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
2019-02-22邓江祁
邓江祁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 长沙 410016)
1914年1月30日,因“二次革命”失败而避之日本的李根源纂辑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由东京日清印刷株式会社付印,并于2月10日发行。此书末有《总序》[注]此《总序》原在李根源1914年出版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之末,1932年,李根源在编自己的著作集《曲石文录》,将其收入第一卷著述序言之时,改名为《中华民国宪法史案后序》。一篇,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为宪法之亡作也。有钦定之宪法,有民约之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之作,为民宪之亡,而钦定宪法之见端作也。闻君主之国,有钦定宪法矣,未闻民主之国,有钦定宪法也。以民主之国,而将易民宪为钦定焉,是为其国宪法之亡,抑亦宪法之大变,不可以无述焉者也。
乌乎,中华民国,故民主国也,中华民国宪法,由国会制定,故载之约法者也。以制定宪法之故,而废国会,而改造约法,诚不知民宪之何以不容于民主之国也。且约法者,故国家根本法,效力与宪法等者也。
增修约法,虽得由临时大总统之提议,必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又载之约法者也。以行政代表之议决,而设机关改造之,而以大总统裁可之,诚不知大总统之裁可,何以异于君主之钦定也。夫以民主之国,而将以君宪代民宪,则所谓共和云者,特有其名耳。悲夫,共和国民之所不惜数十万之生命与专制争,幸而得之者,唯得其名也。然尝究极其实,则共和之实亡久矣,固不必待国会之废、约法之改造,而约法云者,国会云者,亦有其名耳。
大借款者,国会开会之始第一大事也。前乎大借款者,又有奥款。奥款之秘密私借也,大借款之秘密签字也,国会于约法上,议决增加国库负担契约之权安在?而约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效力安在也?降而要求预算案,而预算案卒未正当提出于国会也,国会于约法上,议决预算决算权安在?而约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效力安在也?又降而中俄条约,参议院不与通过,而俄约缔结,卒未尝待国会之同意也,国会于约法上,缔结条约之同意权安在?而约法第十九条第五项与第三十五条之效力又安在也?故袁氏之无国会久矣,无约法亦久矣,岂必待废止而后为无国会,待改造而后为无约法哉。
洎国会废,则一切以命令代法律,而约法荡然无复余地又无论已。且其心之疾首蹙额于约法两年以来,处心积虑,必去之而后已者,彼固自言之而不讳也。推其疾恶之心,终必以一当为快,是故废国会有所不顾,改造约法有所不避也。夫至于废国会,改造约法,则民宪于是亡;至于以大总统裁可约法,则钦定之宪法于是始矣。虽然共和者,国民以数十万之生命所争而得之者也,将共和之国可以无宪法,将有宪法焉而可以出于一人之钦定,则国民于此可以无事。不然,叛宪法者谓之叛,夺国民制定之权而代之谓之僭,使民意代表之机关,国家根本之大法一切皆坏谓之乱,以袁氏之为叛耶、僭耶、乱耶,国民其犹得执其名而问之耶,抑将听其所为而遂已也。
乌乎!此又共和之大变,而不幸于宪法史见之者也。故因其成文,存其行事,自国会制定宪法草案起,讫改造约法止,以表见始末,备征信。若夫草案所主持,与袁氏所非难,是非得失,有国民之共见,非一人之私言,兹故不著。中华民国三年一月三十日。[1]215-217
