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2019-02-21
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现摘编如下。
到2023年,全省粮食生产能力持续保持在300亿斤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450万亩左右、粮食总产量力争达到120亿斤。
1.强化粮油生产基础保障能力
(1)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
(2)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控。
(3)加强高效生态木本油料示范基地建设,提高木本油料综合生产能力。
(4)加快培育新型粮油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粮油生产增收。鼓励企业建立油菜籽生产基地,开展订单生产。引导推进木本油料林地经营权流转。
2.完善粮油产业扶持政策
(1)实施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省财政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每亩补贴100元,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25元,“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60元。
(2)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强化“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政策导向。
(3)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省财政对按订单交售省级储备稻谷和小麦的种粮主体给予奖励,小麦每50公斤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150元,早稻谷每50公斤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晚稻谷每50公斤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180元。适度扩大动态储备规模,重点对优质晚稻实行动态轮换。
(4)实施订单良种奖励,省财政对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给予奖励,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5)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加大对粮油产加储机械设备的扶持力度,对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对粮油生产机械化重点机具实行地方累加定额补贴,将适合我省粮油产业发展方向和实际需要求的新型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6)优化金融保险支持,继续实施种粮大户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和政策性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3%的贷款贴息,对参保农户给予93%的保费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稻麦、油菜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建立健全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大“粮农贷”等专属产品的组织实施,优先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担保。
3.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
(1)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不得破坏耕作层、毁坏种植条件和立项实施非粮食类项目。对“非粮化”比例高、种粮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将减少安排下年度资金。
(2)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继续对尚未完全达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市县两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提标改造,提标改造50万亩。
4.继续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
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流转种粮补贴试点,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流转种粮补贴机制,鼓励各地开展整村整组流转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种粮试点,加大力度支持连片集中流转土地开展规模化种粮。加强区域性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优先落实粮食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加快培育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对为小农户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并达到各地服务面积规定标准的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5.推进绿色高质高效发展
(1)大力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和化肥定额制施用,推广水稻肥药减施增效、高效施用等模式,减少化肥农药等化学投入品使用,全面推行绿色生产方式。
(2)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和高产示范区建设,建设一批部级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继续做好250个省级稻麦千亩高产示范区创建,新增100个省级旱粮绿色优质高产百亩示范基地。
(3)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大力推广稻鱼共生、稻菜轮作等“千斤粮万元钱”模式,试验示范推广鱼塘稻、海水稻、山稻等,不断优化粮食结构。
6.推进粮食全产业链建设
(1)扶持合作社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重点扶持一批有生产基地、有加工设备、有注册商标、有销售渠道并带动小农户种粮增收的优质稻米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主体,建设生产环境优良、种植品种优质、稻米品牌销售、经济效益明显的产加销一体化基地,打响“鱼米之乡”的浙江好粮油品牌。
(2)开展粮食产业链“五优联动”试点,各试点县(市、区)要积极探索“五优联动”的不同模式,促进优质粮食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培育浙江优质粮食品牌,提高绿色、优质、特色粮食产品供给能力。
(3)推动粮油类休闲观光业发展,传承稻作文化,促进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推动农旅融合发展。积极推动木本油料生态文化资源串珠成链,培育特色小镇,发展现代服务业。对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流转林地,按规定允许不超过3‰的林地用作林业设施用地,可用于森林休闲旅游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