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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理念的经济法释义:关联、定位及内涵①

2019-02-21

关键词:经济法学经济法理念

谭 晨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这样阐释:新发展理念将是我国长时期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经验的集中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新的突破[1]。十九大报告强调,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变为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坚定不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新发展理念的提出,是立足中国当下实践,聚焦未来发展,直指发展问题本质的重要举措,尤其有助于解决当前经济增长创新动力不足、增长方式粗放、分配危机、贸易摩擦加剧等突出问题。

新发展理念聚焦于“发展”这一重大主题。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到追求社会各个方面的进步、自然环境的优化、人类主体能力的提高、人的实质自由等,发展的内涵历经嬗变,渐趋丰富。在发展浪潮中前行,改革开放40余年的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国家面临着兼具本土特色和现代性色彩的发展挑战。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差异导致的地域发展不均衡问题长期存在,资源、财富、利益分配不均容易引发分配危机进而产生经济和社会风险,历史和现实因素交织的央地冲突仍需协调,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成为重要考量,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更加需要创新力量发挥战略支撑作用,分享经济等新形态对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既往研究中,发展法学、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发展政治学、发展人类学等诸多学科及现代化理论、依附理论、世界体系理论等多派理论兴起并发挥重要作用。其中,经济法学发展理论是法律和发展研究中的重要一支,并已从范畴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的角度构建了理论基本框架[2]。新发展理念对发展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对经济法学发展理念的定位、内涵等起到了迭代换新的作用。新发展理念的经济法释义,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从经济法部门视角对发展进行研究的理论,有利于增益发展理论,完善发展法学研究。新发展理念和经济法的运动是因果双向的,一方面,新发展理念丰富了经济法学发展理论,并从政策文件角度推进了经济法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法作为“促进发展之法”,有力推动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有助于解决当前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发展问题。

二、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关联:促进发展的部门法思路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财富“只是有用,而且是因为其他事物而有用”[3]。“发展”并不是专属于经济增长的术语,而是指我们必须关注有理由珍视的一些价值,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法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该观点已被广泛认同。亚当·斯密[4]认为,法律的不完善及其适用的不确定性是阻碍商业发展的因素之一;马克思·韦伯[5]解释了“理性”法律对于经济和社会的重要性;十九大报告指出,“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而“法律与发展”的正式研究,则发端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展理论研究者和计划设计者在对发展实践成功和失败的总结中,在对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尝试中,赋予法律重要意义。随着对法律和发展关系的思考日趋全面,各国也基本形成了应对发展问题的部门法范式。

(一)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的功能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作用于发展,主要依靠制定法或判例法及国家政策,但都终须落实到各法律领域。因此,从部门法视域观察法律促进发展的思路,了解不同法律部门促进发展方式的差异,对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落实有一定价值。2018年“贯彻新发展理念”被写入我国《宪法》序言,在权利、义务和责任、权威、代表等基本概念中嵌入发展理念的意蕴,在最高法律位阶上为促进发展指明了总体方向。在对发展问题的具体回应中,以民商法为代表的传统私法部门,关注平等私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定纷止争中提高主体权利意识和道德观念,影响其独立人格和综合能力的发展。新发展理念近年来也深刻影响了民事立法、理论和实践,如《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以刑法、行政法为代表的传统公法部门,通过强制性干预手段惩罚或规制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为整个社会提供了良好发展环境。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关注国家之间通过经济或政治手段达成合作、开展斡旋以实现自身发展的法律问题,如国际援助等发展合作,贸易战中关税壁垒等引起的“没有硝烟的战争”,实质上都是国家间关于发展机会的较量,但其关注视野十分外向,无法解决国家内部促进发展的问题。总体来说,这些法律对发展的关注和影响是潜移默化的、间接的、有限的。

