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晚期英国贵族内部关系的分化
2019-02-24陈倩晗
陈倩晗
(中国人民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2)
中世纪晚期的英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贵族集团内部盛行扈从制和庇护制,从而使得贵族等级发生了分化,部分贵族的势力更加强大,他们拥有大片跨州连郡的土地和庄园,政治地位十分显赫,被称为“超级臣属”。这些大贵族通过领主会议组建起常备私家军队,干预国家政治,对王权发起挑战和争夺,造成中世纪晚期英国政治动荡不安的局面。通过研究贵族内部的分化,有助于我们更全面的理解中世纪英国晚期贵族的社会关系以及中世纪晚期英国政治动态走向。本文拟在借鉴西方成果的基础上,对中世纪后期英国贵族内部等级关系的变化进行粗略的分析,以供国内史学同仁参考。
一、从“采邑制”到“扈从制”:私家侍从的出现
中世纪的英国在诺曼征服后建立起了在骑士采邑基础上的封君封臣制,贵族以为封建领主和国王服军役作为获得采邑的条件,贵族内部有着比较严格的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获得采邑的骑士要向国王或领主宣誓效忠,如果违背誓言轻则罚款,严重的甚至会被收回封地。比如1163年3月19日,亨利二世与蒂埃里的阿尔萨斯伯爵于多佛达成了一项协议,伯爵向国王提供骑士服役,来换取400英里的采邑。(1)参见V.H.Galbraith:An Introduction to the Use of the Public Records:By V.H.Galbraith,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5:9-13.又如1213年,约翰王与赫兰德伯爵威廉订立的契约规定:“伯爵派出25名骑士帮助国王,这些人的报酬由国王支付,而伯爵本人则获得国王封赐约400英里的封地。”[1]而从13世纪晚期起,“由于受到继承、婚姻、买卖等因素的影响,封建领地的分割与碎化十分严重,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商品交易媒介的货币的地位逐渐上升,地租的折算,官员的报酬,爵位的封赐都与货币紧密相连,在这样的背景下,‘变态封建主义’随之兴起。”[2]随着“变态封建主义”(2)关于“变态封建主义”的讨论,可参考以下论文:金德宁:《西方史学界对“变态封建主义”及其历史影响的诠释》,《史林》2018年第2期;孟广林:《西欧“封建主义”刍议——对冈绍夫<何为封建主义>的思考》,《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2期;孟广林:《14、15世纪英国“超级臣属”的崛起及其政治影响》,《经济社会史评论》2017年第2期,等。的发展,过去贵族通过服军役代替缴纳采邑金的固化模式也逐渐消减,贵族内部成员间的关系逐步松弛,过去那种由授予土地和缴纳封建地租联系起来的上级贵族与下级贵族的关系,逐渐转化为贵族用货币或其他实物等方式,通过与下级贵族签订“封建契约”来履行军事义务或者换取服务的关系。
这一时期,由于英国战争频繁,国王与大贵族,大贵族与其他贵族纷纷订立军事合同来雇佣军队服役。这种制度在国内一般习惯将其称为“扈从制”。从爱德华一世与三位贵族订立的“契约合同”,以及诺森伯兰伯爵与两位下级贵族订立的契约等保留下来的文本来看,至少早在13世纪晚期就出现了与大贵族订立契约的“契约合同”文本。这种典型的军事契约合同一般都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一名贵族与国王或者与其他大贵族签订合同,为他们提供一定数量的骑士、弓箭手或其他战士,以在战场上服役。合同有时是终身的,有时是几年,有时是几个月,有时只是一场战役。