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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摩托车《公告》管理技术内容与申报流程变化及要求

2019-02-28李志锐

小型内燃机与车辆技术 2019年6期
关键词:惯量公告摩托车

李 钢 孙 越 李志锐

(1-天津大学内燃机研究所 天津 300072 2-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引言

随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磁兼容性和摩托车排放、制动等新版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和《公告》产品审查流程的变化,2018 年摩托车《公告》管理在技术内容与申报流程上均有了较大的变化。这些技术内容的变化对于提升摩托车产品品质、促进产品在安全环保水平上的提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管理形式上明确了产品准入申报的责任主体,取消了检测方案审查环节,这种变化进一步理顺了申报流程,缩短了产品的申报周期,加快了新品上市的节奏。

1 《公告》管理内容的变化

摩托车产品2018 年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有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GB 20074-201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2]、GB 34660-2017《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3]、GB 14622-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4]、GB 18176-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5]、GB 20073-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6]和GB/T 24157-201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续驶里程及残电指示试验方法》[7]。对此,公告管理相应变化情况如下:

1.1 GB 7258-2017、GB 20074-2017 和GB 34660-2017

1)《公告》管理要求:自2018 年1 月1 日起,发布公告的摩托车产品“安全运行强制性项目”应满足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要求;“外部凸出物”应满足GB 20074-201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标准的要求。自2018 年1月1 日起,摩托车产品可按GB 34660-2017《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电磁兼容性”项目的检验;自标准规定之日起,发布公告的摩托车产品“电磁兼容性”应满足GB 34660-2017《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2)检验项目:检测项目中“安全运行强制性项目”和“外部凸出物”的检验标准分别升级为GB 7258-2017 和GB 20074-2017;另外增加“电磁兼容性”项目的检验及依据标准GB 34660-2017,因该标准有2 年过渡期,因此过渡期内该项目不强制要求企业申报的产品满足该标准的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做该项目的检验。

3)《公告》参数:因GB 7258-2017 在摩托车类别中增加了“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最多乘坐2 人(包括驾驶人)的摩托车。”即倒三轮摩托车,因此公告参数中相应地增加了“前轮距”的参数。

4)同一型式判定条件:目前无变化。

1.2 GB 14622-2016 和GB 18176-2016

1)《公告》管理要求:

a)申报国四车型公告时,应使用新的产品型号,与国三车型加以区分。由于新标准中对技术路线已有规定,国四车型不再单独给出推荐技术方案,以标准要求为准。

b)申报国四车型公告时,使用按照国四排放标准修订后的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检验项目表、技术参数表、检验报告格式等文件。

c)自2018 年5 月1 日起停止国三产品申报,仅受理国四产品申报。2018 年7 月1 日后不再发布国三车型公告。

d)自2019 年7 月1 日起所有国三产品完成产品升级切换,撤销所有国三产品公告,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产品均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

2)检验项目:检测项目中删除“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法)”及依据标准“GB14621-2011”、删除“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I 型)”、“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Ⅲ型)”和“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Ⅴ型)”及依据标准“GB14622-2007”、删除“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I 型)”、“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Ⅲ型)”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Ⅴ型)”及依据标准“GB18176-2007”、删除“燃油蒸发污染物”及依据标准“GB20998-2007”,增加“摩托车排放污染物(Ⅰ-Ⅴ型试验)和OBD 试验”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污染物(Ⅰ-Ⅴ型试验)和OBD试验”,增加相应检验标准GB 14622-2016 和GB 18176-2016。

3)备案参数:变化情况如表1 所示。

表1 备案参数变化情况

4)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国四标准升级后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变化后具体为:

a)Ⅱ型试验(双怠速试验或自由加速烟度试验)

●车辆(子)类别相同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生产企业;

气缸数与排列型式;

气缸工作容积(±2%);

气门数目及控制(可变气门正时);

燃料类型;

燃料系统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燃料供给系统(进气歧管(单点/多点)、直接喷射、共轨系统等);

油泵排量或特性曲线;

喷射(油)器开启压力或特性曲线;

调速器减油转速/怠速转速(仅对柴油车)。

冷却系统类型;

燃烧过程;

进气系统及进气控制;

ECU 生产企业、型号。

●污染物控制系统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催化转化器

催化转化器生产企业、型号;

催化转化器类型及催化反应作用原理(氧化,三元,……);

催化转化器数目及结构;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载体体积±15%);

贵金属含量(相同或更多);

贵金属比例(±15%);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空气喷射装置类型(空气脉动,空气泵,…);

氧传感器制造企业、类型、原理和作用;

废气再循环装置(EGR)制造企业、类型、工作原理、最大EGR 率(±5%);

