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国犯罪防控献计献策
——2018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专家发言精选
2019-03-02张荆
张 荆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100124)
由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发起的“2018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于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在河北徐水区大午国际饭店举行。北京师范大学张远煌教授、赵军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王平教授、王顺安教授、姜斌祥研究员,大午集团监事长孙大午先生,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路琦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邱格屏教授,北京工业大学张荆教授、王辉讲师,天津工业大学刘晓梅教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闵征教授、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孔一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岳平教授,湖北警官学院黄石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熊谋林副教授及刑满释放人员代表孙风军等参加论坛研讨。
中国有一个著名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聚集顶尖经济学家,对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中国的犯罪学界经过四十年的发展也出现了一定数量的、有影响的犯罪学者,但远没有经济学界如此大当量的大腕涌现,故谦虚定位20人论坛,论坛将本着聚集犯罪学界精英,围绕每年的大案要案展开讨论,以案究法,探索深多层次的犯罪原因和犯罪规律,提出对应策,深化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预测犯罪未来走势。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将追随“经济50人论坛”之后尘,原为中国的犯罪防控贡献学者微薄之力。此次论坛分了大要案分析,犯罪机理与犯罪规律研究、犯罪学的未来发展与犯罪趋势预测三个研讨单元,以下是部分与会学者的发言摘要,以飨读者。
研讨第一单元:2018年大要案分析
刘晓梅(天津工业大学教授):2018年舆论热点的案件分析
【要点】2018年,侵害人身财产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与被害、涉医药犯罪等成为新闻热点。微博是舆情“发酵”的主阵地。自媒体反映民意,为防控犯罪献计献策。也“发酵”出网民普遍性焦虑与不安。
【发言内容】盘点2018年中国犯罪新闻传播热点案件,比如:汤兰兰性侵案在2月1日达到舆情峰值,微博占比平台传播97.84%;“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一审获死刑,2月9日达到舆情峰值,微博占比平台传播87.53%;陕西汉中2·15张扣扣杀人案,2月19日达到舆情峰值,微博占比平台传播97.84%;济南小太阳幼儿园虞海波将4岁儿童托入开水房虐童案,在4月13日达到舆情峰值;微博占比平台传播89.05%;谭秦东医生因涉损害鸿茅药酒商誉被跨省追捕案,4月17日达到舆情峰值,微博占比平台传播96.22%;空姐李某珠深夜滴滴打车遇害案,5月11日达到舆情峰值,微博占比平台传播82.08%;上海6·28黄一川浦北路世外小学持刀砍杀男童和家长案,6月28日达到舆情峰值,微博占比平台传播87.42%;长春长生疫苗造假案,7月22日达到舆情峰值,微博占比平台传播86.64%;“昆山龙哥”砍人反被杀案在9月1日达到舆情峰值,微博占比平台传播92.24%;衡阳刑满释放人员阳赞云驱车撞人至15人死亡的“9·12”杀人案在9月13日达到舆情峰值,微博占比平台传播84.66%;辽宁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越狱案10月7日达到舆情峰值,微博占比平台传播96.31%;北大第一医院3名医生遭患者及家属殴打案,10月13日达到舆情峰值,微博占比平台传播96.22%;南宁初中生持刀追砍同学案,10月25日达到舆情峰值,微博占比平台传播95.7%;“11·4”福建泉港碳九泄露责任事故案在11月8日达到舆情峰值,还有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陕西米脂三中前恶性砍伤学生案等。侵害人身财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与被害、涉医药民生犯罪等是媒体新闻传播的热点案件类型。
从犯罪新闻传播的规律看,先是个案曝光,然后是类案挖掘和体制反思。微博是犯罪新闻舆情传播和“发酵”的主要阵地。媒体的评论文章对于推动舆情量大幅度攀升具有重要的作用,转帖评论使传播速度呈几何增长,增强话题的影响效果。从功能论视角看,犯罪新闻传播通过表达民意,为防控犯罪建言献策,发挥了正功能。“杭州保姆纵火案”通过媒体的建议,出台了“保姆黑名单”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保姆市场,建立统一的“黑保姆”查询网络平台,从而保障雇主权益,防范保姆对雇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热点案件也反映出社会的负面情绪。2018年涉及医药、人身安全、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公共安全事件频发,其中所爆发的网络舆情反映出社会的某种焦虑情绪,显现出公众面对社会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产生的焦躁和不安全感。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普遍焦虑不安的困顿期,社会焦虑的泛滥,容易造成社会行为的失控,诱发种种极端行为或群体性事件。因此,正视这种心态、化解这种焦虑,提高公众安全感是当务之急。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空结构与社会失范——从明星逃税现象谈起
