情感,由此区别于由于外物刺激而产生的“偏好”或“恐惧”的情感,但由于敬重毕竟在主体那里产生,因此康德坚持把它归入情感这一类范畴。为了进一步的区分,康德使用了“意识”(consciousness)这一似乎容易引起误解的术语来说明道德法则对行动者的作用。首先,敬重的产生需要行动者对道德法则有一定的认知,而这种认知有别于经验知识和数学知识,“我们虽然不能像直接感知到经验对象或理解数学定理那样认识道德法则,但仍然可以对此有所意识”。⑥Jens Timmerman,Kant’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ommentary,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91.康德似乎暗示道德法则仅仅需要人的纯粹内省或即刻的直观,而非审慎的推理过程,“对道德律的承认就是对实践理性的某种出自客观根据的活动的意识。”①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08页。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点,康德在这里极为强调“敬重”是法则对主体产生作用的“结果”,而非激发主体行动的“原因”(或“根据”),这意味着康德始终坚持把道德法则而非敬重情感作为道德选择的最终根据。两者的关系在于,一旦意识到道德法则对个体行动具有压倒性的道德权威,便不可避免对法则产生敬重的情感。这似乎意味着,道德行动的最终决定基础在于行动者对道德法则的理性认知,但它本身不足以激发类似这样的有限存在者自动按照对道德法则的认识而行动,而需要伴随这一认识而来的敬重情感以增加准则的力度,主体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强度也决定了他是否根据成为道德个体的目标在多个准则中选择具有道德内容的那个。
第二,康德使用类比的方法把敬重与其他情感形式区分开来。一方面,关于敬重与恐惧、敬畏、爱、崇敬这些感性情感,虽然它们的产生都是以人的感受性为条件,都为某一个对象而激发。但是,敬重与其他情感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敬重是道德行动者意识到道德法则的道德力量而自发产生的情感,而其他情感形式则受外在经验刺激而产生,一旦外在刺激消失,这种情感也就随之消散。此外,由于外在对象刺激而产生的情感并不能超出主体自身,并不具有超越性和普遍性。而敬重作为特殊的情感形式,其对象是超越于(或先于)主体的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敬重的产生反过来对主体的行为施加约束,由此产生了某种强制性的道德规范,即对法则的敬重是一个“应该”的问题。因此,敬重具有其他情感类型所缺乏的认知属性和规范属性。根据这点,康德把义务定义为是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实践必然性。另一方面,关于敬重与其他类型的道德情感,即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德性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所论述道德愉悦、良知和对人类的实践之爱,但与这三种道德情感不同,“敬重”尤其与义务和道德性等概念相关联,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并非是可供人任意选择的目标,而是作为遵循义务的必然性。康德进而以敬重这一情感区分行为的“合法性”和“合道德性”,前者指对自由法则仅仅涉及外在行为的一致性,而后者指行动者把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作为主观原因的根据。②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1页。
第三,道德法则不但是敬重产生的根源,也是敬重的对象。敬重表明了道德主体与道德法则的关系,把道德法则作为敬重的对象就意味着敬重本身可以构成了生成行动或终止行动的充分理由,并且能够抑制自爱的偏好。对于具体的人类个体,之所以对他表达敬重,这也并非因为那个人展现出特定的自然禀赋,而是因为他遵循道德法则的要求而体现出善良意志,他作为一个“法则的范例”而有资格享有他人的敬重。具体的人在行动中体现出的对道德法则不同程度的遵循程度,这也意味着他们所配享的敬重程度也有所不同。一旦我们意识到我们的行动涉及他人,那么他人身上的人性就给我们施加了一个强迫性的边界约束:“你要如此行动,即不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③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37页。敬重人性的义务也就意味着不能把他人的地位降格为自我所追求目的的工具,实践情感由此带来实践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康德区分了人身上三种规定性要素:动物性、人性、人格,“1.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者,人具有动物性的禀赋;2.作为一种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性的禀赋;3.