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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坊市制与城市社会管理

2019-02-20黄俊棚

冯 兵,黄俊棚

坊市制是中国古代一种城区规划和市场管理制度。西周至唐代,城市建置格局一直保持市与坊分设,坊内不设店肆,市内不住家。战国时起,为有效控制城市居民,统治者将城市划分成若干封闭性小区,汉代早期称为里,汉代以后称为坊。汉代里四周筑有围墙,四面有门,里内修有几条纵横的街,居民住宅沿街修筑,“室居栉比,门巷修直”。里每天定时开闭门,居民生活和行动受到严格时间限制。里为居住区,不设手工业作坊和商店。政府在里之外另设专门的市,一切经济和民间娱乐活动限制在市内进行,政府对市实行严格监督控制,设有专职官吏管理。时至隋唐,坊市制更趋完善、规范,管理更为严格。每个坊区四周均筑有围墙,坊门天明击鼓而开,日落击鼓而闭,夜间不得随便出入。限制白天市场交易,市区之外不准交易。唐后期,随着城市经济发展,一些工商业发达城市坊市制度渐告废弛。

一、坊市制演变与基本职能

里坊制源于先秦,为城市居民聚居基本单位。春秋时期,齐国都城临淄规定,“筑障塞匿,一道路,抟(专)出入,审闾闬,慎筦(管)键,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注]管仲:《管子》,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里坊制最早的封闭性管理见于《管子·八观篇》,目的是为减少犯罪机会,维护社会治安。北魏景明元年(502),中国城市建设史上第一次对“里”做出整齐规划,规定统一规格。[注]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17页。曹魏邺城出现统一规划里坊布局。洛阳总体布局与邺城如出一辙。北魏洛阳“东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方三百步为一里,里开四门,门置里正二人,吏四人,门士八人”。[注]杨衒之:《洛阳伽蓝记校释》,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隋唐城市规划受邺城和北魏洛阳直接影响。[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里作为一种封闭管理模式,四周筑墙,专职官吏定时开启里门,检视出入者。直至唐代,坊制管理与此前里制管理相同,置坊正,“掌坊门管钥”,“五更开坊门,黄昏闭门”。坊门一旦关闭,街上即行人断绝,否则视为“犯夜”。持县、坊文牒之婚嫁者、病人等例外。[注]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八《卫禁》,中华书局1983年版。唐代之前,除极少数“北阙甲第”可以“当道直启”,街道两侧全为坊墙。德宗贞元年间仍规定“非三品以上及坊内三绝,勒令禁止向街门户”。[注]王溥:《唐会要》卷八十六,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677页。城市长期实行宵禁,“禁街整肃,以绝奸民”,每至夜晚街道空无一人,“六街鼓歇行人绝,九衢茫茫空有月”。[注]杨鸿年:《隋唐两京坊里谱》,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坊墙阻隔街道与两侧用地横向联系;“宵禁”限制街道功能多元发挥,街道功能仅停留于“通道”层面,街道公共性被扼杀,街道功能单一。

与坊类似,市四周皆有垣墙,设门四面。朝开夕闭,聚散有时。官府决定市的设立、废撤和迁徙。市内店铺按商品种类区分,规定地点排列。专职官吏管理市场,商品、交易人、度量衡、交易契据以及商品价格评定、市税收缴等均受市官监督和管辖。时至唐代,坊市制度发展到顶峰。城市居民按坊居住并进行管理,形成统一的城市格局。白居易描述:“百千家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注]白居易:《白居易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80页。唐代设有专门管理制度对“市”进行管理。根据城市封建等级确定坊区数目,并强行规定物品价格和交易时间,“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注]李林甫等:《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44页。显示行政干预色彩明显。

唐代坊市制将市、坊严格分开,围墙圈起居民区,坊门定时启闭,实行宵禁。启闭信号原为各街传叫,贞观十年(636)以后,以鼓为号,晓鼓三千,暮鼓八百。[注]杜文澜:《古谣谚》,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74页。政府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忽略各地经济发展现实情况和消费者实际需要。唐代后期,州县治所乡镇集市贸易普遍,且有较快发展。草市、墟市、野市等遍布城郊附近或水陆交通要冲,且已普及到州、县治所或重要城镇。当时坊市制基本满足城市居民经济生活需要。尽管坊市制将市场交易局限在市中,交易地点有严格限制,坊中仍有私下商业活动。唐代后期,商业活动突破两市限制,城门和各坊附近已有手工业者和商人设店、摆摊售货;城市夜市出现。时至北宋,市场地域和时间限制随之取消,明清以后逐渐发展成近代市场规模。

