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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论我国和谐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2019-02-20胡兆义

关键词:客体中华民族主体

胡兆义

(湖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在理解和处理民族关系的理念中,人们从主体性思维模式出发,通常强调民族的个性、自主性和能动性,追求民族主体性的张扬,这在反对民族压迫、追求民族平等的历史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各民族之间的互动更加频繁和深入,族际交往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各民族作为主体不能再简单地把他者看成是控制和征服的客体,而要将彼此视为具有平等和自由关系的主体,彼此以平等的姿态展开对话、交流与合作。在此背景下,基于主体性哲学理念的思维模式,忽略了处于关系中的其他民族同样是主体而非客体,彼此之间是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对于多民族国家理解和处理民族关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在分布上交错杂居、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1],“发展了56个民族多元一体、交织交融的融洽民族关系,形成了守望相助的中华民族大家庭”[2]。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3]。因此,主体间性作为对主体性的继承和超越,注重主体间的平等、互动、互惠与共享,实现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视角转换,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一、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哲学演变

探索人类所处的世界及人类在所处世界中的位置是哲学的永恒主题。在此过程中,人们形成了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的哲学思维模式,即强调“主体-客体”关系的主体性思维与强调“主体-主体”关系的主体间性思维。何为主体性和主体间性?二者有何差异?这是近现代哲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主体性(subjectivity)是指主体之所以作为主体的特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互相作用中获得发展的人的自觉、自主、能动及创造的特性”[4]。在理论渊源上,主体性思想源于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命题,并在康德关于“此岸世界”和“彼岸世界”的划分中得以最终确立。自人类诞生以来,人类一直在追求和实现自身的主体性。但是,主体性观念成为重大的哲学课题,成为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和文化中关于人的理论和观念的基础,则是近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在近代,随着西方工业革命和科技发展,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这转变了人类对自然的隶属关系,人在处理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中逐渐成为主体,而商品经济本身所具有的自由、平等观念,摒弃了自然经济时期人的自然血缘联系和统治服从的政治联系,形成了个体和类的分化,把人和主体统一起来,促使人日益独立和自主。①参见李楠明《价值主体性:主体性研究的新视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页。主体性思想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它打破了自然和神学对人的束缚,否定了中世纪上帝的神圣权威,把人从神意的统治下解放出来,用人的主体性取代了以往宗教所发挥的绝对的一体化力量,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能力,肯定了人的个性、价值及尊严,极大地促进了人的解放,推动了历史进步。②参见贺来《“主体性”的当代哲学视域》,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8页。

主体性思想的提出确定了人的主体性本位,弘扬了人的理性。但是,主体性是在“主体-客体”关系中获得的规定性,是在对象化活动中建构人的主体性,人以万物为我的姿态出现于世间,将外在于我的一切事物都视为客体,对它们进行控制、占有和改造,从而为自身服务,并由此陷入对主体性的迷恋。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人在发挥主体性时,“常常自觉地把自我视为‘主’,把外物视为‘客’,把自我视为主动者,把外物视为被动者,进而把人当成世界之主,把万物视为人的所役使者”[5]。这种“主体-客体”视角形成了人与人关系中的“自我中心主义”、人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中心主义”、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类中心主义”,导致了诸如人际冲突、道德危机、生态失衡等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限制了人的主体性的进一步实现,背离了主体性观念的初衷。在主体性自身存在的逻辑矛盾和社会危机面前,个人主体性的泛滥引起了诸多哲学家的反思和批判,由此而形成了主体间性观念,并成为当代哲学的重大主题之一。