作为一种有理性同时又能够负责任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格性的禀赋”。④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21页。人身上的动物性的能力指本能倾向,例如自我保存、繁殖后代、与他人过社会性生活的冲动等;人性尤其指设定目的与寻找达成手段的能力,这种能力令人们形成对追求幸福与发展自我才能的总体观念;人格能力指纯粹的自我立法与遵循道德法则的能力。从康德的区分来看,人格比人性具有更高级的道德能力,但他并非首先把人格,而是把人性首先设立为目的自身,并成为敬重的对象。那么“把人性作为目的自身”在康德那里主要有两种实践层面的涵义,一种是作为行动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或行动要产生的某个事物,另一种则作为对行动的限制性条件。前者涉及人一般而言的理性能力,包括制定准则、设定行动目标、在各种目标之间做出选择、追求个人幸福等非道德性的能力,而在这些一般理性能力基础上,人作为道德行动者形成了把主观准则普遍化成客观原则,并依此而行动的道德能力。对他人的敬重之所以产生仅仅在于他作为理性存在者而拥有人性这一事实,这一事实要求在个人行为和选择中给予他人一定分量的道德考虑。①Korsgaard认为通过行使这些基本的理性能力,理性存在者身上的这两种能力就成为客观价值的根源,因此自身具有绝对的道德价值,参见Christine M.Korsgaard,Creating the Kingdom of End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p.6.人性作为理性存在者一般而言的理性本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理性个体更高级的道德能力,即自律能力。根据这种思路,康德在《奠基》第三章把敬重与人性尊严的最终根源归于理性存在者的自律能力。
二、“两个世界”的形而上学进路
康德表面上似乎解决了敬重的起源与对象问题,但所谓情感类比方法只不过是一种比喻性的阐释用法,康德仍然没有充分解决敬重作为一种情感如何通过道德主体的“意识”而与道德法则相关。既然知性和感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那么敬重是如何一方面由属于知性领域的道德法则引起,另一方面却仍然被人所“意识”,呈现感受性的特质,并且与其他的情感相区分和联系呢?敬重看来与康德在其他地方反对把道德动机建立在情感因素上的观点相矛盾,如果这个矛盾是真实的,那么就很难理解敬重如何作为一种情感而与理性概念相关。根据索科洛的解读,康德在《纯粹理性批评》的“论范畴在一般感官对象上的应用”指出,“自我产生”的情感似乎确实构成某种理论悖论,这一方面在于康德坚持它是一种情感,另一方面坚持赋予其“自我产生”“自我形成”的特征,即不受外物影响而在意志自身之内形成。②参见 William W.Sokoloff,“Kant and the Paradox of Respect,”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45,2001,p.770.
另一个严重问题在于敬重情感作为主体意识到法则的“后果”,何以成为理性主体的行动根据,成为行动者总是选择以道德原则为导向的准则的主观依据。康德在《奠基》对这一问题犹有迟虑,而在《实批》的第一卷第三章“纯粹实践理性的动因”,他的疑虑基本消失了,他甚至强调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道德动机的唯一原因,义务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Notwendigkeit)。一个行动之所以成为具有道德价值的义务就在于行动者总是出于对道德法则的纯粹的不带有任何感性偏好的敬重。但尽管如此,康德仍然没有放弃赋予“敬重”主观性和感受性的特点,“义务的概念客观上要求行动与法则符合一致,但主观上要求行动的准则对法则的敬重”。③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10页。
敬重这种表面上的“悖论”根源于康德对于人的双重性这一形而上学图景。在康德看来,人属于感性世界的同时又属于知性世界。④根据Seidler的解释,康德对两个世界的划分来自基督教“世俗”与“精神”两个世界的传统,人偶然产生需求,欲望,感觉与情感等偏好都受因果性所决定,因此属于感性世界。而只有人的理性意志才能自我决定,理性的个体也由此具有平等的尊严与道德价值,参见 Victor J.Seidler,Kant,Respect and Injustice,New York: Routledge, 2009,p.15.敬重的主体同时属于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的有限存在者,他有能力认识和辨认事物,能够基于意愿而行动,但也不能完全免于感性冲动或欲求的影响,因而需要通过敬重作为中介让道德法则在人的感受性上产生作用,“人作为属于两个世界的人,不能不带有崇敬的情感在与他的最高的使命的关系何种看待自己的本质”。⑤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19页。按照这个形而上学的解释路径,康德极其强调敬重这一情感中所包含的“知性”要素。敬重是从作为立法者的纯粹实践理性的主体基于理性的判断而发出的对法则的回应,作为唯一的对所有道德主体都有效却并不具有特定感性内容的敬重情感也因此必须包含知性要素,“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一种通过知性的根据起作用的情感,这种情感是我们能完全先天的认识并看出其必然性的唯一情感”。⑥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01页。敬重的特殊性在于仅仅服从理性的、同时也是实践的纯粹理性的命令,这一特征将其与其他情感类型相区分开来。