二、“坊”制与社会管理

“坊”为隋唐时期城市空间基本形态之一,是城市人民生活居住之所。《长安志图》载:“坊市总一百一十一区,万年、长安以朱雀街为界,街东五十四坊及东市,万年县领之;街西五十四坊及西市,长安领之。皇城之东尽东郭东西三坊,皇城之西尽西郭东西三坊。每坊皆开四门,中有十字街,四出趣门;皇城之南东西四坊以象四时:南北九坊取《周礼》王城九达之制,其九坊但开东西二门,中有横街而已,盖以在宫城正南不欲开北街泄气,以冲城阙。棋布栉比,街衢绳直,自古帝京未之比也。”[注]宋敏求撰、李好文编绘:《长安志·长安志图》,三秦出版社2013年版,第415页。记载显示,隋唐长安坊的数量众多,大小不一,每坊皆有坊门,多则4个,少则2个,每坊皆设围墙,将坊建成封闭居住区,同时成为区分市与坊的界限。《城图》描述:皇城之南三十六坊,各东西二门,纵各三百五十步,中十八坊,各广三百五十步,外十八坊,各广四百五十步。皇城左右共七十四坊,各四门,广各六百五十步,南六坊纵各四百步。市居二坊之地,方六百步,面各二门,四面街各广百步。

东都洛阳坊市格局分明,与长安坊市规划并无二致。《大业杂记》载:“……重津南百余步,有大堤。堤南有民坊,坊各周四里,开四门临大街。门并为重楼,饰以丹粉。洛南有九十六坊,洛北有三十坊。大街小陌,纵横相对。自重津南行,尽六坊,有建国门,即罗城南正门也。”[注]杜宝:《大业杂记辑校》,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上述关于“坊”的规制表明,各坊周边均有围墙,大致四里;坊有四门,四门临街,建有门楼,呈现为封闭居民区。居民出入必须经过坊门。长安城内,皇城正南三十六坊。隋文帝设东西向大街,开东西二坊门,城内光宅、诩善、永昌、来庭四坊被分割。“每坊开四门,有十字街,四出趣门。”[注]《宋元方志丛刊》(8册),第1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09页。长安各坊门昏关晨启。太宗以前,“诸街晨昏传叫”成为坊门开关指令。[注]崔令钦等:《教坊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30页。贞观十年,太宗接受马周建议,在直通外廓城门的六条大街上设街鼓,“随昼夜鼓声以行启闭”。[注]程大昌:《雍录》卷三《唐都城内坊里古要迹图》,中华书局2002年版。每日五更,坊市门跟着宫城、皇城、外廓城诸门开启;日落后,又随之而关闭。

每晚鼓声绝后,禁止出入坊门,严格实行夜禁制度。各坊设有武侯铺,由铺卒巡察警戒。大铺30人,小铺5人。左右街使则率领骑卒巡行嚣呼,武官暗中探访。犯夜禁者“令其主司定罪,庶人杖以下决之,官吏杖以下皆送大理”。[注]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二十七《率更寺》。因公或家有吉凶疾病需夜出坊门,须持府县或本坊“文霖”。唐律载:“京城每夕,分街立铺,持更行夜,鼓声绝则禁人行,晓鼓声动即听行。若公使赍文牒者听,其有婚嫁亦听。丧病须相告赴,求访医药,赍本坊文牒者亦听。其应听行者,并得为开坊市门。”[注]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八《卫禁》。若坊正市令非时开闭坊市门,处徒刑两年。[注]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八《卫禁》。“其直宿坊街,若应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即所直时,有贼盗经过而不觉者,笞五十。若觉而听行者,自当主司故纵之罪。”[注]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十八《杂律》。