1916年1月28日起《贵州公报》上连载一篇题为《蔡松波先生〈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文章。当日未刊完,30日续刊,但仍未续完,而此后几日的《贵州公报》缺失,因此,今人未能看到该《总序》“约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效力安在也”以下的“未完”续文。但从以上28、30两日已刊的内容来看,它与李根源纂辑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中《总序》的这部分内容一字不差,这可证明它就是1914年李根源纂辑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中的《总序》。
2018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曾业英先生在《社会科学辑刊》第2期上发表《蔡锷一篇鲜为人知的轶文及其价值——〈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作者辨》(以下简称“曾文”)一文,根据1916年1月28、30日《贵州公报》上连载的《蔡松波先生〈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文章,认定此文系蔡锷于“1914年1月30日”为此时“因参加反袁‘二次革命’而亡命日本的李根源”《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所作的序,并指称:蔡锷奉调到京后,“除了对日外交外,对于国内事务,他都噤若寒蝉,基本保持静默状态,再也看不到他公开发表政见,听不到他的声音了,以致今天的历史研究者很难找到这一时期能够直接反映他的真实思想和政治态度的资料。这篇轶文恰恰为我们多少弥补了这一缺陷,使我们比较真切地看到了他在袁世凯解散国会、修改临时约法这一历史重要转折时期的真实思想和政治态度,自是弥足珍贵的资料,值得研究者格外重视”[2](以下所引该文,恕笔者不再另加注释说明)。但笔者认真查考相关史料后认为,曾业英先生上述结论完全不符合史实。
一、从时空上看,蔡锷绝非《总序》的作者
经查,《〈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以下简称《总序》)中所标注的写作时间为“中华民国三年一月三十日”,而《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的封底页所印的付印时间为“中华民国三年一月三十日”。但是,为了证明蔡锷是《总序》的作者,曾文既一口咬定蔡锷这篇《总序》于“1914年1月30日”为李根源所编纂《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所作,又一口咬定李根源所编纂《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由东京日清印刷株式会社于“中华民国三年一月三十日付印”。其中明显存在重大错误。
那么,李根源当时在哪里呢?曾文言之凿凿:“因参加反袁‘二次革命’而亡命日本。”蔡锷当时又在哪里呢?曾文同样言之凿凿:“蔡锷奉调离开云南到达北京后刚刚3个月,就通过被袁世凯钦定为政治会议特派委员,频繁出席政治会议及相关活动,出任约法会议议员资格审定会会员及代理会长。”也就是说蔡锷当时已由云南到北京,并被“袁世凯钦定为政治会议特派委员”。这就说明,“1914年1月30日”之日,李根源和蔡锷,一个远在日本的东京,一个远在中国的北京。
在此,笔者要请教曾先生:“1914年1月30日”,在日本东京的李根源编完《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送给在北京的蔡锷审阅并请其作序,北京的蔡锷收到日本的李根源送来的书稿并阅读后作序,再退回日本东京的李根源,而李根源收到北京的蔡锷所作的序连同书稿后,再交给东京日清印刷株式会社付印,即使不考虑两地的时差,所有这一切在十几个小时内完成,这些做得到吗?莫说是100多年前,即使在通讯、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要在如此短促的十几个小时内,东京、北京两地一同完成这件事情恐怕也难以做到!
