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儿童的“谎言”是谎言吗?
——一种语言分析的视角

2019-02-21童宏亮张树丽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8期
关键词:说谎者谎言成人

童宏亮,张树丽

(1.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浙江金华 321004;2.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湖南衡阳 421004;3.安庆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安徽安庆 246002)

一、问题提出

生活中时常会出现“儿童的谎言是真正的谎言吗”之类的发问。对此,有人会持肯定的回答,因为儿童的谎言与成人的谎言性质是一样的,都含有欺骗、虚假的性质,其本质是主观不符合客观。甚至,从长远角度出发,儿童的谎言更具有危害性,在“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观念的驱使下,人们会不自觉地认为小时候喜欢或者善于说谎的儿童长大以后会习惯性把说谎当作趋利避害、逃脱责任甚至是为人处世的捷径,长此以往便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这也是“小时偷针长大偷金”的原因所在。Mitchell和 Rosa对303名 5~15 岁儿童进行为期 15 年的追踪考察,根据教师和家长评定,具有撒谎行为的儿童青少年在 15 年之后,有34%具有一次或一次以上的违法行为,而那些教师和家长评定没有撒谎的儿童青少年,15年之后具有违法行为的仅有5.4%[1]。另外一方则反对这种观点,在“他只是个孩子啊”“他什么都不懂”等观念主导下,把儿童的谎言与成人的谎言截然分开,强调儿童说谎的行为不是有意的,甚至认为会说谎的孩子大脑反应更灵活,比如有学者提出“小时善于撒谎,长大成功率高”[2]的观点便印证了这一点。

以上两种相反的观点,从语言逻辑推导的过程来看,都有其合理之处,也有一定的论证力。前者主要是基于“防微杜渐”的视角考虑,后者主要是从“赏识教育”的层面发掘儿童的优点。从整个人类学术发展史来看,任何一种命题都会有其对立的观点而存在。这一正一反的观点虽是水火不容,却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合”的命题,也因此生成了新的命题。但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是集“真善美”于一身的活动。换句话说,“求真”仅仅是教育的特点之一。所以,除了考虑到命题本身的真假之外,还需要重点关注不同的命题的立场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也即是命题的实施的问题。然而在现实中,何以施行教育也陷入了“两难”之境地。这是因为,不同的儿童观、教育观是产生不同的教育行为的先导因素,两种大相径庭的教育观势必对应相反的教育行为。这种问题该如何解决?

维特根斯坦曾经针对哲学领域的一些人为的哲学问题提出了“哲学问题往往是哲学语言的误用产生的”[3]41的命题。据此,“哲学的任务就是要消除语言的误用,扫除概念上的路障,解除概念上的交通阻塞。”[4]同样,在教育学领域也遵循此理。所以,概念的明晰应当是教育研究和实践的逻辑起点。对此,有学者直接断言,如果我们不共享概念的意谓,那我们就无法进行交流[5]248。也就是说,我们所有的交流与互动都是建立在共有概念的基础之上。

在此,我们需要澄清说谎的概念。确切地说,成人的说谎和儿童的说谎是否具有同样的意涵?如果有,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果没有,其背后的依据是什么?此外,儿童真正意义的说谎又是什么样的?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儿童说谎行为分析

谎言,顾名思义即说谎或撒谎或扯谎使用的语言或言语。《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对其解释为:有意说不真实的话[6]。由此可见,说谎包括两个条件:其一,说话者的言语是谎言,它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其二,说谎的行为是故意的。换言之,说话行为蕴含着说谎者的动机、意图,旨在使对方相信它是真的,从而达成某种目的。

后来,有人为了区别“善意的谎言”,从说谎者的意图的性质进行探讨,将其分为“善”的意图和“恶”的意图。比如,陈会昌从道德意义的角度出发,以是否道德作为判断是否说谎的依据,认为“谎话”是一种出于故意给别人或自己造成伤害的不真实的话[7]。该定义符合说谎的普遍性,主要因为说谎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趋利避害的行为,这和前面所讲的“有意为之”相契合。但更深层次探讨,对说谎者的趋利避害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对他人或集体的伤害。因为利和害在总体上是既定的时候,说谎者的趋利避害意味着不得不变相攫取他人或集体的利益或转让自己的伤害。还有研究者对说谎的定义进行了一定的完善。比如,英国学者维吉认为:一种成功或者是不成功的有意尝试,没有预先警告,是另一个沟通者自己知道是错误的信念[8]6-8。可见,说谎不仅仅是说谎者的有目的行为,同时说谎者知道谎言是和事实背道而驰的。此外,西班牙学者Masip等人基于“欺骗性沟通”的概念得出撒谎的定义,即撒谎是通过言语或非言语的方式,有目的地隐瞒、伪造或假造有关事实或情绪的信息,以诱导他人形成或维持一种沟通者本人认为是假的信念,无论成功与否,均可被视作撒谎[9]。