凡事皆有例外,“坊”的管理也是如此。每逢官方遇重大节日或者官方活动会有松动。长安虽对坊门定时启闭严格管控,因祈雨或祈晴,有时会临时关闭各坊北门或南门。天宝十三载秋,连月霖雨,玄宗“遣闭坊、市北门”。[注]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942页。大历四年,长安久雨不晴,京师米贵人饥,代宗“闭坊市北门,门置土台,台上置坛及黄幡以祈晴”。[注]刘昫等:《旧唐书》,第942页。元和十五年九月,宪宗因“大雨兼雪,街衢禁苑树无风而摧折,连根而拔者不知其数,令闭坊、市北门以禳之”。[注]刘昫等:《旧唐书》,第217页。为此,京兆尹刘栖楚于敬宗宝历二年奏请,“每阴雨五日,即令坊市闭北门以禳诸阴,晴三日,便令尽开”。[注]王溥:《唐会要》,第1583页。关闭各坊南门而祈雨,亦不时出现于文献。开成二年,“京师旱尤甚,文宗令闭坊南门”。[注]刘昫等:《旧唐书》,第946页。每年正月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夜,各坊“开坊市燃灯”,[注]王溥:《唐会要》,第864页。允许通宵不闭坊门。

隋唐时期的“坊”延续着汉代以来里坊制城市管理职能。“长安城中百坊,坊皆有垣有门,门皆有守卒”,[注]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五四,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8258页。城门有专人把守。城市治安与保甲制结合,“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注]杜佑:《通典》卷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3页。邻保之内各户负有互相协助帮扶、监督告发之责。《唐律·斗讼律》规定,发现强盗及杀人案,邻里有告发责任,若隐而不告发,处罚杖六十。《捕亡律》指出,若邻里遭强盗或有杀人案件,知晓而不救助者将罚一百杖。邻保之内还担负征收赋税责任,保内有人逃亡以逃脱赋税,保内其余各户必须代为缴纳补足。[注]吴调侯:《古文观止》,花山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422页。邻保制具有邻里连坐性质,促使邻里相互监视、举报,以减少犯罪,是统治者强化治安的重要手段。

唐代后期,商品经济发展、政治管控松动与宗教因素介入等多重因素使坊市制管理有所松动,严格的坊门定时启闭与夜禁制度逐渐废弛,原有封闭格局被打破,城市社会管理多元化趋势明显加剧。安史之乱后,唐朝政治受到较大打击,政府对社会层面的控制有所放松。伴随城市商品经济突破性发展,政府严格控制的坊市制管理模式成为商业发展障碍而被活跃的商业流通冲破。中唐以后商业活动已经突破指定市区,城内各处都有店铺以及走街串巷的小商小贩。地域突破之外,商业活动还突破了坊市时间限制,夜市开始广泛出现,原先的宵禁制度慢慢瓦解。唐统治者一再颁布法令,禁止夜市。开成五年十二月敕:“京夜市,宜令禁断。”[注]王溥:《唐会要》卷八十六,第1576页。天禧三年闰十二月,皇城使奏:“伏以皇城之内,咫尺禁闱,伏乞准元敕条流,鼓声绝后,禁断人行。近日军人百姓,更点动后,尚恣夜行,特乞再下六军止绝。从之。”[注]王溥:《唐会要》卷七十八《皇城使》。然而终究无法延续原来的管理制度。

坊市制度破坏,原来的定点、定时集市制度无法照旧。店肆设置超出规定范围,不少店铺在坊里出现。[注]《太平广记》卷八十四《王居士》,中华书局1961年版。长安、洛阳等城市夜市繁闹。[注]《太平广记》卷二一九《田令孜》。草市发展迅速,并于城乡相互作用与乡村市镇化中充当了无可替代的角色,逐步实现从自发性组织至官市化的市场地位提升。[注]冯兵:《草市:隋唐五代乡村市镇化的历史典型》,《深圳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随着坊市制度崩溃,商业贸易范围扩展,商品流通领域扩大,商品经济更加活跃,工商业人数增加,农业生产人数大为减少。关中“末业日滋,今大率百人才十人为农,余皆习他技”。[注]欧阳修、宋祁:《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026页。大批农民流入城市,成为流民、手工业者、小商贩。城市人口增加,长安人口即达百万以上。[注]韩愈:《韩昌黎全集》卷三,中国书店1935年版。隋代杭州15380户,唐开元年间增加到86258户。[注]吴自牧:《梦粱录》卷十二,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