再者,据笔者查考,李根源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中最后一篇袁世凯解散国会的罪证是其1914年1月26日发布的《公布约法会议组织条例令》及《约法会议组织条例》。袁世凯此令及《约法会议组织条例》27日经《政府公报》发布,29日《申报》才刊登此命令的文字,但没有国务员副署签名及《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因此,远在日本的李根源最快也要到1月30日才能看到袁世凯这道命令及《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全文,然后将其编入《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
所以,从时空分析,蔡锷是绝不可能于“1914年1月30日”为李根源《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作序,李根源也绝对不可能于“1914年1月30日”收到蔡锷当天所作之序并送交出版社。仅凭这一点,曾文中的所有论述其实都是多余的,所有的结论也都毫无意义和价值。
二、从情理上看,蔡锷绝非《总序》的作者
李根源编纂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分制宪、干宪、宪哄、宪祸、攘宪等五章,收录了“自国会制定宪法草案起,讫改造约法止(1913年10月—1914年1月)”[1]217这段时间内,袁世凯违背民意,修改约法、破坏制宪而发布的命令、布告、咨文以及相关人物和机构附合袁世凯改造约法、解散国会的文电等史料,反映了袁世凯破坏民国宪法、破坏民主共和制度的完整过程。
蔡锷上述活动的资料都被李根源收录于《中华民国宪法史案》的《攘宪弟五》之中。其中第181页的《政治会议呈复咨询救国大计文》中记载蔡锷被指令为审查袁世凯《救国大计咨询案》的审查员;第187页的《政治会议呈复咨询增修约法程序文》中记载12月29日的政治会议上蔡锷被指令为审查员,第203页的《政治会议呈复议决组织造法机关各项大纲文》中又记载1914年1月19日和23日的政治会议上,蔡锷主持审查袁世凯《增修约法程序咨询案》。
以上史料证明,李根源所编《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就是袁世凯解散国会、设立其御用的约法会议替代国会的“罪证”,也是袁世凯的御用机构政治会议及其“钦定”的重要人物蔡锷等参与袁世凯解散国会活动的“罪证”!这样一来,李根源会傻到把收有蔡锷参与袁世凯解散国会“罪证”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送给蔡锷审阅并向其索序吗?蔡锷也会傻到欣然为载有自己“在袁世凯解散国会、修改临时约法这一历史重要转折时期”参与袁世凯解散国会、修改临时约法活动的“罪证”的作品作序吗?梁启超的高足、从小就有“神童”之称的蔡锷会明知自己被别人卖了还去帮别人数钱吗?
所以,从情理上分析,蔡锷也绝不可能为《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作序。
三、从逻辑上看,蔡锷绝非《总序》的作者
在逻辑上分析,曾文所谓《总序》为蔡锷所作,也是说不通的。
第一,从李根源与蔡锷总的关系来讲不合逻辑。关于蔡、李之关系,曾文说:“他们毕竟共同策划、领导过辛亥云南‘重九起义’,因而在其后的大部分时间里和其他许多方面上都还是彼此信任、相互合作的革命战友。”为了证明这一点,曾文还特别指出:“1912 年7 月24日,袁世凯以与各省都督无‘疏通意见之机关’为由,要求各省都督‘切实遴选’‘熟于军事及内政各门’‘而又为各省都督所信任’的三人,‘迅即来京,以备咨询’。蔡锷认为李根源‘于云南现政情形颇为谙悉,堪以续派赴京充云南代表’,因此遴选的三人中就有李根源,可见对李根源的确是信任的。”笔者以为,曾文上述对于蔡、李之关系的描述基本符合史实。在此,笔者再适当补充若干内容。李根源虽然年长蔡锷3岁,但蔡在日本士官学校为第三期,而李为第六期,蔡为李的学长。1911年春,蔡由广西转云南任三十七协协统时,李为讲武堂总办,蔡为李的官长。云南“重九起义”后,蔡为云南军政府都督,李为云南军政府军政部总长,蔡为李的首长。所以,李根源对蔡锷自始至终都是十分佩服的,在蔡面前是毕恭毕敬,开口闭口以“蔡老前辈”相称。对于“蔡老前辈”委派他前往滇西平乱的重任,李根源也是认真按照“蔡老前辈”的指示贯彻落实。既然如此,如果《总序》真是其恭请“蔡老前辈”所为,李根源为何于1932年又将其收录于《曲石文录》而据为己有呢?这岂不是对“彼此信任、相互合作的革命战友”“蔡老前辈”的不义吗?再者,护国战争后,蔡锷已是名满天下,就连大名鼎鼎的梁启超也要将其所编之《盾鼻集》送请其得意弟子蔡锷为之作序。如果《总序》真是蔡锷为李根源所作,即便如曾文所言,1914年“在国内处于袁世凯高压统治下,无论是作序人自己还是作为负有保护作序人责任的该书纂辑者李根源皆认为不便透露作者姓名”,那么,到了1932年,蔡锷已是万民景仰的护国元勋,李根源还认为“不便透露作者姓名”吗?如果《总序》真是蔡锷为李根源所作,这个时候还原历史的真实,无论是对李根源,还是对“蔡老前辈”,难道不是均有大利吗?李根源为何又不乐而为之呢?这些在逻辑上讲得通吗?