主体间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关系,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即是“主体-主体”关系中内在的性质。③参见郭湛《论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第32-33页。主体间性作为理论术语,最早由胡塞尔在其代表作《笛卡尔的沉思》中提出和使用。他认为,“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经验,有他自己的显现及其统一体,有他自己的世界现象”,然而世界“并不是我个人综合的产物,而只是一个外在于我的世界,一个交互主体性的世界,是为每个人在此存在着的世界”[6]。为了突破唯我论的局限,实现从“私人世界”到“共同世界”的过渡,人们就要相互承认对方的主体性,认识到彼此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互为对方的相互存在,且共存于一个必然的“大全共同体”之中。之后,海德格尔提出了“共在”观念,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共同存在,认为“自己的此在正和他人的共同此在一样,首先与通常是从周围世界中所操劳的共同世界来照面的”[7]。哈贝马斯则进一步利用“交往行为”“生活世界”等概念建立了完整的交往理论,认为交往的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而“达到理解的目标是导向某种认同,认同归于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观际相互依存”[8]。由此可知,主体间性意味着交往主体之间的互相理解、彼此承认、互惠互利、彼此平等,即主体之间对交往的环境和规范要形成共同理解,彼此承认对方在交往活动中的平等机会、自由和权利,通过交往实现各自的利益和目标。④参见王锐生、陈荷清《社会哲学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55页。因此,面临日益民主、开放、流动的社会趋势,主体间性思想在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的多维关系时更具指导性意义,更能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那么,主体间性与主体性有何内在关联?在主体性观念中,主体所面对的是客体,外在之物(包括自然和他人)皆被视为客体,主体对客体进行支配、控制与改造。与之不同,在主体间性观念中,主体所面对的不单纯是客体,而是同样具有主动性、自主性的主体,主体间在遵循共同规范的前提下展开平等的互动、交流与沟通。可以说,主体间性超越了形成于“主体-客体”关系中的占有性的个人主体性观念,而将主体性置于“主体-主体”的关系之中,每个主体不再孤立存在,而是处于彼此的关系之中。⑤参见冯建军《主体教育理论: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第118页。但是,提出主体间性并不是要完全抛弃主体性,而是要在主体交往互动中去把握主体性。就是说,“真正的主体只有在主体与主体的交往关系中,即在主体间彼此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体身份时才可能存在,在此关系中的人们是相互依存的,彼此互为目的和手段”[9]。个人主体性是在与他者主体的交往关系中得以彰显而形成的,真正的主体性必须以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为必要条件。与之相关,主体间性的实现同样离不开个人主体性的存在,只有以个体的独立和自由为前提,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交往才有可能。没有主体间性,主体性的存在往往失去合理性,甚至出现“过之”或“不及”的情况;反之,没有主体性,主体间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和进一步发展的源泉。①参见熊川武《论后现代主义观照的教育主体现代化》,《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第11页。总之,主体性与主体间性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主体间性不仅是对主体性的扩展和超越,更是主体性发展的必然结果。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主体间性比主体性更根本。

二、主体性与主体间性对民族关系的不同阐释

民族关系是“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上的交往联系状态”,是一种“以民族因素为特征的社会关系”[10]。个人和群体都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在理解和处理民族关系时,运用主体性和主体间性这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可以导致不同的关系状态和效果。

运用主体性视角来审视民族关系,发生关系的各民族都将自身视为主体,而将他者视为客体。在交往过程中,各民族往往以自我为中心,把他者当作被动接受的客体,为了本民族的前途和利益,试图对他者进行控制和影响。这就容易使交往中的各民族形成居高临下的心理,误认为本民族高人一等,过分注重本民族的地位。这样,各民族之间就难以培育共同目标和情感,民族关系的团结与和谐也就难以达成。主体性思维在帮助人们摆脱对物的依赖,处理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民族关系中,交往互动的各民族不是客体,而是主体,是有着各自文化特色和利益诉求的主体,彼此都不能妨碍对方主体性的发挥,这就要求彼此都不能把自身的意志强加于他者。故主体性思维在处理民族关系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单纯的“主体-客体”模式无法促进民族关系的融洽。