居于私法和公法交叉地带的经济法,能够直接、精准、着力促进发展,这是作为“发展促进法”的经济法所具备的重要功能。无论是调整目标、调整手段,还是规范结构、法律功能,均可体现经济法“促进发展”的意旨。经济法内含大量旨在通过法定的鼓励性手段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即“促进型经济法”,它与限禁型经济法一道,构成经济法规范的两大类型。经济法领域的诸多立法,如《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直接规定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标;又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等行业立法,亦明确规定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这些经济法律法规借助具体的权利义务配置及促进型经济法规范的使用,相比而言,能够比较精准地实现促进发展的目标。

(二)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内在逻辑的契合

剖析内在逻辑,经济法在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等领域均与新发展理念十分契合。

首先,新发展理念的作用对象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契合。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既是引申其他基础理论的逻辑起点,又是连接各理论的重要纽带,对证明经济法独立性和建立内部结构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法所调整的调制法律关系,与国家实现发展过程中对社会和个人进行引导规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相契合,体制关系或称分权关系也与发展具有密切关联。其次,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满足新发展理念在经济层面的要求。经济性侧重于促进经济发展,节约或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效益,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无论是经济法的作用领域、调整目标、调整手段、反映的经济规律以及与经济政策的联系,都体现了经济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特性。同时,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代表理性、进步观念和反思意识,目标上更加追求整体的协调与和谐,这体现出经济法追求创新发展和协调发展的时代精神。再次,新发展理念的内涵体现经济法在新时代的目标追求。从宏观、整体的角度观察,发展问题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基本问题,以及由此引申的经济法的产生理论、经济法的概念理论、经济法的价值宗旨及基本原则等内容息息相关。从这个目的性前提出发,可以引申出一脉相承的经济法基本矛盾。基于此,经济法的本质是平衡协调之法,其调整的最高目标和重要目标都与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相关,其内涵包括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等因素,这有利于解决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最后,经济法规范是实现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双重手段引导实现各类主体的发展。宏观调控层面,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能够引导调控受体行为,实现发展目标;市场规制层面,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作用于规制受体行为,优化发展环境。发展需有法可依,经济法规范在实现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要。例如,为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绿色发展,经济立法层面开征环境保护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现有法律层面,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对节能新能源车船给予车船税优惠政策等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促进绿色发展的举措,均有赖于相关经济法规范。

(三)经济法诠释新发展理念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法对新发展理念进行诠释,既是基于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研究特殊性的举措,同时在解决发展问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互动、促进经济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第一,这是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改革的吁求。国家采取鼓励“互联网+”为依托的新经济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举措,目的都是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与单纯追求发展速度的思维不同,“新常态”下的改革格外关注发展方式、发展结构、发展质量和效益、发展机制和环境等范畴。经济法应充分关注诸多发展范畴,发挥经济性特点与促进发展功能,合理设置权义结构,规范经济法秩序,落实发展目标。第二,经济政策与经济法互动需要经济法对新发展理念展开诠释。一国所理解和实践的发展理念通过统治阶级的指导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体现,为避免政策随意性、保持规划统一和稳定,最终需要通过法律改变既存的制度架构实现新发展理念,这符合制度再生产规律。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无论是发展政策还是规划纲要,都对经济法的新发展理念研究及以其为指导的经济立法提出了互动的要求。第三,经济法学发展理论同分配理论、风险理论一道,共同贯通经济法理论整个体系,构成融会各理论的经脉。新发展理念借助发展理论,能够丰富经济法各理论部分的内涵,实现各理论部分的协调贯通。第四,新发展理念的经济法诠释有利于推动发展促进型立法和实践。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下公共利益的表达,其在经济法学发展理论中的融入,其后转化和表现为经济法制度,是公共利益时代价值的实现。经济法立法引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能够更充分地保障各类主体的发展权利。例如,建立发展促进型和发展导向型现代税收制度,有利于解决收入导向型税收立法导致的国家和国民收入分配失衡、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再分配失衡等问题。

三、新发展理念对经济法学发展理念的定位:既有基础上的新发展

关于法律理念,黑格尔[6]界定为“自由”,施塔姆勒[7]认为是“正义的实现”,史尚宽[8]抽象为“法律应如何”,这些解释均展示了其抽象性、上位性、理想性。发展理念作为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的重要范畴,是法律理念的具体表现之一,其核心是探索发展目标和实现路径,能够对发展理论起统摄和指导作用,进而影响法律实施和制度运行等实践过程,是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引。新发展理念的提出,对经济法学发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实现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有效的双向运动,应在发展理论系统中对经济法学发展理念重新定位,实现既有研究基础上的新发展。

