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发生机理与控制
2019-02-21刘振华姚汝佳
刘振华,姚汝佳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2.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湖南 新化 417600)
谣言是指某些群体或者个体处于特定动机和愿望,通过一定手段对没有相应事实或未得到确认的内容进行推动传播的言论[1]。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在群体性事件中,谣言作为其伴生物,容易引发群体性的非理性情绪和行为,导致事态升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高度重视和积极妥善处理我国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产生与传播,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谣言的发生机理和控制方法,对于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特点
美国学者奥尔波特曾说过:从未有一场暴乱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2]。我国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传播呈现出传播速度快,传播方式多,影响范围广,隐蔽性和蛊惑性强等特点,它进一步扩大了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危害性。
(一)谣言传播速度快和传播方式多
随着我国通信技术和网络媒体的不断发展,信息传递的速度也在逐渐增快,而谣言因其内容的独特性,传播速度也是有增无减。我国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传播方式包括现实环境中的人际传播和网络环境中的扩散传播。人际传播不仅包括语言传播的方式,还包括手势,表情,语气等非语言传播方式。人际传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在传递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信息反馈和意见互动,容易将包括个人的认识、理解和情感等因素加入其中,这就会造成即便是真实的信息也可能在传播过程中转化为谣言。谣言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形式多种多样,除了文字传播还有图片、视频等形式,网络传播更加直观。而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和不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更是助长了谣言的网络传播。如2017年的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太伏中学事件,2017年4月1日发现了死者尸体,因为家属拒绝尸检而未查明死因,致使谣言滋生,短短两天的时间内在互联网、QQ群、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编造发布数十条不实信息并广泛传播,造谣生事,煽动群众聚集滋事,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二)谣言影响范围广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网民的人数也在逐渐增多。根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1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7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5.8%[3]。网络传播方式无论是信息量还是访问量都是传统媒体无法匹敌的。网络的便捷性和网民的广泛性为谣言的传播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谣言能以更快的速度传播,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影响范围。如在我国PX项目建设中,由于公众对相关专业知识缺乏了解或者了解不多,而政府和企业又没有及时公布有关信息,结果造成 “PX有剧毒”、“PX致癌”等谣言的发生,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引发诸多的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
(三)谣言蛊惑性和隐蔽性强
为了增加谣言的可信度,谣言往往是在真实信息的基础上以添加、篡改或是夸张等手段加工而形成的。除此之外,有的谣言还会利用公众知识上的欠缺和对科学的盲目崇拜,运用“科学研究”、“名人解读”或“专家分析”等字眼,给谣言披上“科学”的外衣从而误导受众。而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谣言的传播往往通过一些反常、引人注意的形式,契合了不少人追新猎奇的心理,利用受众知识上的短板来造谣或是将谣言隐藏在真实的信息里,使受众难以辨别信息的真实性,谣言具有蛊惑性和隐蔽性。
二、我国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演化过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4]。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社会主要矛盾的激化息息相关。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演化过程包括四个环节,群体性事件的前夕是谣言发生的酝酿期,谣言发生后迅速传播,影响效应逐渐增大,促使群体性事件爆发,最后随着政府公开发表辟谣声明,群体性事件逐渐平息,谣言也随之进入消退期。
(一)谣言的酝酿期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前夕,是谣言产生的酝酿期。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贫富差距拉大、贪污腐败滋生和环境污染加重等问题的出现,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弱化同时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公信力降低,容易使得群众产生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前夕,无论是在群众茶余饭后的闲谈中还是在微博、微信、即时通信工具等社交网络平台上,都可以找到许多批评、指责政府的言论,通过谣言的形式对政府进行谴责,利用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或是对于弱势群体的同情心理,引发公众情绪上的共鸣。在这个阶段的谣言十分冗杂,各式各样的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难以形成一定的规模,但已经极大程度上地激发了群众对于事件的关注程度。以2014年4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群体性事件为例,因为温州市私营经济发达,但政府社会治理滞后,不能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从而聚积了群众的矛盾与不满。群众长期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尤其是与城管之间的矛盾堆积,导致一起城管与市民的普通冲突案件,在经过微博造谣之后,激发了大量群众的不满情绪,进而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
