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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若干建议

2019-02-21

财政监督 2019年4期
关键词:财政部债券办法

专家点评

郑春荣: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校科研处副处长,经济学博士,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政部和上海市决策咨询课题多项

2018年底,财政部对外发布《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提出了较为全面、详尽和具体的要求,大大推进了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力度,是我国地方债改革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有利于市场投资者、社会公众有效监督地方政府债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债券市场的定价功能,进而倒逼各级政府不断规范债务管理。

近年来,在财政部的推动下,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信息披露日渐规范,社会反响较好。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地方政府被赋予举债融资职能。财政部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就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地方经济、财政收支和地方政府债务等三大方面。此后,财政部在各年的地方债发行之初,逐年提高了信息披露要求。此次《办法》出台,是财政部在总结历年管理经验之后的又一次全面完善,提出了不少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要求列出所有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

《办法》的公布,预示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工作将有很大的飞跃。从《办法》的内容来看,还有一些需要完善之处,例如一些具体规定还不够详细,一些强制性要求过低,一些信息披露领域存在空白。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信息披露的规定可以更加具体。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的预决算公开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给出了具体的公开样表。各省对照执行,能够形成一系列在各年、各地之间可对比的数据,便于评价。笔者理解,此次《办法》可以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更高的要求,也用统一的样表来要求执行,便于操作。公布样表,还可以使各地政府不得回避或选择性公布信息。在具体的规定方面,《办法》规定要公开“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但并没有具体要求公开的详细程度。笔者查阅了2019年1月以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几个省份的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仅公布了6项一般公共预算数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收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还本支出、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其公开程度低于《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是信息披露的范围应包含本地区的财政数据。我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谁制作,谁公开”,这就意味着各级财政只需要公开本级财政的数据便可,不需要公布包括下级政府在内的本地区财政汇总数据。事实上造成了不少财政数据无法获得。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公布本地区财政汇总数据的必要性大大加强了,因为省级政府是代表全省各级政府发行债券,而省级政府只是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的主体之一,它还会将大量募集资金分配给省以下各级政府。本次出台的《办法》应该也考虑到这一因素,在规定的多处地方强调数据披露应包含“本地区和本级”,这是非常正确的。但还存在不足之处就是,对于本地区和本级的财政数据公布的详细程度没有强制性要求。另外,作为财政“四本账”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没有在公开之列,没有实现财政“全口径”公开的目标。

三是与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信息也可以纳入规定。例如债券承销团的组建办法,债券承销团的名单,对债券承销团的考核情况,信用评级公司的招标程序、招标结果、评级费用等。

四是将或有债务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2018年以来,一些地区相继公布了隐性政府债务的统计情况,但大多数地区没有公布隐性政府债务的数据,引起了社会的一些猜测。这些数据以及相应的统计标准等也应作为影响财政运行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是鼓励各省创新信息披露做法。本《办法》可作为强制信息公开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可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者需求和有关实际情况,积极披露其他相关信息。在此,我们借鉴一些省份的好做法,提出可增加披露的内容(不强制):本省的政府债务管理规章制度、本省国有资产总量及经营情况、国有上市公司情况、政府试编的综合财务报告。

六是省级政府应在信息披露方面负主要责任。我国《预算法》规定,只有省级政府才能发行债券,而省以下政府需要通过省级政府代为举债,因此,省级政府不仅有责任公布本级的财政数据,还应代为公布(或提供链接)省以下政府的财政数据,以利于投资者掌握信息,进行投资判断。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力度可以高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部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即该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要求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而本《办法》是要求政府作为债券的发行人,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政府相关信息,可以适当提高披露力度。这是因为,债券投资具有自愿性的特征,信息披露越充分,投资者越有投资意愿,从长期来看,有利于政府降低债券的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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