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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纠纷的法律治理*

2019-02-22万金湖

关键词:纠纷广场公园

万金湖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04)

广场舞是融自娱性与表演性为一体,以娱乐身心为主要目的的一种以集体舞为主要表演形式的舞蹈,因多在广场聚集而得名,成员主体为中老年妇女。因其简单易学且免费或少量付费,具有经济实惠、易于开展、随来随练的特点,已成为中老年人锻炼身体的理想健身娱乐项目。但广场舞风靡盛行而引发的噪音、场地、安全等冲突又逐渐衍变成一种社会问题,并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一、广场舞纠纷及法律分析

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广场舞纠纷的法律研究尚没有专著,有关学术论文也仅仅只是围绕某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或者从权利冲突理论方面论述,抑或从体育法方面分析如何解决广场舞纠纷。本文从法制建设角度分析广场舞纠纷的法律治理。

(一)广场舞纠纷典型案例

为分析广场舞纠纷的典型案例,用关键词“广场舞纠纷”进行百度搜索,查询相关结果约315万条。可见,广场舞纠纷案例相当多,比较网红的有“武汉高楼泼粪”、“北京鸣枪放狗”、“长春车位地锁”等事件。比较典型的有:

案例1.武汉高楼泼粪事件。2013年10月一天晚上7点30 分,武汉汉口中央嘉园小区,50多岁的熊女士等人按惯例来到小区广场跳舞。还没跳到半个小时,众人突然感到有东西从临近的2号楼上飘洒下来,不少人都被撒了个满头满身。等到反应过来,众人发现,泼下的竟然是大便。大妈们气急之下,不仅对着楼上大声叫骂,还索性将播放器音量开到最大,对着2栋楼大放特放起来。直到晚上9点,在物业人员的调解下,众人才逐渐散去。由于嫌广场舞噪音扰民,2号楼上住户曾投掷过硬币、碎石,双方还发生过口角。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物业公司属于服务单位,不具备执法权,只能经常安排保安人员现场值守,避免激化矛盾。[1]

案例2.洛阳王城公园球场冲突事件。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7年5月31日19时许,吕某等人在王城公园篮球场打球过程中与跳广场舞的赵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赵某对吕某进行殴打。报警后,金谷派出所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处置,6月1日凌晨,民警在调查结束后对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当事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记者了解到,在洛阳王城公园篮球场内打球的多为附近的上班族和居民,一名跳广场舞的阿姨则表示,她们已经在此跳了近七年的广场舞,此前双方就场地使用的时间一直协商未妥。6月2日晚,该篮球场暂时停止使用。[2]

案例3.坝坝舞骚扰事件。据《华西都市报》报道,2014年10月20日晚,广安市岳池县,59岁的王大妈跳坝坝舞时,张大爷的手三番五次碰触她,两人随后爆发了争执。王大妈找来儿子黄某当救兵,哪知黄某一怒之下一耳光将张大爷扇倒在地,最终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张大爷的家人难以接受王大妈对儿子“护母”心切的解释,“大家一起跳舞,有点什么小摩擦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也就过了,怎么至于闹出人命?”目前,黄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3]

案例4.泸州争执身亡索赔事件。据《成都商报》报道,2015年6月18日晚上8点左右,魏某和46岁的妻子李某群带着3岁的小外孙到泸州市政府旁边的大梯步文化广场散步。小外孙在广场上发现幼儿园同学小萌(化名)也在其祖母陈某的带领下散步。两名小孩相见十分高兴,便突然跑到广场上由李某先、杨某容“领舞”的广场舞方队中去了。李某群见状,立即上前将两名小孩拉出来。魏某称,其中一名广场舞大妈说了一句:“你把娃儿看好点,给你踩死了不负责。”双方引发口角,李某群便与跳舞大妈理论。魏某称,许多跳舞大妈也围了过来,口角就此升级,其中不乏不文明言语。随后,李某群突然倒在了广场上。魏某称,当时距离妻子有两三米远,事发后立即赶过去救援。现场群众拨打了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李某群已无生命体征。经过尸检,李某群死于心脏病突发。其家属起诉广场舞组织者及参与了争执的大妈们。[4]