(二)谣言的传播期
一旦对政府不利的谣言流传出来,那些对政府不满的个体就会活跃起来,借机寻求心理平衡和宣泄的渠道[5]。谣言的广泛传播需具有煽动性以及蛊惑性,煽动性使得谣言能激发群众的共鸣。蛊惑性在于谣言往往是在真实信息的基础上进行 “加工”形成的,寓假于真,令人难以区别。谣言在传播的过程中,传谣者也会加入一些他们自己的主观想法。谣言的传播期利用官方的权威信息还没有发布的时间段,让群众因为先入为主的观念而相信谣言进而成为谣言的传播者。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群体性事件中,部分造谣者在微博上发布城管打人致死的谣言,而网络上诸多群众轻信谣言,纷纷将矛头指向执法者,甚至为殴打执法者的暴徒叫好。在谣言的传播期,群众对事件的关注度迅速提高,谣言的影响范围持续扩大。
(三)谣言的爆发期
群体性事件由酝酿阶段到爆发阶段需要一个过程,群众对群体性事件不断关注的过程中,在权威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发布的情况下,谣言开始以一种不可预料的速度蔓延,这就是谣言的爆发期。在谣言爆发之时,随着谣言的影响效应逐渐增大,群体性事件不断发展,各种信息的出现,并被自发的添加到谣言之中,此时的谣言逐渐呈现出具体化和细节化特征[6]。一些群众在某些造谣者的煽动之下变得冲动,缺乏理性,将长期以来积压的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全部爆发出来,违背常规,作出严重违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如2014年9月26日的广东省汕头民众打砸市委大院事件中,少数造谣者因不满公安机关的抓捕,借口反对垃圾填埋场扩建,制造谣言裹挟一些群众打砸市委大院,劫持并殴打现场劝说的干部和现场维护秩序的执勤民警,致使多名党政干部和民警不同程度的受伤。
(四)谣言的消退期
卡普费雷指出:谣言是某种背景的见证,如果这种背景发生了变化,谣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将立即停止流转,因为谣言失去了合理性[7]。谣言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平息也进入了消退期。随着政府的权威信息的公布,揭示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针对民众造成误解的信息进行官方公开的辟谣,事件真相就会大白于天下,谣言也就随之失去了谈论和传播的价值。民众也就会随之从之前的盲目的状态中清醒过来,不受他人的煽动和鼓舞,重新回复理智。如2014年8月10日在湖南省湘潭县妇幼保健院一名孕妇因术后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患者死亡后患方与院方沟通不成,患方开始围攻医院[8]。而媒体的不实报道造成谣言四起,舆论压力也纷纷转向医院。随后政府依法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查明死因并非院方消极抢救导致,并及时公开发表辟谣声明,谣言不攻自破。
三、我国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控制
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控制是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谣言进行预防与阻断,避免其加剧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危害。针对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特点,我国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控制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媒体和民众对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控制。
(一)加强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公开
1.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的时机。谣言产生于信息封锁,而止于信息公开。笔者从我国一些典型的由谣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案例分析中发现,不少地方政府对于谣言的处置,更多的是采取打压的方法。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试图通过“封、堵、删”的手段来制止谣言,对事件的真实信息进行封锁,阻碍和剥夺了公众对于群体性事件正当的知情权,有的是担心信息公开损害政府的形象而不愿公开,或者是想等事件事实全部查清再一次性公开报道,甚至是掩盖事件真相如谎报死亡、受伤者人数,企图减轻责任。事实证明,面对谣言我国各级政府不能采取这种封锁信息的方法,而应主动出击。在谣言出现还没有广泛传播之时,政府就应及时、准确、透明的公开事件真实信息,保证民众正当的知情权,引导舆论走向。各级政府在及时查明事件真相的同时,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的时机,有针对性地对于谣言进行公开辟谣,防止谣言进一步传播,把握舆论的主导权。
2.拓宽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渠道。我国传统的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公开方式主要是通过报纸、广播等大众传媒进行权威信息的公开发布。传统的群体性事件信息公开方式存在时效性不强、缺乏互动性以及受众层次单一等不足,有碍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公开。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公开常通过召开新闻媒体发布会的方式。除此之外,根据地方的不同情况,地方政府可以灵活选择政府网络新闻发布、发布新闻通告或者组织个别媒体记者单独采访等方式[9]。随着微博、微信等即时媒体的发展,我国各级政府的官方微博平台相比新闻网页、网络论坛在信息公开上有着更大的优势。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平台进行信息公开也逐渐成为政府部门急需重视的信息公开的渠道。对于政府的门户网站而言,在信息更新的速度上也应进一步加强,以保证媒体记者和广大群众有官方信息的知情权。
(二)强化政府的谣言控制能力
