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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罪错处置策略研究

2019-03-02王飞周梅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罪错工读学校教育

王飞 周梅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 25000)

一、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罪错处置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近几年出现的“12岁少年弑母案、13岁少年锤杀父母案、大连10岁女童被害案”等震动了国人神经,未成年涉罪的残忍程度严重挑战传统的伦理道德观,从类似案件的处理和高居舆论顶端的愤怒而言来看,可以看出我们在未成年人罪错处理上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没有更为强有力的法律用来处置未满14周岁未成人罪错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指引》第六条关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处理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单位及未成年人家庭的协调、配合,通过责令加以管教、政府收容教养、实施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其再犯罪。但具体的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社会观护没有具体措施和操作成效,也可以说目前没有切实有效的法律惩处措施。(2)没有行之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措施。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但在湖南益阳弑母案中也仅仅是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对涉罪未成年人给与心理疏导,但是心理疏导对于一个“我没有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的孩子,普通的心理疏导无法达到教育矫治的效果。(3)对于接受了专业的矫治涉罪未成年人,其实更应该关注他们如何能回归社会的矫治教育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如何让他顺利回归社会避免重新犯罪或取得社会的谅解重新做人,这个也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难点之一,所有这些都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出了难题。当然一个挑动全社会神经的案件也同时加快了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的脚步。

管子曾说:“育幼无方,则民意绝,乱必滋生,而上危矣”。韩非子曾说:“怀幼以法,本之本也”,这说明教育未成年人,制定合适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国家的和谐稳定是非常重要的。习近平总书记也寄语儿童:“美好的生活属于你们,美丽的中国梦属于你们”。众所周知,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因此必须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感化和犯罪预防工作。近来,社会上出现了呼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恶意补足年龄”的声音,笔者认为,从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来看,不能机械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理由如下:首先,我国没有专门的少年法或者少年刑法典,只能将这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纳入到成人刑法体系中,目前刑法在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实体方面和量刑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其次,现有的司法实践体系架构不完善,少年审判正在改革中,未成年人检察正在发展,少年警务刚刚起步,未成年人司法人员具备完整的心理学、社会矫正学专门知识的人员数量不多,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理念还有待于加强;再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的过渡期,身体在发育,认知发展处于形式逻辑阶段,对事物的分析判断是有局限性的,易出现心理和行为偏差,等青春期过后进入稳定阶段,也就是常说青少年犯罪U型曲线,说明未成年人是可以予以教育矫治的;最后,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达到最终需要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如果更为年幼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行为,是不是还要把刑事责任年龄降至更低?显然这是有违常理的,况且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定为14周岁以上,例如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德国、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均规定为14岁,北欧国家规定为15岁,西班牙规定为16岁,比利时和卢森堡规定为18岁。因此,我们不能因个案以偏概全,也不能因个案舆论影响立法判断,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更多的是考虑恢复原有的社会关系,考虑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法治教育矫正,否则其结果势必与所追求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背道而驰。

分级处遇制度是指对不同年龄阶段,具体分为14周岁以下、14-16周岁、16周岁以上罪错行为施以不同待遇的管理方式,而更为细化的是三个年龄段又都具体分为涉罪行为和涉违法行为,其处置措施又根据年龄特点予以细化和完善。我国目前设置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是具有紧迫性的,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探索分级处遇是目前检察工作发展方向的政策性要求。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规划》第15条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上述规定给处理未满14周岁未成年触犯刑律案件提供了司法政策支持和引导。最高检第九厅2019年工作要点也提出要努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深入分析涉未成年人案件发案动向、成因,提出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其次,未满14周岁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是少年司法进一步完善发展的必经阶段和要求。国际社会行刑趋势总体呈现由落后到文明、由野蛮到人道、由严厉到宽和的走向。我国近年来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更体现出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包括特殊保护制度、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等等,刑事诉讼法也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同时也在不断探索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和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案件化办理等制度,这些阶段性的进步推动了少年司法的跨越式发展,也要求进一步推动分级处遇制度的完善。同时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综合治理的迫切需求。分级处遇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必要的社会保护,避免了不分年龄、不分情况的“一刀切”的惩罚处分,是其重新融入社会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既实现了未成年犯罪预防和惩罚的目的,也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还是社会文明和民主进步的重要标识。同时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避免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分级处遇的提出有利于推动少年司法全面向规范化、制度化、个性化纵深发展,有利于完善我们整个少年司法保障体系。

