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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2019-03-02杨泽伟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9年6期
关键词:国际法倡议一带

杨泽伟

“一带一路”倡议自2013年提出以来,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一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货物贸易总量已经超过了6 万亿美元,对沿线国家的投资超过了900 亿美元,建成的境外经贸合作区达82个,为当地创造的工作岗位超过了24.4万个,开行的中欧班列达到1.3万列。另一方面,截至2019年3月底,中国与29 个国际组织以及125 个主权国家签署的有关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文件已经达到173 份。①参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人民日报》2019年4月23日,第7版。2016年11月,联合国193 个会员国协商一致通过决议,欢迎共建“一带一路”等经济合作倡议,呼吁国际社会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安全保障环境。特别是,2017年3月联合国安理会在有关“阿富汗形势”(the situation in Afghanistan)的第2344 号决议中首次载入了中国“一带一路”倡议。②See UN,S/RES/2344.可以说,“共建‘一带一路’正在成为中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①《2018国际十大新闻(寰宇·十大新闻)》,《人民日报》2018年12月29日,第3版。因此,探讨“一带一路”倡议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影响,阐释现代国际法对共建“一带一路”的保障作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一带一路”倡议在现代国际法上的性质定位

迄今,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5年3月28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2016年7月13日)、《中欧班列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2016年10月24日)、《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7年3月1日)、《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5月8日)、《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2017年5月10日)、《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2017年5月13日)、《“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2017年5月16日)、《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2017年5月16日)、《“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2017年6月20日)和《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1月11日)等有关“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文件。结合上述文件的内容,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一带一路”倡议是一种国际合作的新型态,也是全球治理的新平台和跨区域国际合作的新维度,因而在现代国际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一)国际合作的新型态

作为一种推动全球均衡、包容、可持续发展和人类共同繁荣的智慧设计,“一带一路”倡议无疑是一种国际合作的新型态。

1.“一带一路”倡议的目标是实现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

“一带一路”倡议符合中国和沿线国家的根本利益,它秉持“开放合作、和谐包容、市场运作和互利共赢”②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人民日报》2015年3月29日,第4版。的原则,其目标就是要加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经济政策的协调,推动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实行市场化运作,从而最终塑造、形成层次较高的区域合作新模式。

2.“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路径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

共建“一带一路”的路径是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双边、区域和多边国际合作机制。首先,双边对话是政策沟通的主要渠道,因而中国与有关国家不断强化双边机制作用,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合作领域,如投资、贸易、产能、人员交流以及互联互通等。其次,注重区域合作,通过举办各种区域性展会、博览会,如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发挥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纽带作用。①参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2017年 5月 10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10/c_1120951683.htm,2019年5月20日访问。最后,强化多边合作机制的作用,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平台。②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人民日报》2015年3月29日,第4版。

3.“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模式是一种多元开放的合作进程

虽然“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来的,但是“中国不打地缘博弈小算盘,不搞封闭排他小圈子,不做凌驾于人的强买强卖”③习近平:《开放共创繁荣 创新引领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8年4月11日,第3版。。因此,“一带一路”的建设模式是以目标协调、政策沟通为主;它坚持“开放合作”的共建原则,欢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参与,让共建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区域。④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人民日报》2015年3月29日,第4版。截至2017年12月,中国已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60 多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条约,50 多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50 多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60 多项双边民航协定,近30项双边银行监督谅解备忘录等。⑤参见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著:《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版,第17页。

综上可见,“一带一路”倡议是“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人民日报》2015年3月29日,第4版。。

(二)全球治理的新平台

1.“一带一路”倡议是全球治理的中国思想和中国方案

近年来,中国积极奉行多边主义,主动顺应全球化潮流,通过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东盟10+3、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集团等平台,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为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国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创设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全球各领域治理中建立全球伙伴关系网络,为解决众多全球性挑战给出了中国答案。可以说,“一带一路”倡议体现了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对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公平、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责任担当。⑦参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2017年 5月 10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10/c_1120951683.htm,2019年3月1日访问。

