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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信息进村入户现状及对策探析

2019-02-24严东伟

云南农业 2019年3期
关键词:益农信息员进村

严东伟

(云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与宣传中心,云南昆明 650224)

一、现状

信息进村入户作为中央和国务院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基础工程的一项标志性工作自201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已推广5年时间,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的实施意见》明确其定位包括政务、民类、商类服务为一体的农业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其运行机制为“政府+运营商+服务商”,采用“民建公补、公管民营”的方式,重点建设好益农信息社,构建部省共建、省级统筹、县为主体、村为基础、社会参与、合作共赢的监管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其总目标为至2020年信息进村入户基本覆盖全国所有行政村,信息精准到户。

云南省2015年启动信息进村入户工作,经2016—2017年分别在红塔区、宾川县、麒麟区、石林县和弥勒县5个试点县成功运行的基础上,联合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点、农业技术推广单位、通信运营商乡村营业站点,逐步建立了覆盖全省行政村的“益农信息社”,2018年,被农业部列为全国第二批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省。截至目前,全省已建设完成4322个“益农信息社”,行政村覆盖率超过30%;村级信息员累计培训数量42 246人次,平台累积上报信息814万条,依托益农信息社或平台的便民服务累计34.13万人,依托益农信息社或平台便民服务的累计金额1.3亿元,依托益农信息社或平台的电子商务累计成交额1236.7万元,形成了包括57个县(区)的1805名信息员、472名村官和400名专家的“三农”信息服务团队,同时完成了运营商的招标引入工作,基本形成了运行框架,基本具有了向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和培训体验服务等“四类”服务的能力。

二、存在问题

实施五年来,云南省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深层次、结构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定位和运行机制有冲突

平台的宗旨是为农户提供农业农村公益信息服务,但运行机制倡导的是“政府+运营商+服务商”的形式,这种运行机制极易造成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混合运行,导致所有权含混不清,运营主体不明,责任极易缺失,与当前提倡的打造“服务型和监管型”政府发展理念不符,同时也制约了平台运营商的生存发展能力和效益空间。

(二)益农社可持续运营能力差

益农社作为服务商需要有一定的收益模式来维持日常运营,但现状是绝大多数已成立的益农社均缺乏有效的盈利收益模式,实现持续运营较为困难。纯公益性的硬件投入只能支持初期的开办,后期面临因缺少“造血”机制而无法正常运行的困境。

(三)信息员缺乏明确的运营管理模式

益农社的核心农村信息员身份多样化,现有的农村信息员涵盖了村官、村干部、农技员、电商业主、小商贩等人员,无法形成统一固定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导致农村信息员收益模式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益农社的可持续性发展。

(四)智能设备占用率和网络使用率低

老人、儿童、妇女是现代农村的常住人口,特别是在贫困县和少数民族地区,智能手机普及率和应用率相对较低,中青年外出务工率较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空心化”形势仍在加剧。

(五)内容繁杂、缺少良好的用户体验

无论是电脑网页还是手机APP软件,因定位涉及服务内容过多,形式单一,对现有农村常驻人口吸引力低,用户体验不好。

三、发展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当前我省农村发展情况和实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优化顶层设计,厘清运行模式

要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着力探索“政府引导、政府购买、政府监管、运营商主导、服务商受益”的三盈模式,按信息的公益性和信息的潜在价值性严格区分操作主体,公益性信息由省、州、县、村镇的政府或事业单位为责任主体进行收集、整理、发布,逐级落实操作人员和责任,建立健全完整的运作规范和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要求,制定信息收集分类、发布细则,确实承担起公益信息服务于农户的责任。运营商和服务商主导平台运行,接受属地政府的监管和指导,制定合理的盈利模式,确保平台的可持续运行。

(二)强化“两个体系”建设,切实履行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重视信息在农业农村和扶贫攻坚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前瞻性,要筑牢信息就是服务的意识,加强“两个体系”(即全省信息人员培育体系和全省信息采编发布体系)建设,在信息人才体系建设上各级相关政府单位要坚决做到“四个有”,即有岗、有人、有责、有经费,加强信息人员的培养与从业人员的持续不间断培训,按国家《统计法》规范和要求获得相关数据,从根本上保证数据信息的合法性、可靠性,切实承担起公益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和发布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在全省信息采编体系建设上要进一步细化进村入户所需公益信息的分类及定义,明确公益信息的范围与过界,明确公益信息采集手段与方法,明确信息采集、分类、整理、分布、监管的一揽子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逐步出台一系列全省性的公益信息采集、分类和整理、发布、监管操作规范,确保所采信息的时效性、有用性、持续性和可挖掘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产生垃圾信息,提高信息有效性。

(三)立足基层服务,兼顾公益和效益

运营商要根据竞争性谈判达成的条款,厘清与基层服务商—益农合作社和村级信息员的关系,明确益农合作社的盈利模式和农村信息员的激励机制,兼顾平台的公益性和效益性,实现平台可持续发展。省级承担公益信息采集的单位要按竞争性谈判达成的条款,按平台公益信息所占板块的比例和每年所发布信息条目和数量给予运营商适当补贴,确保运营商的可持续营运和发展。

(四)探索新模式,推动政府管理变革

在保证取得一定经营效益的前提下,平台运营商要积极探索将公益性信息逐步转由平台商全面操作运行的模式,逐步接管公益性的信息采集、整理、分类、发布工作,各级公益性信息责任单位将转型为监管模式,推动政府职能向监管方向转变。

(五)关注新型主体,提升服务水平

进一步聚焦农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发展, 使之成为信息进村入户的载体,有力地推动信息双向流动,获取具有代表性的产业数据信息。创新公益信息发布方式,增加更多可视化和具有当地特色的项目,提升用户粘度,使信息真正成为村民的“千里眼和顺风耳”。

(六)探索“一县一策”方式,分步推进实施

我省各州(市)、县农村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应根据不同县情和社会发展情况,推行“一县一策”,优化政策实施环境,分阶段分步实施。现在已获准进行整州推进的8个州(市)市应针对县情提出更为切合实际的操作方案,确保信息进村入户生根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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