1.加强对谣言的信息搜集。对谣言的信息搜集,是谣言治理的首要任务。不少由谣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都与相关政府部门未能有效的进行谣言的信息搜集、及时掌握舆情有关。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谣言的信息搜集,建立健全必要的预警应急机制。只有尽早的发现谣言,才能为后期的快速处置创造条件。各级政府搜集舆情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一方面,对于网络舆情,针对信息时代下谣言传播的新特点,我国各级政府可以建立舆情监测网络,对网络上的舆情进行实时查看,及时、准确、全面搜集有关谣言的信息。另一方面,针对人际传播的谣言,各级政府应加强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定期进行调查走访,了解社区民意,把握群众的心理动向,定期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牢牢掌握群体性事件谣言处置的主动权。
2.强化对谣言的分析研判。对谣言的分析研判,是谣言治理的重要环节。首先,我国各级政府需要建立谣言的分析研判机构,配备专业的人员,加强对谣言的分析与研究。研判机构的人员要进行全面的信息搜集,能充分认识谣言的本质属性及其发生效力的规律特征,熟知其生成与消减的全过程,为预防和处置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我国各级政府需要明确谣言的研判流程。在充分信息搜集的基础上,对搜集而来的情报信息进行筛选、整合、分析、归纳,总结出群众的关注热点问题和利益诉求,正确辨别谣言,准确把握谣言生成发展态势,尽快分析出造谣者、传谣者的真正意图和群众所关注的重点,分析谣言产生和传播的方式,预测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此外,及时做好分析研判的反馈工作。各级政府应针对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发生的转变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准确感知谣言产生的原因,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谣言疏导策略,抓住谣言传播的关键节点。分析整合的信息及时分享给新闻舆情中心以及现场处置部门,做到信息互通共享,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3.提高信息发布的能力。信息发布并非简单的将信息公布于众,而是一个沟通交流的双向过程。提高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发布的能力,需要注重以下几点。第一,信息发布一定要真实、准确、全面。发布的信息一定要是经过证实的,模棱两可的信息非但不能辟谣反而会助长谣言的传播,所以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尤为重要。第二,信息发布要明确区分应该公开的信息与必须保密的信息。针对群众所误解的信息,应该及时公开,但针对必须保密、不宜公开或者公开后会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造成不良后果的信息,政府应予以保密。第三,信息发布要学会理性发言。各级政府应学会使用社交媒体语言,如学会如何妥善与网友进行沟通交流,引导其不良情绪,消除其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是抵触情绪等等[10]。第四,信息公开应及时主动。各级政府的信息发布要及时,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尽可能做到动态同步发布,让群众看到政府的诚意,从而进一步理解和支持政府。第五,信息公开应抓住主要矛盾。我国各级政府应集中精力找出群体性事件中起关键作用的谣言,开展有针对性的辟谣,以重点击破[11]。
4.制定谣言应急处置预案。新形势下,地方政府应积极转变执政理念,提高执政能力。我国各级政府在充分认识到谣言的危害性的同时,就应把谣言的预警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常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制定谣言应急处置预案旨在提高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合理配置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资源,最大程度上减少群体性事件所带来的损失。应急处置预案应涵盖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所有环节,针对可能出现的谣言,明确处置谣言的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权责分工、组织协调、运行机制等内容。其次,建立谣言管控的常设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经常性地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过程中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明确参与人员的各自职责分工。政府对于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对应急预案不断地进行优化补充,避免在真正遇到紧急情况时束手无策。此外,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保障,要做到基本情况清楚,人力资源落实,决策指挥统一,职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明确应急重点等。
(三)增强媒体的谣言阻断功能
1.信息搜集需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合作。媒体与政府需加强合作,改变传统的政府与媒体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形成双向沟通的新型合作关系。政府掌握的官方权威信息需要与媒体分享,通过媒体的平台向公众进行发布。在群体性事件中,媒体作为对抗谣言的主力军,应该第一时间与政府沟通,把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动员各种传播形态组成强大的信息发布网络,架起群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一方面,媒体要将政府的决策传达给群众,化解群众对政府的不理解,努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潜移默化地塑造政府危机管理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媒体要做政府的监督者,促进政府执政能力的提高。除此之外,媒体更要为群众发声,将群众的诉求、呼声传达给政府,让政府与群众的沟通更加及时、畅通。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制止谣言的产生。