第二,从李根源历来的为人原则上讲也不合逻辑。李根源作为近代名士、中国国民党元老,官至陕西省长、北洋政府农商总长及代总理,前来求序之人自然是踏破门槛。对此,李根源既无法拒绝,又苦于难以应付,因而请人代作在所难免。对于这些虽署以其名,实由他人代作的作品,李根源虽然均将其收入《曲石文录》予以认可,但都不忘一一注明由某某代写,如《重刊中溪汇稿序》就注明“昆明施少云君汝钦代”,又如《刊南村诗集序》注明“施少云君代”,再如《诗经原始序》注明“孙少元师代”,等等。[3]6-9李根源这样做对三方都有交代,说明其虑事周到。这也充分表明李根源具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明确的“版权”意识,绝不会贪天功为己有。因此,如果《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之序确为蔡锷所为,李根源会违背自己一贯的做人原则而将“蔡老前辈”的作品据为己有吗?李根源会为了区区一篇《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署名问题,就不惜违背自己一生的原则,自毁一世的英名吗?请别人为己代作之序,李根源尚且留字说明,请别人为自己的作品所作之序,李根源竟会据为己有,这在逻辑上说得通吗?
所以,从逻辑上分析,《总序》绝不是蔡锷所作,而确为李根源本人所为。
四、从文字和内容上看,蔡锷绝非《总序》的作者
从文字和内容上分析,《总序》也不可能为蔡锷所作。理由主要有二:
为有效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需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单位的分工和权责,让相关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在监理工作中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细致科学的监理制度,同时,在监理工作中还应制定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规范的要求落实监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体现出监理工作的价值。
第一,从《总序》的语言表达方式与习惯来看,与蔡锷的语言表达习惯差距甚大。例如,“呜呼”这个叹词,有人习惯写成“呜呼”,也有人喜欢写成“乌乎”。《总序》作者就习惯写成“乌乎”,因而在文中说:“乌乎,中华民国,故民主国也,中华民国宪法,由国会制定,故载之约法者也。”又说:“乌乎!此又共和之大变,而不幸于宪法史见之者也。”在短短不足千字的文章中两次用到“乌乎”,足见其作者有用“乌乎”二字的习惯。
据笔者查考,李根源常用“乌乎”二字,如其在《中华民国宪法史案》第一章《制宪弟一》的引言中说:“乌乎,民国尚存国体无改而国民手定之宪法不可得见。”[1]1又如其在1912年6月的《滇中琐记序》中写道:“乌乎!忌讳之朝,官书之不可信久矣,其可信者独有裨官、野史、私家之书耳。”[3]11而蔡锷则从不用“乌乎”二字,而是自始至终习惯写成“呜呼”二字。1898年7月,他在第一篇公开发表的文章《〈后汉书·党锢传〉书后》中写道:“呜呼!心党尚矣,吾不得而见矣。”[4]81900年11月22日蔡锷在《清议报》上发表《呜呼,发祥地》[4]18一文。1915年,他在《军事计划》中写道:“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呜呼!可以观矣。”[4]11431916年11月,他在其最后一篇文章《祭黄兴文》中前后两次写道:“呜呼,伤哉!”[4]1500-1501