敬重情感的必要性也在于人因感性这一特征而天然作为有限的存在者。人履行道德行为之所以需要主观动机这一要素正在于人类个体因其有限性并不会自动遵从道德法则,道德法则本身不能作为直接决定行动的根据,人很容易由于把“自爱”或“自大”这些不受理性自主控制的病理性的感觉当作行动的基础。而超越感性的存在者(上帝)是不会对道德法则产生敬重这种感性情感。康德多次强调,人类行动者“不能完全摆脱欲望和爱好,不会自发与道德法则相符合”,①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15页。他们“任意性主观性状与一个实践理性的客观法则并不自发的协调一致”。②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0页。因此要使得有限存在者履行道德义务,就需要有动机作为他们“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敬重这一情感“使道德成为意志的充分规定根据而必须预设的情感”。③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98页。一方面,敬重情感帮助我们消除自爱,“道德律不可避免地使每个人通过他把自己本性的感性偏好与诸法则相比较而感到谦卑……为自己唤起敬重。”④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03页。另一方面,帮助我们消除自大,“这个激起敬重的人格理念让我们看到了我们本性的崇高性,以为它同时让我们看到了我们的行为在这种崇高性方面缺乏适合性,这样就消除了自大。”⑤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19页。由此,敬重情感既来自感性,但又超越于感性,而作为主观动机也就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
人属于知性世界的一员不仅体现在人有能力先于经验性条件而认识到道德法则,也在他把自己视为自我行动的原因。理性存在者“把自己作为理智归入知性世界,并且仅仅作为一个属于知性世界的作用因,它把自己的因果性称作一个意志”。⑥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61页。正是理性自主和道德自律把人从自然因果性中超脱出来,道德主体才有可能把行为的理由或原则归于自身并施加于自身。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根源理性存在者的自律能力,即自我立法的能力,在全部理性活动中,只有自我立法能力才能令人们超出感官世界并使人获得一个超越感性世界的知性世界秩序。“当我们把自己视为是自由的,那我们就进入了知性世界并把自己视为是拥有意志自律的存在者;当我们把自己视为负有义务的存在者,我们把自己视为属于受因果必然性控制的感性世界的一员但同时我们也是属于知性世界。”⑦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60-461页。理性存在者的自律能力表明他超出感性世界而拥有归属于知性世界-目的王国的尊严,他自身作为立法者和遵从者是敬重产生的根源并因此而值得配享他人的敬重。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加深理解敬重作为沟通知性和情感的中介。人属于感性世界同时又属于知性世界。由于前者,人具有有限性,被自然机械因果性所制约;由于后者,人具有自由意志的品格。因此,一个道德行为的完整性需要主体的主观性动因,而不仅仅是对道德法则外在的和形式上的遵从。虽然自由意志和“一条规则如何能独自的直接就是意志的规定根据”是理性无法解决的问题,但人却可以通过敬重去意识到或感知到道德法则在人内心所起的作用,从而依据道德法则行动。由此来看,敬重是沟通本体领域的道德法则和现象领域的有限主体的中介,也可以说是连接康德的道德哲学与实践人类学的桥梁。
三、当代道德心理学的进路:破除认知与情感的二分
从上文的论述来看,敬重情感的“悖论性”根源于康德“两个世界”的形而上学图景,要提供一个融贯的说明也诉诸“两个世界”学说。康德认为道德本质在于其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特点,由此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但康德也意识到为了说明人并非仅仅在外在行为上服从道德要求,这就需要发展一个关于道德情感的论述以说明道德法则和道德义务与行动者的内在关系。但要把道德普遍主义和情感的感受性特质统一起来,一个形而上学上的知性世界-感性世界的二分图景似乎就是题中之义:知性赋予道德以普遍性和必然性,而感性则赋予道德情感以可能性和必要性,并把这两个方面统一在理性行动者身上,即理性存在者同时具有本体论的知性与现象界的感性这一双重品格。为了说明人类行动者对道德法则和道德义务的意识如何在人身上产生了稳定的行动动因——敬重感,使得人总是选择和践行道德法则的要求,康德就需要设置“两个世界”给予敬重情感某种道德认知上的主动性。但问题似乎仍然没有得到充分解决,要么康德需要说明人的情感能力如何包含认知能力;要么如果行动者的道德能动性中含有任何感受性的因素,那么他们就不能是严格意义上出于道德法则本身而行动的自由行动者。