2.“一带一路”倡议创新了全球治理的架构和模式

众所周知,目前全球化进程面临新的挑战,全球治理机制的革新踯躅不前。“一带一路”倡议致力于打造全球治理新体系,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均可共同参与,追求互利共赢和优势互补,过程公开、透明、开放,支持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以实现“全球治理从‘西方治理’逐步向‘东西方共同治理’的转变”①何亚非:《中国外交推进全面开放新格局》,《参考消息》2018年11月19日,第12版。,从而促进全球和平合作与共同发展。此外,“一带一路”倡议超越了传统的“中心—边缘”的治理模式,采用以中国为发起方的“1+N 召集人模式”,并根据双方的意愿不断调整合作方式,以最终形成多边的平面化合作网络。②参见曾向红:《“一带一路”的地缘政治想象与地区合作》,《世界经济与政治》2016年第1期,第46-71页。

3.“一带一路”倡议已成为最受欢迎的全球公共产品

“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了人类共同发展,协调了“一带一路”地区乃至全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和需求;而且,“一带一路”倡议强调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不以邻为壑,不以意识形态为标准区分不同国家,因而成为了最为重要的全球治理平台之一。诚如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川岛真所指出的:“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之所以对从欧亚大陆到非洲再到太平洋的广大地区如此重要,原因之一是来自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支持和投资一直在大幅减少,而且往往伴随着与民主化和人权相关的难以承担的要求。非洲和亚太地区的基础设施需求非常大。发达国家、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的资金不足以满足这一需求。”③[日]川岛真:《真正的竞争在印太地区展开》,载“美国外交学者网站”(2018年12月24日),转引自《参考消息》2018年12月26日,第14版。

(三)跨区域国际合作的新维度

“一带一路”倡议在地域范围上超越了某一区域,贯穿了亚欧非大陆,涵盖了五大洲、连接了四大洋。首先,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畅通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其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最后,“一带一路”倡议的地域范围还在不断拓展,④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提出除海上既有通道建设外,要“积极推动共建经北冰洋连接欧洲的蓝色经济通道”。参见《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海洋局发布〈设想〉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有了中国方案》,《人民日报》2017年6月21日,第2版。2018年不但出现了经过北冰洋的“冰上丝绸之路”⑤2018年1月,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明确提出:“与各方共建‘冰上丝绸之路’,为促进北极地区互联互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合作机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北极政策》,《人民日报》2018年1月27日,第11版。,而且把拉美地区也纳入其中。巴拿马成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合作的首个拉美国家。①2018年12月,中国和巴拿马签署了一项有关海事领域的国际合作协议,以期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海上运输协议的框架内共同发展海上运输能力。参见埃菲社巴拿马城2018年12月3日电,转引自《参考消息》2018年12月5日,第1版。

“一带一路”倡议从制度层面也超越了单纯的区域经济合作安排,而着眼于跨区域国际合作。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国际经济合作包括了六大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即新亚欧大陆桥国际经济合作走廊、中蒙俄国际经济合作走廊、中国—中亚—西亚国际经济合作走廊、中国—中南半岛国际经济合作走廊、中巴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和孟中印缅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另一方面,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中,中国不仅与沿线国家签订了许多协议,②例如,2015年6月匈牙利与中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匈牙利成为首个与中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欧洲国家。2015年10月,韩国与中国也签署了《关于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以及欧亚倡议方面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这标志着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和韩国的“欧亚倡议”开始有机对接。而且注意在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深化同各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等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法律文件。③2016年4月,中国外交部长王毅与联合国亚太经社会执行秘书沙姆沙德·阿赫塔尔在北京签署了《中国外交部与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关于推进地区互联互通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意向书》,双方将共同规划推进互联互通和“一带一路”的具体行动,推进沿线各国政策对接和务实合作。该意向书系中国与国际组织签署的首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开启了联合国系统机构直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先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参见《中国外交部与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人民日报》2016年4月13日,第21版。

二、“一带一路”倡议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如上所述,作为现代国际法上的一种国际合作的新型态和全球治理的新平台,“一带一路”倡议将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增添了新的内容,而且深化了已有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1.“一带一路”倡议增添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变化的,如近代国际法中的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一直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④参见《“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主席声明》(2018年7月3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7/03/c_1123073746.htm,2019年3月1日访问。“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载入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相关的国际组织签署的173 份政府间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可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仅与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脉相承,而且逐渐获得了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因而成为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内容。

2.“一带一路”倡议深化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涵

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强调的是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以及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一带一路”倡议,既坚持和谐包容,尊重各国选择适合本国的发展模式,又注重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共生共荣。这无疑进一步丰富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涵。