与之相对应的是这名贵族也经常和他麾下的骑士和其他贵族签订合同,规定在一段时间内保卫一座城堡或一块固定的土地。报酬是这类合同的最重要的部分,能让贵族维持一支随时准备为国王服务的武装部队。这些契约十分详细:服役的期限和地点、每日工资、食物、服役结束时奖金的数额、马匹损失的赔偿、交通费和其他与“战争的好处”有关的条款等。1297年7月2日,艾莫尔·德·瓦兰斯勋爵与伯克利托马斯勋爵签订的一份合同显示,在英格兰与威尔士和苏格兰的战争中,托马斯与他的另外5名骑士为勋爵服役,托马斯每年可获得501英镑的服役报酬。除了费用之外,艾莫尔还承诺为托马斯及其骑士们提供长袍,在为他们提供食物,并提供另外9名侍从和贴身仆从为托马斯及他的骑士提供服务;在战争期间,托马斯每日获得4先令酬金,他的骑士每日获得2先令,每一位武装骑士都配有马匹,如果托马斯在合同规定的这三个地方都服役的话,他的报酬增加到100马克,艾莫尔还负责运输他们的马匹,如果中途丢失,艾莫尔要在40天内赔偿他们的损失。另外,托马斯的儿子莫里斯和他的三名骑士与他父亲一起为艾莫尔服役,合同里也有详细的规定:“他的年薪为301英镑,如果他到海外服役,将增加到每年60马克。”[3]在爱德华二世时期,威廉·拉·苏切与国王签订的一份契约合同中,则规定威廉和他手下30人给国王服一年的军役,自备武器装备,国王付给他们报酬并负责赔偿他们在战争中丢失的马匹和其他军备。
以上这些契约都只提到货币报酬,没有封地赏赐。1353年,约翰·德·萨伦爵士及其随侍与黑太子爱德华签订了一份终身随扈契约。契约规定,在非战争时期,约翰及其随侍可在大厅中与王子一同进餐,他们能够获得与王子的其他侍从式样一致的制服,还得到4名仆人及日常工资;另外“约翰的5匹马每日须供应干草、燕麦并给马匹钉马蹄;而在战争期间则增加到9匹马及8名仆人,另外报酬也随之增加。如果王子在其他地方召唤约翰服役,则还要给约翰支付旅费。”[4]另外,1371年,兰开斯特公爵约翰与骑士沃尔特·潘格尔德订立的契约中规定,“沃尔特每年将获得40马克的报酬,沃尔特及其随侍在战争与非战争时期都只为公爵服务,作为报酬,他们将获得战时工资,以及往来于战争地区所需要的费用;公爵将为沃尔特及其随侍提供船只等运输工具,赔偿在战争期间失去的马匹和其他物资装备,至于战争的利润以及沃尔特及其随侍被俘虏的赎金等,公爵承诺会满足他们合理的要求。”[5]
从这些契约中可以看出,13-14世纪,契约合同已经十分成熟和普遍,国王使用契约与贵族订立军事合同,贵族再通过“次级契约”与其他贵族订立军事合同,使得国家各级阶层都了解并熟悉了契约合同的形式。国王频繁地征召“合同军”使得贵族不断增加这类“契约侍从”的数量,同时,如果是下级贵族加入到大贵族的侍从队伍中,大贵族鼓励这些新加入的侍从及其佃农、骑士、乡绅等也一并加入军队,按照军功获得报酬和封赐。这使得贵族的侍从不仅限于自己领地内的家臣,而将那些渴望通过战争胜利获得报酬的人们吸引到其麾下。通过一系列的“次级合同”,贵族可以充分了解军队人数,装备补给及战术制定等,从而能够控制和命令他的军队,获得极大的军事实力和影响力。另外,如果贵族在战争时期扩大“契约侍从”的比例,还有利于抵消一部分在非战争期间维持庞大的军队的费用开支。
综上所述,贵族和这些通过订立契约合同获得的侍从的关系不仅仅限于战时。贵族有时会与新加入的侍从先订立一份军事合同,在战争期间对侍从的表现进行考察,如果表现优异,在战争结束侍从及其下属退役后,由贵族重新聘用,与他们签订新的合同,在和平时期继续服务。这种规定了侍从不论是战争,还是和平时期都必须为同一个贵族服务的契约与一系列暂时性的军队契约有所不同,显得更加全面具体,并且报酬也比一般的军事合同更加详细和丰富,因此大部分的侍从都希望能和贵族订立这样的合同。这种具有永久性的、终身制的合同让“契约侍从”变得更加重要,因为国王很少会和大贵族签订期限长达一年,甚至超过一年的军事合同,一般不会超过6个月,甚至更短。因为一旦战争结束,军队解散后,国王既不能保证指挥作战的贵族会继续为他服务,也不能确定他在这次战争中征召的军队以后会不会和他兵戈相向。但是,与国王征召的军队相比,贵族通过“次级契约”招募的军队人员变动不大,服役期限较长。在与贵族签订契约合同后,侍从及其下属在其需要时甚至终身为贵族服役。通过与下级贵族订立的军事契约合同,贵族把原本分散在王国各地的军事力量集结到自己麾下,这些军队则逐渐转化成了贵族的私人武装力量。