2.网络媒体要加强对网络谣言的防堵。加强对网络谣言的防堵,不为谣言推波助澜,需要媒体慎重筛选有效信息,积极搜索权威信息,及时发布准确信息,阻断谣言的传播。只有“深观察”,才能带来“深思考”。传播学家麦克卢汉曾说,媒体不仅只是被动地提供信息渠道,而是在传输资源的同时改变思考的模式[12]。网络媒体作为新兴媒体,有着大量的使用群体,同样的也应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加强对网络谣言的防堵,离不开网络媒体的行业自律,这就要求网络媒体认真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做好网络舆情引导,落实内容管理。网络谣言的防堵,一方面在于加强对网络谣言的“防”。网络谣言的预防,媒体主要把好审核关,对于网络信息内容要严格审查;加强对网站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网上公德教育,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加强对网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醒网民预防谣言,提高其对谣言的防范意识,减少谣言的传播。另一方面在于加强对网络谣言的 “堵”。网络谣言的“堵”,媒体首先要做好实时监管,及时发现网络上出现的谣言,把握网络舆情,掌握群众关注的“热点”与产生误会的“盲点”[13]。其次对于违背互联网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提高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违法成本。
3.及时配合政府公开辟谣。媒体应及时配合政府公开事件真相,保证内容详尽,对于群众存疑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详细解释,使谣言完全失去市场。媒体应注意报道的限度,如果媒体无限制的采访报道,可能会带给受害者二次伤害,而且可能会影响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秩序。媒体报道应秉持客观公正,不应自由散步有分歧或未证实的信息。避免在报道过程中加入媒体自己的主观意见,以免给公众造成误解,产生错误的引导,甚至引发相关事件的谣言或是产生不必要的舆论压力等。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着许多不宜公开的新闻信息。如:应急处置计划或推迟或取消等安排细节;可能揭示应急力量具体位置的细节、图像等;群众暴力冲撞行为的视频,图片等。对于这些信息,媒体应注意保密,不宜公开,否则可能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造成不良后果。
(四)教育引导民众增强抵制谣言的意识
1.培养民众的批判意识。真正决定谣言的影响范围、影响效率的是广大的民众。《中国青年报》曾分析过我国网民的普遍状现状:网民经常listen half(听一半)understand quarter(理解四分之一)think zero(零思考),却做出了 react double(双倍反应)[14]。民众是一个整体,是由单一的个体所组成的。个体的影响力有限,但整体的影响力却不容忽视。群体行为可以影响个体的行为,反过来个体也能反作用于群体。传播学者克罗斯曾将公众的批判能力,引入谣言公式即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15]。他认为受众个人批判能力因素对谣言产生重要影响。受众的批判能力越强,谣言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越大。面对真假难辨的网络信息,公众应当主动提升媒介素养,增强求证意识,对各种新媒体渠道传播特性有所了解,学会辨识网络传播中的信息瑕疵[16]。不轻易相信非官方权威发布的信息,不轻易相信未被证实的信息,养成冷静分析,理智思考的习惯,主动思考信息不真实的可能性。此外,民众不随意传播未被证实的信息,提高对谣言的免疫力,从而切断谣言传播的途径。
2.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造谣传谣行为并非单单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一种违反法律,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民众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在居民楼的宣传栏或是其他普法活动中,通过真实的案例的讲解,让民众明确造谣传谣行为的违法性,充分认识到造谣传谣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危害,使其在遇见未被证实的信息之时,能提高警惕。特别是对于一些谣言易感人群的教育引导。如:退休人员、老年人、社会闲散人员等等[17]。针对网络谣言,民众往往因为不知道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违法性,没有充分意识到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利用网络的匿名性随意言论。网络上支持言论自由,但应自觉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网民义务。因此,政府也应针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对民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民众明确网络谣言的构成条件和违法成本,以达到预防谣言的目的。
(五)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我国针对散布谣言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了散布谣言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及《刑法》第291条都有相关规定。目前针对造谣事件,依法进入法律程序的少,处理得也轻,致使造谣者和传谣者的违法成本低,不能达到有效遏制谣言传播的目的。公安机关作为惩处造谣传谣行为的主要执法主体,应依法加强对于造谣传谣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明相关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加大对造谣传谣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大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造谣传谣行为,应该依法加大处置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造谣传谣者的威慑力,有力压缩谣言的生存空间。
四、结语
在当今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的背景下,群体性事件中谣言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必须引起重视。关于群体性事件中谣言传播的控制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还需要媒体和民众的努力。政府、媒体与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三方良性互动的关系。在群体性事件中对于谣言的控制,政府必须增加透明度,通过媒体及时公开信息,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实现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控制。
编辑:崔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