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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研究

2019-02-20卢中阳

思想战线 2019年2期
关键词:民族出版社西双版纳傣族

卢中阳

指定服役制度是指为满足早期国家和统治者的需求,固定由相应群体世代负责某项劳役的社会分工制度,表现为贡纳和劳役两种形式,可分为原生型、次生型和再生型3种类型。这一制度最早由徐中舒提出,①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并批判胡适井田辨观点和方法的错误》,《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55年第2期。赵世超和卢中阳将其上升到制度史的层面。②参见赵世超《指定服役制度略述》,《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卢中阳《商周指定服役制度研究》,台湾: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3年;卢中阳《从西双版纳的指定服役制度看早期国家》,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2016年。西双版纳由于封闭的地理和气候环境,指定服役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仍广泛流行。史籍、民族志、游记和学术论著中保存了大量资料,至今当地老人仍能追忆起旧时村寨的劳役分工,这些资料不仅类型丰富而且系统周详。本文拟以西双版纳为研究个案,系统梳理指定服役制度发展演变消失的过程,并探讨其与早期国家起源的关系。

一、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的起源

指定服役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西双版纳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曾经存在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剥削的社会。今天勐海县勐宋乡最早叫“勐软”,传说叫“勐软”的时代,当地“没有佛寺、没有召,村不成村,寨不像寨,吃穿都很简单,没有压迫和剥削”。“召”傣语意为“主”或“官家”,代指统治者。没有“召”,就是没有统治者。这个时代人们还未组成村寨,过着狩猎和游耕生活,因此更没有压迫和剥削。勐海县其他地区的傣族也有类似的民族志资料,他们将自己的历史分为三个时代:第一个时代是“滇乃沙哈”,“没有官,没有佛寺,没有负担”;第二个时代是“募乃沙哈”,“有官、有佛寺、没有负担”;第三个时代是“米乃沙哈”,“有官、有佛寺、有负担”。③《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5),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29页、第157页。关于3个历史时代的划分虽不可尽信,但这段资料把“官”“佛寺”与“负担”联系起来就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它告诉我们,在国家、佛寺未出现以前,存在一个没有负担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自然也就没有指定服役制度。

(一)指定服役制度的出现

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是一对孪生兄弟,其出现时间与西双版纳早期国家产生的时间基本一致。

传说傣族的先祖叭阿拉武出生在勐占巴纳管,其祖母名叫“亚榨孙”,意为看守园子的老妇。叭啊拉武的祖父早逝,祖母带着她的母亲替勐占巴纳管的“召勐”看守花园。①“召勐”即勐之主。《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3),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4页。这个传说告诉我们,叭阿拉武这一支傣族在进入西双版纳前,可能就已经接触到指定劳役。后来叭阿拉武率领族众来到景洪,与“披牙”以闷南峨划分地界,并在景洪坝尾建了14个寨子,其中曼达被指定负责看管“披牙”最多的龙喃山区。②“披牙”即当地土著。江应樑:《傣族史》,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第155~156页。这表明,叭阿拉武进入景洪便开始指定劳役的分派。如果这2则材料可信,那么即可说明指定服役是由叭阿拉武带入西双版纳的。

与外来说相对,还存在一个本土起源说,以允景维的口述材料最为典型。据曼景砍的岩涛和曼广的岩香2位傣族老人提供的材料,位于景洪戛洒区曼菲竜乡的允景维遗址,内城住着“召”“喃”和众多头人,外城住着百姓。这些百姓已经有了明确的指定服役分工,有的负责养马,有的做饭,有的打仗,有的送鬼和传话。③“喃”是王后、公主的通称。《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云南民族文物调查》,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88~89页。允景维大约建于公元780年,相当于唐朝时期,并不比叭阿拉武进入西双版纳的时间晚。

无论是以叭阿拉武传说为代表的外来说,还是以允景维口述材料为代表的本土起源说,都代表了指定服役制度的原始形态。它们均说明指定服役制度在勐泐建国以前就已经存在。④“勐泐”即泐人建立的国家,自元代以后成为从属于中原王朝的地方政权。