【要点】中国传统的“中空结构”在近现代的开放、多元文化、引进商品经济的情形下“失衡”,导致大范围的价值失范,是越轨和犯罪行为增多的宏观原因。
【发言内容】最近,逃税事件因范冰冰被罚8亿元而引出热议。请看下列数据,福布斯前50名中国富豪进入纳税前50名的只有4人;北京地税调查7000户,超过70%逃税,超1亿元;2016年中国地下经济逃税损失2956亿,个人所得税每年流失2600亿元。许多跨国公司为逃税重金聘请国际贸易避税专家,却不请合规专家。弥散性存在的逃税现象证明了中国社会已经处于高度的“失范”状态之中。法国社会学家迪乐凯姆提出的“失范”概念指的是由于社会转型等方面的原因而在社会成员当中出现价值迷失或紊乱的现象,失范的后果就是包括犯罪在内的越轨行为的大量出现。越轨现象不像犯罪那样明火执仗,但是它具有弥散性,不仅是明星,包括大量企业和个人也存在普遍的逃税现象。因此,失范已经呈现弥散性的分布。
犯罪学界有多种理论可以解释“失范”现象的成因。中国社会的“中空结构”是越轨行为得以产生的宏观层面的原因。本人最近研究发现,中国社会从古至今,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结构框架,这种框架已经延续了2000多年。下面列出一个“中空结构”的框架图示:
1.价值类型:私德—公德—法制;
2.主体角色:居民—公民—官员;
3.社会构成:个人—社团—政府 ;
4.经济形态:农民—民商—官商;
5.崇拜对象:实惠—信仰—权力;
下划线的就是缺失的中介变量。这种缺失从古至今的存在着。只是中国古代专制社会发明了“内儒外法”的控制模式,维持了环境闭锁、排除异质文化、抑制商业,从而克服了中介变量缺失带来的社会非平衡因素和越轨行为。到了近现代社会,中国的开放、多元文化、引进商品经济,打破了传统控制格局的平衡,导致大范围的价值失范和越轨行为。
五大变量的缺失以及补足是如何引发越轨行为,一是“公德”的缺失,这是越轨行为的直接道德诱因;二是“公民”现代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公民的各类维权行为与政府对维权活动的限制形成巨大反差,在双方的博弈中激发出大量越轨;三是社团的缺失,使得社会矛盾的化解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系统,从而使得一般矛盾转化成刑事违法;四是私企的涌现,与政府的双轨制政策、国企私企的不公正待遇发生的冲突,使得私企老板如果不愿成为政府的“提款机“,便可能成为警察和监狱的常客;五是信仰,”被非法“的宗教组织、地下教会以及非主流意识形态的追求者都有可能成为越轨主体。综合上述,五大中介变量的缺失和补足合并成为促成越轨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力量。
邱格屏(华东政法大学教授):P2P爆仓的人性基础分析
【要点】“P2P平台爆仓”后,用马斯洛的人性理论反思平台创始人、公司高管和受害人的人性逻辑轨迹,及该类事件产生、发展及爆仓之间的因果联系。
【发言内容】“马斯洛人性理论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他强调:人性就是人的全部属性。人性的表现为人的本能需求。他提出了人的五个需求层次理论,即生理、安全、感情、尊严和自我实现。我想用马斯洛人性理论分析今年P2P平台的爆仓及人性表现。2018年全国有一万多家P2P平台倒掉,但到现在判决了的只有“e租宝”一个案子,案例中超过150人受审,111人被判刑,所有的高管24人一个没有漏掉,全部都判了。这在中国经济要案中实属罕见。“e租宝”在2014年7月到2015年12月的一年五个月时间里,融资总金额是762亿元,共有90万个出资人。人均涉及8.5万元。
首先看创始人的人性逻辑。“e租宝”为什么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融到这么多资金?应该说创始人在揣摩人性上下足了功夫,核心就是美女、金钱和荣誉。其次是平台高管的人性逻辑,强调资金安全;“关心”年龄大的退休老人;“尊重”人。最后受害者的人性逻辑。平台爆仓前,没有投资人问政府“能不能投?”、“这些公司是不是骗子?”爆仓之后都到政府闹事,还我血汗钱,要维权。所以,几乎所有人在P2P平台爆仓之后第一时间都是找别人赶快弥补自己的损失,第一时间给政府施压,力求弥补“投资”损失。
张荆(北京工业大学教授):米脂三中杀人案、12岁少年弑母案给我们的警示
【要点】米脂三中杀人案和12岁少年弑母案提示我们:我国的未成年犯罪预防的社会防卫系统是失灵的。若在少年司法的“一元化”体制下,可考虑随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变化及恶性犯罪的低龄倾向,适度修改《刑法》、降低入刑年龄;或着手建立和完善二元社会防卫体系。两案件还提示我们需完善网络游戏的分级管理,加强精神医学等对犯罪行为的研究。
【发言内容】赵泽伟的米脂三中杀人案和12岁少年吴某弑母案是2018年轰动全国的两起要案。分析两案的原因与共同点,警示我们的社会需进行适度的少年刑事司法的架构改革。
28岁的赵泽伟在网上购买了5把尖刀,并预先在米脂三中前踩点,于2018年4月27日下午学生放学之际大开杀戒。造成21名学生死伤,其中9人死亡。犯罪者经一二审判决,9月27日执行死刑。犯罪学者研究案件,除了描述犯罪现象外,必须分析犯罪动机和原因。从警察的审讯笔录看,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在米脂三中上学时曾遭校园欺凌,而且这种欺凌不是一般的欺凌,而是扒裤子、吃屎等极具侮辱性的欺凌行为。他向老师反映,老师不处理,家长拒绝他退学的请求。此后赵泽伟日益消瘦,骨瘦如柴,医院有诊断书为“抑郁症”。警察笔录上说:他未找到原来欺凌他的人。其实即使找到了,他也未必敢下手报复。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孩提时代的凌辱,造成心理创伤并逐渐拧成“心结”,最终形成反社会人格,将报复对象泛化为母校的弱势群体学生,最终酿成无差别杀人的行为。第二个原因是“网瘾”。村民说他上网“着魔”,自闭家中五年,整天坐在电脑前打游戏。母亲心疼他的身体,不给他缴上网续费,他绝食抗争。他最喜欢玩的网络游戏叫“吃鸡”,或叫“绝地求生”,背景是100人空投跳伞至一个小岛,赤手空拳寻找武器,车辆及物资,并在多种地形中展开战斗,杀到最后者为胜利者,游戏中赵泽伟最爱选择的地点是学校,这是否与他将网络中的虚拟空间移至现实,并选择米脂三中作为“战斗地点”有某种关联呢?