契约侍从转化成为贵族的私家侍从在贵族的生活中体现得十分明显。从保存下来的契约合同文本来看,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只是笼统的规定侍从应该“侍奉”或者“跟随”或“随时准备侍奉”他们的主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都规定侍从必须定期定时亲自为贵族服务,不论是在贵族的私人生活中还是在公共场合,这都是侍从服务的重要的目的。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当贵族召唤侍从时,侍从必须应召前来。在某些贵族与侍从签订的军事合同中,规定不仅在英格兰本岛进行战争时,侍从必须随主人出征,而且在海外战役中也需要与贵族一同出征。如约翰在与其追随者签订的契约合同中就规定了无论约翰在何方,侍从都必须跟随他一同前往,为其服务。另外贵族与侍从签订的契约还明确规定了侍从需要出席的场合,如中世纪的骑士比武大赛时,侍从必须与他的主人一同前往;当议会召集贵族时,须与主人一同前往;以及其他召集贵族的场合侍从必须与主人一同出席。另外契约还规定,侍从有时需要作为贵族的伴骑,向贵族提供建议,出席贵族法庭,参加贵族的娱乐消遣活动等,一些契约还强调侍从在贵族面前须得“卑躬屈膝”,在贵族有需要的时候侍从必须亲自到贵族府上为其服务和效劳。因此,尽管契约侍从一般来说并不是永久居住在贵族府邸中,但从这些契约合同中来看,侍从履行的职责与贵族家里的仆人几乎没什么区别。另外,契约侍从与贵族之间的密切关系也体现在他们获得的一些赏赐上。比如侍从可以和贵族主人一起同桌吃饭,主人为他的马提供马厩和饲料,甚至还明确说明侍从的家庭服务工资与其出勤率相对应,在某些情况下侍从还有额外的津贴。比如在一份伯克利的托马斯爵士与彭布罗克伯爵签订的契约合同中就明确规定:“如果伯爵府里有多余的房间,当有契约侍从应召来到贵族家里时,伯爵要给这些侍从提供住宿。”[6]
大贵族通过契约,不仅在战时招募军事侍从,甚至在战争结束后仍然继续保留庞大的军备力量,将原本只为国王服务的军事侍从转化成私人的武装力量。同时,贵族用货币支付报酬,使得传统的封建忠君思想逐渐瓦解,一旦贵族因种种原因无力支付报酬,这些扈从就可能毁约甚至背叛贵族。贵族通过契约“订购”私人武装力量来扩展自身的军事实力,一旦与其他贵族发生矛盾冲突,双方动辄上演局部性或区域性的战争,这给中世纪晚期的英国造成了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和复杂多变的政治局势。
二、庇护制:贵族内部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
传统的封建制度下,封地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单位,贵族从国王那里领有封地,成为封臣,条件是向国王效忠和服务。14世纪,这种传统的以土地占有为基础,以封君封臣关系为纽带的传统封建制度逐渐转变为“一种以新的庇护、仆从和裙带关系为主的秩序……这种新的秩序被我们称之为变态封建主义”。[7]变态封建主义的核心就在于用货币支付相应土地收益,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以契约为纽带的、以亲缘关系为核心的“庇护制”。(3)相关研究参见K.B.McFarlane:England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Collected Essays,London:Hambledon,1981.