此外,《总序》说:“《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为宪法之亡作也。有钦定之宪法,有民约之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史案》 之作,为民宪之亡,而钦定宪法之见端作也。闻君主之国,有钦定宪法矣,未闻民主之国,有钦定宪法也。以民主之国,而将易民宪为钦定焉,是为其国宪法之亡,抑亦宪法之大变,不可以无述焉者也。”其中反复用到“钦定宪法”“民宪”二词,但据笔者查考,蔡锷从未用过“钦定之宪法”和“民宪”之词,而是习惯说“民主立宪”[4]330。对于袁世凯以自己意志制宪行径,蔡锷指斥其“更改约法”[4]1252,对于袁记约法,蔡锷也不称其为“钦定之宪法”,而称之为“民国三年改订约法”[4]1440。
第二,从蔡锷政治态度来看,《总序》也绝不可能为蔡锷所为。《总序》说:“洎国会废,则一切以命令代法律,而约法荡然无复余地又无论已。且其心之疾首蹙额于约法两年以来,处心积虑,必去之而后已者,彼固自言之而不讳也。推其疾恶之心,终必以一当为快,是故废国会有所不顾,改造约法有所不避也。夫至于废国会,改造约法,则民宪于是亡;至于以大总统裁可约法,则钦定之宪法于是始矣。虽然共和者,国民以数十万之生命所争而得之者也,将共和之国可以无宪法,将有宪法焉而可以出于一人之钦定,则国民于此可以无事。不然,叛宪法者谓之叛,夺国民制定之权而代之谓之僭,使民意代表之机关,国家根本之大法一切皆坏谓之乱,以袁氏之为叛耶、僭耶、乱耶,国民其犹得执其名而问之耶,抑将听其所为而遂已也。”
对于以上文字,曾文说:“这说明他(指蔡锷——引者)从这时起已看清袁世凯的‘所谓共和云者,特有其名耳’,因而对袁世凯处心积虑‘以君宪代民宪’的行径表示极大不满,并毅然放弃了之前对临时约法的一些偏见,转而肯定其为‘国家根本法,效力与宪法等’了。也说明他此前虽对孙中山革命党人的某些主张表示过异议,但其维护‘共和’之心之志,其实并无不同。再如,蔡锷此时能为因参加反袁‘二次革命’而亡命日本的李根源《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作序,也说明随着袁世凯专制独裁面目的日益显现和强化,他已不再认为李根源是‘煽惑’民众的‘暴烈分子’,而开始与其重修旧好了。”曾文进而又一锤定音:“事实证明,李根源所说的 《〈中华民国宪法史案〉后序》,实际由《〈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改名而来,也并不是李根源自己撰写的,而是蔡锷的轶文,而且是一篇对了解蔡锷奉调离滇入京后的真实思想和政治态度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轶文。”
照曾文上述文字,蔡锷在1914年1月就看清袁世凯“处心积虑‘以君宪代民宪’的行径”。但这并不符合史实。
众所周知,蔡锷在任云南都督期间,主张国家至上,是一个坚定的拥袁派。在他看来,大总统及中央政府就是民国的象征,必须坚决维护。所以,对于“宋案”,他主张法律解决;对于大借款,他表示支持;对于“二次革命”,他坚决反对。对于《临时约法》,蔡锷虽然总体上赞成,但对其扩大议会权力也有不同看法,认为“临时约法之结果,致陷政府于极疲惫之域”[4]819,“民国成立,迄于今日,省自为政,中央力薄,不能收指臂之用,以致财政紊乱,政令纷歧,外侮内讧,相缘以起。推求其故,则现政府法律上之实力,不能发展国权,实为最大原因”[4]811。