综上,说谎的定义具有以下要件:(1)与客观事实相悖的言语;(2)说谎行为是有意为之,含有个人的动机和意图;(3)说谎者明知谎言是假的,却希望让对方认为是真的;(4)是否具有“善”的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针对于善意的谎言,它的意图是善的,并不能把它从谎言的领域赶出来,因为所谓的“善”仅仅是从说谎者的意图出发。极而言之,所有的歪曲事实的行为从根本上而言都谈不上“善”。否则,“以假乱真”最终演变成趋之若鹜之事。退而论之,即便说谎的行为有善的动机,也不能就此断言它就是“善”,因为善是动机和行为的结合。另外,“善”的动机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尤其是对不谙世事的儿童来说,其言语动机在大多数情况下仅是一种简单的想法,如何判别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所以,针对此种现象,我们认为,这种“善”的谎言仍然属于说谎。因为只有这样,说谎的才可以被认定为贬义词,属于不好的行为。尤其是对于逐渐长大的学前儿童,这个时候还没有形成辩证的思维,很难真正理解“善意的谎言”内在意蕴。其实,从词源分析的角度上讲,善意的谎言就隐含着“说谎是不好”的前提。否者,既然说谎是好的,那么添加善意二字纯属画蛇添足罢了。

说谎的定义基本上明晰,是否意味着可以直接运用这种定义来定性儿童?简言之,儿童的说谎也应该符合以上要件。的确,从实际层面出发,儿童的说谎基本上涵盖了以上条件。比如,儿童为了逃避惩罚会歪曲事实。“杯子是哥哥打碎的等”(其一,知道杯子不是哥哥打碎的;其二,知道父母不清楚是谁打碎的;其三,希望父母相信杯子是哥哥打碎的,从而避免处罚;其四,逃避惩罚的意图)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这表明儿童与成人一样,具有“趋利避害”的心态,或者说趋利避害乃人之天性,只不过在儿童身上表现的更为原始而已。

但是,以此论断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在实践中却暗受掣肘。比如,儿童知道自己不漂亮,却在别人面前说自己非常漂亮。又如,儿童告诉小伙伴,说自己会飞。诸如此类的现象也完全符合说谎的定义。但是,如果以此推演,类似的谎言可谓是屡见不鲜,那么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儿童都是撒谎者,因为想象、夸张是儿童的固有特点,而想象与夸张本身就是与客观现实相违背,那么是否昭示了说谎是儿童的天性?这显然是不符合儿童的本质内涵的,纵观人类演变史,是没有人下此类论断的。既然,想象和夸张是儿童的天性,而说谎并非天性而是后天习得的,这就反映出成人世界的“说谎”的定义应当与儿童世界的说谎有所区别,儿童的“说谎”并不全部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说谎。

那么,儿童的说谎与一般的说谎有何区别?换言之,儿童意义上的“说谎”边界何在?从上文可知,凡是儿童身心特征造成的“说谎”行为都不属于说谎的范畴。具体而言,可以概括两个方面:一则,是否符合以上四个要件?二则,如果符合,是否把“儿童夸张、拟人以及想象的天性”误解为说谎?前者是符合律(四种条件,同时满足),后者是排除律。也就是说,儿童说谎概念的界定应当是符合律和排除律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尤其需要警惕:不要把儿童的自然行为误认为说谎,否则就会掉进泛化说谎的泥坑。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儿童说谎的行为不符合谎言的条件,也不能对此持有一种“非黑即白”的态度,认为只要不属于谎言的范畴,就能对此坐视不管,任其自然发展。相反,凡是涉及谎言的范畴,便对其施以厌恶的刺激或者减少愉快的刺激以限制、减少甚至规避这种行为的发生。显然,这种想法是有悖于教育的内在精神的。一方面,凡事利弊一体两面,谎言除了存在潜在的危险之外,也标志了儿童思维的成长,自主意识的发展,懂得趋利避害,这也是儿童认知发展的重要体现,我们无法忽视这一层面的影响。另一方面,利弊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转换。儿童的某些言行虽然不属于谎言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言行是人畜无害,是儿童天真浪漫的一面,并以此鼓励朝向这个方面发展。诚然,儿童的天马行空、漫无边际、信马由缰的想象力是童年阶段十分珍贵的资源,但是,儿童不仅是“自然人”“诗人”“艺术家”等,更是实实在在的“社会人”,需要逐步接受和适应社会的现实生活。否则,一味地活在想象中的儿童极有可能长大后很难适应社会生活。更严重的是,有些儿童枉顾现实中客观规律,一直活在想象的世界里,作出了一些危及生命的行为。比如,乌鲁木齐五岁大的女孩,将动画片当了真,学着《熊出没》中人物的样子,把普通雨伞当做降落伞从11楼跳下,掉在四楼天台,酿成惨祸[10]。

三、教育建议

因此,对于儿童“说谎”,成人应该抱有审慎的态度。究期原因,儿童是娇弱的,不谙世事的,一旦对其轻易做出判断,即对儿童的言行进行定性,就如同医生对病人轻率地作出诊断一样,轻则在错误的教育观的误导下产生不良的教育行为,重则对儿童的身心带来永久性的戕害。