此案小结:校园霸凌、抑郁症、电脑游戏。
第二个案件少年弑母案。起因于母亲发现她带回来的香烟不翼而飞,知道被少年抽掉,气愤地抄起皮带抽打,儿子不服管教,拿起菜刀连砍母亲20刀,致母亲当场死亡。此案发生于2018年12月2日湖南省益阳市四湖山镇。案件从两个方面“引爆”舆论。一是12岁少年的“冷血”。弑母后异常镇定,带着弟弟在杀人现场睡觉,用死者手机给老师发短信请假,第二天外公登门询问,谎称母亲外出。警察调查时强调“不是什么大错,我也没杀别人,我杀了我的妈”等,舐犊之情如此冷漠令社会震惊!二是政府的束手无策引发舆论哗然。吴某因未满14周岁,无法进入法律程序,24小时后被警察释放。教育局、地方政府皆呈无奈状,学校张罗组织专门老师为其补课,遭学生家长抗议,担心自己的孩子在校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舆论哗然杀人者为何不受惩罚?直到12月13日吴某的爷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将被送到长沙某收容所,接受为期三年的管束教育,舆论的斥责才得以平息。分娩和血缘并不是母子之爱的本能,母子之爱也需要经常地互动,吴某的冷血与缺少亲情互动有关。吴某出生6个月后父母便双方到广州打工,他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7岁那年遇到车祸,一辆面包车正面撞到他头部,头顶骨开裂,脑震荡、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即便这样父母也没回来看望他。第二年在与同学玩耍时又被推撞在墙上,头部红肿一个月。此后半夜经常独自乱转,大喊大叫,时哭时笑。他酷爱手机,喜欢嚼槟榔,逃学,打架,体育很好。
此案小结:家庭暴力、留守儿童、脑震荡、手机游戏。
这两个案子结合起来分析,能给我们的社会三个方面警示:(1)社会防卫体系建设。赵泽伟案件告诉我们严重的校园霸凌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影响是深远的,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变成为危险的反社会人格。近年来网上曝光的校园欺凌越来越多,而且手段非常恶劣,成人社会似乎束手无策。另外12岁少年弑母案,公安抓了放,不知如何处理,分流何处。说明在我国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社会防卫系统”缺位。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少年司法体系是“猪养大了再杀”刑事司法一元体制。我们必须研究这个大问题,如果真是“一元体制”的话,能否考虑根据现在未成年人生理的早熟和心理的变化,以及恶性案件低龄的倾向性,适当修改《刑法》,降低入刑年龄,已解决两案凸显出的问题。或者吸取两案的教训,从现在开始就努力建立和完善现代的社会防卫系统,那就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综合考虑附条件不起诉、有犯罪倾向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14岁以前犯8种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分流处遇,依法进行场所收容、工读学校教育、警察训诫、社区矫正、社工及爱心家庭的抚养帮教等,社会防卫系统的建设需要国家、政府出手来做,建设成本很高。建设中还应当考虑节省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2)网络游戏管理。赵泽伟迷恋于“吃鸡游戏”和吴某迷恋手机游戏等,此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在日本的一个类似案例值得借鉴,2004年6月的一天,佐世保市市立大久保小学六年级女生课间用刀刺杀同班女生,致其死亡。加害者叙述说:昨晚看了侦探电视剧,想参考制定杀人方案,此案件震惊日本社会,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加害少女通过法定程序被收容到国立儿童自立支援设施中,进行发展障碍诊治。文化管理部门对电视剧作者提出作品内容的警示。在我国这两个系统都缺失。
(3)加强精神和脑疾病与犯罪关系的研究。赵泽伟的“抑郁症”、“网络成瘾症”,吴某两次脑震荡及半夜暴躁和嚎叫,与他们的杀人行为是否有关?刑法学界反对这些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这无关紧要,对于犯罪学者而言这些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根基。只可惜我国的犯罪学界掌握精神病学、脑医学等学者凤毛麟角,我们应当积极开拓这一研究领域,探索犯罪的规律。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收容教养适用率低的关键是司法程序不完善
【要点】十二三岁的少年杀人放火不管肯定不行,法律必须要回应社会。应该完善《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它是我国少年司法“二元化体制”的表现,其适用率低的关键是程序不完善,可借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的做法。
【发言内容】是否“降低入刑年龄”的讨论由来已久,是一个蛮有意思的话题。有犯罪学者认为我国的少年司法体制是“一元化体制”,他们从犯罪学角度论证刑法,表述得不太准确。实际上我们现在是“二元化体制”。14岁以下我们有个收容教养制度,收容教养在刑法里普遍被解释为“保安处分”,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专家学者要达成共识,就是尽量不要采取这个方案,因为青少年毕竟是我们的下一代。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什么?12、3岁的杀人放火,一概不管肯定不行,法律总是要回应社会。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把刑法中的收容教养制度加以完善。现在为什么收容教养制适用率很低或者基本不用?主要还是程序问题,因为《刑法》中就一句话,“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凭一句话怎么解决收容教养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呢,似乎是不可能。这个方面有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就是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这个在《刑法》中也就是一句话,过去好多案子,要么把他界定为精神病人一放了之,要么为了维护稳定,杀了那么多人怎么能放呢,就判他死刑。后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一个“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现在这个制度适用中比较规范了,适用的数量也比较多。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根本不需要刑法参与,程序一完善就能有效推行了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的解决。目前总体上看司法化改造的效果是好的。