二、国内外关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罪错处置的情况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美国、英国、日本等众多发达国家普遍出台了许多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制度,与观护帮教、教育矫正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网络体系,互为补充,通过实行综合政策来防止和控制犯罪升级①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P86,犯罪升级是指犯罪类型从简单到复杂,犯罪危害从轻微到严重的过程。和重新树立完善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法治观,制度日趋完善,采取的形式和内容日益丰富,运作模式渐趋成熟,尤其在心理观护、教育引导和生活救助等方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并且在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实际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在国际范围内,美国和日本主要是以保护观察为主,是一种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以社区为主要力量对少年进行矫正的处分,在美国也称为“观护制度”:少年在社区中正常生活,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生活目标,同时提供援助和住宿,以利于教育和矫治。还有一种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假日生活指导制度,根据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50条规定假日辅导为3-10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护官于假日为之,对少年施以个别或群体的品德教育,辅导其作业,并得命为劳动服务,使其养成勤勉习惯及守法精神,具体次数由少年保护官视其辅导成效而定,还有的国家也实行中间性保护处分,介于社区保护处分和拘禁性保护处分的中间保护处分措施,主要是针对社区保护处分效果不佳而拘禁保护措施又太过于严苛的情形,主要是根据少年的行为性质、身心状况等事项,将少年安置于福利性机构进行矫治,日本将其规定为“移送儿童自助援助机构”处分,在我国台湾地区则为“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或教养辅导”之处分;可以说国外的保护处分主要依托于社区、福利机构或专门的少年拘禁机关。

在国内,上海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依托社工组织,对办案中发现的虞犯或触法未成年人落实分级处遇的保护处分措施,包括开展带有保护处分性质的跟踪帮教,落实刑法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家长管教等。建立保护处分适用的司法化机制,将保护处分措施的适用与司法处理决定挂钩,在保护中体现强制性教育矫正。针对绝大部分触法少年不易被发现这一情况,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数据交换机制。加强与青少年事务社工组织等部门联动,构建相应的支持体系。据统计,2016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训诫、跟踪帮教等分级措施,98.4%的未成年人没有再犯。上海经验给全国其他地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的好的借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未满14周岁尚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罪错未成年人经家长监护人申请或同意可以进入工读学校学习。在1999年以前,进入工读学校多为经学校报公安局批准,或者公安局报教育部门批准后,即可强制实行。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①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其改为在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且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目前我国关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罪错处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导致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程序

在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对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罪错处置有相关规定,相关措施一般包括予以教育、训诫、家庭加强监护、送入工读学校,也有其他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政策以及各个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文件规范。况且目前我国工读学校的数量和师资能力等都很难确保对于该群体的完善教育和矫正回归,对于教育训诫的主体、程度、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家庭监护教育管理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跟踪机制和监护教育的引导,这些内容无论在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中都没有很明晰的规定,尤其是家庭监护教育更像是一个托底的“漏斗”,经过多年的社会调研分析得出了家庭关爱和正向教育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且已经形成了或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缺陷积累才造成了未成年社会规范化意识缺乏,情感淡漠,那么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申请再将孩子送去工读学校的前提就是个错误,检察人员在与帮教学校进行临界预防时就发现有几个逃学、打架、吸烟喝酒的孩子本身就生活在父亲存在家暴、父母离异、父母本身缺乏有效的管教能力,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开展亲职教育时,有的法定代理人会声称:“我们管不了,你们教育就行了,你们教育不了就关在监狱就行了”,对自己作为监护人的义务根本就不履行,未成年人回到家不是非打即骂就是放任自暴自弃直接不管,那么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大,西西弗斯式的悲剧将会将让未成年人始终在一个错误的原生环境中不断轮回。

(二)分级处遇所依托的机构和组织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的负责管理未满14周岁罪错未成年人的专职机构或部门,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有少年审判、未成年人检察和少年警务,但是对于未达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专门机构是虚空的,只是散见于团委、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者教育部门的部分宣教职责中,对于未满14周岁的罪错未成年人现在主要是依托于工读学校或者家庭监护,且主要是原家庭监护为主,而工读学校目前存在的问题非常多:学校数量少;具有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矫正知识专业教员较少;学校和教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机制不完善,学员管理制度和学习规划等不健全;家庭和学校的完全隔离化导致分级处效果与预期结果有很大差距;民办类工读学校的资金来源问题、学员输出就业等问题都比较棘手,因申请工读学校就学的学生相对少,某些省市也在探索专门成立的跨地区工读学校则表现出便民性相对差,不利于观护帮教等问题;现阶段仅有的帮教机构组织体系各地不一致,有的由政法委和教育局负责,有的由综治委负责,有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规范、帮教教育矫治内容和形式等核心问题都缺乏专业的法规加以调整,帮教工作在客观上呈现出形式意义大于实践意义的趋势,且部分工读学校面临着生源数量、师资和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