庇护制的核心体现在贵族内部成员的关系上。国王和贵族提供官职、礼物、年金和土地等丰厚的报酬,来换取和他亲近的贵族的忠诚和服务。国王将职位和权力下放到与他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等贵族手中,这些贵族再将获得的职位下放到那些与其有亲缘关系的下级贵族中。由于王权对地方的管理能力有限,只能依靠大贵族的统治,因此权力就被层层分散到地方上的贵族手中。
从12世纪晚期到13世纪中期,英国的政府机构、法庭和地方管理经过改革后逐步变得系统化和专业化,贵族发现原有的家仆不能完全胜任专业化管理的需要,同时由于分散在英国各地的庄园和土地等产业相距甚远,贵族不可能亲临每一处地产,使得他们迫切需要专业化的人才来为他们服务。然而,由于农产品价值的提高,土地经过继承、婚姻、买卖等方式流转分散,使得贵族已经不可能再用传统的土地分封的方式招募侍从。他们或者只能依靠封地内世代服侍贵族家族的仆人和骑士,或者通过与亲属、朋友甚至其他贵族成员订立契约来为他们服务。贵族为他们提供职位和报酬,他们则通过贵族的庇护从而获得金钱,政治地位以及名誉声望等。这些契约一般都明确规定了侍从的报酬,包括工资、津贴、制服、年金、甚至土地或庄园收入,还规定了侍从要履行的服务和义务等。
在贵族的庄园领地中,“内府总管”这一职位在贵族家族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因为这是贵族管理领地的重要职能之一,总管负责审计账目,监察地方法庭及地方官员,因此,这一职位通常会由与贵族关系最密切的亲属或者朋友来担任。这一职位的任免是贵族内部运用“庇护制”的一个典型体现。同时,这一职位也是最能体现贵族的社会地位高低的证明。在贵族家族中,这一职务通常由骑士阶层担任,他们将这个职位作为一个踏板,希望能够获得当地贵族法庭甚至将来进入王室获得宫廷更好的职务。但是随着13世纪末私人司法辖区的减少,内府总管的司法权力开始削弱,同时在这一时期,越来越完善的会计制度使得贵族要求聘请专业审计师,因此总管在财务方面的地位也被削弱了。到了14世纪晚期和15世纪,面对停滞的农业经济,地主们普遍缩减开支,这导致人们放弃了直接耕种,转而把土地出租出去。随着庄园和土地管理的简化,本已削弱的总管权力又进一步下降,在此之后管家这一职位逐渐变成了一种闲职。但尽管如此,仍有许多名声显赫或者地位崇高的贵族以担任此职务为荣,因为这个职位的政治意义比实际意义更大,获得这一职位的贵族通常在地方上以及法庭上的影响力都会大大的增加。威廉·黑斯廷斯就是其中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凭借对国内政治局面的准确判断,黑斯廷斯家族在玫瑰战争中站到了约克家族一方。在爱德华四世上位后,国王对威廉·黑斯廷斯给予了丰厚的奖励。从1461年至1464年间,国王相继颁布令状,授予威廉·黑斯廷斯成为兰开斯特公爵领地、莱斯特公爵、东宁顿城堡、海姆费拉斯和达文特等在英格兰中西部地区的王室领地的“内府总管”。(4)关于黑斯廷斯家族获得的领地的相关研究,可参考Robert Somerville:History of Duchy of Lancaster.Vol.I:1265-1603,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vol.15,1953.后来又相继在莱斯特郡、德比郡、沃里克郡和北安普顿郡等中部地区同样授权给予勋爵管理。(5)相关研究参见B.P.Wolfe:Crown Lands 1461-1536:An Aspect of Yorkist and Early Tudor Government,vol.10,London:Allen & Unwin,1970:132.威廉·黑斯廷斯从一个小贵族一跃成为举足轻重的大贵族。将王室的领地授权他管理,这是国王庇护威廉·黑斯廷斯的有力证明,同时也使得威廉能够掌握国王的一部分军队的控制权,这极大地提高了威廉在贵族中的地位。国王对这一家族的宠幸不仅限于威廉·黑斯廷斯本人,威廉曾在1464年至1483年担任莱斯特郡的荣誉总管,而他的儿子爱德华则从1485年直到1506年去世期间,就一直继任莱斯特郡的荣誉总管一职。威廉的另一个儿子乔治·黑斯廷斯,从1509年起也担任该地区荣誉总管一职,并于1529年被国王加封为亨廷顿伯爵。之后这个职位分别由弗朗西斯、亨利和乔治担任,他们分别是亨廷顿的第二、第三和第四伯爵。(6)相关研究参见Robert Somerville:History of Duchy of Lancaster.Vol.I:1265-1603,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vol.15,1953:317.另外,黑斯廷斯的妹夫亨利·费雷尔也被授予两个荣誉头衔。