3.“一带一路”倡议拓展了国际合作原则的具体形式

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国际合作原则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然而,“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开放包容的合作平台和各方共同打造的全球公共产品,在其推进和建设过程中,参与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弘扬“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跨越不同地域、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文明,既坚持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又坚持互利共赢、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因而进一步充实了国际合作原则的具体形式。

4.“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夯实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并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了“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了“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牵头组建了由32 名中外专家组成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设立,既借鉴了当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做法,又体现了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有利于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跨境商事纠纷。

(二)“一带一路”倡议孕育、催生了包容性国际法

“包容性”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提出的观念之一。①参见联合国:《我们民众:秘书长千年报告》,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ga/millennium/sg/report/sg.htm,2019年3月1日访问。2011年,中国国家领导人在博鳌亚洲论坛较为详细地阐释了“包容性发展”的概念。“一带一路”倡议将推动包容性国际法的产生。②参见李万强:《“一带一路”倡议与包容性国际法发展》,《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第8页。首先,坚持和谐包容是共建“一带一路”的原则。“一带一路”倡议倡导文明宽容,尊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各自选择本国的发展道路,注重强调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其次,“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全球治理的新平台,建设过程具有包容性,它欢迎国际社会各个国家和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参加,因而具有开放性。最后,共建“一带一路”的途径是原则性与灵活性兼备,它以目标协调为原则,采用富有弹性的方式方法。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起共同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不断完善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内容和方式。可见,“一带一路”倡议开启了“包容性全球化新时代规则和制度”①徐晏卓:《2017年“一带一路”倡议:成果与进展》,载张宇燕主编:《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201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77页。。

(三)“一带一路”倡议影响了外交关系法

根据外交关系法的规定,外交关系是指国与国之间正式维持的连续的对外关系。②参见[韩] 柳炳华:《国际法》(下卷),朴国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页。换言之,只有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才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然而,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中国较为重视城市和地区间合作的重要作用。因此,“一带一路”倡议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外交关系法的发展。例如,2018年10月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

此外,中国政府还注重在“一带一路”倡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发挥城市和省份的核心作用。中国沿线城市和地区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规划,并希望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大框架内开展国际合作。例如,湖南省建立了“一带一路”专项资金。

有鉴于此,一些欧美学者建议,欧洲国家应当对推进“一带一路”倡议采取务实态度,将发展城市和地区间合作作为与中国合作的关键……欧洲城市和地区应当在国家政府的协调之下,与中国的城市和地区共同推进一种更加新颖的合作关系。③参见[西] 伊格纳西奥·尼尼奥·佩雷斯:《中国对外行动中的“城市外交”新证据》,载“西班牙中国政策观察网站”(2019年1月23日),转引自《参考消息》2019年1月25日,第14版。

(四)“一带一路”倡议丰富了国际法实施方式

众所周知,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直接适用(并入)和间接适用(转化)。“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开放的全球治理的新平台,并没有简单地采用上述传统的并入或转化方式,而是既注重与国际组织发展项目的对接,也坚持与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双边对接,从而创新了国际法的实施方式。

1.“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组织发展项目的对接

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明确提出了17 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 个相关具体目标。④See UN,A/70/L.1.同年,非洲联盟为加快实现非洲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通过了《2063年议程》,把破解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人才不足作为优先突破口。有鉴于此,在2018年9月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中国重申了支持非洲国家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加强与非洲《2063年议程》的对接,加强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议程》与非洲发展战略的对接。①按照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通过的《北京行动计划》,中国将同非洲共同实施产业促进、设施联通、贸易便利、绿色发展、能力建设、健康卫生、人文交流、和平安全“八大行动”,其中每一项都与《2063年议程》紧密对接。此外,中国还与非洲联盟共同编制了《中非基础设施合作规划》,统筹推进非洲跨国跨区域合作项目。此外,中国还坚持“一带一路”倡议与其他的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对接,如欧盟“欧洲投资计划”、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亚太经合组织互联互通蓝图、亚欧互联互通合作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

2.“一带一路”倡议与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对接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结合本国国情,提出了形形色色的发展战略,如印度尼西亚“全球海洋支点”构想、老挝“变陆锁国为陆联国”、越南“两廊一圈”、韩国“欧亚倡议”、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巴基斯坦“愿景2025”、沙特阿拉伯“西部规划”、蒙古国“草原之路”、土耳其“中间走廊”倡议、波兰“负责任的发展战略”、塞尔维亚“再工业化”战略以及巴拿马“2030年国家物流战略”等。上述发展战略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中国愿意与上述国家一起努力,共同实施上述战略,从而实现共赢的目标。②参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2017年 5月 10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10/c_1120951683.htm,2019年3月1日访问。