商业活动、街道娱乐、街道功能公共化推动居民打破坊市格局。中唐时期,已有居民将窗户开向大街。昭国坊韦青宅便开有“街墉”,以倾听沿街卖唱。[注]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三,“昭国坊”,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7页。之后,普通居民沿街开门较为普遍。至大和五年(831),长安“不合辄向街开门,各逐便宜,无所拘限”,“因循既久”之故而“约勒甚难”。[注]王溥:《唐会要》卷八十六,第1576页。扬州街市“侨寄衣冠及工商等多侵衢造宅,行旅拥弊”。[注]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四六,“杜亚传”,第3963页。开成三年,日本僧人圆仁描述,“暮际……街店之内,百种饭食,异常弥满”。[注]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5页。后周初年,大梁城“民侵街衢为舍,通大车者盖寡”。[注]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四八,第2030页。后周世宗显德三年,颁诏允许居民临街“种树掘井,修盖凉棚”。[注]王溥:《五代会要》卷二十六,“街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414页。由此,一道道坊墙围筑起来的里坊空间的封闭性被开启,自先秦以来形成的城市“家天下”封闭格局被逐渐打破。

三、“市”制与市场管理

坊是住宅区,市是商业区;按坊市制规定,市区不建住宅,坊区不设商店。唐前期实行严格的坊市制,城市建有常设商业区。随着工商业发展,时间和空间上均突破坊市制限制。唐代城市设有市,当时市不是定时一聚的交易地点,市内建有永久性固定房屋,形成街区,临街肆店行铺林立。长安先后设东市、西市、中市。东市位于朱雀大街东侧,是隋都会市旧址,呈正方形,边长600步,“开四门,壮广于旧,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西市建于隋利人市旧址,较东市更大、更繁荣。洛阳设丰都、大同、通远三市,隋末遭到破坏,唐代重建,规模略小但繁荣程度胜过昔日,市场内店肆林立,货物山积,人烟稠密,商旅众多。其他城市如成都、杭州、扬州、苏州、汴州等都设有固定市场,其中成都有东市、南市、北市、西市。

唐前期,商业仍受坊市制束缚,商店开设于市内,坊内少有商业。市定时交易。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原来的市场已不能适应需要,于是许多城市市场突破政府划定的空间和时间限制。如唐中叶以后,长安坊与坊之间出现不少小商贩,他们不分时间、地点进行交易。饼铺、馄饨店、茶肆、酒肆、旅舍等在东、西市附近各坊大量出现。长安东市西北的崇仁坊及西市东北的延寿坊已成为新的商业区,繁华程度甚至还超过两市。9世纪时,长安出现夜市,崇仁坊等处“昼夜喧呼,灯火不绝”,打破夜间不能进行商业活动的禁令。洛阳商业非常繁荣,三个市区中的一些商店营业面积不够,店主便在正铺外加建偏铺。此外,在规模宏大的三大市场之外,又于南北大运河交汇处两岸形成新的市场,这里“为天下舟船所集,常万余艘,填满河洛。商旅贸易,车马填塞,若西京之崇仁坊”。[注]《元河南志》卷四,中州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一些商人还把商业活动逐渐推移到市外居住区,从而形成新的商业区。诗人储光羲称:“少年不得志,走马游新市。”洛阳王戎墓一带即设有不少商店、酒肆、旅店。许多里坊出现越来越多有关城市居民衣、食、住、行的店铺,因居民在住宅附近就能买到所需物品而生意兴隆。

成都除规定的四个市场外,又形成宣市、花市、酒市等固定市场,且出现了定期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正月灯市,二月花市,三月蚕市,四月锦市,五月扇市,六月香市,七月七宝市,八月桂市,九月药市,十月酒市,十一月梅市,十二月桃符市。同时,夜市开始出现,所谓“锦江夜市连三鼓,石宝书斋彻五更”。方便居民为主的饮食店、酒肆等亦遍布全城。唐中叶,扬州一跃成为最繁华的商业都市,商品经济发展从空间和时间上突破坊市制度。诗人张祜称扬州“十里长街市井连”,商业店肆遍布城内,许多商人住宅和店肆地盘扩大到大街上。扬州夜市尤其繁盛,王建诗云:“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如今不似升平日,犹自笙歌彻宵闻。”[注]王建:《王建诗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7页。唐代,越来越多城市突破坊市制限制,用围墙环绕起来的封闭式里坊制遭到破坏。这一现象是城市商业发展和繁荣的标志,对城市格局、建设、面貌产生巨大影响,反映了中国城市发展的新动向。