(一)法律与发展运动中的经济法学发展理论

法律与发展研究是发展研究向法学辐射的产物,直接关涉的是如何启动法律自身特有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使现代社会在各领域实现本国确立的发展理念。法律与发展研究中的“法律”既包括形式上的成文法,也包括习惯法等非正式规范;“发展”则意指“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转变”[9]。历经半个世纪的学术研讨,已发生三次经验与教训交织的“法律与发展运动”。20世纪50至60年代,受现代化理论指导的第一次“法律与发展运动”旨在通过移植第一世界的“现代法律”(1)“现代法律”被理解为工业经济国家一项功能性的必备条件,法律被看作是为改变人们行为、为获得发展而作用的,可以被模仿、被操控的力量和工具。以实现第三世界国家发展,由于法律实施和法学教育改革的困难,这次运动被认为是不成功的。20世纪80到90年代,规模和影响力更大的第二次“法律与发展运动”伴随新自由主义改革席卷而来,核心主张是通过私有化和放松管制来减少国家在经济层面的干预。然而,这次运动也未能使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实现预期发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第三次“法律与发展运动”从整体观看待发展,更加关注经济增长以外的非市场价值。法律开始被视为发展目标,而不仅仅是实现发展的工具。然而总体观之,该领域仍缺乏一套完整的基础理论体系,呈现出不确定性和驳杂性的特征,表现为缺乏特定规范核心、显著连贯的主题、大体统一的逻辑或组织规则[10]。学者们吁求新的研究方法,能够结合发展对象的背景及条件,并且能够更好地解释法律、制度、政治、社会、经济状况的动态关系。在此基础上,诞生于中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理论以及作为其重要指导的新发展理念为法律与发展研究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从历史维度看,新发展理念的提出符合法律与发展运动的趋势,并丰富了法律和发展理论的内容。早期发展理论主要强调发达国家与第三世界等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研讨后者是否需要学习以及如何学习前者的法律制度、如何对待本国原生法律文化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相关争议渐趋式微,多派达成共识:西方传统中的确包含着诸如人的尊严等原理性概念,且西方法律为人权提供了某些基本保障,但纯粹地移植法律或将法律作为精英者的工具是不恰当的。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兴起的后发展理论大体沿袭了既往研究思路。这样折衷的结论尽管避免了极端主义的扩张,但并未实现研究目的、未明晰发展道路。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的发布对“可持续发展”进行了定义(2)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和《人类环境宣言》,以及1997年《京都议定书》等的签订,使“可持续发展”成为广泛认同的发展理念,从而实现了发展理论研究思维的突破,提出了一种发展的愿景,将发展上升到“理念”层面。中国于1994年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引起了学界尤其是理论法学界对法律和发展研究的关注。一些学者对法律与发展问题的理论进路[11]、中国法哲学视角下发展对法律提出的新问题[12]、可持续发展与法律的关系[13]、现代科技发展对法律和法学的作用[14]等问题展开研究。21世纪初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掀起了发展内涵、可持续发展立法探讨的热潮(3)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我国的发展理念上升到更为科学的层面。该时期关于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法学研究成果较为丰富。。近年来,有学者系统提炼了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并从经济发展权、“发展导向型”经济立法、经济法学“发展观”、发展理论在经济法各子部门法中的运用等角度开展了相关研究[15-16]。总体来看,尽管中外法律体系、对发展理论的关注时间并不一致,但是法律与发展相关研究呈现出逐渐趋同的态势。新发展理念契合了法律和发展理论更加强调发展内涵的运动趋势,增强了理念这一上位范畴在发展理论系统中的比重。