主体性思维在理解民族关系时的局限,促使我们运用主体间性对民族关系进行重新审视。在主体间性视角下,交往互动的各民族不再简单地将对方视为客体,而是将对方视为具有主动性的主体,彼此平等,互相承认,互相尊重,各民族之间通过双向交流与沟通,达到目标与情感的共享。在主体间性这一新的思维方式中,交往中的各民族不再是彼此孤立的单子式主体,彼此之间也不再是“主体-客体”理念下的统治与被统治、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在交往中不再有主客之分,而是相互承认对方的主体身份,每个民族都是彼此间相互关系的创造者,都把与己交往的其他民族视为具有自主性和主动性的主体,并以此为前提条件,展开主体间的互动与交流。

由此可知,在理解和处理民族关系时,主体性观念强调民族间的差异与对立,注重自我与竞争,趋向个性化;主体间性观念则强调民族间的共性与关系,注重互动与合作,趋向整体化。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流动日益加剧,族际交往更加频繁,各民族已成为密不可分的多元一体,故各民族不能再把他者视为征服、控制的客体,而是彼此平等的共同存在。主体间性观念超越了主体性观念的局限,不仅强调了作为主体的各民族间的相关性和整体性,还可以发挥各民族的自身特性,对于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三、从主体间性视角理解我国民族关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主体间性作为对主体性的完善和发展,以此来理解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方面,从主体间性视角来理解和研究我国民族关系是必要的。其一,从民族关系的历史来说,自远古时代起,中华大地上就生活着许许多多的民族群体,经过数千年的相互吸收、融合、发展而成为我国现在的56个民族。在数千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中华各民族在族体上相互吸纳,在血缘上相互融合,在经济上相互促进,在文化上彼此丰富,各民族间的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从未间断,从而形成了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一体”[11]。其二,从民族关系的现状来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民族在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保障下展开友好交往与互动,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共同生活,共同繁荣发展,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当前,我国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员,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认同意识不断增强,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彼此信任、互助合作,在语言、饮食习俗、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共同因素逐渐增多,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民族关系状态。其三,从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加剧,各民族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全国统一的生产生活中,各民族在生产、消费、价值取向、心理等方面都彼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民族之间的感情进一步加深,经济和文化交流更加频繁,族际通婚越来越多,交错杂居更加普遍,每个民族都无法离开其他民族而独自存在和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日益牢固。总之,无论是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来看,还是从我国民族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说,民族关系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各民族间的互动和承认,各民族都是具有平等地位和价值的主体,不存在谁服从谁、谁支配谁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依存、和谐共生的关系,主体间性内在含有的平等性、互惠性、无强制性等理念,对于理解和研究我国民族关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从主体间性观念来理解和研究我国民族关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首先,在理论探索上,学术界对我国民族关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形成了一些关于阐释我国民族关系的理论框架。其中,以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最具代表性。该理论从多学科角度,系统地阐述了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实体的产生、发展过程,并分析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演变及各民族如何凝聚为不可分割的一体。此外,杨建新先生提出了“各民族共创中华”的观点,认为中华各民族通过自己各方面活动,缔造了广袤的中华版图,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开创了富饶的经济生活,“中国各民族都是共创中华的主体,是中国的各个民族共同缔造了中华”[12]。这些关于民族关系的理论研究,不再以“主体-客体”的对立性思维来理解民族关系,而是将各民族都视为处于交往互动中的主体,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而为主体间性的发挥提供了理论可能性。其次,在民族政策上,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制定了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其中,民族平等作为制定民族政策的一项总原则,不仅表现在政治法律上,还体现在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中,各民族在交往互动与社会生活各方面拥有同等地位和权利;民族团结是各民族为了共同利益和目标而结成的团结,这种团结不是被迫的,而是在自愿和平等基础上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平等,使少数民族以国家主人的身份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还尊重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等等。主体间性强调主体间的平等、互惠与共享,上述民族政策所内在含有的观念正好为主体间性的发挥提供了可能性。最后,在民族政策的实践上,为了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国家通过民族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对口支援等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并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展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极大地提高了少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水平。随着民族政策的实践落实,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加强,呈现出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态势。这些民族政策实践注重和谐民族关系的营造,各民族的关系是中华民族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彼此之间是平等的,从而为主体间性的发挥提供了实践可能性。