(三)未满14周岁罪错未成年人处遇需求与社会情感供给存在严重不平衡

根据统计分析,主观恶性、缺乏谋生技能、经济贫困、社会歧视、监护缺失、社会适应力低、心理障碍、受引诱教唆等问题是该群体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诚如鲁迅先生所言“恶者愤怒抽刀向更弱者”。相关实验表明,家庭关爱缺失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大脑灰质减少、情感淡漠等问题,97%的未成年人渴望被社会关注、关心;94%的未成年人渴望遇到困难后获得政府救助、释放后不受歧视;92%的未成年人渴望获得家庭谅解和接纳,他们在违法犯罪之后除了恐惧惩处之外,更渴望保障未被剥夺的受义务教育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这些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建立未满14周岁罪错未成年处遇制度的必要性。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我国在社会发展程度、社会保障等宏观方面以及观护工作的很多微观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与现实需求有一定的差距,诸多问题或薄弱环节亟待改进。

1.从社会宏观意识层面看,社会和公众普遍认为违法犯罪是道德层面原因的思维根深蒂固,公众严惩“恶人”实现正义的呼声和民意高居社会舆论顶端,朴素的报复心理和歧视规则导致该罪错未成年群体很难回归到原生存的区域环境,有的甚至包括其监护人或亲属也表示从内心不再接纳该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与成人的罪错同一对待而不予区分,比如湖南益阳少年弑母案,湖南新化少年杀父案,该地区学校家长和村民将其视为危险因素并极为排斥。因此中间就存在一个缓冲的教育矫治而不是直接投入到社会中去,所以必须首先在全民意识中普及未成年犯罪处罚规定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宣传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提升民众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处置原则和措施的理解程度,并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教育矫治、接纳罪错未成年人、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处遇机构和社会力量间的链接桥梁纽带作用。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建构市民社会需要国人自觉地、有意识地投入,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良性互动创造条件和基础,减少市民社会构建中的盲目性、情绪性和非理性。因而,市民社会的建构、从国家到市民社会二元结构的形成,再到二者之间发挥积极的良性的互动功能,将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

2.在教育、监护、回归、融入等方面,没有为罪错未成年人编织一道最低要求的安全防护体系,各个环节的衔接机制薄弱。由于未满14周岁罪错未成年人一般家庭经济贫困或监护缺失,又因刑事责任年龄限制进入不到刑事司法程序,有部分监护人对于赔偿被害人处于消极状态,对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不容易得到被害人理解,不利于社会关系的恢复,也不容易得到社会和公众的支持,甚至有相关专家学者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四、我国未满14周岁罪错未成年处遇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要求,综合考虑国情、社会发展程度,结合近年来该未成年人群体的教育矫治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全面遵循符合司法发展规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规律、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律和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情况等原则,解决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设工作

1.制定完善的未满14周岁罪错未成年人处遇的法律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抓住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规定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矫治的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对该未成年人群体进行教育、监督、技能培训、安置、帮助、介绍刑释人员到社会就业、就学等措施,实现帮助保护与教育监督并重,对于一些再犯罪风险高的未成年人的要加强监控、防范和针对性强的矫治措施,切实关注未成年人的真实需求,因此在法律修改过程中要完善心理观护、情感关怀等具体内容的落实和细化。

2.制定规范完善的民间机构、社会公益组织等参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规定,加强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社工组织等的工作进行引导、监督和资助,这样有利于提高这些民办机构、社会公益组织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式服务和解决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逐步向社会购买专业化服务。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现刑事、民事、行政领域全覆盖,既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又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社会服务,或转介至相关职能部门、社工机构实施。未满14周岁罪错未成年虽未进入司法程序,但是其已触犯法律,公检法机构有义务承担青少年犯罪预防功能。因此,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发挥参与帮教工作的积极作用,借鉴我国社会服务领域广泛开展政府与社会、民营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双方本着各司其职、各自发挥优势的原则,按照契约、合同精神,相互合作,共同推进合作项目的开展。将专业社工和专业的社会志愿者纳入到制度的主体部分予以规定权责。

(二)我国未满14周岁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应着力推进的环节

1.做好法治宣传工作。普法工作是一种播种文明,撒播希望的工程,尤其对该未成年人全体的教育、感化、挽救更需要对公众进行不间断的法律教育,慢慢消除或减轻社会的歧视、冷漠和偏见,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消除社会普遍存在的报复和惩罚观念,营造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拒绝冷漠,传递温暖;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公益活动,以期唤起人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