冷起动/辅助起动装置制造企业、类型、工作原理、工作时间和/或工作循环;

颗粒捕集器制造企业、类型、数量及结构、尺寸(滤芯体积±10%)、工作原理、有效表面(仅对柴油车);

再生系统制造企业、类型、工作原理(仅对柴油车);

选择性催化转换系统(SCR)制造企业、类型、工作原理(仅对柴油车);

稀燃氮氧化物捕集/吸收器制造企业、类型、工作原理(仅对柴油车)。

b)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车辆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对应当量惯量或相邻的较高(低)二级的当量惯量;

●总传动比(±8%);

●车辆(子)类别、发动机及污染物控制系统参数满足a)条款要求。

c)Ⅴ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车辆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对应当量惯量或相邻的较高(低)二级的当量惯量;

●总传动比(±8%);

●车辆(子)类别、发动机及污染物控制系统参数满足a)条款要求。

d)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车辆类别相同;

●曲轴箱通风系统类型相同;

●曲轴箱通风系统工作原理相同。

e)Ⅳ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车辆(子)类别相同;

●控制系统类型相同;

●控制系统工作原理相同;

●燃料-空气计量的基本原理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标称容积差应在±10%以内;液体燃料软管的材料相同,横截面积和长度相近(±20%以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相同;

●贮存燃油蒸气的方法相同,如活性炭罐的形状和容积、贮存介质、空气滤清器(如果用于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脱附贮存蒸气的方法(如:空气流量,运转循环中的脱附容积)相同;

●燃油计量系统的密封和通气方式相同。

f)车载诊断(OBD)系统

●车辆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对应当量惯量或相邻的较高(低)二级的当量惯量;

●总传动比(±8%);

●车辆(子)类别、发动机特性参数满足第5.2.1条款要求(其中气缸工作容积(±30%));

●ECU 生产企业、型号相同;

●空气喷射装置类型(是否为电控)相同;

●氧传感器制造企业、类型、原理和作用相同;

●冷起动/辅助起动装置制造企业、类型、工作原理、工作时间和/或工作循环相同;

●功能性监测、故障监测和故障指示的方法相同。

1.3 GB20073-2018和GB/T24157-2017

1)《公告》管理要求

a)自2018 年7 月1 日起,新发布《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应满足GB/T 24157-201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续驶里程及残电指示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b)自2018 年7 月1 日起,新发布《公告》的摩托车产品应满足GB 20073-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自2019年7 月1 日起,所有《公告》内的摩托车产品均应满足GB 20073-2018 的要求;其中对于标准的4.3.2 条款,自2019 年7 月1 日起,新发布《公告》的两轮摩托车产品应满足,自2020 年7 月1 日起,所有《公告》内的两轮摩托车均应满足。

2)检验项目:“制动性能”的标准号改为GB20073-2018,“能量消耗率与续驶里程”名称改为“电动摩托车续驶里程、能量消耗率和残电指示”,标准号改为GB/T 24157-2017。

3)公告参数和备案参数

a)公告参数中“电动摩托车能量消耗率”改为“电动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工况法/等速法)”;

b)备案参数中“续驶里程”改为“续驶里程(工况法/等速法)”;

c)备案参数中增加“标称剩余电量警示里程R(km)/剩余电量警示裕度M(%)”参数;

d)备案参数中“制动器生产企业(驻车)”改为“摩擦衬片生产企业(前轮)”、“制动器型号(驻车)”改为“摩擦衬片型号(前轮)”、“制动器生产企业(应急)”改为“摩擦衬片生产企业(后轮)”、“制动器型号(应急)”改为“摩擦衬片型号(后轮)”;

4)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增加了“摩擦衬片生产企业、型号”应相同。

2 申报流程上的变化

为贯彻“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装〔2015〕492 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摩托车《公告》申报及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摩托车产品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具体情况为:

1)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查环节。在申报新产品、变更扩展等产品准入时,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只在受理阶段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错误等。不再进行试验方案的审查,受理阶段资料审查资料无误后任务直接下达给检测机构。

2)新增检测机构“申请退回”功能。企业是产品准入申报的责任主体,取消检测方案审查环节后,产品检测方案由企业自行确定,并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如果发现企业申报车型、检验样品、试验方案等不符合《公告》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停止试验并通知企业调整。对有重大问题的产品,检测机构可拒绝接受企业委托,直接向装备中心申请将委托检测的产品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3 结束语

以上为2018 年摩托车《公告》管理在技术内容与管理形式的主要变化情况。为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明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对不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分别实施准入许可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又组织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以上文件修订实施后必将会促进机动车辆行业更好地发展,也必将对车辆的《公告》管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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