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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构建研究

2019-02-20周明祥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监管机制金融

周明祥

(贵州财经大学 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一、互联网金融治理的相关文献

辛路、吴晓光、陈欢从互联网金融治理主体的角度,提出了建立中国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的设想。第一,政府要下放权力。第二,监管机构要贯彻“合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调监管、创新监管”五项原则,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根本目标。一方面,行业自律组织应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另一方面,要促进行业自律管理。第三,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二者应取长补短,加强彼此间的信息披露,共同建立和健全风控体系。第四,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向员工提供多元化服务,避免员工在职业发展中走弯路。第五,公众应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投资管理水平,注重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技能,并具备合法合规和积极维权的意识[1]。

谢平、于龙认为,网络经济打破了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的固有模式,与金融机构合作,充分依靠金融企业和市场的自我管理、监管,将是未来管理当局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就监管而言,金融监管主体已经从多主体转变为统一主体,统一监管将成为一种趋势[2]。张双梅、林北正认为,消费者利益视角下的行业治理不足。他们提出以下改善建议:推进行业协会合作治理机制,探索和完善从业者退出机制,制定互联网金融基金存管标准,发展网络仲裁机制[3]。

业界有许多文献讨论了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作用,但鲜有文献讨论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治理中的作用。涉及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文献较多地论述了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征信和风险防控中的意义。

杨秀平指出,目前大数据风控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类似于阿里巴巴(BABA)的风控模式,他们通过本系统中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和支付信息数据,建立起封闭的系统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模型;二是如同许多中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采用的风控模式,他们通过向一家中级征信机构贡献数据来分享信用信息,建立一种类似“借入(租入)”的系统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模型[4]。

另外,有许多作者专门研究了大数据技术在特定互联网金融征信中的应用。如,叶文辉对芝麻信用大数据征信模式特点及问题的研究;刘新海对大数据在p2p征信中应用的研究,等等。

二、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机制创新与模式创新

互联网金融的组织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组合体系,包括基本金融法规、互联网金融法规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一系列组合。互联网金融的治理结构则包括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环境、治理效果、国际金融治理[5]。

(一)从传统监督机制到立体治理体系转变

在金融向互联互通、数字化、流动性、跨境、场景化、泛资产管理演进的背景下,基于传统金融的“三位一体”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中的自律和监管,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金融生态。

在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企业、协会和政府)中,加入社会共治是时代的潮流和监管变革的趋势。以“透明”“官民合作”和“公众参与”为核心原则,引入社会治理的全社会三维治理体系,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一套风险控制机制;行业协会建立风险监控预警机制;监管部门为互联网金融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社会中介组织和研究机构建立评估体系;科学运用民意分析;发挥媒体监督职能。

加入社会共治维度,就是要构建平台、行业、社会、政府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四位一体”立体治理体系。具体来说,就平台自我控制而言,要建立“风险防范、风险保护、风险转化、风险补偿、风险自我审查机制”机制。就行业自律而言,既要建立“行业准入资格和退出机制”“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机制”、数据监控与风险预警机制、消费者保护与教育机制四大机制,也要构建“媒体与舆论监督机制、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机制、财务督察仲裁机制”三大机制。就政府监管而言,要建立和完善诸如“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和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二)从单一中心治理模式向多元化治理模式转变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主要以正规金融为基础,治理框架也以正规金融为基础。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国家不再是单一的社会治理主体,而是开始扮演社会主体的角色,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治理模式,即实现国家一元治理向国家—社会共同治理的转变。值得注意的是,要实现从单一中心向多元化治理模式的转变,需要完成从权力控制转向权利实施和权利保护[6]。

互联网金融多元化治理的核心是全方位的共同治理。这就需要动员互联网金融各利益相关者,充分发挥各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自律、合作、开放、互利的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具体表现是,将“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司法部门、新闻媒体、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和互联网平台”八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构建一个机制。