有一个外国教授到我所做讲座,他是研究强制医疗司法化的,说他特别没想到,中国也有这种新事物,国际社会很关注我们。我说的是什么意思呢?中国的《刑法》对少年司法不是一元制,实际上已经是二元制,只不过第二元就一句话带过,实践中无法操作。我们应从强制医疗制度中受到启发,把二元制度完善起来,国外有《少年司法法》,德国超过18岁的青少年也按此法来处理。我国在青少年司法方面还缺少一个集实体和程序于一体的法律。至于收容教养就更不规范了,可能关进去会变得更坏了,这也就是公安为什么说家长能管的就不要送收容教养的原因。完善二元制不是简单地建立儿童自立支援系统,还包括工读学校,收容教养,里边还要分层级,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我认为,社会问题要解决,群众的安全问题要解决,解决以后大家自然就不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了。
孙凤军(中国首家重刑刑释人员创业基地职员):回顾人生之感悟
【要点】犯罪学的几乎都是非犯罪者对犯罪者的研究,这是犯罪学实证研究的缺陷,此论坛邀请重刑释放人员谈犯罪,应该是一次大胆的尝试。感受者的叙述表明:监狱虐待会埋下仇恨的种子,“无犯罪记录证明”已成为刑释人员就业的巨大门槛,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重新犯罪常成为不二选择。
【发言内容】我叫辣椒,1993年因持枪伤人,被判死缓,那时候20来岁,大家都在一起玩,有人挑事骂人,我们就打,打不过就用枪打,我同学的爸是看山的,有枪,我们经常背上玩。那天带着枪,就把他的两只腿、一个胳膊打断了。对于法院判我死缓,我服气,因为是我给人家打残了。
我在凌源第二监狱服刑20年,因在监狱里获得省级劳动模范,从死缓改为无期,又改为有期。那时候干活玩命,不怕脏、不怕累,就想早点回家看父母。出狱以后才知道父母都不在了,大家都瞒着我,特别地悲伤!家没了,出去找工作,上工地不要,他们要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保安也不要,也要无犯罪证明……。后来我怎么寻思怎么不对,工作没有,家也没有,活着挺累,死了算了。就跑到监狱门口蹲着,想继续去找给我打伤的监狱警察报仇,因为我在服刑的时候,有一个警察不知道为什么见到我,就打我50多巴掌,给耳朵打穿孔了。出狱后我曾上省监狱管理局跪着举牌子告状,没人管,上司法厅告过也没人管……那时候,我在监狱门口待了三天三宿,想等他出来整死他,起码临死前得出气。付妈妈(注:著名公益人付广荣)知道这事就劝我说:现在把这事放下吧,可以到殡葬服务连锁店干活,又给我们四个重刑刑释人员办的集体婚礼,买的电视、洗衣机,冰箱,每人给一万元钱安家费,我妻子比我小14岁,我老丈人、丈母娘都不同意,因为咱服过刑,没有钱。我找付妈妈商量,她亲自去说服了我岳父母,现在我们殡葬店一个月底薪1200块钱,利润30%给提成,一个月少说五六千,多的时候挣两万块钱。现在有家有牵挂了,不想再犯罪了。
闵征(中央司法警察学院教授):定州监狱干警李某故意伤害案剖析
【要点】监狱教导员李某虐待犯人致死案件似乎印证了“路法西效应”,监狱是容易产生体罚和虐待的场所。高度封闭是监狱体罚虐待的情景基础,加大监狱开放力度将会因改变情景而改变监狱警察行为。
【发言内容】2018年7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河北定州监狱九监区教导员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李某无期徒刑。此案在警界产生巨大影响。
该案件起因为犯人甄某某在禁闭室吵闹,教导员李某授意、指使七名其他犯人殴打甄某某,致其死亡。分析案件的发生有其特殊的客观原因,犯罪学上有一个著名的“路法西效应”,认为,特殊的环境对个人行为会产生巨大影响甚至改变一个人。监狱是容易产生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地方。“路法西效应”是1971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在斯坦福大学做了“斯坦福监狱实验”得出来的结论,在模拟监狱环境中,授予参加实验中的普通居民以“看守”的身份,结果这些“看守”出现了体罚虐待“犯人”的严重情况,实验被迫停止。这个实验显示:监狱这种特殊的环境可以很快把一个普通人变成一个“恶魔”。监狱看守人员容易认为犯人都是坏人,不配被当做人来看待,往往把他们看作牲畜,低人一等,在监狱中犯人不应当有任何话语权和选择权。犯人在监狱环境中完全丧失自由,生活没有自主性,要绝对服从监狱纪律和看守人员的命令。犯人不服管理、顶撞看守人员时,容易发生体罚虐待事件。
监狱是高度封闭的社会机构,监狱民警工作劳动强度大、精神压力大,风险高,与外界接触较少,看守人员的观念、社会意识状况往往落后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再加上他们在监狱管理中“优越身份”,以及监狱的“强制性管理原则”,一些工作方法简单的民警就很容易使用体罚虐待殴打的方式维持秩序。虽然是故意犯罪,但往往是为履行职务,为工作犯罪。犯罪者中有些人还是监狱中层领导,他们犯罪具有很大的情境性,是在某种特殊的工作环境、特殊的情绪氛围下的犯罪。这类行为容易引起民警群体的同情,处理不当又会引发警察群体的不满。
预防和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除加大对民警的依法治监、文明执法、尊重人权教育外,还应导入科学的心理治疗和抚慰,缓解民警心理压力。我认为:最重要还是要加大监狱的开放力度,越封闭的监狱体罚虐待犯人的情况越容易发生、越严重。通过加大监狱开放力度使监狱民警融入社会大环境,更新观念,养成以理服人、文明执法的习惯。
第二单元 犯罪机理与犯罪规律研究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犯罪的生成机理:制度恶与人性恶辨析
【要点】在由来已久的犯罪根源讨论中,形成了人性恶与制度恶两大分野。从犯罪之恶推演人性之恶,将人性恶作为犯罪根源存在着方向性的错误,会将犯罪预防引入歧途。同时,一方面将人性恶视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强调人性恶的本源性,另一方面又认可制度可以改善人性,这本身就是悖论。事实上,只有制度之恶才是最具普遍意义的犯罪根源。确立这样的基本认识,不仅是尊重人性的必然要求,更是有效预防犯罪的根本所在。
【发言内容】我认为,“人性恶是犯罪根源”是一个伪命题。为什么?
第一,由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这些具体恶行,推演出人性恶的普遍结论,方法论上存在重大错误。犯罪学要考察的不是个体犯罪行为,而是由犯罪行为集合而成的犯罪现象,即研究各种犯罪为何反复发生、成规模发生。这决定了,人性恶无法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逻辑起点。
第二,犯罪本质上是制度性评价结果。行为性质不重要,如何评价很重要。比如,张文中案件,先前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和挪用资金罪,最高法院审时却认为:先前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错误的。但只要认定你有罪,你就得坐牢;反过来,如你真的犯了罪,只要不能认定,你就是守法的公民。这里,重要的不是行为本身,而是如何评价该行为。
第三,更深刻和普遍的情形是,制度不公在大量诱发犯罪。以企业家犯罪为例,我们连续五年的统计表明,民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多达77个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少数几个罪名占到了民营企业家犯罪的50%以上,为何国有企业家极少涉及这些罪名?是民营企业家“人性更恶”吗?显然不是。这是制度性挤压的结果。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股票市场,主要是服务于国有企业融资,民企合法的融资渠道被堵塞,只能社会融资,社会融资中只要资金链一旦断裂,有人一告状,罪名就来了。这种犯罪可称之为“制度性犯罪”,实质是对不良制度的一种抗争,甚至是推动制度变革的力量,能扯上人性恶吗?