(五)“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了国际过境运输制度的完善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③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人民日报》2015年3月29日,第4版。因此,“一带一路”倡议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国际过境运输制度的完善。

“一带一路”倡议一直把加强基础设施等“硬联通”作为合作的重点之一。“一带一路”倡议的主体框架包括了“六路”④“六路”是指铁路、公路、航运、航空、管道和空间综合信息网络,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主要内容。和“多港”⑤“多港”是指若干保障海上运输大通道安全畅通的合作港口,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一批重要港口和节点城市,进一步繁荣海上合作。。特别是2011年3月开始运行的中欧班列,按照“六统一”⑥“六统一”是指统一品牌标志、统一运输组织、统一全程价格、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经营团队和统一协调平台。的机制运行,是深化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载体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抓手。

“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了各国互联互通法规和体系的对接,增进了“软联通”。为了进一步促进国际过境运输便利化及其制度的完善,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15 个国家签署了包括《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关于沿亚洲公路网国际道路运输政府间协定》在内的16 个双多边运输便利化协定,启动了《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便利化措施,通过73个陆上口岸开通了356条国际道路运输线路;与“一带一路”沿线47个国家签署了38个双边和区域海运协定,与6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民航直航已通达45 个国家。①参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2017年 5月 10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10/c_1120951683.htm,2019年3月1日访问。此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加快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的意见》,鼓励“一带一路”参与方加强在签证、通关等领域的规则协调与合作,便利跨境人员与物资往来。

(六)“一带一路”倡议充实了国际发展援助制度

“一带一路”倡议赋予了“发展”新的含义。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是最大的政治,是国家利益的最高体现。对中国而言,“发展”更具有文明复兴的特殊意义。②参见刘鸿武:《非洲发展大势与中国的战略选择》,《国际问题研究》2013年第2期,第84页。

“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了较为独特的国际发展援助的形式。例如,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一部分,中国已经向非洲3000 多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资金,并向非洲多国政府提供了至少860亿美元的贷款;中国投资40亿美元建造吉布提至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的铁路,并在吉布提耗资35 亿美元开建非洲最大的自贸区。此外,中国还在赞比亚建造一座耗资5.48亿美元的水泥厂。正如学者所说,中国为非洲领导人提供的是独特的“菜单”:提供贷款、发展援助和基础设施融资;况且,中国还奉行不干涉内政原则。③参见[阿根廷]古斯塔沃·谢拉:《中国和俄罗斯争夺非洲资源》,载“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经济新闻网”(2019年1月27日),转引自《参考消息》2019年1月28日,第14版。

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发展援助,强调互利共赢。例如,非洲资源丰富、人口众多、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巨大,但经济落后,缺乏资金技术和发展经验。中国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各类优秀人才,各种设备和技术比较完备,拥有经济建设的成功经验,但也面临资源短缺、国内市场竞争激烈等问题。可见,中非双方在资源禀赋方面优势互补,共建“一带一路”能够实现互利共赢。一方面,非洲能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原料、市场和投资场所的后续保证;④See Andrew Scobell et al., At the Dawn of Belt and Road: China in the Developing World,https://www.rand.org/t/RR2273,visited on 1 January 2019.另一方面,非洲可以获得发展资金、技术和经验,并使其原料出口多元化,同时在开发自有资源的过程中增加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①参见贺文萍:《中国和非洲携手打造“命运共同体”》,《参考消息》2018年8月28日,第11版。

(七)“一带一路”倡议给全球治理增添了新内容

作为一种全球治理的新模式、新机制,“一带一路”倡议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推进的方式方法和具体规则方面,都给全球治理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

在理念方面,“一带一路”倡议传承了中国古代丝路精神,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核心理念,以把“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绿色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作为最终目标。

在方式方法上,首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断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共识。其次,注重顶层设计,确立了包括丝绸之路经济带三大走向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大走向在内的五大方向,以及包括“六廊”②“六廊”即前文所述六大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六路”“多国”和“多港”的主体框架。③参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2017年 5月 10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10/c_1120951683.htm,2019年3月1日访问。最后,共建“一带一路”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作为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