首先,澄清儿童谎言的概念,反思习以为常的观念。这是成人在面对儿童说谎行为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也是人们比较容易走进的误区。一旦混淆了儿童谎言与成人谎言的界限,极有可能用对待成人说谎的方式对待儿童,一些不恰当的言行极有可能伤害儿童幼稚、纯真的心灵。在“破罐子破摔”的心理驱使下,使得儿童对说谎行为的负罪感逐渐降低。并且,极有可能产生逆反的心理,催生更多的说谎行为。因此,在面对儿童说谎行为的时候,一定要明晰此谎言非彼谎言。另外,也要借此反思成人的日常教育观念。之所以成人会很少或者不能区分儿童谎言与成人谎言的本质区别,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缺少反思、批判的精神,对习以为常的事物、想法、观念、现象等缺少敏锐的感受。从心理学上讲,这些熟悉的事物、想法等进入了潜意识之后,便会产生强大的习惯力,在没有发生巨大变化的条件下,人们便在原有经验的驱使下产生相应的行为。为了规避这种现象,亟需用哲学的眼光审视生活中的细枝末节,以一种审慎的态度对待儿童的日常言行,及时反思生活中极其平常之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成人的“自以为是”的思维陷阱。

其次,辩证地对待儿童谎言,避免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唯物辩证法认为,凡事具有两面性,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事物。如果说,明晰儿童谎言的边界是基础,那么辩证地对待儿童谎言才是关键。不管儿童的说谎行为是否属于谎言的范畴,都不能以“说谎是坏的,不说是好的”来作为成人采取相应行动的“指示器”。这不仅不符合教育的内在精神,也是与唯物辩证法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有基于此,应当一分为二的对待儿童的说谎行为。既要看到儿童谎言的不好的一面,也要看到有利的一面。特别注意的是,不能忽略非谎言的言行。这是成人极容易疏忽的地方,所以特别需要引起重视。除了就事论事之外,还需要上升到思维层面。否则,只能辩证的对待某种或者某些儿童的说谎行为,不能上升到一般的层面。因此,成人需要时刻警惕非此即彼思维的侵入,保持头脑的清醒,以一种全面、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儿童的说谎行为。

再者,指向“善”的教育目的,朝向“爱”的教育方法。教育学不同于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学是专门研究教育的学问。教育又是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简而言之,教育是一种成人的活动。无论是柏拉图的“促进人灵魂的转向”还是雅斯贝尔斯的“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都表明教育是一种“善”的活动。所以,不论儿童的说谎行为是否属于谎言范畴,成人采取的一些行为都是为了“善”这个共同目的。这也就是意味着,奖励和惩罚都不是目的,所有的方法、途径都应当围绕这个目的展开。没有哪一种方法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只有有效达成目的的优先性。除了目的之外,方法也是不能忽视的。“教无定法”向来被誉为教育的基本原则,足见方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言的。儿童的内心是柔弱的,需要爱和关注。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爱和归属是人的基本需要。生活中缺少爱,便会失去色彩,人存在的意义便会受到质疑。儿童更是如此。这也是早期教育中提倡“无条件的爱”的原因所在。在教育中,即使惩罚儿童也要让儿童充分体验到“正是因为爱你、重视你才这样对你”。反之,那种割裂爱与教育方法、途径的行为是危险的,会让儿童远离甚至失去爱的体验,从小在心中播下了怨恨的种子,对其长远发展是极其不利的。由此,儿童说谎行为的教育方法理应是在爱的基础之上展开的,进而达到“以爱育爱,寻求成人与儿童的共同成长”[11]。也只有这样,即便可能涉入谎言的情境中,在爱的主导下,一方面极有可能战胜谎言行为的动机,遏制谎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改变谎言的性质,成为一种爱的表达,只不过表达的形式有待完善罢了。

此外,成人应当和儿童多交流、常对话,尽力走进儿童的世界,理解儿童、包容儿童、接纳儿童、呵护儿童、守护童年。众所周知,儿童的世界与成人的世界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已有学者通过研究指出,儿童世界是通过“务虚”达到“求美”[12]63。这意味着“务实”、“求真”等这些成人世界的主流价值取向并非同样在儿童世界盛行。否则,儿童的世界极有可能被同质化。所以,面对儿童的“谎言”时,不能用对待成人的方式对待儿童。更重要的是,在理解、包容、接纳之余,还需要呵护儿童的天真烂漫,守护童年的五彩缤纷。比如,让儿童尽情的游戏、嬉闹、放飞自我、自由奔跑、胡思乱想、胡言乱语……。这是因为,童年是人生最自然、天性保存最完全的时期,只有当成人学会守卫和养育童年,童年才会反哺成年[13]。此外,基于现象学的理论,应该“悬置”已有之见,以防“先入之见”左右我们的思想,对儿童的言行保持中立的观点,暂时不作任何判断,客观地看待儿童的日常言行。惟有如此,我们才能够明晰说谎的“可说”边界,对于那些不可说的,我们不了解的、不能说的、未知的概念范畴,我们应当保持沉默!

猜你喜欢

说谎者谎言成人
成人不自在
说谎者
说谎者
Un rite de passage
真实的谎言
谎言
成人正畸治疗新进展
成人:道德教育的使命
揭穿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