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能够提升传统企业的创新水平吗?
——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
2019-02-21胡博雅
●胡博雅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如何推动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主动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呢?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能否为传统企业带来某些优势?因此,考察实施互联网+战略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实际效应至关重要。虽然我们早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但是可能由于 “互联网+”数据的缺乏,对“互联网+”的研究更多的是基于理论研究或案例研究,鲜有对“互联网+”的实证研究。目前已经有相关学者考察了“互联网+”对传统企业的业绩的提升效应,那么“互联网+”能否提升传统企业的创新水平,进而提升其竞争力?因此,我们使用企业“互联网+”程度的数据,考察了互联网+能否提升传统企业的创新水平。研究结论表明,互联网+显著提升了传统企业的创新水平,在使用PSM配对后,缓解内生性问题后,结果保持高度一致。即,互联网+战略的实施,明显提高了传统企业创新水平。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本文丰富了对“互联网+”的实证研究文献。对“互联网+”的相关研究虽然得到了学术界和实践界的广泛关注,但目前对“互联网+”的研究更多是基于理论研究或者案例研究,相关实证研究较少。赵振(2015)从熊彼特创造性破坏视角,厘清了互联网对原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的破坏,并提出了报酬递增的三重正循环反馈模型。程立茹(2013)研究了在互联网经济下,对企业价值网络进行研究,提出价值网络通过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实现有效的技术创新等观点。也有学者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进行比较研究,王达(2014)通过对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梳理和研究,提出对中美互联网金融进行比较,应当考虑网络规模因素。杨德明和刘泳文(2018)通过构造一个互联网+程度的变量,考察了“互联网+”对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效应。杨德明和陆明(2017)考察了互联网商业模式对上市公司审计费用的影响,发现互联网商业模式会显著的提升上市公司审计费用。自从党的十九大,互联网+已经上升成为一种国家战略,如何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呢?本文的研究给出了部分答案,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可以提升传统企业的创新水平,进而提升其竞争力。
第二,本文的研究有着一定的实践意义,为传统企业提升竞争力和创新水平指出了一条新的战略,即实施互联网+战略,或者利用互联网+提升其创新水平和综合实力。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传统企业并未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利用互联网+,提升传统企业的创新能力与竞争力,对传统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至关重要。也为促进上市公司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供实证支撑。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互联网经济对国家、企业和个人产生了重大了影响。与传统经济相比,互联网经济具有不同的运行特点。互联网技术以大数据、搜索引擎以及云计算等为代表,有着三个重要的趋势特征:信息技术的数字化化、超高速计算能力和通讯技术迅猛发展(谢平等,2015)。互联网经济的这些特点为企业创新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这些技术使得在互联网经济下,交易成本下降,边际成本非常小,甚至接近0;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内部企业可以更加便捷的沟通,了解内部存在的问题,外部企业可以和客户直接互动,更加直接的了解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经济主体可以跨越国界、打破交易时间限制,降低信息不对称,市场规模更大,交易频率高。
根据资源基础观,“互联网+”可以视为实体经济中企业可以利用的“资源”。企业可以运用先进的IT技术通过对云计算和对大数据的实时处理和分析产生超前的预测能力,包括对行业和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的预判,对客户需求的实时把握,也可使企业了解内部的缺陷,与上下游企业等保持紧密联系。
另外,网络效应(也成为网络外部性)也是企业可以利用的重要“资源”。网络参与者从网络中可能获得的效用与网络规模存在明显的相关性。网络的外部性使得自身发展突破临界点后可以获得爆发式增长。由于信息传递几乎零成本,只要参与者超过一定的规模,即可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效应与效益。
“互联网+”还可以吸收各种人才参与、推动企业创新(杨德明和刘泳文,2018)。因此,互联网+可能会从技术、信息、人力资源、资源整合和生态圈等多角度推动企业的创新(赵振,2015;程立茹,2013)。
另一方面,互联网经济虽然给企业带来了机遇,但也给传统企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信息化、全球化和互联网化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关系结构;也对企业创造价值方式带来了颠覆,产生更多的竞争方式和手段 (赵振,2015)。比如,从传统的购买模式发展成为租赁、贡献模式,例如,共享单车、汽车等。市场竞争更加残酷与激烈,使得传统企业面临更大的压力。为了在竞争中存活,无论作为挑战者向龙头企业抢占市场,还是作为行业龙头维持其市场地位,抑或是新进入者抢占市场份额,都迫使企业进行创新,获得竞争力。因为创新是一个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和超额利润的源泉。