从西方哲学传统来看,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学框架内对道德情感的论述延续了柏拉图-苏格拉底-斯多格以来的理性-情感、知性-感性、认知能力-情感能力的二分隔阂:情感能力仅仅是被动的、消极的、接受性的,或者不受理性和意志控制的,它缺乏规范性内容,不能指导针对特定的道德场景做出道德判断。因此,如果一旦并不预设康德关于人的双重性的形而上学图景,在一个后形而上学哲学语境中,仍然面临这一困境:敬重作为情感,如何引导行动者认识道德原则和人性价值,行动者的道德认识如何反过来驱动行动者形成恰当的道德动机,并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这些问题不仅仅属于康德道德哲学内部的问题,随着当代认知科学、神经科学、社会心理学、临床心理学、行为心理学、进化论心理学等学科的迅猛发展,尤其是自从21世纪初的“情感革命”(affect revolution)以来,对具有“道德涵义”的心理现象与道德认知、道德行动、道德决策的本质越来越成为道德哲学和道德心理学的共同研究主题,总体研究趋向是融合这两个传统,表明某些“厚重”的道德情感同时包含认知性与感受性的两个要素。①Darwall论证道德义务、道德对错等核心概念都与这些“第二人称”性质的情感、态度、反应等密切关联在一起,参见Brendan Dill and Stephen Darwall,“Moral Psychology as Accountability,” inJustin D'Arms and Daniel Jacobson,eds.,Moral Psychology and Human Agency: Philosophical Essays on the Science of Ethic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p.40-83.那么可以合理期待,依据当代道德心理学对认知机制和情感机制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启发人们从跨学科视角为康德的“敬重悖论”提供一定的解释力,而康德关于道德行动的模型也反过来提供一个丰富的概念资源和理论框架。
当代认知科学家弗尔里·库什曼(Fiery Cushman)、利亚纳·杨(Liane Yong)和约书亚·D.格林(Joshua D.Greene)的一项合作研究表明,道德判断和道德动机的两个流派——认知主义和非认知主义——割裂了认知机制和情感机制在我们形成道德判断和道德动机的共同作用。前者由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发展了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他认为道德判断是有意识运用道德推理的能力,把已知的普遍的道德原则应用到特殊情境的结果。而根据道德非认知主义者的批评,认知主义忽视了人们一些直觉的、无意识的、自动的心理过程所起到的作用,行动者对道德情境的回应是出于直接的感知,在此基础上形成道德判断。他们指出,这两个流派都把情感视作是消极的、被动的,只能作为被情景激发的事态,而不少实证研究表明,情感机制具有“意动性(conative)、认知性(cognitive)、评价性(evaluative)”的功能。②参见 Fiery Cushman,Liane Young,and Joshua D.Greene,“Multi-system Moral Psychology,” in John M.Doris and the Moral Psychology Research Group,eds.,The Moral Psychology Handbook,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47-71.除了敬重这样的情感外,还包括责备、内疚、羞愧、义愤、自尊、共情、移情、感恩、原谅等复杂情感。③Joshua D.Greene以经典的电车难题为例子破除康德式道义论和后果主义判断的二分特征:道义论着重于认知主义,而后果主义则排除情感化的因素,他认为,情感因素实际上都融入到这两种判断的形成过程中,参见Joshua D.Greene,“The Secret Joke of Kant’s Soul,” in Walter Sinnott-Armstrong,ed.,Moral Psychology Volume 3,Cambridge: MIT Press,2008,pp.35-79.康德专家Mark Timmons也持有融合道义论与情感主义的这种方法,提出“情感主义的道义论”,参见Mark Timmons,“Toward a Sentimentalist Deontology,” in Walter Sinnott-Armstrong,ed.,Moral Psychology Volume 3,Cambridge:MIT Press,2008,pp.93-104.