在具体规则方面,众所周知,标准问题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推动在标准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在借鉴、吸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包括基础设施、装备制造等方面的技术对接和标准的兼容统一,④参见《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1月11日),http://www.yidaiyilu.gov.cn/zchj/qwfb/43480.htm,2019年3月1日访问。以促进计量标准“一次测试、一张证书、全球互认”,推动认证认可和检验检疫“一个标准、一张证书、区域通行”。⑤参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2017年 5月 10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10/c_1120951683.htm,2019年3月1日访问。中国政府还先后发布了《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年)》《共同推动认证认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计量合作愿景和行动》等文件。上述实践,顺应了全球治理过程中为“高质量的基础设施编制国际标准”的发展趋势。⑥See Daniel Kliman & Abigail Grace,Power Play: Addressing China’s Belt and Road Strategy,https://www.cnas.org/publications/reports/power-play,visited on 21 September 2018.

三、现代国际法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保障作用

现代国际法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将发挥如下保障作用。

(一)现代国际法有助于预防和化解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的各种风险

“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周期较长、跨越地域范围广,易面临各种金融风险和政治风险。①See Michal Meidan & Luke Patey,The Challenges Facing China’s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http://china-trade-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The-Belt-and-Road-Initiative/The-Challenges-Facing-China-s-Belt-And-Road-Initiative/obor/en/1/1X000000/1X0A5U0I.htm,visited on 1 March 2019.现代国际法为防范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的各种风险提供了多种手段。

1.实然法

截至2016年底,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20 个国家有56 个正在建设的经贸合作区,累计投资超过185 亿美元。②参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2017年 5月 10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10/c_1120951683.htm,2019年3月1日访问。对于上述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防范。③参见杨泽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第166-168页。首先,利用世界银行于1985年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1988年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国际实践表明,在防范政治风险发生、调解解决纠纷和顺利实现代位求偿等理赔方面,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优势非常明显。④参见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34-645页。其次,重视已经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可以说,在保护与促进私人直接投资活动方面,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是迄今为止最为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律制度。⑤参见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57页。截至2016年12月,中国已与104 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⑥参见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我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一览表》,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Nocategory/201111/20111107819474.shtml,2019年3月1日访问。最后,使用已经设立的海外投资保险基金。2016年1月正式设立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第1期400亿元基金已经投向境外的“一带一路”项目,可以用来防范征收险、外汇险、战争与内乱险等各种政治风险。

2.应然法

一方面,应建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预防与处理机构,负责“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地区的风险评估、预防、协调和处置等工作。另一方面,应建立和完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风险预防法律体系。例如,根据现代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原则以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制定《中国公民境外保护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相关的国内立法,以成立中国私人安保公司防范人员安全风险。

(二)现代国际法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的各类争端

现代国际法为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的各类争端的预防和解决,提供了基本原则、争端解决机构和具体方法。

1.基本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既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强行法规则。因此,预防和解决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的各类争端,应当遵循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2.争端解决机构

当今国际社会有不少根据现代国际法设立的预防和解决各类国际争端的组织机构,如联合国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以及一些区域性国际司法机构。不言而喻,根据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产生的各类国际争端的性质,可以把不同类型的争端提交不同的争端解决机构予以解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8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并在深圳市和西安市分别设立了“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①参见漆彤:《“一带一路”国际经贸法律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21-122页。可以说,这体现了从诉讼、调解到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也是中国建立符合现代国际法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②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7月3日,江苏省贸促会商法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发生在江苏省某公司与伊朗某公司间已历时四年的农药质量纠纷。这是江苏省成功调解的首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实现了第一次启用专业调解员名册,第一次邀请案外人作为调解见证人出席会议,第一次与外国驻华领事馆联合调解和第一次尝试启动“仲调对接”机制。参见人民网:《江苏成功调解首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http://js.people.com.cn/n2/2018/0715/c360301-31815659.html,2019年3月1日访问。

3.具体方法

现代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是“和平的解决方法”,包括外交或政治的解决方法和法律的解决方法。前者如谈判、斡旋、调停、调解和国际调查,以及在联合国组织的指导下解决争端;后者如仲裁和司法解决。另一类是“武力或强制的解决方法”,包括战争和非战争武装行动、还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等。①See I.A.Shearer,Starke’s International Law 441-471(Buterworths 1994).因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已经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所以应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是国家的义务;至于以哪种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则由当事国协商选择。可见,解决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的各类争端的方法多种多样,既可以使用外交或政治的方法,也可以利用法律的方法。