第四,确认“制度恶是犯罪根源”,是对人性的基本尊重。大哲学家董仲舒把人性分为“圣人之性”(先知先觉,无需教育也能秉持善行)、“中民之性”(可教化的平民之性)和“斗筲之性”(生来恶劣,教也没用)。即使存在“圣人之性”与“斗筲之性”,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人无疑属于“中民之性”,是变好还是变坏关键看制度环境。钟南山先生曾在“两会”上发言说:全世界医生靠技术吃饭,中国的医生靠卖药吃饭;与其说中国医生的道德认同感低,不如说是中国的功利性医院体制对医生职业道德的一种扭曲。钟南山不是犯罪学家,但却体现了犯罪学家应有的独特思维与洞察力:揭示被犯罪表象所掩盖的犯罪实质与真相。同样,透过国企“一把手”腐败犯罪的高发频发,可以清晰地看到制度性成因:在企业内享有说一不二的权力,又掌管着巨大国有资产,但内控机制与外部监督均乏力。身处这样的制度环境,谁当一把手都会搞腐败,这就是正常的人性。如果硬要把犯罪原因主要归咎于人性恶,这是对制度缺陷的掩盖,是掌权者在推卸应当推进良性制度建设的责任。
最后、刑事制度设计与运行在现实地决定着犯罪的规模和结构。传统的犯罪研究都假定规定犯罪的刑法与认定犯罪的司法都是正义与公正的,并以此为据,想方设法找出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区别,并归纳出犯罪原因,这就犯了前提性错误。因为,不仅罪名的设立在规定着社会中可以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类别与范围,而且司法认定的尺度与偏好在决定着犯罪的现实规模与结构。因此,要减少犯罪,就要对规定犯罪的刑法和认定犯罪的司法保持足够的反思理性,努力做到科学立法与公正司法。否则,立法促进犯罪、司法制造犯罪的负功能就会不断出现。
有人会说:制度恶是犯罪的根源,是从研究“白领犯罪”、管理者阶层犯罪角度来说明的,对一般犯罪是否具有解释力?对此,可用以社会为对象的报复性犯罪加以说明: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福建南平郑民生砍杀实验小学学生案,以及在此前后全国各地发生了10几起类似案件,这类犯罪人共性的原因是什么?有记者问我。我说实验小学的学生,家庭背景在社会上被认为非富即贵,代表社会中有获得感的阶层,而郑民生却处境窘迫,谈女朋友多次失败,当个医生又是个社区医生,还因工作关系紧张被迫辞职,找不到工作。“我过的不顺,也要让你们过得也不顺”,正是这种畸形心理驱使其便将杀虐之手指向社会。但简单局限于犯罪人的人格偏执,无助于解决问题。透过连续发生的同类个案,可以发现隐藏背后的深层诱因:因相关制度之恶的叠加造成了剧烈的阶层分化,并衍生出阶层性的不满与报复。
可以说,科学合理的制度带给人们安宁和福祉,带有偏见与不尊重人性的制度带给人们恐惧与灾难。就犯罪原因论而言,重要不是人性善恶问题,而是制度的善恶问题。当人们一味依赖通过扩大犯罪圈和加重对犯罪的处罚来应对犯罪时,惩治犯罪的过程就会异化为犯罪不断增加与恶化的过程。搞犯罪学研究的人,应当努力帮助社会将制度之恶结下的犯罪之果降到最低。尤其在大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今天,这更应该是犯罪学家的责任担当。
孙大午(大午集团监事长):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
【要点】著名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先生通过其亲身经历与思考,提出了恶法惩治好人,犯罪防控需先从立法层次开始,防控犯罪需从源头上防控,犯罪现象和趋势是有规律可循的,比如:国家垄断的地方就会出现大量的经济犯罪,“维稳”高压过大会导致大的群体性事件,很多恶性暴力性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是不公正、不公平或冤没处伸。“过度医疗”和医生违法收取回扣腐蚀着医院机体,而相信人性的免费医疗却能抑制腐败,大大降低医疗成本,普惠于民。
【发言内容】前法律中的“法”和“律”是有先后轻重之分的,“法在前、律在后”,“法”蕴含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道德和宗教因素,所代表的是人类的理性和人性,更关注公平和正义。而“律”经常就是君主或行政机关的命令而已。
一、恶法惩治好人
“恶法亦法”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恶法”惩治的是好人,当年中央电视台二台直播“孙大午案件”时,那位女检察官振振有词地说:“我们不是按道德办事,我们是按法律办事。不是说孙大午为人高尚就不能治罪,不能说孙大午做人正派就不能依法治罪。”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底线,无理制裁一个道德高尚的好人,这样的立法叫什么法! 即便在我国封建时代,还要讲究“以礼入法”,讲究“春秋断案”,朝廷设有“大理寺”受理冤案。这个“大理”的用词,也可见我国历史和传统都非常重视“理”对法的统领作用;而我们国家也曾多次强调过“以德治国”的重要性。
美国极为重视法律的内在理性和道德要求,一般认为美国是法律优先,其实在美国“理高于法”。在美国的陪审团恰恰是由买菜的老头、教书的先生或者商人等平民组成陪审团;凭借的是普通人的常识和理性、在上帝面前的良心和良知判断案件并投票决定(重罪的认定,有的州要求陪审团必须全体一致才能定罪)。法官只能解释和询问,并根据陪审团的决定来确定刑期。
英国王座法院的法官,曾经有一个古老的头衔“国王良心的保护者“The Protector of the King’s conscience”,这个称呼有历史渊源:从前对地方法院判决,百姓如果有冤情,国王良心将会不安。所以国王特别设立了王座法院的法官,可以直接受理冤案。
在我国的古代,任何百姓都可以“击鼓告状”,地方一把手必须立即亲自“升堂”问案;但现在普通百姓甚至很难见到一个县里的局长。我们国家难道没有出现过“有罪”是由个别法官说了算、涉及到“行政法规”就是政府个别官员说了算的情况吗?“法官”其实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审判员”。有人说,政府官员如果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才是最大的,而且社会影响也是最大的,官风影响民风。
二、犯罪防控需先从立法层次开始
从立法理论看:对于法人犯罪,中国的法人地位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请问机关法人哪个政府会犯罪?事业法人,哪个大学学校会犯罪?团体法人,政协他们会犯罪吗?但是企业法人犯罪,国有企业会犯罪吗?也不会,只有民营企业犯罪啊!这是立法上是大有问题的。当年大午集团611户村民借给我的款,是以孙大午的亲戚、朋友关系,战友关系,犯罪的主体是法人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但你罪名定的是大午集团法人犯罪,可是这611户都是大午集团的工人、养殖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很勉强地嫁接民营企业家。这些借款有一笔没有还上的吗?没有。