而蒂莫西·施罗德(Timothy Shroeder)、艾迪娜·L.罗斯杰斯(Adina L.Roskies)和肖恩·尼古拉斯(Shaun Nichols)根据认知科学对人类大脑的判断功能和感受功能的分析,综合了道德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的观点,并且吸收康德的道德情感论述,形成“感受性理性主义”的观点。①参见 Timothy Shroeder,Adina L.Roskies,and Shaun Nichols,“Moral Motivation,” in John M.Doris and the Moral Psychology Research Group,eds.,The Moral Psychology Handbook,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72-110.他们认为,判断某事是否是道德的主要经过一个理性推理过程,而情感是随着对这个场景的道德感知和判断过程而产生,对具体的伦理场景中哪些要素应当被纳入道德考量范围,则是行动者的认知能力和感受能力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同时在激发人们按照道德判断去行动上,情感发挥重要而稳定的作用。
根据上文对康德敬重情感及其与准则的关系,康德力图保留敬重的感受性的一面体现了他认为要形成准则必须要包含情感的要素,而他认为敬重是道德主体对道德法则直接而纯粹的理性选择,这体现了敬重情感中的认知要素。因此,首先是对道德法则的意识或思考,在感受性部分产生敬重的情感,进而形成人们选择出于道德法则本身而行动的主观决定基础,即选择按照道德法则而行动的准则就由此融入了道德情感。准则是行动的主观依据,而为何选择具有道德内容的准则,则有赖敬重这一情感的强度。敬重情感的认知性的那一面是积极的,激发行动者选择懂道德行为,而感受性的那一面则帮助行动者抑制病理性的感性偏好。隐含在康德形而上学图景之下的,是他对敬重作为选择和行动的双重动机的重视,行动者要同时运用对道德法则的理性认识和对实践情景的质料感知,发挥认知能力和情感能力,才能做出恰当而稳定的道德选择。当一个行动者经常采取这种道德行动的模型,他就倾向于形成稳定的习惯和品格,但与亚里士多德式的美德观不同,康德认为作为稳定习惯的美德对行为的影响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即通过塑造道德情感而抑制自然偏好的非道德性作用。一个行动是具有美德的,当且仅当该行动者是自由地意愿该行动,并意愿该行动是普遍的。正是敬重这种情感促使人们考虑打破对康德道德普遍主义的单一理解,要求人们对具体的实践情景与情境中的个体保持道德敏锐力,这就扩展了把客观的道德规范和道德特殊主义结合在一起的空间。
综上所述,要在康德道德框架内解释敬重这一特殊的先验情感以及蕴含在其中的“悖论”,需要对康德关于理性存在者的双重品格的论述建立一个更丰富的理解。敬重既是主观的情感,同时也是由道德法则作用在人的感受性而产生的实践动机,这两个层面表现出来的不一致并不意味着敬重概念本身是一个悖论。在康德形而上学图景中,理性作为有限的存在者,不能完全免于感性冲动或欲求的影响,因而需要通过敬重而意识到道德法则及道德法则与理性存在者的关系。同时,作为理性立法者,人有能力制定普遍法则及基于法则而进行自由选择和履行义务。最终,人的自律能力是道德法则与人性之所以成为敬重对象的根源。康德对敬重情感的重视表明他并非过分强调基于自我控制基础上的意志自律,而忽视情感、美德、品格等在道德生活中的重要性。康德的这一道德行动模型即便不预设他的“两个世界”的形而上学背景,当代道德心理学对人类某些复杂情感的研究也同样表明,敬重之所以呈现“悖论性”是基于一个错误的认知-情感的二分。康德的“敬重悖论”正好表明了他的理论努力:在多种多样复杂的情感中需要鉴别出“敬重”这种具有道德涵义的情感,作为建构整体性的伦理人格至关重要的情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