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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省中学校长的发展路径

2019-02-26苏建祥蔡光悦欧咏梅

湖南教育·A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中学校长办学校长

苏建祥 蔡光悦 欧咏梅

2013年2月,教育部印发了我国教育历史上第一个中小学校长专业标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以下简称《校长专业标准》),从校长基本理念、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三部分对建设中小学校长队伍作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发展正式纳入国家教育制度范畴。2015年1月,《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出台,进一步就普通高中建设高素质校长队伍提出了专业要求。然而,新时期背景下,我省中学校长也面临着非教学性活动过多、学校自主办学空间狭小、规划学校发展的能力不足、团队引领力缺失等困境。如何突破困境实现自身发展,这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个人层面:中学校长发展的内生力量

1.加强理论修养以明确校长专业身份。

一位优秀的中学校长既要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又要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同时又要在职业角色上明确其身份。中学校长有着丰富的实践智慧,他们在教学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实践知识,对教学、管理和学生有自己最真实、最直接的理解,这些是他们经验性、反思性的知识,具有个人性、情境性和默会性的特点,却缺乏普适性。加强中学校长的理论修养,包括教育基本理论以及教育心理学知识,能帮助中学校长为实践性知识找到“安身立命”的场所,促进他们将个人实践性感悟与理论有机结合,帮助他们完成从实践性知识到理论性知识的内在迁移,提高其专业理论素养,为校长引领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科学理论根基。良好的专业理论素养同时有利于中学校长树立专业信念和专业自信,进一步提高中学校长的专业认同感。只有建构起中学校长的专业信念,才可能有负责任的自主行动和不断成长的内在动力。

2.提高自身科研能力,向研究型校长转变。

提高校长的研究能力是提高校长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培养名校长、教育家型校长的必经之路。多数校长开展教科研的主要目的是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自己的工作业绩和评职称等;只有少数校长主要是为了解决教育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湖湘初中校长的研究能力培养,一方面加强对校长的研究方法、研究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另一方面通过课题研究和专家引领促进校长的研究能力发展。校长个人也要重视研究能力的提升,改变对教科研的传统认识,将其作为自身发展的重要内容,增加对教科研的内在需求,加强对科研方法的学习,力争成为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专家。

二、制度层面:中学校长发展的活力源泉

1.积极推进管办评分离制度,减少校长行政事务。

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明确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遵循法定职权与程序,依法管理和服务学校,回归教育举办者和管理者角色,把教育办学者的身份交还给学校,归还给校长。同时,赋予学校和校长在干部和教师聘任调配等方面的用人权,扩大学校在教育成果、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方面的评价权,在绩效工资、优秀教师激励等方面的分配权,在内部机构设立、课程设置、教育质量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权。充分尊重校长的办学自主权,给校长松绑减负,减少行政干预,放手让校长依法自主办校。支持校长从本校师生实际出发,遵循教育自身规律,按照自己的办学思路来自主创新,让校长的教育智慧、教育思想和全面履职能力有自由施展和自主发展的时空,鼓励校长自主的专业追求。通过教育督导、教育质量监测、师生家长对校长办学满意度调查、校内民主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校长办学自主权有效运行情况的监管,提升学校教育质量。落实校长办学自主权,鼓励校长专业追求。

2.搭建政策平台以共同发展学校。

任何事物的推动,既需要内驱力,也需要外部助力。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为中学校长的专业成长搭建政策平台,做好地方学校与名校合作交流的牵线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好当地的高校资源,与高校建立起合作关系。让大学研究者走进真实的中学教育现场,亲历教育发生的过程,并以实践变革合作者的身份参与到中学的教育变革之中;他们与中学校长一起,观察教育现象,梳理教育问题,分析問题成因,改进教育实践。同时,中学校长教育者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与开展项目研究等方式,以参与者的身份参加到由大学教师主持的课题研究中,在研究过程中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3.健全中学校长教育培训体系。