(三)现代国际法为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国家利益的维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合作领域非常广泛,如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油气管道过境运输、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以及海上通道安全的维护等,都离不开现代国际法的保障作用。

以《能源宪章条约》为核心的国际能源法律制度,为油气管道过境运输的畅通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通过的《能源宪章条约》是一项多边能源合作条约,其内容涵盖了能源投资、能源过境运输、能源效率、能源环境和能源争端解决等方面。②参见白中红:《〈能源宪章条约〉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它与1999年《政府间跨国管道运输示范协议》、2003年《过境议定书(草案)》、2007年《东道国政府与项目投资者之间的跨国管道运输示范协议》以及2015年《国际能源宪章》共同构成了有关能源过境的国际法律制度。目前中国已成为最大的原油进口国,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了多项油气管道运输合作项目。因此,上述有关能源过境的国际法律制度,无疑将对保障跨越中国西北、东北和西南的油气管道过境运输的安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为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誉为“海洋宪章”(Constitution for Oceans)③T.B.Koh, A Constitution for the Oceans, in UN,The Law of the Sea:Official Tex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with Annexes and Index xxiii(New York 1983).。它不但对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是进行全球海洋治理、推动国际海洋合作的法律基础。因此,“一带一路”倡议中提出的构建蓝色伙伴关系无疑需要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支撑。特别是,国际社会正在制定“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采法典”④参见杨泽伟:《国际海底区域“开采法典”的制定与中国的应有立场》,《当代法学》2018年第2期,第26-34页。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立法动态,而且被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参见杨泽伟:《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173页。。这些正在呈现的新规范,不但与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密切相关,而且对正在加快海洋强国建设的中国而言也是特别重要的。

以国际海事组织为代表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相关立法,为海上通道安全的维护提供了制度保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所经过的南海、印度洋是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活动的高发区。因此,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国际合作、共同维护海上通道的安全,就显得特别重要。国际海事组织既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也是目前专门维护海上通道安全的国际性组织。国际海事组织自成立以来,就一直致力于维护海上通道安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定,①参见杨泽伟主编:《中国海上能源通道安全的法律保障》,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如1983年《危及船舶的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防范措施》、1985年《威胁船舶安全和船上乘客及船员保安的非法行为防范措施》、1986年《危及船上乘客和船员的非法行为防范措施》、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2年《〈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5年议定书》。上述国际法律文件是专门针对维护海上航行安全问题的,相比其他一般性的反恐公约更具有针对性,对维护海上能源通道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结论

(一)“一带一路”倡议顺应了21世纪国际合作发展的新趋势

长期以来,国际组织一直被认为是“国家间进行多边合作的一种法律形态”②梁西著、杨泽伟修订:《梁著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国际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国际关系的演进为基础的。俯瞰人类历史发展长河,我们就会发现国际组织的发展型态并不完全相同:从最初的民间交往到政府间会议,从19世纪初的欧洲协调到20世纪上半叶的国际联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走出的联合国到进入21世纪的二十国集团。然而,二十国集团以及之前的七国集团和之后的金砖国家集团,与传统的国际组织有很大的不同:它们都没有设立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传统国际组织的“三分结构”的机关。事实上,没有常设秘书处的二十国集团是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而生,形式较为松散,由最初的部长级论坛后来逐渐升格为元首级的全球经济治理磋商的多边机制。同样,“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一种国际合作的新型态和全球治理的新平台,其合作形式也灵活多样,富有弹性:采用“多元开放的合作进程,不刻意追求一致性”③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人民日报》2015年3月29日,第4版。;采取各国“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决策程序民主、透明,以“实现多元、自主、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合作”①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2017年 5月 10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10/c_1120951683.htm,2019年3月1日访问。。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带一路”倡议是国际合作发展新趋势的延续。

