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要法度,也需要温度
2019-02-20北京马进彪
(北京)马进彪
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吃午饭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波三折。8月5日,记者从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死者家属处获知,该局3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分别被政府行政复议、临猗县法院和运城中院撤销,第4次依然认定不属工伤,理由为“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校方称,需工伤认定,才能予以赔偿。 (《新京报》8月5日)
此事一波三折跌宕起伏,看起来各方都有足够的理由,但显而易见的是,人社局才是认定的强势方。按理说,对劳动者工伤的认定不该如此复杂,因为在相关法律中已有明确的表述,并涵盖了多种情形。而此案的关键在于,所谓的 “加班时间”究竟是不是包含了加班结束后的这顿午饭。如果从目前相关法律条款来看,确实没有关于这种时间的明确界定,因而,对于人社局来说当然也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虽然目前法律条文中没有这样的清晰界定,这对人社局来说,也构成了合理博弈的法律依据,但在法律实践中人们都很明白这样的道理:任何一部哪怕是已经适用了多年,并修订了多次的法律,它的条款依然不可能对现实构成包罗万象的覆盖作用。因为任何法律都只能是现实情形的归纳总结和法理演绎,它不可能超越现实的真实变化,更不可能有更多的先知预设。换言之,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变化,任何法律与现实之间总存在着一定的空隙,因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就会出现找不到适用条款的情况。
然而,法律条款的背后是法理的依据,从这个案例来说, “加班结束后”的这顿午饭,依然属于加班时间之内。因为加班使他消耗了大量的体能,尤其是在这样暑期的加班,更会加倍消耗他的体能,而在回家之前,为了恢复所消耗掉的体能,他去吃饭的时间当然就是加班时间的合理延伸,否则,他可能就没有体力回到家中。同样, 加班之后回家途中、为了加班从家到单位的途中,也是加班时间的合理延伸。
目前对于当地人社局来说,是按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博弈,似乎也不缺少条款法度的支持,然而,它确实只缺少一样东西,那就是填补法律与现实空隙的人情温度。在社会法律实践中,遇到前所未有的情形时,虽然在法律条款中难寻答案,但法理依然在那里,保护劳动者权益,需要法度,也需要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