作为国王的宠臣,威廉·黑斯廷斯不仅可以影响国王对地方官员的任命,他还充当地方贵族家庭事务纠纷的仲裁者。在他获得了对塔特伯里城堡的“荣誉总管”一职之后,威廉在贵族中的权势达到了顶峰。他甚至可以从国王的王室庄园的佃户中招募自己的仆人。贵族们巴结他讨好他,希望能通过他的庇护获得政治权力、地位及声望名誉等。1463年,诺福克公爵约翰·莫布雷和约翰·洛弗尔勋爵分别各自聘请威廉作为他们的其中一个庄园的“内府总管”。华威伯爵和克拉伦斯公爵让威廉管理他们在莱斯特郡、沃里克郡和北安普敦郡的土地,并分别授予他荣誉头衔。乔治·奈维尔,即伯格曼勋爵,在1476年任命威廉为基德明斯特的内府总管。连一些世袭贵族也不得不放下身段,比如在斯塔福德郡和德比郡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的世袭贵族阿加德家族。在1474年4月,约翰·阿加德和他的兄弟尼古拉斯·阿加德与威廉订立契约成为了后者的侍从,1480年约翰的儿子拉尔夫同样成为了黑斯廷斯的侍从。而仅在德比郡这一个地方的贵族家族中,威廉就招募了多达19名侍从。
对国王来说,“内府总管”这个职位是一种工具,目的是将贵族的个人权力与皇家代表的权力相结合起来,通过庇护制,将王权从中央延伸到地方。但是地方上的大贵族同样也希望威廉接受他们的职位邀请,从而通过威廉的影响力来达到自身目的。除了满足地方贵族自身利益外,巩固他们与威廉之间的关系还能确保并扩大与王室的亲密关系。对于其他贵族来说,与黑斯廷斯家族的关系密切意味着获得国王青睐的可能性,表面上是地方贵族试图直接利用威廉的权力,其实质是地方贵族试图操纵他的影响力。1461年,威廉被白金汉公爵遗孀安妮·斯塔福德任命为拉特兰郡奥克汉姆庄园的内府总管及郡守。斯塔福德家族此前一直与黑斯廷斯家族在政治立场上对立,任命威廉·黑斯廷斯担任奥克汉姆的总管,是斯塔福德家族从兰开斯特家族转向约克家族效忠的信号之一。公爵夫人与约克家族的沃特·布朗特勋爵的婚姻进一步巩固了她与黑斯廷斯家族的联系。她的丈夫汉弗莱,即白金汉公爵在1460年的北安普顿战役中牺牲,由于公爵的继承人亨利此时未成年,因此在1464年,公爵夫人将自己对亨利的监护权交给了国王。而公爵的土地监护权则在1470年被授予了他的继父蒙乔依勋爵,但是有了黑斯廷斯家族的庇护,从1460年开始守寡到1480年去世,公爵夫人每年都有约合1245英镑的收入。通过庇护、联姻等手段与黑斯廷斯家族联合,使得她对斯塔福德家族的掌控长达20年。
尽管爱德华四世扶植黑斯廷斯家族的初衷是为了对抗沃里克伯爵和克拉伦斯公爵,但黑斯廷斯家族对国王十分忠诚,始终坚定不移的支持爱德华四世国王。爱德华四世在外流亡时,正是凭借黑斯廷斯家族的帮助,最后又重新夺回王位,这表明国王同样在这段庇护关系中获得了巨大的政治利益。
三、制服:贵族内部等级关系的标志
扈从制和庇护制打破了中世纪早期贵族内部比较固化的封建等级模式,制服是区分贵族内部的等级关系的标志,同时也是区分不同的贵族集团的标志。奈杰尔认为,贵族发放制服的目的“是为有亲缘关系的成员赋予群体身份,确定在贵族家族中的地位,并表达出贵族和侍从之间的联系”。[8]
制服一般是一件长袍,上面绣着贵族家族的族徽,有的制服还包括穿在最外面的罩袍,短上衣等。制服的制作材料十分昂贵。13世纪末,制作一件制服大概需要花费4英镑,这还不包括夏季长袍的丝绸衬里和冬季长袍的毛皮衬里的成本。而同时期,购买一匹马的价格在3-6英镑左右,可见制服的价格高昂。另外,当时的骑士年收入平均约为40英镑左右,一件长袍的费用相当于一位骑士10%的年收入。(7)参见:N.Denholm-Young:Feudal Society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the Knights,History,vol.29,no.110,1944:107-119; M R.Powicke:Military Obligation in Medieval England:A Study in Liberty and Duty,Westport,Conn:Greenwood Press,1975:72-81,105-109; F.Lachaud:An Aristocratic Wardrobe of the Late Thirteenth Century:the Confiscation of the Goods of Osbert De Spaldington in 1298,Historical Research Oxford,vol.67,no.162,1994:91.