最好的就是慎杀轻法,减少罪孽,实际上我们越严刑峻法,越是把法网编制得更严密、更苛刻,犯罪率越高。我曾说:“企业家都在犯罪的路上,不是在监狱里,就是通往监狱的路上。”要防控必须要从源头上防,如果不知道来源在哪怎么防控!找到源头才能控,源头的水在污染,那下游都是污染的。
三、犯罪现象和犯罪趋势是有规律可循的
第一、国家垄断哪儿,哪儿就会出现经济犯罪。因为金融垄断,信息不透明,变成下面人们钻空子非法集资,一浮出水面就造成很大社会风险。第二、我们国家70%税收用于行政开支(用于维稳的费用有时超过军费),医疗、教育只有5%、3%;而某些高压性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造成大的群体性事件。第三、很多恶性、暴力性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是不公正、不公平,有冤没处说。“由冤生恨,由恨变仇,由仇成杀”,所以经常看到疯狂报复学校、残杀幼儿的报道,真令人发指,令人痛心!在我们这样一个几千年的文明古国,自古以来都极为罕见。比如,监狱出现体罚,导致有人出狱后报复社会和管教干部。这个问题的起因很多都是所谓的“不服从监管规定”,都是为了要“口供”,要办成“铁案”。第四、带有行业普遍特性的犯罪,比如说医疗行业的“过度医疗”和医生违法收取回扣问题。总之,对于人性要给一定宽松度,要有“容人”的心胸,舍得“试错”的成本。其实有些东西放开以后,人性并不会转向恶。这说明什么问题?人性是有贪婪、自私、小精明的一面,但是当你放开时恰恰会减少这种犯罪感。当我们把他管控起来的时候,越管越反差,他就逆着来,不偷也得偷,不抢也得抢,不想占也得占。
中国犯罪防控研讨的意义非常大,对国家可以起到建议、建言的作用。我愿意支持这个论坛开下去。
王辉(北京工业大学讲师):犯罪发生与犯罪防控
【要点】从负责财政补贴小企业政策的副局长受贿案、农村小学生寄宿呈现出的新问题,以及服刑人员附带民事赔偿未执行监狱不予减刑和假释的制度安排。分析制度既有抑制犯罪的一面,也产生犯罪的一面。思考政策和制度出台之前需要进行犯罪学的审查和预估。
【发言内容】我想从制度犯罪学的视角分析三件事情为切入点,用以说明犯罪的发生与犯罪防控的关系。
第一是县财政副局长的受贿案。此案与我的个人的经历有关,前一段时间我承接了一个刑事案子,一个县的财政局副局长因负责落实财政补贴小企业政策,涉及受贿和滥用职权被抓。中央的这项政策大概是在2006年开始的,到现在还在实施。应该说这个制度初衷是好的,为了淘汰过剩产能、环境保护、优化资源配置,各种报道也夸赞它的效果。但搜索案例库时发现,与此制度相关的刑事案件涉及200多件。犯罪形式一般表现为当地企业负责人虚构劳动人数,和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联合起来骗取补贴。这类案件涉及地域广,其中江苏、山东、河北、安徽等省市涉案比较多。从裁判年份来看,2013年开始,2017年最多,后面开始下降。我办理的这个案子涉及骗取900多万元。
为什么这些人要犯罪呢?如果我们不看人的因素,就看制度,有了这个制度就造成了这类犯罪,如果没有这个中央财政补贴制度,起码这部分人不会犯罪,这个制度为这部分人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值得探讨的是,一个制度的漏洞,我们在制定一个制度时怎样进行犯罪学视野的考察,起码要考虑相关的因素,还有制度配套与执行。我认为犯罪防控可能不是最核心的价值,但是在适当情况下也要考虑,涉及到制度出台时进行犯罪学相关领域的审查。
第二是农村小学生寄宿制度。这项制度有什么问题呢?北京的歌路营基金会对此做过调查,2015年发表了《农村住校生调查报告》指出:10年间全国撤掉了37万的学校,主要是农村的小学。寄宿人数达到了3276万。其中60%是留守儿童,小学的平均上学距离大概是5公里。1-2年级年龄很小的小学生占45%,比例非常高。1-2年级的低龄儿童住校可能会对其身心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调查表明:他们的身高比普通孩子矮6-10厘米,体重轻3-9公斤。47.3%的孩子有负面情绪,63.8%的孩子有孤独感,心理问题较多。宿舍环境(包括睡眠)、营养卫生等问题不少。2016年歌路营基金会又发表了第二个报告《农村寄宿制学校发展报告》,报告是在对两个省17000名学生调查基础上撰写的,调查对象是小学四五年级的学生。结论是孩子心理健康问题主要体现在高抑郁风险,很多孩子有抑郁特征。人际关系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校园霸凌。学业成绩方面主要体现为阅读水平下降,留级的人比较多。
我国都市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留守儿童,因缺少与父母的亲情互动,健康成长受到影响,近些年来他们的犯罪问题已凸显出来。虽然还没有相关数据表明农村小学寄宿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或成人犯罪有直接联系。但从传统的犯罪学的理论分析,寄宿制度会对孩子的心理、人格形成、健康发展会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增加他们未来犯罪的可能性。所以,我在思考当一种制度出台时,是否也需要进行犯罪预防的考察或审查呢。
第三是一些刑事司法制度也产生负面的刺激功能。例如,目前监狱执行的罚金支付与减刑假释相关联的制度。服刑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没有执行的话,监狱就不给减刑。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的两个司法解释对这项制度有一些规定,要求将罪犯民事、刑事、行政的财产支付义务与罪犯减刑假释挂钩,这对服刑人员是不是公平?有人富有人贫穷,穷人因为无法完成财产支付义务就不能减刑假释,而富人则不必担忧,这可能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影响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也需引起我们思考。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重视从制度方面分析犯罪问题。制度既能产生犯罪又能预防犯罪。我们的很多犯罪预防措施都是以制度的方式出台的,但是我们的很多犯罪产生又与制度相关联。制度犯罪学不仅要关注宏观的政策制度,也要关注中观和微观的制度,既看到制度抑制犯罪的一面,也要看到制度会产生犯罪的一面。
路琦(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研究
【要点】通过两个年度的样本调查,分五类群体、64个要素比较分析,得出家庭、学校、课外生活、不良行为、网络影响等五层面中的一些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产生了影响。
【发言内容】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曾于2013年、2014年就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进行过较大规模的调研,调查对象除未成年犯、成年犯、工读学校学生以外,还有普通中学生和大学生,2017年,延用此调研思路,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联合进行调研,对这五个群体的调研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其中,大学生、成年罪犯,用的是其对未成年时期情况的回忆数据。该研究从五个层面的64个具体因素进行了比较分析。