此前的经济法学发展理念已经具备较为丰富的内容。工业文明时期培育的传统经济增长发展理念(4)20世纪5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A·W·刘易斯在《经济增长理论》中认为,增长、发展、进步三者是同义词;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提出的经济增长阶段理论实际上也将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到后工业文明时期已转变为“必须把发展看成是涉及到社会结构、人的态度和国家制度以及加速经济增长、减少不平等和根除绝对贫困等主要变化的多方面过程”[17]的观念。在关注领域的广度上,发展理念既关注经济增长,也关注自然、社会、人文的和谐发展。在具体内涵上,公平发展、快速发展、全面发展、整体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包容性发展等发展理念是政界和学界多年探索的有益成果[18-19]。

(二)新发展理念对经济法学发展理念的新要求

占据主流地位的发展理念必然体现了时代发展要求。新发展理念对发展理念的新要求,体现在结合时代、丰富内涵、深化价值等方面。

新发展理念要求经济法学发展理念结合新时代的特点。“理念本质上包含于实践之中”[20],正如发展经济学家总结的,发展经济学的主导范式建立在一个观点的基础上,即世界的发展是渐进的、边际主义的、非破坏性的、平衡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无痛的。激励是经济增长的基石。一经启动,增长便会自动运行且无处不在,在各国和各阶层之间传播,以致于所有人都能在此过程中获益[21]。一国的主流发展理念是特定时代现实发展状况的主观反映,在不断回应时代需求的过程中,其自身也在历经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根植于17、18世纪欧洲的可持续森林管理思想以及20世纪保护环境的观点,其提出与当时备受关注的人类生态系统平衡目标与后代环境保护等主题相契合。21世纪初,包容发展理念基于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及不公平分配问题等背景,关注社会边缘化人群和社区的参与、人权和需求,强调社会、环境和关系的包容性,将发展定义为生态和社会福祉,同样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在新的历史方位下,新发展理念即是适应时代需要提出的新的主流发展理念。

新发展理念要求经济法学发展理念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内涵是发展理念的核心,以此为标准,可以将此前的发展理念分为效率追求型和质量追求型。快速发展理念追求降低交易成本、消除信息偏在,实现高效率的经济增长,是效率追求型发展理念的代表。而强调在地域、分配、竞争等方面实现公平的公平发展理念,侧重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发展理念,定位于社会经济整体的整体发展理念,注重经济法内外部体系沟通的协调发展理念,认为发展应具有跨世代性、综合性、反波动性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包含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倡导经济增长与其他增长同步进行的包容发展理念均更加重视发展的质量或各发展主体之间的协调,因而归属于质量追求型发展理念的类型。在协调发展理念之外,新发展理念的内涵还包括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其中,绿色发展理念可以归入质量追求型发展理念范围,而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三项则突破了此前分类,分别开创了动力导向型、路径导向型、成果分配型发展理念的新类型。新发展理念要求经济法学发展理念拓展深化价值追求。价值是对意义的探寻,它既是目的,同时其实现程度也是检验效果的衡量标准之一。法律中的价值,可以清晰地表达为法律规范,也可以含蓄地在法定权利、义务、责任中得到体现。生命、自由、平等、人权、秩序、公正、人的全面发展等,都被认为是法的价值目标。从经济法学价值论出发,经济法发展理念突出法益保护,更加强调效率、公平、秩序等价值。譬如,公平发展理念是公平价值的体现,协调发展理念是秩序价值的彰显。比较而言,在世界范围内推行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价值内容更加丰富。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将自由、公平、团结、谦让、宽容、尊重自然以及分担责任列为可持续发展的七项基本价值。新发展理念在汲取此前理念价值的基础上,要求经济法学发展理念对价值进行拓展和深化。创新发展理念在注重效率价值之外,强调最大程度解放人的思想,提倡发展内容和方式的革新,体现了自由和革新价值;协调发展理念全面体现了秩序价值和尊重自然价值;绿色发展理念深化了尊重自由价值的内涵;开放发展理念倡导互利共赢以实现自由价值、国际层面的公正价值;共享发展理念则通过共同富裕的发展方向、共享发展成果的发展目标体现了人权、公平、团结、分担责任价值。

