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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押金法律问题探究
——以ofo为例

2019-02-20张莹莹

市场论坛 2019年4期
关键词:商法押金规制

张莹莹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农庄 050661)

一、共享单车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共享单车的法律性质

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共享经济的产物,其使用方式简便。由用户扫描注册,在网络平台缴纳99元至299元不等的押金,以租赁的方式有偿适用一段时间。在使用共享单车期间,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仍是属于运营企业的,用户只是在租赁期间进行使用,即用户只是享有对单车的使用权。这种模式下虽然符合租赁合同,但与传统的租赁合同还是有所区别的。这种模式下的合同,出租方难免会有一些隐性的格式条款在其中,合同本身的承租方通过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将合同相关信息转达给合同的出租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共享单车模式下,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二)权利与义务

《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其依法享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经过上文分析,运营企业和用户之间形成了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因此,用户对共享单车享有使用权,同时也应当履行保管义务。当出现损坏、丢失等问题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运营企业需要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其可以通过APP应用软件将车辆的使用说明及注意义务告知给用户。此外,运营企业对共享单车享有所有权,在对用户对共享单车造成损坏、丢失等问题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共享单车押金探析

(一)押金的涵义

对于押金的内涵法律界尚未有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除了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押金有所提及外,并无其他法律明文对其规定。通常认为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进行支付赔偿。押金的目的无非就是物品、财产提供方保障其提供的标的物的安全,一旦发生财产损毁的情况,便于通过此费用得以补偿。

(二)押金的所有权归属

学界的通说认为,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应该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定。例如,相关学说认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对押金的使用在法律上市有所依据的。运营企业收取押金后,实际上占有了押金,货币走位种类物,是占有即所有的。因此,运营企业当然享有对押金的所有权,由此获得的收益也归其所有。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变革及发展,货币也可能会被特定化。在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中,用户向单车运营企业支付押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此时,作为押金的货币不在是动态流转,而是起到静态担保的作用。因此,对于共享单车的押金,笔者认为不能适用占有及所有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租赁合同终止时,如果用户给运营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企业可就该押金用于抵扣其所遭受的损失,对于抵扣损失后剩下的部分应该退还给用户。假如,押金的所有权归于运营企业,那么对于抵扣损失后所剩下的部分退还给用户则无法律依据解释了。从外国立法看,德国民法典也规定了押金是属于承租人的财产。综上,笔者认为,押金的所有权应当归共享单车用户享有。

三、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规制及建议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规制

提到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规制问题,不得不提到目前发生大的多起网约车侵权等相关案件。在解决押金问题之前,网约车属于一种新兴事物,没有明确立法对其进行规制。但是比照目前出现大的网约车侵权案件来看,可以类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安保义务人的规定。根据此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于2019年1月1日最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了电商平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对关系消费者声明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发生的ofo小黄车退押金难的问题被社会广泛关注着。一方面,小黄车用户在申请退还押金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碍,例如,押金不能及时退还、手续繁琐、甚至无法退还的情况,因而遭到了很多投诉。另一方面,根据《2018年共享经济投诉分析》所指出,因共享经济部分企业频繁曝出挪用资金、企业倒闭、退款难问题,共享经济的投诉量在2018年呈现上升趋势。小黄车因为押金迟迟不退,用户的权益必然遭受到了侵害。因此,对于押金问题《电商法》对其进行了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换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押金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而如今面临的最热的ofo事件出现的于出现难退、不退以及限退等种种问题的,电商法也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电商法对这些共享经济下新出现的新兴事物有了很好的规制,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网约车侵权案件还是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都可适用《电商法》对当事人进行规制,因此,关于押金问题用户可以依据《电商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对共享单车押金规制的建议

首先,可以建立专门的押金账户,引入第三方托管。对于共享单车发生的押金问题案件,解决押金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退还押金时押金在谁的手中。因此,可参照信托制度,将用户的押金都建立一个专门的账户,可以委托第三方银行托管。押金就是信托财产,根据信托制度,受托人应当对信托财产做单独管理,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本着谨慎勤勉、诚实信用原则管理信托财产。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应用极为广泛,成为了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在我国,《信托法》2001年就已经实施了,但是却很少被使用。因此,解决共享单车押金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使用信托制度,这样做可有效地避免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自己收集押金自己管理的局面。合理运用这个制度,即使是运营企业被强制执行或者破产的情况下,押金的安全性都能够得到最基本保护。

其次,监管部门与市场应适时合理的监控。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市场的合理调控。一方面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对押金的规制需要将金融机构的合理控制,另一方面也要发挥好政府的决定性作用,即对共享单车这种共享经济下新兴事物不可限制太过严格。可根据《电商法》制定出具体的押金退还办法、退还程序、以及出现问题后妥善的解决方式。对运营企业的财务状况实施有效监督,对于运营企业的运营、盈利模式等由市场竞争机制决定。所以,共享单车的经济效益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市场’这‘两只手’的合理调控。

最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需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主动披露信息,主动接受资格审查。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需要引入较高素质的金融人才进行合理的规划,合理的规划企业资金以及用户押金问题。运营企业应当有金融人才定期的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划,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另外,企业主动披露相关信息,使相关信息能够得到很好的披露,并且可以使用户的知情权得到合理保障;与此同时,运营企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避免陷入非法集资、滥用押金的嫌疑。

上述建议其实是一个诚信的经营者主体应当做到的。而各方主体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有利于共享单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能有效防范押金被滥用。

四、结语

共享单车已经是许多单车用户生活中的一部分,与共享单车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被公众所重视。电商法的出台与实施,开启了电商法之元年,相信随着这部法规的全面落地,共享单车的发展也会得到更好的规制。因此,要求企业和个人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法律义务,保证共享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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