中央政府和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促进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法治化进程。第三方金融监管机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互联网金融治理的关键。鉴于互联网金融的跨境特征,法律法规制定者应允许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则的制定,以充分发挥各方主观能动性,建立“多主”“共赢”的金融监管治理体系。

地方政府是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的立足点,也是互联网金融治理具体实施中的执行者。

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承担“发展与监督并重”的职责。

媒体监督与治理在互联网金融治理中发挥着舆论监督的作用。其通过舆论监督规范行业发展,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提出建议。

评级机构在保证无利益关联的情况下维持中立性,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报告、平台或产品的评测报告,是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的有益补充。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方式的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行业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服务机制、应急机制以及共享机制等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双向服务渠道,做好“服务者”的角色。

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立足于服务于实体经济,为资金供给者增加收益,为资金需求者节省交易成本。

三、 建立“四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立体化治理体系

“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构建一个“平台自控、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政府监管”的“四位一体”的立体化监管体系,是对传统的“三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网络技术在现代金融体系运用中衍生的新型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不仅兼具互联网和现代金融的先进技术,而且,其比互联网与传统金融本身更加复杂,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更富挑战。

(一)平台自控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典型模式是由投资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借款者三个主体构成。投资者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自己的富余资金提供给资金短缺的借款人。一般来说,借款者所需资金量较低,又因其缺乏抵押品和第三方担保,使得借款者的信用风险较高,在传统金融体系中很难获得融资。但是,在平台上,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对此类借款者进行筛选,可以监督借款人对于资金的使用,防止借款者将资金滥投到融资项目之外的项目。资金从投资者手中经由互联网金融企业最终转到借款者的融资项目,在“资金的一出一进”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风险管控的作用。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预防机制、风险保障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控制资金在流通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即便存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无法有效管控的系统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可以通过构建风险转化机制,将此类系统性风险与互联网金融体系外的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风险的分担。

(二)行业自律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行业自律管理是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作为社会自发组织的行业协会,处在政府监管层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一方面,行业协会贯彻执行监管层的政策和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内部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制定和实施更为行之有效的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必须采取切实、公允、安全、可靠的措施,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产品推广和业务发展中,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消费权益和互联网金融的“新”的权利。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消费权益包括消费者的资产“安全保障权”,产品、服务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的“知情权”,对产品和服务享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监督权,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互联网金融的“新”的权利包括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避免遭受黑客攻击等非法侵害的信息安全权、数据归属权(产权问题,即互联网金融交易产生的数据究竟归谁所有)、消费者在受到不合理损失时享有的“损害求偿权”。

行业协会应积极完善基于互联网的多样化的金融公众教育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保障消费者享有“受教育权”,尽量消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在金融知识方面存在的“不对称”。

(三)社会共治

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控而言,互联网金融机构不仅需要在系统内部构建相关的管控机构,而且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借社会力量助力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互联网金融社会共治主要依赖三种社会力量。

一是媒体和舆论。他们通过向社会发表相关的新闻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进行监督,其优势在于能够迅速地向社会披露风险事件。

二是社会中介组织。其中包括研究机构、评级机构,等等。社会中介组织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政府监管的政策绩效进行评价,其优势在于评价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三是通过培养金融督察员或金融审查员到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进行实地的调查、取证,其优势在于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进行风险监督,可实现“及时对症下药”。其中,借助社会力量对政府监管政策绩效进行评价也是重要的社会监督。

(四)政府监管

目前,我国亟待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构建多层次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包括:技术上,运用大数据建立大数据治理模型;体制上,改革监管体制建立“四位一体”治理体系;治理理念、原则等方面的创新。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构建政府监管的指标体系是非常重要的监管创新工作。比如,就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特点设计一套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指标体系而言,借鉴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金融监控现状及措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指标体系划分三个方面:市场准入监管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要求、高管人员资格审查、公司结构及内部控制);业务运营监管指标(主要包括安全性监管指标体系、竞争性监管指标体系、内部控制监管指标体系);风险动态监测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性监测指标、营利性检测指标、资金运用、财务核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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