案例5.长沙贺先生因噪音争执身亡事件。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8年9月6日,湖南长沙的贺先生因为小区大妈们跳广场舞音乐太过大声,影响到了家里的两个孩子学习,就下楼劝说,希望大妈们把音乐放小声一点,没想到却遭到十几名大妈无理围攻,气火攻心的贺先生突发心梗,倒地不起,之后就再也没有站起来。贺先生家属起诉小区物业和当事大妈们。[5]

(二)广场舞纠纷的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基本类型。即第一类是因广场舞噪音引发的纠纷,第二类是因广场舞公共场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第三类是因广场舞成员的争执引发人员身亡的纠纷。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广场舞群体娱乐休闲权与附近居民生活安宁权的冲突问题

广场舞日益盛行,其舞蹈音乐超出法定范围形成的噪音必然会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广场舞参与者有跳舞的权利和自由,但周边居民也享有生活安宁的权利。法律规定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是有边界的,是要受到限制的,即不能影响他人的权利。因此,广场舞群体不能因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如果一味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但是却忽视了周围居民对周边安静的要求,则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反过来,周边居民也不能因为主张自己安宁的权利而以各种诸如“放炮”、“泼粪”等不理智的行为阻止广场舞参与者的娱乐活动。因此,法律规定了广场舞参与者和附近居民各自的权利,但是双方必须遵守其自由权利的边界。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都是有其界限的,在行使自己权力的同时也要保证不侵害到他人的权利。如果广场舞参与者与居民双方不明确其权利配置的边界就会导致权利行使上的冲突,从而引发纠纷。案例1与5即是广场舞群体的娱乐自由权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边界,侵害了周边居民的安宁休息权利。

2.广场舞公共场地使用权的冲突

广场舞的场地主要有广场、公园及小区空地等公共场地,广场舞群体有使用公共场地的权利,其他人员包括上述案例中的年轻人也有使用公共场地打篮球的权利,当权利行使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及其执法者、管理者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如何有效地进行沟通协调,科学地解决冲突问题。因此,小区、广场及公园等公共场地管理者需要根据冲突双方的实际需求制定出科学的小区、广场及公园管理条例,在当前城市空间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充分满足双方利益需求,有效地解决双方权利冲突的问题。

3.因争执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广场舞参与者多为高龄老人,其身体状况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如发生争执极易引发伤亡后果。此类纠纷一般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分析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法理论,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具有违法性;2.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案例3中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比较明显,且已构成犯罪,故既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还需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广场舞大妈们当初所未曾想到的后果。

案例4和5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特别牵涉到广场舞组织者和小区也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小区和广场舞组织者也需要防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风险。一般来说,小区或者广场舞组织者只要尽到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可免除相应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涉广场舞纠纷的法律规定

从国家层面看,2015 年,文化部会同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曾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2017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再次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但该通知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政策范畴。广场舞纠纷涉及的法规主要是:

(一)关于噪音方面的法律规定

1.关于广场舞噪音标准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的城市环境噪声采用2类标准值,昼间为60分贝以下,夜间为50分贝以下。因此,广场舞环境噪声标准不能超出该项法律规定,否则应予以禁止。

2.关于特定场地的噪音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3.关于噪音扰民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明确了音量过大干扰周围环境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二是该法第6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了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二款明确了噪音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处理方式,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各地关于广场舞噪音的相关规定。一是《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55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等活动排放噪声的,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合理使用音响器材。中午和夜间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该条例第8条还规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协助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环境噪声纠纷调解工作。二是《广州市公园条例》第55条规定:违反规定的音量限值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或者乐器、音响器材的携带者,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活动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上海、杭州、长春、乌鲁木齐等地均有关于广场舞音量标准与时间段、地点的明确规定。

(二)关于广场舞公共场地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住宅小区公共场地使用的法律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78条规定,小区公共场地的使用须通过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确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使用的法律规定。广场舞场地使用纠纷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实质上属于城市公共活动空间管理的范畴,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国家层面的公共活动空间管理法和城市管理法。百度国内各城市关于广场公园管理的地方法规,合肥、深圳、广州、武汉、贵阳等城市均有明确的地方规章。这些规章关于公共广场与公园的使用规定有的比较原则,有的则比较具体。其要点有:一是明确城市管理机关包括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二是公园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前提下,政府部门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供市民进行健身活动。三是在广场、公园内组织文娱、体育等活动,应当征得广场、公园的管理机构同意。四是市民在进行广场舞等健身活动时,应当保持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五是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性公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园内划定专门区域,用于集中开展晨练、演出等文体活动,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且开展前款规定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到公园管理机构登记。组织者、活动参加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三)因广场舞冲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的法律规定

