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性成就与重要启示
2019-02-21张廷银
张廷银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河南 郑州 451000)
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次飞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现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历了“三次飞跃”。
1.1 将土地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1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建立“农民所有、农民经营”的土地制度。1947年9月,党中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解放区有3亿多人口进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从1950年冬季开始,土地改革相继开展,1952年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至此,我国建立了“农民所有、农民经营”的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
由于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势单力薄,从1954年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这一运动持续到了1956年。通过在农村地区建立普遍的合作关系,使小农户联合起来,逐步走上发展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道路。这一过程又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几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合作和经营道路,这也就是大家所说的集体经济性质的社会主义道路。当然,后来的“人民公社”制度的形成则走过了头,意味着土地制度由“农民所有、农民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1.2 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
第2次是20世纪80时代改革开放后,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建立“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土地制度。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大包干”到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的推行,标志着新的土地制度——“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统分结合的土地制度的确立,也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这种“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土地制度,再次让农民家庭获得了独立经营土地的权利,这是对“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农村土地制度的革命性变革。其重大意义在于家庭承包责任制赋予农民部分土地产权,其实质是土地的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等以个人产权形式回归农民。由于该产权形式有效解决了生产劳动中的监督与成本核算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1.3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第2次则是2014年以来依法有序推进的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共中央于2014年12月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出台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大幕正在开启。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确立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又一次重大创新,是我国新型农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2013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第1次提出“三权分置”改革。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内涵。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完善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之后的2018年一号文件、2019年一号文件均对完善“三权分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全国各地农村正在细化和落实“三权分置”制度,依法有序推进土地流转。
2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带来的历史巨变
2.1 土地制度改革保证了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增产,为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经过3次土地制度改革,我国的粮食产量进入了快速提高时期。1978年,我国粮食产量3.00亿t,2018年则达6.58亿t,整整提高了一倍多。我国人民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在实现由贫困到温饱、再由温饱到总体小康的基础上,继续向全面小康迈进。我国能实现用占全球9%的耕地和6%的淡水养活全世界近20%人口的奇迹,要归功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2 土地制度改革促进了食品多样化和人们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
今天,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在菜场、超市、大卖场,琳琅满目的食品应有尽有。人们对于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吃好”,还要吃得健康,科学卫生观念深入人心。
粮食的稳定增产,促进了食品工业现代化和饮食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餐饮市场规模从1978年的54.8亿元升至2017年的近4万亿元,餐饮收入总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8%。
2.3 土地制度改革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土地制度改革既解决了我国大量农业人口的就业和温饱问题,也为其他领域的发展以及我国改革开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站起来的革命历史进程中,我国的农民是中流砥柱。在富起来的过程中,我国的农民工贡献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在强起来的中华民族复兴进程中,占有我国人口绝对高比重的农民仍是主流。在我国实施计划经济进行社会发展的积累和起步阶段,我国“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确保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在市场化改革发展阶段,增加农民收入是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三农”的根本最终要落实到农民利益上。正如2018年习近平在山东省考察时所指:“农业农村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要加快构建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的长效政策机制,让广大农民都尽快富裕起来。”
2.4 土地制度改革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邓小平曾提出了有名的农业“第二次飞跃”理论,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要想实现第2次飞跃,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从现阶段看,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农村面貌不断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事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新境界。
3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启示
经过70年的发展,我国农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整个国民经济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整个国家在习近平的带领下正万众一心向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奋勇前进。这都与我国成功进行的土地制度改革密切相关。
3.1 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无限生机和活力,能更大程度上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土地还是那块土地,从面积上看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但是,供养的人口从5亿多增加至14亿,生活水平从吃不饱、穿不暖到整体小康和全面小康。产生这一巨变的原因就在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根据国情和生产力发展状况,适时推进土地制度改革。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到包产到户的“两权分离”,再到推进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三权分置”,这一波澜壮阔的改革进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展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无限生机和活力。这种改革从土地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到管理方式、现代科技应用,全领域、全方位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使农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坚实的基础作用。
3.2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活力在于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创新和自我完善
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要靠大家在实践中去探索,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靠大家在实践中去发挥。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三次飞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每一次改革都是在当时生产力发展提出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的,每一次飞跃也都是在适应了生产力发展要求情况下实现的。实践中,坚持把生产力作为衡量农村土地制度是否先进、是否优越的评判标准,适时调整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不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制度和规定,并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需要,做出顺应生产力发展趋势的制度安排。这一过程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创新和自我完善过程。
3.3“咬定目标不放松”,朝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持之以恒、不懈努力、克服困难、勇往直前,目标一定能实现
我国正朝着全面小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迈进,前进的道路上一定还有许多问题和困难。但是,只要大家坚定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不断创新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农业农村现代化就一定能如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也一定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