1913年10月,蔡锷奉调入京,用其恩师梁启超的话来说,“想带着袁世凯上政治轨道,替国家做些建设事业”[5]4055。入京之后,蔡锷得到袁世凯的重用,先后被任命为总统府(高等)军事顾问、政治会议议员、约法会议议员资格审定会会员和代理会长、参政院参政、将军府昭威将军、经界局督办、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办事员等重要职务。对于这些重要职务,蔡锷都是认真地去履行职责。1914年初,在政治会议一次茶话会上,蔡锷指出:“对于第一案(即袁世凯向政治会议提出的《救国大计咨询案》),国会当然停止职权,另行组织。至《约法》何以必须修改,因立宪国不可无宪法,而制定宪法,非旦夕所可成功,自不可无依据之法,而求其可以依据者,即为《约法》。然《约法》实有许多窒碍难行之处,故不能不修改,以为过渡时之办法。惟修改《约法》总须另设一种机关,以政治会议乃咨询机关而非立法机关。将来似应仿照本会,组织由各省派人组成,主持其事。”[6]这表明,不论是在政治会议召开的大会上的正式发言,还是在其他非正式场合,蔡锷当时还是拥护袁世凯的,虽然在处理国会和约法问题上,其观点与袁世凯有些不一致之处,但其总体政治主张还是中央集权,扩大总统权力,维护国家主权。
直到1915年初,中日“二十一条”交涉,袁世凯决定接受日本灭亡中国的条约之时,蔡锷才开始逐步看清袁世凯的真实面目。是年5月,蔡锷在致好友曾广轼之信中说:“主峰曾语兄:交涉完,须咬定牙根,思一雪此耻。此言若信,诚吾国无疆之福,兄誓以血诚报之;如仍旧贯,则惟飘然远引,打个人之穷算盘已耳。”[4]1136这说明蔡锷此时并没有与袁决裂之心,只要袁世凯能拒绝“二十一条”,仍然会一如既往“誓以血诚报之”。
1915年11月下旬,蔡锷离京经日本南下之时,仍对袁世凯抱有希望,在其委托唐在礼敦促袁世凯“悬岩勒马”的信中表示:“弟渥受主峰知遇,心所谓危,不敢不告。惟望主峰乾纲独断,速予解决,不胜下顾,悬岩勒马,其在斯时。区区愚忱,天日可鉴。”[7]343
1915年12月24日宣布云南反袁起义前夕,蔡锷在致袁世凯之电中表示:“锷等辱承恩礼,感切私衷,用敢再效款款之愚,为最后之忠告。伏乞大总统于滇将军、巡按所陈各节,迅予照准……”[4]1232
即便是到了云南宣布反袁起义之后的1915年12月27日,蔡锷仍在复统率办事处之电中表示:“主峰待锷,礼遇良厚,感念私情,雅不愿其凶国害家之举。若乘此时放下屠刀,则国人轸念前功,岂复忍为已甚?胡尔泰暮年生涯,犹享国人之颐养。主峰以垂暮之年,可已则已,又何必为儿孙冒天下之大不韪!君子爱人以德,拳拳数言,所以报也。”这说明此时蔡锷仍然对袁世凯抱一线希望,只要他能“放下屠刀”,“岂复忍为已甚”?[4]1243
以上所有这一切都无可辩驳地证明,蔡锷直到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之时才开始对袁世凯怀疑,根本不可能在1914年就对袁世凯“表示极大不满”,也不可能说出《总序》中“袁氏之为叛耶、僭耶、乱耶”那样的话来。
关于蔡锷在京期间的思想转变过程,曾文作者其实早有定论。2008年其在《蔡锷集》的前言中强调:“直至1915年8月筹安会出笼止,蔡锷对袁世凯可说是始终没有二心。”“当袁世凯接受日本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的大部分条件以后,又指使杨度等人组织所谓‘筹安会’,公开鼓吹‘共和’不适合中国国情,亟宜恢复帝制,从而引起社会极大不安时,他便毅然走上了与恩师梁启超等人积极谋划,在万不得已之时与袁决裂的道路。”[4]13曾文明显与这一结论矛盾,是忘记了呢,还是故意隐瞒?!
