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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桓公即位辨正

2019-02-22广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8期
关键词:公子纠季札诸侯

孙 广

(华东师范大学 中文系,上海 200241)

一、《史记》记载辨正

关于齐桓公即位,《史记·齐世家》云:

初,襄公之醉杀鲁桓公,通其夫人,杀诛数不当,淫于妇人,数欺大臣,群弟恐祸及,故次弟纠奔鲁。其母鲁女也。管仲、召忽傅之。次弟小白奔莒,鲍叔傅之。小白母,卫女也,有宠于釐公。小白自少好善大夫高傒。及雍林人杀无知,议立君,高、国先阴召小白于莒。鲁闻无知死,亦发兵送公子纠,而使管仲别将兵遮莒道,射中小白带钩。小白详死,管仲使人驰报鲁。鲁送纠者行益迟,六日至齐,则小白已入,高傒立之,是为桓公。[1]1485-1486

现有的相关史书基本采取了这一说法,被人们普遍信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高、国先阴召小白于莒”,公子小白是齐国卿大夫最初想要迎立的国君,具有“正统”的继承人身份;二、鲁国误以为公子小白已死,所以公子纠回国较晚,是护送他的鲁国队伍有所懈怠之故。

如司马迁自述,其撰写《史记》,是想要继承《春秋》的传统的,因此他对《春秋》非常重视,而且在很多地方都取法《春秋》和《左传》。然而,对比《春秋》和《左传》的记载,我们却发现上面的叙述遗漏了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齐鲁蔇之盟。《春秋》云:

九年春,齐人杀无知。公及齐大夫盟于蔇。夏,公伐齐,纳子纠。齐小白入于齐。[2]75-76

《左传》云:

初,襄公立,无常。鲍叔牙曰:“君使民慢,乱将作矣。”奉公子小白出奔莒。乱作,管夷吾、召忽奉公子纠来奔。初,公孙无知虐于雍廪,九年春,雍廪杀无知。公及齐大夫盟于蔇,齐无君也。夏,公伐齐,纳子纠,桓公自莒先入。秋,师及齐师战于乾时,我师败绩,公丧戎路,传乘而归。[2]75-76

《春秋》明载“公及齐大夫盟于蔇”,《左传》更特意说明是在雍廪杀无知之后,“齐无君”的情况下,司马迁却遗漏了这一点,实在是“不应该”。更何况,这次盟会其实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了当时齐国国君的继承问题。虽然《左传》没有记载,但《谷梁传》云:

冬十有一月癸未,齐无知弑其君诸儿。大夫弑其君,以国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九年春,齐人杀无知。无知之挈,失嫌也。称人以杀大夫,杀有罪也。公及齐大夫盟于暨。公不及大夫。大夫不名,无君也。盟,纳子纠也。不日,其盟渝也。当齐无君,制在公矣。当可纳而不纳,故恶内也。夏,公伐齐,纳纠。当可纳而不纳,齐变而后伐,故乾时之战不讳败,恶内也。齐小白入于齐。大夫出奔反,以好曰归。齐公孙无知弑襄公,公子纠、公子小白不能存,出亡,齐人杀无知而迎公子纠于鲁,公子小白不让公子纠,先入,又杀之于鲁,故曰“齐小白入于齐”,恶之也。秋七月丁酉,葬齐襄公。八月庚申,及齐师战于乾时,我师败绩。九月,齐人取子纠杀之。外不言取,言取,病内也。取,易辞也,犹曰取其子纠而杀之云尔。十室之邑,可以逃难,百室之邑,可以隐死,以千乘之鲁而不能存子纠,以公为病矣。(加粗部分为经文)[3]166-170

这段记载与《史记》所言恰恰相反:一、“齐人杀无知而迎公子纠于鲁”,公子纠才是齐人首先想要迎立的对象,具有“正统”的继承人身份。二、公子纠回国晚是因为公子纠正处于鲁国控制之中,鲁国“当可纳而不纳”。钟文烝《补注》云:“贾逵、服虔以为齐大夫来迎子纠,公不亟遣而盟以要之,齐人归迎小白,此谷梁家相承说也。”[3]167

不止谷梁家如此说,《国语·齐语》韦昭注云:

桓公,齐太公之后、僖公之子、襄公之弟桓公小白也。初,襄公立,其政无常,鲍叔牙曰:“乱将作矣。”奉公子小白出奔莒。公孙无知杀襄公而立,管夷吾、邵忽奉公子纠奔鲁。齐人杀无知,逆子纠于鲁,庄公不即遣,而盟以要之。齐大夫归逆小白于莒。庄公伐齐,纳子纠,桓公自莒先入。[4]221-222

除了在公子纠与公子小白出奔的时间上有点出入外,韦昭的说法与《谷梁传》如出一辙。《公羊传》于“齐小白入于齐”下云:“曷为以国氏?当国也。其言入何?簒辞也。”[5]2230既然说“篡辞也”,显然也认为公子纠才是“正统”的继承人,而公子小白即位实乃篡国!更有甚者,《管子·大匡》引“或曰”说公子纠已经践位,但是“国人”召公子小白,于是公子小白入国,驱逐了公子纠之后自立为君:

或曰:明年,襄公逐小白,小白走莒。三年,襄公薨,公子纠践位,国人召小白。鲍叔曰:“胡不行矣?”小白曰:“不可。夫管仲知,召忽强武,虽国人召我,我犹不得入也。”……鲍叔乃为前驱,遂入国,逐公子纠。管仲射小白中钩。管仲与公子纠、召忽遂走鲁。桓公践位,鲁伐齐,纳公子纠而不能。[6]345-346

当然,《管子》的这一记载颇有不实之处:一则除此之外的所有说法都只说公子小白是“先入”,而没有提及“逐公子纠”;二则公孙无知早年“有宠于僖公,衣服礼秩如适(嫡)”[2]75,是对君位有威胁的,但襄公即位之后也只是“绌之”而不是逐之,公子小白早年默默无闻,以理推之,当更无被逐的可能;三则《管子》之书本身就存在较大争议,遑论所引“或曰”?但尽管如此,这也体现出记录者以公子纠而非公子小白为正统的历史观。

综观上述材料,仅《史记》一家认为公子小白乃“正统”,外此诸家,《谷梁传》《公羊传》、韦昭、《管子》所引“或曰”等,均以公子纠为“正统”而非小白。而《史记》遗漏了齐鲁蔇之盟这样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对于此事的记载显然是不全面的。因此,真正的史实当如《谷梁传》所说,公子纠才是齐人最初想要迎立的目标,只是因为鲁国控制了公子纠而“盟以要之”,齐人才转而迎立了公子小白。

二、嫡长子继承制对国、高二氏的影响

究其实质,两种观点之所以不同,关键在于是否记载了蔇之盟。那么,代表齐国参加盟会的是谁呢?是谁决定迎立公子纠但最终又转而迎立小白呢?笔者认为就是高氏和国氏。桓公即位后,“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4]229。桓公给予国、高二氏的待遇,几与自己并驾齐驱,若非其实力、势力强大到足以影响全局,恐怕不会如此。又《左传》载管仲之言曰:“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若节春秋,来承王命,何以礼焉?陪臣敢辞。”杜预注云:“国子、高子,天子所命为齐守臣,皆上卿也。”[2]103国、高二氏还是天子所命的“守臣”。《左传》云:“凡诸侯之大夫违,告于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庙,敢告。”[2]166故所谓“守臣”,其职责是“守宗庙”,这无疑与“宗子”相似。国、高二氏均为姜姓后裔,受封为“守臣”,在齐国宗室内部的地位当属最高一级。当公孙无知弑襄公、雍廪杀无知之时,齐国无君,能代表齐国与鲁国会盟于蔇的,必是二氏无疑,且尤以高傒为最有可能,《史记》便称小白乃“高傒立之”。

从立嫡立长的角度来说,在襄公被弑之后,年长的公子纠也更具备继承资格,钟文烝云:“纠与小白皆僖公庶子,而纠为长。襄无嗣子,立庶弟宜立长者,故齐人迎纠。”[3]169《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穆叔曰:“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2]291又昭公二十年王子朝云:“昔先王之命曰:‘王后无适(嫡),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2]375这正是“立适(嫡)以长不以贤”[5]2197的制度保障。王国维论周代创制,以立子立嫡之制为首,说:“故天子、诸侯世。……盖天子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传子,不立嫡,则无以弥天下之争。”[7]12-13而除此之外,嫡长子继承制也是诸侯“独立”的重要保障,是诸侯脱离王室掌控、大夫脱离诸侯掌控的重要砝码。蔡先金说:

分封制与嫡长子继承制结合,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为诸侯国日益渐趋相对独立状态创造滋长的温床。封建之后,周王朝没有干预诸侯国立君位的权利,因为此权利已被嫡长子继承制这条礼制剥夺,也是一种“异化”现象。[8]

因此,在“礼崩乐坏”的情况下,虽然“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但“春秋时期各国均采纳了嫡长子继承制,只是在实际的君位传承中由于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以及他国干预等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各种‘变例’”[9]。嫡长子继承制,正是诸侯所要竭力维护的。

但事实上,嫡长子继承制在春秋初期并不稳固,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殷商大家族制度在当时诸侯国中还有遗留与影响。《史记·吴世家》载:

二十五年,王寿梦卒。寿梦有子四人,长曰诸樊,次曰余祭,次曰余眜,次曰季札。季札贤,而寿梦欲立之,季札让不可,于是乃立长子诸樊,摄行事当国。王诸樊元年,诸樊已除丧,让位季札。……吴人固立季札,季札弃其室而耕,乃舍之。……十三年,王诸樊卒。有命授弟余祭,欲传以次,必致国于季札而止,以称先王寿梦之意,且嘉季札之义,兄弟皆欲致国,令以渐至焉。……十七年,王余祭卒,弟余眜立。……四年,王余眜卒,欲授弟季札。季札让,逃去。于是吴人曰:“先王有命,兄卒弟代立,必致季子。季子今逃位,则王余眜后立。今卒,其子当代。”乃立王余眜之子僚为王。[1]1449-1461