隋及唐前期,商业交易多在国家设立的固定市场进行,但市场交易主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交易,这是市场的底层结构。隋唐朝廷严格控制市场。市场只能由官府在州县以上城市固定区域设置,“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注]王溥:《唐会要》卷八十六《市》,第1581页。市场交易明确时间限制,“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注]王溥:《唐会要》卷八十六《市》,第1581页。市场设官吏管理,一般设市令一人、史两人以及市吏、壁师等官吏。市场店铺不能任意扩大、向外发展。唐中宗时规定:“两京市诸行,自有正铺者,不得于铺前更造偏铺。”[注]周绍良:《全唐文新编》(22册),第1部第1册,吉林文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页。即不准店铺扩展营业规模。同时,商业店铺被限制在市场范围内,不准在其他居住区任意开门。唐文宗大和五年(831)规定:“非三品以上及坊内三绝,不合辄向街开门。……向街门户,悉令闭塞。其月,左街使奏,伏见诸街铺,近日多被杂人及百姓诸军诸使官健,起造舍屋,侵占禁街,切虑停止奸人,难为分别,今除先有敕文,百姓及诸街铺守捉官健等舍屋外,余杂人及诸军诸使官健舍屋,并令除拆,所冀禁街整肃,以绝奸民。敕旨,所拆侵街舍,宜令三个月限移拆,如不碍敕文者,仍委本街使看便宜处分。”[注]王溥:《唐会要》卷八十六《街巷》,第1576页。显然,商业的自由发展受到极大限制。

隋唐时期,普通州县只设一市,较大州县和京都可设两至三市,如隋长安设东、西两市,洛阳有丰都、大同、通远三市。市的内部按照出售商品种类划分不同同业组织,称为“行”。隋代洛阳丰都市有“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注]杜宝:《大业杂记》,“大业元年”条,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6页。唐代洛阳南市有120行,长安东市货财220行。[注]宋敏求:《长安志》卷八,“东市”条,中华书局1991年版。有肉行、鱼行、绢行、丝帛行、药行、铁行、米行、秤行、鞭辔行等。行的长老称为行头、行首,办事人员称为“行人”。行既是同业商人防止内部竞争的组织,又是官府对商人进行索取、压榨的中介。唐末武宗会昌三年(843)六月,长安东市内失火,“烧东市曹门以西十二行四千余家”,[注]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四。可见长安城内市的规模之大与同行店铺之多。地方州县市场,形制与管理方式类似两京,但依据各地情况有所变通,如成都有东市、南市、北市,扬州有东市,夔州有西市等。边远州县市场交易时间较短,“山县早休市,江桥春聚船”,[注]杜甫:《行次盐亭县》,载《全唐诗》(25册),第4册,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479页。即真实写照。

政府对市场运营和管理有着细密规定。如对“市”的开放时间做了限制,“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注]李林甫等:《唐六典》,第544页。市门开启与关闭须按照规定时间执行,违反则要受到法律惩罚。《唐律疏议》载:“若擅开闭者,各加越罪二等;即城主无故开闭者,与越罪同。未得开闭者,各减已开闭一等。疏议曰:……其坊正、市令非时开闭坊、市门者,亦同城主之法。”[注]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笺解》卷八,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634页。各市均设“城主”即“市门监”一职,专司市门启闭和稽查,对不经市门而越坊市垣篱,或从沟渎入市者,进行法律制裁。唐律还对如何量刑加以说明:“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侵坏者,亦如之。”[注]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笺解》卷八,第634页。

在市场售卖商品方面则设置标签,防止欺客。“京、都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注]李林甫等:《唐六典》,第543页。市场内出售同类商品的商店尽可能安排在一个集中的地方,称为“行”或“肆”,并插立标牌,标明行名,明示商品种类,如绢肆、布肆等,已达到便于交易、加强管理的目的。前文已述长安东市各种贩售、生产、加工同类商品的商店即称为“行”,东市有“货财一百二十行”。市内同业商店集中在一起,各行各业店铺排列有序,店铺间通道宽敞,便于顾客往来选购及货物运送。为保持市容规整和市内建筑物的整体规划,大历二年(767)五月敕:“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毁拆。”[注]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笺解》卷八,第634页。即禁止筑墙造舍侵及市场、破坏市容。