所以,从文字和内容分析,《总序》绝不是蔡锷所为,而是李根源所作。
五、从李根源当时的处境看,蔡锷绝非《总序》的作者
1913年9月,时任众议员兼国民党两院议员会主任的李根源因被袁世凯通缉而逃亡日本,并于11月20日入早稻田大学学习政治经济。之后开始编纂《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于1914年1月30日完成全稿并送东京日清印刷株式会社付印。
就在李根源将《中华民国宪法史案》送印的前一天,即1914年1月29日,李根源有《出亡日本与故乡师友书》(小编将此信时间标为“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实误。此书后李根源署时间地点为“民国甲寅一月二十九日自日本东京千驮谷”)致时在云南的赵藩、陈荣昌、熊廷权、董鸿勋、周钟岳、由云龙、顾视高诸友。在信中,李根源说:“源自居东以来,感激世变,杜门键户,谢绝尘纷。方幸理乱是非,一无闻问。惟于索处之余,或挟策听讲,欲以稍补蚤年之失学。且欲举当世之变,求其故而不得者,试一求诸学说之中,以解吾惑,如是而已。屏迹海峤,久与世忘,即滇中亲知,除一二师友之私,曾略通慰问,此外更无一字与人往还。自谓与世无患,与人无争矣。”[8]89-90
从李根源此信中,我们不难看出,李根源当时并未与时在北京的蔡锷有任何联系。李根源此信中所说此时除了“滇中亲知”“一二师友”之外,“更无一字与人往还”,当然意味着与蔡锷并无“一字”联系,也意味着曾文所谓《总序》“并不是李根源自己撰写的,而是蔡锷的佚文”的结论完全不符合史实。
所以,从李根源当时的处境来看,蔡锷绝不可能为《总序》的作者。
六、从当时蔡、李之间关系看,蔡锷绝非《总序》的作者
关于蔡锷与李根源之间的关系,曾文说:“《贵州公报》刊发《蔡松波先生〈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时,蔡锷、李根源二人都还健在,而且是同一个战壕的战友,共同致力于推翻‘洪宪’帝制的护国大业。蔡锷当时正率领护国第一军,于1916 年1月16 日离开云南昆明,经贵州威宁、毕节等地,向川南永宁进发。李根源则是蔡锷护国第一军的‘驻港专员’。李根源既然是蔡锷护国第一军的‘驻港专员’,说明两人此时存在正常的联系。”但是,笔者需要指出的是,曾文上述蔡、李二人之间的关系只是他们在1915年底蔡锷毅然决然地反袁护国之后的情况,而在此前的1913—1914年,即“二次革命”前后,蔡、李二人之间的关系却并非如此。
众所周知,1913年3月宋教仁被刺事件发生后,时任国民党两院议员会主任的李根源积极参与孙中山、黄兴等国民党人掀起“二次革命”,反对袁世凯独裁统治。而主张建立强有力政府的蔡锷则坚决反对讨袁,主张维护国家统一。“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世凯下令通缉国民党要人,李根源亦在其中,于是他亡命日本,入早稻田大学学习政治经济。而蔡锷则受袁世凯的重用,赴京任职。离滇之前,时任国务院秘书长的张国淦曾就蔡锷离滇后云南重要人事安排问题征求蔡锷意见,蔡锷力挺唐继尧,并将李根源列入对立面:“滇中戍事极佳,以边防而论,西则顾旅长品珍治军,杨观察使晋治民;南则谢师长汝翼治军,刘使钧、吴使良桐治民;内部则有李师长鸿祈(祥)镇慑。其人皆稳健,绝未有暴烈分子掺杂其间,断不虞李根源辈之煽惑,亦非李根源辈所能运动,锷之去留,于滇局并无轻重。唐督(唐继尧)与川、桂两督感情素洽,且系滇籍,以之继任滇督,于西南数省联合对外计划,必能继续进行,并可得滇人之信任。”[7]31410月6日,袁世凯当选正式总统,蔡锷在离滇赴京前夕不仅按袁世凯的命令,指令第一师师长李鸿祥、第二师师长谢汝翼严密防范李根源潜赴云南[4]100,而且特致电祝贺:“钧座被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大总统,兆民攸赖,国家之光。敬祝民国万岁!共和万岁!”[9]可见,“二次革命”前后,李根源和蔡锷,一个是反袁派,一个是拥袁派。他们此时的关系由于政治观点的严重分歧,不再是同志的关系,而是对立的关系。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李根源不可能与此时袁世凯的红人蔡锷有联系,更不可能请他为其反袁的作品作序;而此时的蔡锷也不可能与被袁世凯通缉的要犯有联系,更不可能为其反袁的作品作序。1915年底,由于蔡锷决定南下发动反袁护国起义,蔡、李二人由于志向一致才又走到了一起,再次成为一条战壕的战友。