四、新发展理念对经济法学发展理念内涵的提升:理论溯源及系统关联

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认知之上的。因此,对新发展理念进行经济法解读,须回溯深刻的理论渊源,并与中国特色发展背景相结合,以解决实际发展难题为导向。

(一)熊彼特创新理论—创新发展理念—公平有序竞争

创新,被理解为经济和社会领域生产或采用、同化和利用一种增值的新产品,更新和扩大产品、服务和市场,发展新的生产方法以及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创新既是一种过程,也是一项结果。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研究,起源于约瑟夫·熊彼特1912年提出的创新理论。熊彼特[22]认为,在经济这一周而复始的“循环之流”中,企业家在技术、生产方式、产品、材料、组织形式及市场诸方面的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发展。其后,长波理论、创新经济学、演化理论、多层次创新理论、复杂经济学等继续了创新理论的研究,将创新的内涵扩展为包括制度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产业创新等在内的所有创造性行为,将创新主体在企业家之外拓展为包括国家、地区、城市、产业、个人等在内的多元主体。

创新发展理念,是关于如何运用创新动力促进发展的理念。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政府和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工具。竞争机制作为市场运作的核心,其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学家长期关注的主题。从早期理论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23],到分析发现呈现显著的倒U形关系[24],或者认为存在线性的正相关关系[25],尽管仍存争议,但可肯定二者存在密切关联,一定状态下的竞争可有效促进创新。此种竞争状态,被我国界定为“公平竞争”和“有序竞争”。公平竞争强调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既包括过程中的机会公平、起点公平、结果公平,也包括内容上的政治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同时经济法更加强调实质公平。有序竞争侧重竞争秩序的规范性、有效性,着眼于竞争制度的构建、运行和维护。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为行业带来发展机遇的今天,技术创新成为核心竞争力,对竞争环境的要求趋严。为破除各种障碍,尤其是处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关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地方政府行政性垄断关系等问题,应充分发挥各类经济法制度的作用,有效实现创新发展。例如,竞争法领域力推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破除了行政权力施加的贸易壁垒,有利于推动企业公平竞争、锐意创新。

(二)平衡协调目标—协调发展理念—权义结构配置

从语词上看,“协”源于甲骨中的会意字“協”,表示合力并耕,本义为合、共同,《尚书》中“协和万邦”即为此意;《说文》有云,“调,和也”,“调”的最初含义包括调和、调节等。“协调”是社会互动的形式之一,强调不同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调整达到和谐的目的和效果。协调发展,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要求。关于协调发展的理论,早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就有所体现。威廉·配第认为“协调”意味着等价交换;亚当·斯密认为“看不见的手”是协调的最好工具;自马歇尔以来,经济学中的协调意味着均衡。孟子关于“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的政治主张,就蕴含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深刻内涵。经济法意义上的协调,意味着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调制主体内部、调制受体内部之间通过财政、金融、计划、竞争等多种内容和手段的协商、调整,达到权义结构合理、利益分配平衡的效果。

协调发展理念,是关于如何实现发展的相对平衡,缓和不同发展主体之矛盾,实现分配公平的理念。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根据差异性原理,发展主体先天的发展条件和能力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国家在促进发展的规划和实践中,基于不同阶段、区域、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发展主体不同幅度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国家调制得当,则有利于实现协调发展;而调制不当,无论是内容还是力度上的不当,都会导致发展权失衡。协调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差异原理、均衡原理、“利益多元”和“多重博弈”原理、分配理论等重要原理和理论一脉相承,均关注诸多“二元结构”中的发展不协调问题。国家经济生活中城市与乡村的协调、东中西部不同地域的协调、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协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协调,以及经济法领域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协调、效率和公平的协调等,都需要给予充分关注。协调发展理念在经济法中的实现机制是多元的,最外化的表现形式是发展规划的提倡,最根本的方法是内化于经济法理论和制度之中,还可通过权义结构的平衡安排在立法中实现。譬如,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中关于居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就考虑到了不同纳税主体的差异性特征,通过税收优惠的办法实现主体之间的实质公平,是贯彻协调发展理念的现实体现。