乍看起来,似乎这段记载只是说明季札兄弟尊敬父亲、互相友爱,都是贤明的人。但读到此处,我们不由得联想到了吴国先祖太伯让位给季历之事,《史记》载:

吴太伯,太伯弟仲雍,皆周太王之子,而王季历之兄也。季历贤,而有圣子昌,太王欲立季历以及昌,于是太伯、仲雍二人乃奔荆蛮,文身断发,示不可用,以避季历。[1]1445

虽然在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但伯、仲二兄让位于季弟,简直如出一辙!王国维云:“是故大王之立王季也,文王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也,周公之继武王而摄政称王也,自殷制言之,皆正也。”[7]3王国维以王季、武王、周公之立为殷商制度之遗,可谓确论,其时周制未定,自当以殷制为准。然以之论季札兄弟之事,恐怕也未尝不可。通观诸侯世系,早期的诸侯国虽然大体上遵循了嫡长子继承制,但亦不乏兄终弟及之事,其间有无嗣、内乱等原因,也有纯粹的相让相及。“一继一及,鲁之常也。”[1]1532而秦国,自襄公至穆公凡九世,其中兄终弟及者三人(德公、成公、穆公),以次子立者一人(襄公),以孙立者二人(宪公、出子),嫡庶不明者一人(文公),明确以长子身份继位者仅二人(武公、宣公),“嫡长子继承制在秦国并未成为定制”[10]99。可见殷商大家族制度的遗留及其影响。

另一方面,中央王室也对诸侯国嫡长子继承制进行了干预和打压。根据历史明载,周天子有两次主动破坏了诸侯国的嫡长子继承制:

(齐)哀公时,纪侯谮之周,周烹哀公而立其弟静,是为胡公。胡公徙都薄姑,而当周夷王之时。[1]1481

武公九年春,武公与长子括,少子戏,西朝周宣王。宣王爱戏,欲立戏为鲁太子。……卒立戏为鲁太子。夏,武公归而卒,戏立,是为懿公。懿公九年,懿公兄括之子伯御与鲁人攻弑懿公,而立伯御为君。伯御即位十一年,周宣王伐鲁,杀其君伯御……乃立称于夷宫,是为孝公。[1]1527-1528

蔡先金认为,宣王伐鲁是通过干涉鲁国继承人的身份来加强对诸侯的控制,这一说法是非常深刻的[8]。如前所引蔡先金之论,嫡长子继承制是诸侯国保持独立、脱离中央掌控的重要砝码,严重破坏了“大一统”的局面,这必然要遭到中央王朝的干预和打压。而这也正是夷王烹齐哀公、宣王立戏的深层原因。

综上所述,嫡长子继承制是周室赖以纲纪天下的基本制度,也是诸侯保持独立、脱离王室控制的重要砝码,是诸侯所极力维护的一项制度。正是因此,作为“宗室”的国、高二氏,首先想到的就是迎立年长的公子纠,而不是小白。但是,由于其时嫡长子继承制尚不稳固,还保留了部分的殷商大家族制度,同时也受到中央王室的干预和打压,国家的政权很大程度上还是归属于齐王宗室而不是某一个人。春秋时期,“国人”逐君、弑君、易位之事数见不鲜,正是这一制度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当鲁国的要求过于损害齐国的整体利益时,作为“守臣”的国、高二氏,自然应当以“宗庙”的利益为主,转而选择公子小白。

三、结语

班固《司马迁传赞》云:“自刘向、扬雄博极群书,皆称迁有良史之材,服其善序事理,辨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11]2738自汉儒如此评价过后,后人多以“实录”称赞《史记》。然而,司马迁《报任安书》自述其志云:“亦欲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11]2735其最终目的,是想要“成一家之言”,而不是记载古今历史。梁启超云:“《史记》自是中国第一部史书,但吾侪最当注意者,‘为作史而作史’不过近世史学家之新观念。……其著书最大目的,乃在发表司马氏‘一家之言’,与荀卿著《荀子》、董生著《春秋繁露》性质正同。不过其‘一家之言’乃借史的形式以发表耳。”[12]18张大可云:“司马迁的所谓‘成一家之言’,实际上就是指他要继承诸子文化,像诸子那样自我立说,建立自己的思想体系。”[13]46高振铎甚至认为,司马迁“是西汉时期新产生的一个学派,即史家”[14]。今人对这一问题多有探讨,虽未必是定论,但《史记》具有鲜明的子学特征,则是毋庸置疑的。

齐桓公原本并不具有“正统”的继承人身份,但经过司马迁的“春秋笔法”,却成了再正统不过的继承人。单单就这一点来说,不仅仅是司马迁对这位“春秋首霸”的“尊王攘夷”之功业的表彰,更体现出司马迁在君主“正统”观念上尊贤而不固执嫡长的思想。因此,本文对齐桓公即位过程的考证,虽然否定了《史记》的个别记载,但并非要否定《史记》的价值,而是要强调在“实录”这样的史料价值之外,《史记》还具有更多、更深刻的思想价值和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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