基于以上的讨论,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传统企业实施“互联网+”战略可以显著的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三、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根据杨德明和刘泳文(2018)公开的代表“互联网+”程度的指数,取此指数作为我们的主自变量,以2013-2015年的A股上市公司为考察样本,研究互联网+是否促进了企业创新。同时,为了考察互联网+对传统企业的影响,我们删除了高科技、软件、信息技术或互联网企业、创业板公司、金融企业和相关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得到了1985个观测值。之所以删除这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企业,这类企业的创新水平本就相对较高;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类企业天然就与“互联网+”或互联网商业模式有关这类企业从成立就使用互联网或采用互联网商业模式(杨德明和刘泳文(2018)),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受到互联网+的冲击较小,可能优先受益于互联网+,而传统企业受到互联网+的冲击更大。考察互联网+对传统企业的影响,意义可能更大。
2、变量定义
(1)企业创新水平(Innovation)。根据先前的研究(Liu,G.,Pang,L.,Kong,D.,2017),我们使用专利数量作为企业创新水平产出的测度。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取了企业的专利数量作为企业创新产出的测度。SIPO提供了自1985年9月10日以来公布的全部中国专利信息,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著录项目及摘要。我们使用专利数总量作为创新的代理变量。鉴于专利数量是大于等于0,所以我们在1%和99%的水平上winsorize专利数量,然后加1取自然对数(In(Innov)),作为创新产出的最主要的测度。
(2)企业互联网+程度(Internet+)。参照杨德明和刘泳文(2018),杨德明和陆明(2017),先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甄别出关于“互联网+”的若干关键词,并统计董事会报告中关于“互联网+”的若干关键词和相关描述。然后根据这些关键词的描述信息、披露次数和董事会报告相关内容,判断出每家公司对“互联网+”的实施程度,并对每家上市企业实施“互联网+”的程度进行打分。如果“互联网+”是该企业年度的主要投资方向之一,则值为3;如果企业参与、实施“互联网+”,相关投资涉及“互联网+”,现阶段并不以“互联网+”为主要投资方向,则值为2;如果企业仅仅是有所涉及,或者是被动跟随大众参与“互联网+”,那么,值为1。如果该企业年报中并未提及“互联网+”,或年报反应该公司并未实施“互联网+”,则值为0。
为了保证结果的稳健,根据杨德明和刘泳文(2018),构造了一个0/1变量,即Internet_index,作为互联网+程度的稳健性测度。如果企业在年报中披露了“互联网+”的相关信息,则值为1;否则,值为 0。
(3)控制变量。参考先前的研究(杨德明和刘泳文(2018);孙 健 等 ,2016;Dichev,Ilia D.,et al.,2013;Bentley et al.,2013),由于公司治理水平、所有权性质(SOE)、盈余质量、杠杆率(LEV)、企业规模(Size)和盈利能力(ROA)等一系列变量可能会对创新水平产生影响,因此,我们控制了这一系列的特征变量,同时控制了行业和年度固定效应。其中,变量定义如下:
公司治理状况,我们使用CEO与董事长是否两职合一(Duality)作为治理水平的代理变量。如果企业的CEO和董事长两职合一则取1,否则取0;
企业所有权性质(SOE):国有企业,SOE取值为1;非国有取值为0;
企业盈余质量(EQ):根据 Ashbaugh-Skaife et al.(2007)和杨德明和刘泳文(2018)等,使用内部控制缺陷作为盈余质量的代理变量,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则取1,否则取0。
资产负债率(LEV):企业的负债总额除以企业的资产总额;
企业规模(Size):使用上市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
盈利能力(ROA):资产收益率,使用公司利润总额除以资产总额。
3、研究设计。本文的回归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司实施互联网+战略是否能够提升传统企业的创新水平,借鉴先前的文献,结合我们样本数据的实际特点,回归模型如(1)所示。Innovation表示企业的创新产出(专利数量),Internet是“互联网+”程度的测度,表示相关控制变量,包括两职合一(Duality)、所有权性质(SOE)、盈余质量(EQ)、杠杆率(LEV)、企业规模(Size)和盈利能力(ROA)。表示行业和年度固定效应。
Innovation=α+βInternet+γZi,t+Fixeffect+εi,t(1)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1报告了实证分析中使用的变量描述性统计的结果。从表中可见,样本中的上市公司,申请专利的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25.29和49.22,专利最少的公司仅有1项专利,最多的有261项专利。对于企业参与互联网+的程度,有超过一半的样本公司没有参与互联网+,而“互联网+”水平(Internet+)的均值有0.552。说明,虽然,互联网+已经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但是在非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等上市公司中,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并未涉及 “互联网+”。
表1 描述性统计
1、相关系数分析。表2报告了相关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无论哪种“互联网+”的测度,互联网和创新水平有着正相关关系,具体而言,Internet+与创新的相关系数为0.80,而Internet_index与创新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096。另一方面,Internet+和Internet_index之间的相关系数高达0.919,说明衡量“互联网+”的两种测度保持一致。而两职合一、国企、企业规模与业绩等与创新都有着正的相关关系。
表2 相关系数表
3、初步回归分析。本文考察了中国非高科技的上市公司实施互联网+战略能否提升企业的创新水平,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列(1)和列(2)的解释变量分别为企业互联网+的两种测度。回归结果显示,无论互联网+的测度是Internet+还是Internet_index时,互联网+的回归系数都显著为正。说明对于传统企业来说,互联网+战略的实施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创新水平。