政府专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正常运行。唐律规定:“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掠杀伤人者,从过失法。”[注]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十七《杂律》。“故相惊动……”,据疏议解释,是说故意谎说有猛兽之类事,使人们惊吓扰乱者,要杖八十;如因惊扰人众而导致市人死伤的,按故意杀伤人罪,减本刑一等;由于惊扰市场造成混乱而发生丢失财物的,肇事者依照坐赃论处;至于由于误会引起惊扰因而致人死伤的,按过失杀伤人罪处罚。上述规定说明,扰乱市场秩序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罚。[注]乔伟:《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4页。

政府不仅在维护市场秩序上多有努力,对于市场内出现的非法政治活动亦严加禁止。为制止对朝廷的妄言,政府专门出台相关条例,禁止“奸言乱国”:“比有无良之人,于街市投匿名文书,及于箭上或旗旖纵为奸言,以乱国法。此后所由潜加捉搦。如获此色,使即焚瘗,不得上闻。”[注]周绍良:《全唐文新编》,第1部第2册,第984页。由于市场是民众集中的地方,一些利用市场进行不利于专制集权的反政府活动时有发生,“纵为奸言,以乱国法”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对专制集权统治亦造成极大危害,因而,政府一向对市场中出现的流言及时加以禁止,若有“无良之人”出现,均做出及时响应,捉拿妖言惑众之人,销毁罪证,防止其扩散。

余论

隋唐五代城市管理制度,以相对封闭的坊市制为核心,将城市居民生活和商业活动限制在一定区域,实行时间、空间双重制约。其坊门由坊正负责启闭,违反规定则遭受处罚。夜晚严格宵禁,官员亦不例外。居民被固定在坊内并且不得破坏坊墙。其市制较之前规整方正,市署管理系统得以建立。这一制度反映了古代城市市场制度的演进轨迹,符合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需求,适应了均田制度实施的需要,利于对城市民众进行绝对统治和管理,表现出内敛、压抑、被束缚和不自由、封闭而保守的时代特点。这使城市社会管理严格受控于国家权力,实现了国家经济抑商立场与确保政治体制职能的统一,以致有学者认为,与其说这一制度主要目的是控制市场,不如说它受当时城市性质制约,不得不服从于城市作为行政中心与军事堡垒的本质要求。[注]包伟民:《唐代市制再议》,《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此项制度亦可以看作是对城市进行分区治理的有益尝试。它实际上是隋唐五代政府根据城市政治、经济、社会总体情况,综合考虑土地、人力、空间、文化等资源条件,总体上将城市划分为几个主导功能不同的区,以实现城市政治、经济、社会的总体控制和发展目标。[注]张琳琳:《城市管理分区制的经济分析和社会分析》,山东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这一城市管理方式本身是中性的,政府运用这一工具进行城市管理要达到的目的则具有倾向性和阶级特色。政府通过坊市制分区治理,不排除达到经济目标的设想,但其政治收益所占位置更为重要。通过居住区与商品交易区的分离,客观上使得商业活动空间与人们居住空间隔离,使城市体现出动静分离特点,以更好地满足人们舒适生活的需要。但坊市分区管理难免造成负面影响,坚固的坊墙、严格的夜禁像一副沉重的枷锁,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自由。

总之,任何政策均需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调整,坊市制度亦不例外。唐后期至五代,王朝经济、政治控制能力式微,迫使国家改变对商业的基本态度,原本具有浓厚政治控制色彩的坊市制度受到剧烈冲击。如果说唐代前期坊市制的创设是国家出于绝对的政治需要,则唐代中后期以至五代,国家对坊市制度管控的松弛,是为了满足经济的实在需求,其亦可看作政府无力管控市场扩张的应时之举。但无论属于前者或倾向于后者,历史态势已造就,唐后期至五代时期坊市界限被打破,商业活动逐渐扩展到市以外的区域,扬州、汴州等城市出现了夜市,不再严格执行坊市分开、日落闭市等规则,新的城市社会管理制度随之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