五类群体对比分析显示,(1)在家庭层面,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等群体比较,父母的文化程度低、在外地工作,12岁之前没有被自己的双亲同时照顾抚养的比例最高;家庭氛围和教育方式问题突出,来自温馨家庭的显著偏少,过分溺爱或存在家庭暴力等的显著偏多。湖南弑母案12岁少年的家庭就存在着类似的问题,父母在他刚出生六个月后就双双广州打工,把他交给爷爷、奶奶抚养,以后很少见到父母。(2)在学校层面,犯罪未成年人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普遍不好,在学校受歧视、遭受校园欺凌时求助意识不强,而多采用以暴制暴或忍气吞声的方式等。另外,知法犯法的问题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在回答“了解法律,也不清楚自己会不会犯罪”的问题上,未成年犯的比例虽低于成年犯和工读生,但显著高于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犯罪不犯罪不是一个简单的普法问题,还有一个对法律的敬畏态度问题。从2014年和2017年的调查对比看,因贫困被同学歧视的问题,2014年突出,2017年表现不明显。(3)在课外生活层面,未成年犯虽然依赖同伴,但除成年犯群体之外,相对其他群体,其对同伴关系表现出最不满意,似乎他们更缺少知心朋友。(4)在不良行为层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确实可以视为未成年人犯罪先兆。此外,对饮酒,若达不到酗酒的程度,则与犯罪行为没有关联性,反之则关联密切。(5)从网络层面讲,网吧的环境影响需引起关注,未成年犯上网吧的频率、时长的人数比例明显高于普通中学生和大学生等群体。而且上网时间多达6小时以上,无法控制上网冲动,网络依赖明显。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提出以下对策建议:在家庭层面,要完善《民法总则》《未保法》,强化监护责任;要加强家风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在学校层面,要加强价值观教育,要倡导推行良好的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家校共育机制;要发挥专门(工读)学校教育的特殊作用。在社会层面,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又要增强基层力量,构建完善以实体化协调办事机构为核心的,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六化"预防体系。
赵军(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暴恐犯罪的生成与本土治理——基于新疆地区概率样本的路径分析
【要点】实证调查表明:经济状况、就业就学、家庭生活、民族交往、干群关系、宗教文化等大量犯罪以外的因素,对新疆地区分裂、极端、暴恐倾向的滋生具有显著促成作用。大量内生性因素共同指向了新疆地区、维吾尔族的发展问题,需对症下药具体解决。
【发言内容】从美国的9.11恐怖袭击以后,反恐在全球范围逐渐建构了一整套话语体系,但在反恐全球化的语境之下,暴恐治理仍然具有很大的地区差异性。美国面临的恐怖袭击风险,与它的中东政策、全球战略有关;法国遭遇的问题与它的穆斯林移民的融入困境有关;我国的情况跟他们不一样,有一个新疆分裂的问题。源自东突势力在伊斯兰极端主义意识形态支撑下的民族分裂诉求,“民族分裂诉求”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关键变量,并脚踏实地的展开本土性研究。
定量检验的可靠性取决于样本的可靠性。我的团队以县为初级抽样单位(PSU),在维吾尔居民比例、地理区域两个维度上进行分层,采PPS法在全疆抽取8个县(区)20个社区作为终端调查点。最终形成有效问卷1206份。这是目前已知的这个领域第一份在南疆地区做出来的概率样本,样本至少有90%以上的把握代表南疆地区维吾尔族16岁-60岁的居民的现实状况。
简单地介绍一下调查的模型数据结果。(1)经济因素。我们可以看到所在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低会导致其分裂倾向增加,同时还会促成他的极端倾向,并通过这两种倾向最终促成暴恐倾向。但是个人的经济状况反倒与分裂、极端、暴恐倾向没有关系。这个数据和许多个案反映出的情况是一致的,并为我们展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暴恐治理的重要性,这个重要性比针对个人的“扶贫”要重要得多。
(2)生活状况。受访者在业、在学以及失业、失学与暴恐倾向、分裂倾向也有关系。婚恋状况,在婚还是单身状态,在暴恐倾向上也有不一样的表现。生活方式、宗教方面的保守倾向,比如对饮酒的态度越是持开放的,那么他的暴恐倾向就会越弱,反之暴恐倾向就会越强。
(3)影视文化。在南疆地区,很多人汉语水平低,更多是看维吾尔语的影视作品。调查看,看国语电影、电视越多,他的分裂倾向、极端倾向和暴恐倾向就会越弱。把这个变量替换成西方影视,同样也有相似的效果。也就是说,这里并不是他接受了汉族文化的洗礼,就抑制了分裂、极端、暴恐三大倾向,只要他更多接触到更具现代性的文化,就能抑制这种倾向。
(4)人际交往。更多地与汉族人交往可以抑制分裂倾向和暴恐倾向,但前提是这种交往不能是有利益冲突的“负向交往”。如果说汉族人在当地发展得很好,越来越富有,但维吾尔人获得的机会、资源越来越少,这个效果就可能是相反的。所以民族交往不是说一定效果就好,还要看交往是正向还是负向,所以比较复杂。干群关系也是一样的,维族干部和当地居民如果关系好,那么暴恐倾向就会变弱,否则就会变强。反而汉族干部和当地居民关系的好与坏跟这个没有太大关系。其中的具体机理我在文章里有具体分析。
关于数据,我再抽出来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与大家分享。
第一,我国暴恐倾向的促成有它特有的逻辑结构和作用机理。暴恐治理的综合方案必须围绕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这两个关键点展开。在我们国家,暴恐、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是挂钩的,这和美国、法国都不一样。在这个里面,分裂倾向和极端倾向作为两个重要的中介变量,它的作用非常强,这两个“牛鼻子”要抓住。在暴恐治理问题上,我们往往因重点不突出、实效性不强、成本过高,而难以落到实处,也难以持久维系。因此,要通过踏踏实实的经验研究把重点梳理出来,将治理工作做实。
第二,暴恐倾向的消弭有赖于一系列实质性促成因素的治理,必须超越以犯罪打击及治安防控为核心手段的通常应对思路。暴恐倾向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的R平方为0.386,这意味着模型中13个“原因变量”和两个“中介变量”,共计解释了新疆地区维吾尔居民暴恐倾向38.6%的方差,这在通常社会科学研究中是一个较高的数值。经济状况、就业就学、家庭生活、民族交往、干群关系、宗教文化等大量犯罪以外的因素,对新疆地区分裂、极端、暴恐倾向的滋生具有显著促成作用,这些促成因素的消弭无法直接通过犯罪打击的方式实现;同时,围绕这些因素的改善、干预、治理,也大大超出了传统的狭义犯罪防控的范畴。