从我省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中学校长的培训已经有“未来教育家”“国培计划”等项目,促进了校长队伍的建设与发展。但目前培训项目的发展不是很完善:第一,扩大覆盖面。建立中学校长培训制度,增加培训经费,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每个学校的校长都有外出进修和学习的机会,这种外出包括省、市、县三个层面。第二,改革中学校长培训模式。包括培训的内容、方法、手段等,根据不同层次中学的实际需求,分层分类进行培训。从目前参训的校长反馈来看,他们认为,名校的办学思路与做法非常值得学习,但在实践中他们更倾向于跟同层次学校进行交流,因为学校性质、情况相近,办学经验借鉴意义更加符合自身实际。如把中学分成城区中学、农村中学和九年一贯制中学等进行分类培训,同时,也可以尝试采取“顶岗置换、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网络研修”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更新中学校长的管理观念和知识结构。其中“顶岗置换”打破校际之间的隔离,充分利用学校之间的教育资源,服务、引领基础教育,积极开展与其他兄弟学校的合作交流。第三,丰富研修课程种类。目前在研修网站中已有部分跟中学校长有关的课程,但种类上不够丰富。从工作坊校长的反馈来看,他们既希望有与校长专业发展有关的理论课程,补强理论知识方面的不足;也希望有实践类的课程,更多偏向于学校管理案例学习。

4.建立“导师跟学制”,学习实践性与理论性知识。

通过自主读书、参加在职培训等形式可以充实校长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性知识,这种自主性的研习与摸索可以充实部分基础的理论与实践性知识,但距离专业性体系还有一定差距。同时,仅仅靠自身的摸索有时候会走很多弯路甚至是错路。在工作实践层面采用“导师跟学制”,年轻校长配对名校长、名专家的方式,如此既可以发挥专家学者和资深校长、知名校长、专家校长的专业引领作用,也可以加快年轻校长以及落后地区中学校长的专业化发展。当然,提高校长的专业化进程光靠知名校长或只靠专家学者也是不全面的,因为一线的校长虽然积累了丰富的教育领导和管理经验,但往往比较缺乏理论厚度,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专业理论的支撑和专家学者的指导。所以导师应该由专家学者和一线优秀校长共同组成。导师可由上级行政部门根据校长的客观情况指定;在当地校长专业组织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也可委托校长专业组织在科学分析该校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指定。学习者要在这一阶段中不断探索并加强与导师的交流与对话,在实践研究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

三、法律层面:中学校长发展的根本保障

1.促进《学校法》的立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义务教育法》(1986年)、《教育法》(1995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教师法》(1993年)。此外,还有与此相配套的一些行政法规,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当前教育法律体系。从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国家与教育者及受教育者的关系、国家与各级各类学校关系的法律体系还是比较健全的,而调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学校与教育者、学校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方面则显得有些欠缺。所以以学校为主体的相关法律的出台不仅是完善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客观要求,是教育实践领域的强烈呼唤,也是顺应时势的必然选择。从2008年开始就有陈恩伦等学者在论证与呼吁制定《学校法》。陈恩伦认为制定《学校法》是落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也是完善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2011年,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朱永新呼吁,制定《学校法》势在必行,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对于公办中小学校而言,虽然都被赋予了“办学主体”的地位,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距离真正的“办学主体”还有差距。若要保障中小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其首要任务就是要阐明学校有哪些自主权,也即明确学校的“权力清单”,具体到学校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各项事务的管理,哪些可以自主决定、哪些不能自主决定,要有着清晰的界定。

2.推进地方性立法,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省份、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存在着显著差异。在国家层面的有关立法尚未出台之前,可以推进地方性的立法工作、充分调动各个地方的积极性,以省、市人大审议通过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或由地方政府审议通过有关的“行政规章”,从而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近两年来,我国已有一些地区在学校的地方性立法工作上,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如2017年2月青岛市实行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从其内容来看,该管理办法对规章建设、人事选聘、财务管理、内部民主机制运行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学校权力方面,规定了例如“自主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等,给予了学校一定的自主权。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凡不履行此办法的行政机关和中小学校,均要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管理办法虽没有达到很详细的“權力清单”程度,但在保障中小学办学自主权以及理清学校责任方面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宁远县第八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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