(三)环境运动—绿色发展理念—绿色经济立法

绿色发展理念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境运动的产物,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绿色发展是指“确保自然资产持续提供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和环境服务的经济增长和发展”[26]。也有理论认为,与其说绿色发展关涉环境治理方式,不如说环境治理的权力主体更为重要[27]。绿色和发展之间存在正向联系,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短期来看一定程度上会减缓发展速度,但从长期视角观察,则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经过多年的理解深化,绿色发展理念逐渐确立为国际和各国发展的重要理念,并在国际条约和各国环境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经济法是绿色经济立法的一大重要领域。我国《环境保护法》就明确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引导市场主体减少污染物排放。事实上,为实现绿色发展,近年来经济法各领域均作出了相应调整。例如,财政法领域,国家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税法领域,《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本身就是绿色发展理念的阐释和表达。此外,消费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等税种也部分具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功能,能够通过税目设置、税率分档、免征或减征等税收优惠的方式引导相关应税活动,是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法领域,随着2016年绿色金融被纳入二十国集团峰会议程,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价格法领域,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等改革,有利于建立健全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从上述经济立法与政策来看,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深刻影响了经济法的各个领域,但接下来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规则、具体落实。

(四)对外开放—开放发展理念—统一开放大市场建设

对于一贯重视国际贸易、自15世纪开始开辟新航路的西方国家而言,自由、开放等观念深嵌于国家运行的思维体系中,以致于有关开放发展的系统理论比较匮乏。新发展理念中的开放发展,与改革开放中对外开放的经济内涵更加接近,即放开或取消对外资企业的各种限制、取消封锁国内市场和国内投资场所的保护政策,发展开放型经济。1978年以来,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核心内容不但没有改变,反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加强。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构建开放性经济新体制,应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构建开放安全的金融体系,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等,这为经济法贯彻落实开放发展理念提供了思路。

为实现开放发展,除为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一带一路”等国际经济活动提供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方面的支持外,关注国内经济治理的经济法重视在国内营造开放的市场环境,提高“引进来”的质量和水平。经济法中的开放发展理念,强调破除各种有碍于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贸易壁垒,建设国内层面的统一大市场,推动国际层面的公平竞争。一方面,1992年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及运行,为我国提供了比较借鉴的范本。我国目前正在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一些地区的保护性措施、行业垄断。充分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严格规范行政性垄断行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竞争法议题,殊途同归,均有利于实现国内层面的开放发展。另一方面,国际竞争层面,以往的产业或行业壁垒也在逐渐放开,鼓励国际竞争者参与市场竞争。以银行卡清算市场为例,2015年《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出台,意味着维萨、万事达等信用卡国际组织自2015年6月开始可以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银监会同意的程序后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与长期以来垄断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中国银联开展竞争。2018年11月9日,美国运通公司在我国发起设立的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为首家获批的外资清算机构,在即将掀起的银行卡清算市场新一轮竞争中,消费者将会是最终获益者,同时这也是开放发展理念在金融领域的表现之一,标志着我国银行卡市场对外开放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五)共享经济—共享发展理念—公平分配理论

共享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经济领域的共享则主要与“共享经济”概念相关联。共享经济被描绘为一种变革性和破坏性的经济模式,在该种模式中,借助无需永久性转让所有权的信息技术,可以通过租赁、分享或者交换资源的方式实现实物商品、资产或者服务的消费。共享经济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性来增进效益和效率,能够提高商品利用率和再循环率,实现劳务交换和生产性资产共享,促进市场领域的竞争,还可以通过正规化的方式使一些非正式方式存在的服务更加安全。在价值层面,共享经济模式体现了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结合、物尽其用和按需分配的资源配置理念、可持续的绿色生态型消费模式。共享经济理论在公地悲剧寓示的基础上,描绘了一幅不同主体非排他性地利用私有资源,达到类似于使用公共资源效果的场景。其关键词是经济领域的合作、互惠、效益,它实现了私有资源配置的公有化,并深刻影响了当代经济发展思维理念和具体实践。