第三,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治理途径不是“去伊斯兰化”,而是推动伊斯兰教的时代化与中国化,促成维吾尔穆斯林的现代化与世俗化。在几乎全体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受访者中,具有强烈分裂倾向的仅占3.5%,可能具有分裂倾向的占14.4%,82.1%的受访者完全没有分裂倾向;坚定赞同“异教徒”等极端观念的受访者只占4.1%,90.3%的受访者对极端思想持反对态度;96.9%的受访者反对暴力恐怖活动,只有3.1%的受访者(可能)具有暴恐倾向。通径模型表明,即便对于那些具有分裂、极端和暴恐倾向的维吾尔穆斯林,真正促成这些倾向的因素也不是伊斯兰信仰本身,而是鼓吹“圣战”的极端思想,保守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以及与现代多元文化的隔离。
第四,反恐、防恐、治恐的对策、手段和措施应遵循理性、科学、适度、法治、实效的原则,既反对法教条主义,也反对法虚无主义。以暴恐资讯为例,大家知道和暴恐资讯相关一些行为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将其犯罪化了,有人说这侵害了表达自由、言论自由。但通径模型数据表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在暴力恐怖主义犯罪促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就证明了传播这些思想对公共安全法益具有实质威胁,从而也证明了将这种以文字、图像、音视频为载体的恐怖主义“关联行为”,排除在言论自由范围之外的正当性。在此意义上,就要反对法教条主义,法律原则总会有例外。但是我们也不能搞法虚无主义。事实上,这些资讯需要让受众接触才会发挥实际的暴恐倾向促成作用,这就要求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做出适当的限制性解释,将单纯持有相关物品而没有宣扬意图或没有宣扬之虞者排除在犯罪圈外,以免不当扩大打击面,将没有实质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显著轻微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第五,解决中国现阶段暴恐问题的根本路径是促进新疆与中东部地区,南疆与北疆,维吾尔族与我国主体民族的平衡发展和充分发展。从模型中移除暴恐资讯变量后,以暴恐倾向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的R平方(0.386)仅仅下降了0.026。这意味着“境外渗透”的确是我国暴恐倾向促成的重要因素,但向新疆地区输入并传播相关资讯最多只能解释暴恐倾向2.6%的方差,其实际作用是有限的。相反,大量内生性因素作为整体在暴恐倾向促成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这些内生性因素共同指向了新疆地区、维吾尔族的发展问题。而促进该地区的总体发展又是一个系统工程。
孔一(浙江警官学院教授):“多进宫”累惯犯生命历程中犯罪变化
【要点】研究“生涯犯罪人”的发展过程,表现出社会资本(资源和机会)下降和专业犯罪资本上升,普遍存在社会排斥会使他们退缩、回避到“灰色地带”,或重新投入犯罪团伙中寻求新安全感。从自身角度分析,控制力弱也是再犯罪的重要原因。
【发言内容】近3年来,我着重研究一个基础的犯罪学问题——生涯犯罪人。所谓生涯犯罪人指那些以犯罪为生的人,对这些人来说,犯罪既是一种谋生手段也是一种生活方式。这类犯罪人具有“作案起数多,形成犯罪习惯,犯罪成为主要生活来源,犯罪持续时间跨度大,前科次数多”等特点。
2017年2月到2018年2月,我采用分层抽样(以监所为单位)和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了J省监狱在押的七次以上被国家严厉制裁(包括监狱服刑、社区矫正、劳动教养)的罪犯中的59名作为研究对象。除进行结构化深度访谈外,还收集了判决书、罪犯自传等资料,最后做了定性定量分析。
59名“多进宫”累惯犯平均犯罪生涯长度为19.7年,前科次数7到20次不等。从第一次犯罪开始持续犯罪,频繁出入监狱。作案起数均值为56起,犯罪频率有加快的趋势。具有特别迅速的累犯性,再犯时间间隔最短的不到1个月,最长的不过4年,再犯间隔均值为12.5个月。大都专事盗窃或兼从盗窃,有一定程度的犯罪专业化趋向。犯罪严重程度有着趋势上的升级。“多进宫”累惯犯对犯罪行为整体上持否定态度,但往往会认为自己犯罪是被迫无奈或是在“讨还公道”。概言之,“多进宫”累惯犯生命历程是持续走向犯罪,对犯罪活动的职业依赖和犯罪收益的生活依赖日益增强,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身份认同日益加深。
在犯罪生涯展开过程中,犯罪人的一般社会资本(资源和机会)下降,专业犯罪资本上升。生涯犯罪人之所以能够维持其犯罪生涯,是因为国家、社会和家庭把生涯犯罪人视为“危险的人”、“不可信任的人”和“令人绝望的人”,迫使他们退缩、逃避到了“灰色地带”。在与国家、社会和家人的互动过程中,犯罪人不断的自我否定、自我放逐,内心充满了与外部世界和内在另一个自我的矛盾和抗争。生涯犯罪人的生活道路趋向是持续走向犯罪。这是各种力量推拉的结果:推力有国家制裁和社会排斥,拉力有违法朋友拉拢、成瘾性物质诱惑和成瘾性习惯驱使。在不同的犯罪阶段,家人的影响是双向的:既有劝阻和挽救,又有推动、放弃和排斥。这些推、拉力能否最后把回归者再次推向犯罪,当然也又受制于刑释者的社会观和自控力。
黄石(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 治理话语中的犯罪控制
【要点】计划经济、经济转轨、当前新时期三个阶段中,在相同的犯罪治理的话语下,社会结构、组织架构,群众参与程度的差异与犯罪控制的关系。
【发言内容】犯罪学探索犯罪的规律,不仅仅要求我们关注犯罪发生深层的机理,还应该去考察整个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因此,梳理建国来的国家治理脉络可以帮助我们透视治理话语中的犯罪控制。
第一阶段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总体治理。总体治理的观念是犯罪惩治,认为犯罪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总体治理的要素,首先是计划经济,这种经济体制影响犯罪的生成。因为计划经济具有保守性,保持计划经济持续,必须不断地通过一种治理运动来维持封闭的系统,导致最后的结构是国家控制社会,传统社会的国家、士绅和民众三层结构,到革命年代结构层次变成国家(单位)与群众。单位体制导致总体性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一体化,生产生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