2.建立未满14周岁罪错教育矫治与后续跟踪帮教的有效衔接机制。与社工组织或社区观察员、社区心理咨询师联系,以帮助其度过危险期,巩固教育矫正的效果。通过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回归救济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特殊保护尤其是监护保护,家庭心理观护疏导,建立健全有效保障机制。当前比较紧迫的是要结合当地的现实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解决制约落实的瓶颈因素,加强政策法律落实,避免具体工作人员存有歧视和排斥心理,不得以各种理由或明或暗地对该群体未成年获得社会保障设置障碍,要与司法机关做好衔接工作,针对整体普遍性需求和个体差别化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服务。除此之外,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民政部门或团委及青少年保护组织要加强对被害人的物质救助和心理救助等社会援助,因此,在社会守法公民普遍得到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的前提下,罪错未成年人可以得到被害人理解,而且社会公众也会支持。

3.完善工读学校制度。目前工读学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民办公助,具有公益性质的学校,比如湖南岳阳市教育局、汨罗市政府、汨罗市教育局大力支持岳阳市工读教育的岳阳春雷学校;二是由政法部门或团委教育牵头成立公立工读学校,比如2013年由赣州市与章贡区两级政府共同承建,具体由章贡区负责的江西赣州第十一中学。这两种形式都有利于对未成年群体进行学校管理,江西赣州不仅有公立教师资源还有警务人员予以对学校秩序予以维护,学生可以在教育矫治有好的转变时选择到普通学校继续学习,可以正式报考高中和技师类学校,在这里笔者建议鼓励建立民办工读学校,并制定工读学校管理规定予以监督管理,

4.加大对未满14周岁罪错未成年的处置要分层级分阶段处置。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信息迅速传播等特点。导致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因自身心理上的主动疏离和隔绝,或其监护人为避免熟人社会的歧视、尴尬和不便,便带未成年人流动到其它地方,部分恶性犯罪未成年人员想方设法利用假信息刻意隐瞒身份和经历,处于失控状态,希望在别的地方以新的面貌出现,导致出现了该类人员流动性强,且呈不断扩大趋势,给该类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和教育矫正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原籍地和居住定都管不了也管不着,新迁入的地方不了解该未成年基本情况,导致前期主观恶习不改,身处异地陌生环境,游走于”灰色地带”,处于相对弱势状态,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使其更加难以融入社会,久而久之成为各类治安现象多发的群体。其次,有些未成年人片面认为安置帮教是对自己的限制和管束,从心理上想急切摆脱这种管理,想方设法逃离管理;因此,在进行处置时一是按照是严重不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违反刑法规定予以区分,分别采取家庭严加监护,公安部门训诫教育、到专门或工读学校学习、强制进行专门行为矫治或心理疏导,并在刑事法律和行政治安管理立法上确定相关执行程序;二是每个程度的矫治都应采取教育、矫治、考察、评估、跟踪监督五个阶段,并根据个案进行设置相关内容。

5.治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多方联动,齐抓共管,司法机关、民政部门和社工团队、社区要密切合作,坚持管理与服务、维权并重,开展多领域专家合作制度(MDT),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观护好该群体,提升跟踪监督和预防再犯的质效。(1)探索观护流程细节管理、加强罪错未成年回归社会衔接工作,工读学校与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超前落实、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工读学校与矫正机构应规范细化罪错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及再犯评估给罪犯,并联合专家或者矫正教育委员会进行会商,对有可能再犯或者畏惧回到社会的根据个体特殊性制作不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方案,并及时反馈信息给相关部门和监护人,同时根据后续效果及时调整观护疏导和矫治教育方案。对于已经完全脱离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要制定1—3年的跟踪观护期,不能即时断绝任何联系,观护保护机构或工作小组要互相通报信息。(2)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观护矫正网络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但要确保高密级,防止未成年信息泄露,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个人隐私,应把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成为监控管理和研究数据采集和改进的重要载体。通过建立信息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互通,为进一步进行法律政策制定提供数据分析支撑。(3)帮教部门应高度重视和正常开展帮教工作,转变观念和心理、态度和工作内容、形式,将单纯的教育变为帮助、扶助和引导,帮助罪错未成年在临时生活救济、就业指导、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提供帮教服务,使他们实质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尊重,从心理上认识到保护机构确实是在真心帮扶他们,使得他们遇到困难主动到保护机构,愿意来寻求帮助,而不是将其“标签化”投入厌恶团体中被贬低或妖魔化。四是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作,加强动态的宏观管理。做到资源共享,便民利民,探索“异地管理学习”模式,事发地与改造地要形成定期通报制度,互通信息,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安置帮教方法,制定、落实安置帮教措施。(4)要加强社区治理创新。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防群治的新思路新途径,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将应纳入帮教的对象有效管理起来。比如:建立社区观察员和固定的社区心理咨询室,及时将问题治于萌芽状态,群防群治、职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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