经济法共享发展理念对“共享”的理解,吸收了共享经济理论中的社会因素,突出强调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分配方针。共享经济理论揭示的私主体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缺陷,体现了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带来的效率和公平的矛盾。其提倡的在经济领域合作、互惠,体现了经济法保障基本人权、保障社会公益、促进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调整目标,以及以民为本的发展精神。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共享发展理念研究如何通过经济法政策和法律等措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分配问题作为贯穿经济法的一条经脉,一直以来受到经济法学者的倍加关注。经济法诸多领域涉及分配问题,如财税法中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分配、金融法中货币供应量的分配、竞争法中垄断利润的分配等。财税法最为直接、最大广度地参与了国家经济资源的分配,因而是促进公平分配、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的国之利器。当前,我国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以“共同富裕”为理论基础,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共享发展理念的具体实现,正在持续推动中国脱贫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六)五大发展理念的内部关系及系统联系

从系统论的逻辑出发,五大发展理念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是贯穿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全局的指导理念。围绕“发展”这一中心,新发展理念在经济法中的融入,突出在法律理论和制度中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正如“十三五”规划指出的那样,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五大发展理念是连贯相通的,创新为发展提供动力,使发展不落窠臼、充满活力;协调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实现法益的平衡;绿色强调发展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使发展在纵向上可持续;开放打破了市场上各种不合理障碍,在横向上更有全球意识;共享集中体现发展的目的,是以人为本精神的张扬。

同时,新发展理念作为经济法学发展理念的新发展,与发展目标、发展主体、发展权利、发展能力、发展促进、发展问题、发展义务、发展责任、发展利益、发展秩序、发展手段等其他重要范畴密切相关,均可以通过经济法学理论调整和经济法制度安排加以保障和促进。例如,新发展理念与经济发展权、区域发展权的设置、内容密切相关。除经济发展权的内容应贯彻新发展理念外,根据差异性原理赋予不同发展主体以各异的经济发展权,应遵循协调发展理念,注重发展主体法益的平衡协调。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具有追求上的统一性和融合性,尤其体现在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方面,有利于促进宏观经济整体和微观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调制法定、调制适度、调制绩效等经济法原则,都遵循促进发展的调制目标,都应体现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新发展理念对经济法学的影响是全面的,对于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部门法而言,不仅应在相关基础理论中贯彻新发展理念,还应在具体制度中加以深化。

五、结语

面对现实发展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呼吁在法律和发展领域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和制度体系。在这一目标驱动下,经济法学对新发展理念的诠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从部门法的角度观察,经济法在调整对象、特征、目标和宗旨、实现方式和手段、功能等方面均与发展的理念和要求相契合。从纵向的发展理论研究史来看,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的研究是三次法律与发展运动后的有益进展。新发展理念对经济法学发展理论中发展理念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它结合了新时代特点,丰富和提升了经济法学发展理念的内涵,并拓展深化了其价值追求。在此基础上,对新发展理念的理论渊源及系统关联进行解读,有助于深化对新发展理念的法学认知,进而回答经济法何以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路径问题。

回到法律与发展的研究框架,围绕“法律是否影响发展”“法律如何影响发展”的问题,学界已争论了半个世纪有余。对于我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如何对发达国家发展经验进行有益借鉴,以处理好本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必须进行深入思考的话题。从法律尤其是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该话题在法律和发展的既有研究,即现代化理论、依附理论、世界体系理论等发展理论中已有部分研讨。而在亟需结合本土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当代,涵盖新发展理念的经济法学发展理论应该作出应有的贡献。我国正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近年来无论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方针调整,还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放管服”改革、精准扶贫等政策的力推,亦或是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等观念的推广、制度的出台实施,都体现了我国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在此过程中,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和发展的运动是因果双向的,经济法促进新发展理念实现的同时,新发展理念也在深刻影响着经济法的变革。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治发展不仅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手段,同时也构成了新发展理念的目标之一,并且已经得到了部分实现。发展是永恒的话题,法律与发展尤其是经济法与发展的互动主题,值得并需要进一步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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