所以,从蔡锷与李根源当时的关系来看,蔡锷也绝不可能为《总序》的作者。
七、从蔡锷作序的格式看,蔡锷绝非《总序》的作者
众所周知,序言为写在书或诗文前的交待性文字,属介绍性说明文,主要说明此书(文)写作的目的、经过、介绍作者,简评作品等。序言可由作者自己写,也可请他人,尤其是自己的好友、师长、领导或名人撰写。如属后者,应有其作者的署名。
蔡锷经常为自己的著作或应请为他人的著作作序,但蔡锷都是严格遵守序言的写作格式要求,署上自己的名字。例如,早在1901年蔡锷于其以劫火仙为笔名的译作《支那现势论》的“序”后,有“辛丑二月,劫火仙序于日本东京”[4]56的字样。1911年在其《曾胡治兵语录》的 “序”后,有“宣统三年夏,邵阳蔡锷识于昆明”[4]285等字样。1915年在其《军事计划》的“绪论”之后,署有“邵阳蔡锷识”[4]1142。至于应请为他人的著作作序,蔡锷更加慎重。例如,1914年,蔡锷为周家树的《古兵家学说辑要》所作的序后,署有“民国三年孟冬,蔡锷序于京邸”[4]1121。1916年9月,蔡锷为梁启超的《盾鼻集》所作的序后,署有“中华民国五年九月初九日,门人邵阳蔡锷谨序”[4]1482。同月,蔡锷为《梁启超函牍》所作的跋后,亦署有“蔡锷识”[4]1483。
然而,我们从《总序》中,看不到有蔡锷的署名。即便如曾文所言,1914年“在国内处于袁世凯高压统治下,无论是作序人自己还是作为负有保护作序人责任的该书纂辑者李根源皆认为不便透露作者姓名”,那么,到了1932年,对于中国近代第一位享受国葬典礼尊荣的护国元勋,又是自己的老领导、老战友的蔡锷,李根源编《曲石文录》之时,还认为有“不便透露作者姓名”的必要吗?
所以,从蔡锷作序的格式和习惯来看,蔡锷绝不可能为《总序》的作者。
八、结论
综合以上从时空、情理、逻辑、文字和内容、李根源当时的处境、当时蔡锷与李根源的关系以及蔡锷作序的格式和习惯等七个方面的深入分析,现可得出以下结论:
《〈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是李根源本人,绝不可能是蔡锷!《社会科学辑刊》2018年第2期上刊登的曾业英先生《蔡锷一篇鲜为人知的轶文及其价值——〈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作者辨》一文根据1916年1月28日起《贵州公报》上连载的一篇题为《蔡松波先生〈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文章,竟人云亦云,张冠李戴,认定此文系蔡锷于“1914年1月30日”为此时“因参加反袁‘二次革命’而亡命日本的李根源”所编《中华民国宪法史案 》一书所作之序,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失误,亟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纠正,以免对蔡锷和李根源的研究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能不深刻地认识到,对于历史研究者来说,研究历史固然应当重视史料,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史料也存在虚假不实、真伪难辨的情况。所以,每一个严谨的历史研究者对于这些史料,绝不能盲目相信,必须时刻保持几分清醒和谨慎,对之进行审慎辨析,多方求证,考辨其真伪之后,再作出正确的判断,决定取舍,否则,就很有可能坠入人云亦云,以讹传讹的错误之中,给历史研究带来极为不良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