一方面,互联网+建立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之上,互联网跨越地域限制和跨越时空限制的特性能够迅速传播优质客户体验并吸引大量客户涌入。因此企业可获得规模经济,摊低研发成本,享受高额利润,从而更有动力进行创新。另一方面,互联网经济下,企业即使获得了寡头垄断的地位,但是,获得寡头垄断的厂商地位并不稳固,竞争对手的高质量创新随时可以复制另一个马太效应,创造新的寡头 (程立茹,2013)。这就迫使企业不断进行创新,持续提升其竞争力。
从其他控制变量来看,两职合一、企业规模和业绩也能够显著的提升企业的创新水平。这些结论与先前的研究结果保持一致。
表3 多元回归:互联网+对企业创新的效应
4、控制内生性。明显的,在互联网+和创新之间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同时,有学者提出,互联网+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创新经济。为了缓解内生性问题,我们采用PSM方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对上市公司进行配对,在控制了研究中的内生性问题后,考察互联网+对企业创新效的影响。
首先,选择公司特征变量,即 X,并运用混合截面数据,通过如下Logit模型估计公司特征变量X的参数值βi。我们选择司治理水平、所有权性质(SOE)、盈余质量、杠杆率(LEV)、企业规模(Size)和盈利能力(ROA)作为计算倾向得分的公司特征变量。
在获得上述模型(2)中公司特征变量X的参数值βi后,根据每家公司的具体特征变量计算其发行可转债的概率值,即该公司的PS值。然后,对于每家实行互联网+战略的上市公司,选择没有实施互联网+战略的公司中PS值最为接近的一家最为配对样本。
最后,我们得到了197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其中985家实施互联网+战略的公司作为实验组,和并没有实施互联网+战略的985家公司作为控制组。从描述性统计来看,实施互联网+战略的公司的创新水平明显高于没有实施互联网+战略的公司。实施互联网+战略的样本公司的获得专利的平均数量为27.37,而未实施互联网+的企业的专利均值仅有21.11。对于中值和90分位数,实施互联网+的样本企业的专利数量也高于并未实施互联网+的样本企业。
表4 互联网+和非互联网+的公司对比
我们使用PSM配对样本,重新对模型(1)进行了回归,结果如表5显示。回归结果跟表3中的结果表现出高度一致,即,在控制了内生性问题后,互联网+战略对传统企业的创新水平有着显著的提升。
表5 控制内生性后的回归结果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动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如何推动企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因此,研究互联网+对企业的影响对调动企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积极性至关重要。本文利用2013-2015年非金融企业和非高科技企业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以互联网+为视角,实证考察互联网+战略能否提升传统企业的创新水平。
研究结论发现上市公司的互联网+战略能够显著的提升企业的创新水平。由于互联网+与企业的创新之间可能存在自选择,因此,为了缓解潜在的内生性问题,我们使用PSM配对的方法对实施互联网+战略的企业进行配对,使用配对样本重新进行了相关回归,结果保持高度一致,即,互联网+战略显著提升了传统企业的创新水平。
基于本文的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传统企业要积极与互联网+深度融合,适应并利用互联网+,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与创新水平。从目前的数据可以看到,还有相当一部分传统企业并未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充分利用互联网+,提升传统企业的创新能力与竞争力,对传统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至关重要。企业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技术、信息、人力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同时要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推动企业创新,形成真正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推动企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并不意味着盲目的、不加选择的实施互联网+战略。一方面,传统企业要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与发展趋势,有选择性的进行。另一方面,传统企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背离主业,实施互联网+战略。传统企业提供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和资源等,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提升自己的竞争力等方式,也是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一种方式。
再次,在实施互联网+战略的前期,可能会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和财力成本,也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瓶颈,企业不能因噎废食,只有积累到临界点,才能充分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各种效应。
最后,从政府和监管的角度来看,不仅要在政策上推动企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为企业提供相关优惠政策,也要加强立法与监管。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即可以为国家、企业和个人谋福利,但同时,信息与网络安全也是重要的一环。加强立法与监管,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安全的环境与互联网+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