四、主体间性思维对我国和谐民族关系巩固和发展的启示

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完整和社会稳定。主体性观念下单纯的“主体-客体”模式对于分析民族关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主体间性观念下的“主体-主体”模式,注重各民族之间的平等互动与利益共享,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第一,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是巩固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的根本出发点。主体间性是主体与主体关系中的内在规定性,存在于社会性的交往活动中,必须以社会为中介。因此,主体间性的顺利实现要以准确把握社会现实为前提条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集中阐述了我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指出“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全党要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13]。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基层民族团结优秀代表时进一步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多元一体,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也是我们国家的重要优势。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14]。2017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疆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一部中华民族史就是一部各民族团结凝聚、共同奋进的历史”[15]。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形势下对我国基本国情的创新论断为我们指明了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出发点,是对中国特色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因此,我们要准确把握我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化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命运共同体的认识,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

第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和谐民族关系的必要路径。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形成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当前,各民族的交往联系日益频繁,交往范围和规模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广泛和深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和新修订的党章,“是新时代民族工作思想主旋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自觉和根本前提”,“是增强五个认同、促进民族团结的情感依托和思想前提”[16]。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认同,能使各族人民意识到彼此是同属于一个更高等级的群体,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员,应该为实现共同目标而相互依赖、相互合作,进而增进民族关系的和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不断增多,在一些社会交往中,人们无需再以明确对方的民族身份为前提,而是以国家公民的身份发生关系。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是解决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的需要,也是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巩固和谐民族关系的必要路径。

第三,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和谐民族关系的文化支撑。主体间性意味着主体与主体的交往必须以某些彼此共同接受并认可的东西为基础,“这些东西包括类型不同的人类活动的文化标志,如语言、规范、习俗、礼仪、艺术形式等”[17],主体之间在此基础上展开交流联系与互动沟通。“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18]共同的文化认同是主体之间交流互动的前提条件。文化认同是人们对所属文化系统的肯定性认知和评价,并自觉遵循以之评价事物和规范行为,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国家凝聚力的精神纽带。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19]。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是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的基础。中华文化是中国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是“各民族文化之集大成”[20]。为了增强中华文化认同,我们应通过学校开展中华民族历史教育,并结合网络、新媒体等方式积极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坚定文化自信,从而为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提供文化支撑。

第四,“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和谐民族关系的内在要求。主体间性包含主体之间的共生共存关系,这不仅意味着某一主体的内部和睦,更是向他者的开放,彼此承认对方的自由、地位和权利,不断地扩大交往共同体的范围,把“他们”变成“我们”,从而增进交往主体之间的“团结”,形成更具包容性的共同体。中国梦凝聚了中国人民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憧憬和期待,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梦想,能将人们牢固地团结在一起,从而在追求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民族关系的和谐。“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实现这个心愿和目标,离不开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14]中国梦的实现,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并为之不懈奋斗。在中国梦的凝聚和感召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将更加巩固,各民族间的关系将更加紧密,从而为我国和谐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已进入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各民族的分布更加广泛,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加深。我国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不可分割的骨肉兄弟,有着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有着共同的目标和方向。在此背景下,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不再是单向度的“主体-客体”关系,而是双向度的“主体-主体”关系。作为主体间的交往,发生关系的民族可以打破各自的有限性和封闭性,在相互超越和开放的过程中进行交流、沟通与理解,从而与他者、社会达到一种融合。从主体间性视角来理解民族关系,并不是要抛弃各民族的主体性,而是在交往互动的关系之中实现各民族的主体性;不是忽视各民族的客观存在与差异,而是在包容差异、增加共性的基础上巩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因此,从主体间性视角理解和研究民族关系,不仅是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和谐民族关系巩固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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