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兵团规范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行为

2019-02-22《兵团日报》

新疆农垦科技 2019年1期

兵团办公厅按照兵团党委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部署要求,印发了《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兵团农业发展。

《办法》明确,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是指连队职工与团场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后获得的耕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国有农用地、职工、民兵义务“三位一体”和稳定国有农用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办法》强调,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流转规模与集聚人口的政策导向相协调的原则,防止片面追求大规模经营的倾向。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经团场审核同意,签订书面合同。承包职工不得因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而影响履行民兵义务。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国有农用地。

《办法》规定,受让方为本团场职工、户籍在本团场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员,也可以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本团场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本团场的连队职工享有优先权。

根据《办法》,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政策性补贴应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承包职工个人享有的社会保险补贴仍归承包职工。

此外,《办法》还对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受让总面积、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解决办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