(二)“一带一路”倡议昭示了新一轮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变革进程

2018年9月,美国权威智库“新美国安全研究中心”(Center for a New America Security)亚太安全项目在其发布的《权力的游戏:应对中国“一带一路”战略》(Power Play:Addressing China’s Belt and Road Strategy)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旨在通过经济、政治和军事手段重塑和替代现行的国际秩序和国际治理体系。②See Daniel Kliman & Abigail Grace,Power Play: Addressing China’s Belt and Road Strategy,https://www.cnas.org/publications/reports/power-play,visited on 21 September 2018.虽然该报告言过其实、夸大其词,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带一路”倡议昭示了新一轮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变革进程。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体现了中国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责任担当。近年来,国际形势复杂多变,逆全球化趋势凸显,全球治理赤字加剧,各国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多,新兴经济体在全球治理主体中的地位正快速提升。有鉴于此,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式提出了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另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正逐渐从“区域性倡议”转变为“全球性倡议”。由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中国希望邀请所有志同道合的国家和地区参与到“一带一路”倡议中来。特别是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之后,中国抓住机遇向拉美和加勒比地区敞开了怀抱,“一带一路”倡议自然延伸到了拉美和加勒比地区。③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奥地利维也纳国际经济研究所制定了一项“欧洲丝绸之路”计划,将西欧的工业中心与东部人口众多但欠发达的地区连接起来。这一方案可以毫无疑问地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紧密结合。参见[奥]沃尔夫冈·许塞尔:《一条双向丝绸之路》,载“瑞士《新苏黎世报》网站”(2018年10月6日),转引自《参考消息》2018年10月9日,第14版。同时,中国于2015年12月主导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也由成立之初的57个成员发展到今天有93个国家和地区加盟。

(三)“一带一路”倡议是增强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有益尝试

首先,“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充实了全球治理思想的宝库,体现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正在实现从单向融入转为双向建构的互动、从“吸纳学习”到“合作互鉴”的升华;展示了中国正寻求从过去的“抓住机遇谋发展”转向“创造、分享机遇共发展”,有意愿、有能力提供更突出价值贡献的“高附加值”外交;说明了中国并非世界变局的被动承受方,而是其中的重要参与方,既是“因变量”,也是“自变量”;中国对国际议程不是被动接受,而是主动塑造;对国际分歧不是含糊其辞,而是拿出方案。

其次,“一带一路”倡议已成为最受欢迎的全球公共产品,也是目前前景最好的国际合作平台。例如,作为创新融资机制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旨在促进亚洲区域建设的互联互通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并且加强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合作。①See Andrew Scobell et al., At the Dawn of Belt and Road: China in the Developing World,https://www.rand.org/t/RR2273,visited on 1 January 2019.事实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既是规则制定者,也是规则遵循者,在多边发展融资领域创新的同时,还坚持现有最佳方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大部分项目是与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联合融资的。截至2018年5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参与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达26 个,涉及10 多个国家,贷款总额45 亿美元,覆盖交通、能源和可持续发展城市项目。此外,中国出资400 亿美元设立的丝路基金,通过以股权为主的多种方式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资金支持,其投资包括巴基斯坦卡洛特水电站、俄罗斯亚马尔液化天然气项目等。②参见傅梦孜:《“一带一路”五年历程波澜壮阔》,《光明日报》2018年6月24日,第8版。可见,“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贡献给世界的一份“全球公共财产”,有助于中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③参见《外媒:习近平访巴拿马布局“一带一路”》,载“巴拿马《明星报》网站”(2018年12月3日),转引自《参考消息》2018年12月5日,第2版。

最后,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是着眼于未来的全球多边规则与机制。毋庸讳言,“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年多来,比较注重“软机制”,与“一带一路”相关的法律文件的主要形式为倡议、声明和备忘录等,法律约束力不强。这种“软机制”是“一带一路”倡议包容性的体现,也有利于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初期扩大吸引力和参与度。然而,作为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一带一路”倡议要进一步被沿线国家广泛接受并获得全球范围的普遍认可,就必须解决合法性/正当性问题。因此,在未来时机成熟时,加强“硬机制”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探索建立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专业化、低门槛的“一带一路”合作组织,既有利于稳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合作的持续性,也有利于中国主导规则的形成。④有学者认为,2017年5月中国与阿根廷、俄罗斯等29 个参与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国家签署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标志着“一带一路”从一个中方倡议逐渐发展成为国际化的机制和议程,而中方的角色也从主场、主席和主持升级到主角、主动和主导。参见徐晏卓:《2017年“一带一路”倡议:成果与进展》,载张宇燕主编:《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201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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