广场舞成员因争执造成人员伤害甚至死亡的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第22条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侵权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场舞纠纷的法律治理

处理好广场舞纠纷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需要多种措施与手段配合使用,但最重要且最后的救济手段是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

(一)完善涉广场舞纠纷的相关立法

解决广场舞纠纷的重点是要制定国家层面的关于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管理的法律,且该法律要明确规定城市建设必须按一定标准配套市民公共活动场所,明确这些公共场所开展集中性公共活动的时间、范围与要求,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能,明确违反公共活动场所管理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当前随着人民生活质量需求的不断提升,加之各地城市化进程很快,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城市居民健身的公共活动场所日趋有限,公共服务场所建设严重滞后。广场舞纠纷就是公共服务场所短缺的突出反映。广场舞属于参与人数众多的集体活动,需要占据较大面积的公共活动空间,公园、广场、小区空地、街道路边等则成为广场舞参与者选择的重点区域,因为这些区域空间较大且方便随时聚集。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活动时间、范围与要求,广场舞群体极易与在这些区域进行其他活动的居民产生冲突,特别是在如篮球场、停车场等有专属用途的场地活动时,往往会在公共场地的使用方面产生纠纷。而我国在公共服务资源场所管理方面只有《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条例》等几部行政规章,立法层级低、适用范围窄,作用极为有限。虽然各地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公园管理的地方性规章,但同样存在适用范围窄、执法主体不明、公共活动空间配套建设要求空白等问题。此外,涉及广场舞纠纷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也欠明确,特别是缺少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因此,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也是解决广场舞纠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城市公共活动场所管理的执法力度

一是提高城市管理法规的立法层级,最好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发布。目前,我国城市管理法规是2017年1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层级低,执行效果不佳。二是确立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和执法主体职责。在包含广场舞纠纷在内的公共场所管理执法实践中,往往会涉及多个执法主体,除城市管理部门外,公安机关、环保部门也可依据相关法规行使行政执法权,小区物业公司、广场公园管理机构、街道社区居委会等也会根据需要参与纠纷的调解与处理。这种多头管理的方式,造成了管理主体的不明确[6]109-112。同时由于法律层级低、法律具体规定不明,导致相关部门在处理广场舞纠纷时,各主体相互推诿,问题难以解决。三是明确街道社区管理部门处理广场舞纠纷的职责。街道社区属于社会基层单位,直接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城市管理法赋予其调解处理轻微违法性质的民间纠纷职能,有助于维护社区和谐安宁。强化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威和执法责任,特别是针对广场舞纠纷的职责,有助于保障广场舞健身活动发挥正能量作用。

(三)加强对广场舞群体的法治管理与法律安全知识教育

一是由公共活动场所管理部门对经常开展广场舞活动的团队进行登记管理,掌握其活动规律及其活动时间与要求。同时加强协调广场舞群体与其他公共活动空间需求者之间活动安排等。二是要对广场舞组织者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在广场舞纠纷中,提升广场舞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很有必要,特别是权利义务意识素养的培育,有助于正确处理相关纠纷。此外,还可通过组织学习我国噪音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学习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处理的相关知识,使其能正确守法。三是学习安全管理防范知识。如根据广场舞参与者年龄偏大的特点,为防范跳舞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提示组织者在收取活动参与者成本费用时适当收取一定的保险费用,有助于保障广场舞老年参与者的权益等等。

(四)建立相应的广场舞纠纷法律解决机制

首先是建立纠纷沟通机制。沟通以公共场地管理部门为主进行,公共场地管理部门在纠纷发生后需主动进行协调沟通,在小区内空地使用争议的,由物业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主动对空地使用进行协商,在广场、公园等场所使用争议的,由广场、公园管理部门主动进行协商沟通。其次,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以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为主,调解纠纷需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说服教育为主。再次,建立纠纷裁处机制。裁处以城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为主进行,城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主要以纠纷的基本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为准绳,在调解不成的基础上进行裁处,分清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后,是纠纷的诉讼机制。对于沟通、调解、裁处均不能解决的纠纷,被侵权人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搜集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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