服装的高昂费用使得制服在贵族家庭的支出中占了很大的一部分比例。根据当时的英国王室第1318号条例规定:“所有为王室服务的人都有权获得工资、奖金及制服,仆役每年可以获得20马克的费用和16马克的津贴用在制服的支出上。”[9]由于制服的制作成本高昂,从13世纪70年代开始,贵族的侍从们有时候会只收到制作制服的钱而不是衣服或衣服材料。中世纪晚期的英国,贵族们已经不再频繁的外出辗转于各个封地和庄园之间,同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达以及货币的广泛使用,使得贵族们经常会把制作制服的原材料按费用折现,或者提前支付给侍从作为服务的报酬。但同时,制服也可以作为贵族支付给侍从的报酬之一。在13世纪末至14世纪初的一些契约中便出现这样的一种条款。1297年8月,约翰·布鲁特爵士和他的侍从威廉·马特尔签订了一份契约,规定威廉每年会收到两件价值40英镑的长袍。(8)参见Jones,Michael,Simon Walker,Martin Murphy,Philip Woodfine,and T A.Jenkins:Private Indentures for Life Service in Peace and War 1278-1476,Camden Fifth Series,vol.3,1994:1-190.如果贵族与一个下级贵族及其随从订立契约,这些随从也可以获得制服。如1297年7月,艾默·德·瓦伦斯与托马斯·德·伯克利起草的契约中规定,托马斯及其5名骑士每年将获得长袍以及50英镑的报酬。(9)参见G.Holmes:Estates of the Higher Nobility in Fourteenth Century England,Cambridge [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58-84.
制服反映了一个贵族在其家族中的地位。制服的材料在质量和数量上必须与贵族在家族中的地位保持一致。上等的松鼠皮和羊羔皮是给家族中地位最高的贵族制作的,普通的松鼠皮和羊羔皮给地位稍低的贵族。不同地位的贵族获得的制服数量也不一样。低等级的仆人得到的布料数量可能只够做一件外衣,有时可能还会有一顶帽子和一件短外套;高级的仆人可以获得一套制服,包括一件短上衣和一件外套等。13世纪的英国宫廷中,一个高级的宫廷官员可获得四件长袍;国王的守卫可获得三件长袍,而他所属的贵族家庭则可以获得两件长袍等。贵族对制服的支出费用也可以清楚的看出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等级差别。1289—1290年的宫廷账本中记录,国王的衣橱官每年可以获得价值相当于1013.4英镑的长袍,普通骑士,御医,皇商每年可获得价值相当于56.8英镑的长袍,财务大臣每年可获得价值相当于57.4英镑的长袍,御厨、国王的狩猎人员等每年可获得价值相当于26.8英镑的长袍,另外还有国王的侍卫、弓箭手、宫廷诗人等人每年可获得价值相当于114.8英镑的长袍,等等。
大贵族往往通过赐予自己庇护下的贵族的制服来体现自己的尊严和地位。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这一做法有两种意义:一方面体现出贵族的富有,另一方面则能够确保贵族的随行人员表现出体面的样子。贵族们都希望在公开的场合给其他人留下好印象,为了在重要的场合维持贵族的尊严和荣誉,贵族们会要求他的侍从按照他们在家族中的身份地位穿着制服。例如罗伯特·格罗斯泰斯特给林肯伯爵夫人撰写的家规中规定:“在伯爵夫人面前,随行的骑士和仆人必须每天身穿制服或长袍,这样是为了维护伯爵夫人的荣誉。”[10]一般说来,制服的样式是统一的,这有助于建立或加强贵族集团内部的团结和凝聚力。13世纪晚期,不同的贵族对家族内部的侍从制服的穿着都有相关的规定,但都强调侍从必须穿着统一的制服,当贵族参加比武大会,或者出席议会或者国会的时候,他们往往都被自己的侍从团团包围,因为这是最能展示大贵族的权力地位的场合。这一时期的契约有时候甚至明确规定,贵族成员及其随侍必须穿着制服才能进入议会。
中世纪晚期的英国贵族群体内部等级关系的分化,使得部分区域性大贵族逐渐崛起,这些“超级臣属”不仅坐拥巨大财富和土地,同时又有一只私人的军事力量,令他们野心不断膨胀,贵族与王权的冲突愈演愈烈,最终导致“玫瑰战争”的爆发,这是贵族集团内部等级关系变化的最终结果。对这一现象引发的关于中世纪晚期英国贵族群体的政治活动的历史研究,值得引起国内史学界的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