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之特殊保护
2019-03-02郭琪宁
郭琪宁
(430200 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 武汉)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指的是不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享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多种权利。受国家、学校以及家庭的尊重。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区别于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民法对于未成年人有着特殊的权益保护。对此本文对于民法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进行以下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参考。
一、研究的意义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有着明显区别,无论是在身体、心理素质上都与成年人不一样。想法、行动易受外在因素影响。未成年人的思维活跃,但是思想单纯。对于外在的事务接受能力强,但是明辨是非善恶能力差,这些因素都要我们对未成年人进行更多的关注以及照顾。我们的政府为此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多样举措对其进行保护,其中,民法对于未成年人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使其可以受到保护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希望。只有未成年人健康、快乐的成长才可以使我们的祖国更加强盛。有句话说的很对“少年强则国家强”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民法对其特殊保护也是必然现象。
二、特殊保护的可行性
未成年人的权益常常受到多种侵害,面对突发问题的自救能力远不及成年人。不能使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安全。在当代社会,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给予保护。通过立法与法律修改建立不同法律制度,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成长。未成年人对危险防范意识不高,会受到一些伤害。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要加以法律支持。
三、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赔偿受限
未成年人不如成年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高,自身防护能力差。面对危险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在我国,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得到的经济补偿并不容易。比如,一个四岁小男孩跟随爷爷去乡下看亲戚,孩子在院子周围玩耍,被邻居家散养的公鸡咬坏了眼睛。需要做手术,要医疗费。孩子的父母到法院去状告邻居家的鸡伤害孩子眼睛,希望得到精神赔偿以及医疗费。法院的判决是邻居承担大部分,家长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承担一小部分。但是再审的时候,法院则是改为孩子家长承担全部责任,没有监护好自己孩子,使其受到危险。我们总说要保护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的权益,但是事件发生之后。孩子家长上诉难,不容易得到赔偿。孩子太小,监护人负责,并不如成年人得到赔偿多。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伤害,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这也不符合我们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四、优化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一)进行合理对错划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行为进行了约束,但是未成年人从出生的婴孩到不满18周岁的少年都属于这个范畴之内。一个15、16岁的青年对于危险已经有了一些认识,也有自己的防范能力。虽说青少年防范能力弱,但是年龄稍大一点的青少年还有可以区分危险以及对错的。但是一些5、6岁的未成年人则完全不一样。对于外在的事务以及危险基本不能辨别,年龄太小,不能区分多数的善恶。对这一部分的未成年可以与年龄大的区别开,分别对其行为与群益进行规范。
(二)明辨监护不力范围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多数是直系亲属,像父母以及亲人。法律上对未成年人的规范不如对父母的规范多。未成年人出现问题会第一时间找到监护人。所以作为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安全作出保障。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到外界伤害。但是,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完全保护只是一种理想的设定,并不能完全实现。监护人有其自己的工作,不能时时掌握未成年人的全部动态。未成年人思想、行为极易被外界所影响,也易被外界所伤害。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履行自身责任,但是因为自身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在有情况出现时,法律部门要针对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责任划分,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像是监护人是否尽到自身义务,如果尽到义务发生情况则要追其原因。保护未成年人的切身权益不被侵害,使其健康成长。
(三)加强监护制度的完善
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要对监护制度细化,对现有的监护制度进行完善。像是可以在监护制度上加入一些可行性的操作。使监护制度更加准确,不使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利。还可以建立专业的儿童保护场所,对监护人以及来自社会的压力与危险进行监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检查人员要及时对各个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场所进行抽查与监督,保证未成年人不受伤害,督促相关责任人。
五、结束语
文章上述所讲,我们的民法虽然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方面不足之处,可以进行多方面的制度优化,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使这一部分特殊群体可以真正的受法律所保护,帮助其更好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