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
2019-03-02朱扣华
朱扣华
【摘 要】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其价值极大,其中包括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仅对生态环境有利,同时也是人类自己生存所不能缺少的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已成为了全世界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对我国目前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给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研究
野生动物不仅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生存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但由于人类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盲目地进行开发,使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严重的破坏,因此,保护野生动物成为多数人类的共识。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日益重视,各项措施逐步落实,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这也使得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关系和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得保护和利用的冲突越来越严重。该文对我国野生动物相关的保护法律进行梳理,同时对如何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进行探究。
一、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人类发展意义
很多野生动物都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野生动物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人类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而保护我国野生动物也是我国所签订的关于保护野生动物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相当重要、相当紧迫。
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它既是重要的物种和环境因素,又是人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和能量在不断地循环流动是通过食物链保持着整个系统的动态平衡。这种生态平衡表现为生物种类和数量的相对稳定,生物多样性越丰富,生态系统越稳定。如果生态系统的某个环节或组成部分发生变动,就会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野生动物的作用还有很多,比如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药用价值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人类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全球公民的责任
自《国际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直在积极认真地履行《公约》并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国在履行《公约》的十几年中,成立了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外交、计划等20个部门参加的中国履约工作协调组,发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等文件,有关部门还制定了林业生物多样性、海洋生物多样性等专项保护行动计划。我国还加强了立法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同时加强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的野生动物也得到了有效保护[1]。
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不足
我国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野生动物是保证生物种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价值,其中包括生物学及美学上的价值等。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人类能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就我国目前已有的野生动物的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机制而言,对于违反规定和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行为,需结合具体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或者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主要是由国家专门负责野生动物管理的行政单位来执行,同时也可以交由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来完成,比如海关及公安等部门对那些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团体进行相应惩罚,主要的惩罚包括罚款和没收等。从全国各地总体情况看,尚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其中最为普遍和突出的就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还非常不够,对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研究还十分欠缺。地方政府由于担心超越法律规定或与国家立法相抵触,因而往往忽略本地的实际,大量照抄照搬国家法律的体例甚至内容条款等现象,从而导致地方立法成了中央立法的翻版[2]。这样不仅未能很好地细化和补充国家法律,而且也未能形成适合于地方特色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使地方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中央立法还存在空白状态,这样使地方立法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二)人们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意识淡薄
人们乱捕滥猎、盗猎的行为严重,大多数违法者虽然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却仍对野生动物进行乱捕滥猎。人為地破坏或毁灭栖息地。另外,还有很多经济活动的开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致使我国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严重。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使该地区的植被失去了依托,生物资源受到严重威胁,生物种群在不断减少,当然也严重威胁到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同时,人们砍伐森林和占用湿地的现象也相当严重。而森林和湿地是野生动物最为重要的两种栖息地。污染也是人为破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水污染使湿地的水质恶化,从而使鱼类数量下降,导致了以其为食的鸟类绝迹。近年来,旅游业在全国发展相当迅速,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规范、引导,盲目地开发利用很可能会侵害到野生动物的栖身之所。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显著变化。相当多人都不太重视自身消费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自觉地成为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尤以嗜吃野生保护动物为甚。人们往往错误地认为吃野生动物有利于人体健康而且可以滋补养颜,同时,人们盲目追求高档的物质享人们乱捕滥猎、盗猎的行为严重。
三、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的建议
(一)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原则
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导致森林和草原锐减、土地荒漠化问题严重,使野生动物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中,应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将生态保护优先作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首要立法原则,以化解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冲突。其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是非常特殊的问题,生态环境破坏、物种灭绝、生物多样性消失等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永远无法恢复的,因此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立法中,应将预防生态环境问题作为立法保护的首要原则,以预防为主、事先防范为立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通过预防为主的方式解决生态系统失衡、生物多样性锐减等问题,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保护。此外,应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3]。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因此,在野生动物栖息地立法保护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参与权,用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栖息地保护权;尊重栖息地居民的传统生活习俗和法律权益,通过法律制度调动当地居民参与栖息地保护的积极性,以更好地推进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二)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野生动物的界定过于严格,仅仅将“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界定为野生动物,这不利于普通的和目前未知的野生动物保护。建议可以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方法重新对野生动物进行界定,并按照野生动物的珍稀程度进行分类,增加附录,分别采用不同的保护措施,使得保护更具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在重新界定野生动物之后,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的范围也应当扩大,而不仅仅是那些“珍贵的、濒危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因为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最活跃的有机组成部分,维系着生态系统平衡,任何一个物种的动物受到危害都会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不能以当前观念来确定法律的保护范围,所以保护范围应当扩大到所有的野生动物。
(三)完善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法律保护是推进野生动物栖息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等具有重要意义。应推进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立法保护工作,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更好地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工作。在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中,要通过禁止向野生动物栖息地排污、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资源等方式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评价制度等方式保护普通野生动物栖息地,以更好地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环境。湿地是与森林同样重要的野生动物栖息地,被称为“地球之肾”,但是我国并未出台湿地保护的基本法,对湿地保护的力度也远远不够,为此应加强湿地保护立法建设,并根据湿地保护的法律实践制定《湿地法》,以更好地实现对湿地的法律保护。另外,也应当从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现状出发,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外延,扩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将野生动物的生存区域都纳入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之内。要开展自然保护区调查工作,对各类保护区进行排查摸底,并按照生物多样性的分布情况划分自然保护区,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科学性。要明确自然保护小区的法律地位、监管模式、主管部门等,建立多樣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模式。应深入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捕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违法开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行为[4]。
四、结语
野生动物作为一种宝贵的资源是属于人类共有的,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够构建起一个完善的人与自然和平共处的地球生物圈,同时也要合理地开发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共同保护现有的野生动物资源,从而让野生动物更好地生活在地球大家园中。
【参考文献】
[1]张代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N].中国绿色时报,2003(4).
[2]刘丽萍.完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J].绿色科技,2011(8):220-221.
[3]阮向东.加强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J].林业资源管理,2014(1):16-21.
[4]闫济华.中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破碎化严重[J].生态经济,201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