公元12世纪勐泐建国是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节点。在勐泐创建过程中,沿袭和吸收了以往指定服役制度的劳役形式和经验,并将其推广到王国的各项事务中。“召片领”规定各勐都要服专业劳役,如勐景真看守监狱、勐宗割马草、勐仑点灯、勐混挑水、勐养布朗族舂米等。⑤“召片领”是西双版纳最高统治者,亦有人称之为“傣王”或“宣慰使”。《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76页。各勐亦普遍使用指定劳役。

总之,随着西双版纳早期国家萌芽,指定服役制度开始出现。至勐泐建国,指定服役制度得到了普及和推广,并最终在这一地区确立起来。

(二)指定服役制度产生的途径

从西双版纳资料来看,指定服役制度产生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原始共同体内部分工

在人类社会早期,为了维系生存需要,人们往往会利用天然血缘联系结成一定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可以是家族、氏族、部落或部落联盟。他是人类面对大自然挑战和未知威胁时,自然选择的结果。然而当共同体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分工便不可避免地出现。如勐海县打洛镇曼迈寨的岩拉五家,“和平协商民主改革”时期,他家共有44人,生活上保存着共同生产共同分配特点的同时,亦在家族内部进行了必要的分工:长子负责管理水田、鸡、鸭,次子负责耕种旱稻地,三子负责管理茶地,四子负责种植玉米、棉花和养猪,母亲和姐姐负责煮饭。⑥《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布朗族社会历史调查》(1),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55~56页。也有一些老寨,常因人口增加而分出儿女村落,并形成母寨与儿女寨之间的隶属关系。此外,新迁徙来的村寨亦与本地村寨建立依附关系。这种隶属和依附,具体表现就是建立分工为基础的服役关系。早期劳役摊派多在宗教外衣的掩盖下进行。当早期国家出现后,原始共同体内部的分工,被继承和固定下来,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从而变成了国家统治下的指定劳役。

2.对外武力征服

大量资料表明,傣族在西双版纳地区定居和建国的历史,就是一部征服史。西双版纳最早的居民是布朗族、基诺族、哈尼族、克木人等的先民。勐泐起初建城于景兰,该地原是基诺人的地盘,景兰是因基诺族酋长“叭兰”而得名。①《基诺族简史》编写组编:《基诺族简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年,第46页。哈尼族也是西双版纳地区最早的民族之一,景洪的澜沧江渡口傣语称为“达角”,即“哈尼族的渡口”之意。②《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71页。布朗族和克木人亦先于傣族在版纳定居。③《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7),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2页;《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西双版纳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1),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41页、第99页。这些原著民族被傣族征服后,多成为山居民族。此外,伴随着傣族对外武力征服,还有大批寻求武力保护或屈服于武力威慑的归服者。

对于这些被征服和归服者,傣族统治者亦参照共同体内部的分工,将他们纳入分工体系。如克木人被傣族统治者指派服家内劳役,负责挑水、舂米、割马草、打扫马厩、打草排、搭建晒台等劳役。④《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布朗族社会历史调查》(3),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02页。勐泐打败勐卯弄,战败者赔偿了100户会做汉、缅食物的厨师,“召片领”将他们集中安置在曼沙和曼令,两寨世代负责为“召片领”服做饭劳役。⑤江应樑:《傣族史》,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第441页。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外武力征服也是共同体内部分工向外的延伸与拓展。

二、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的具体表现

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可以概括为农业劳役、工商业劳役、军事劳役、日常生活劳役、公共劳役5种类型。

(一)农业劳役

民主改革前,西双版纳统治者直接经营的土地,包括“宣慰田”“召勐田”“波郎田”和“头人田”。⑥赵飒飒,卢中阳:《西双版纳土地所有制的多样性及其变动性研究:兼论“土地王有”单一性的不成立》,《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这些土地由固定的村寨集体代耕。如“召片领”的宣慰田“纳三兴接永”1 000纳,由曼东老、曼岛、曼火勐耕种;“纳东兰”1 200纳,由曼洒耕种;“纳烘”1 200纳,由曼红耕种;“纳东远”1 000纳,由曼景蚌耕种;“纳细良”1 000纳,由曼陇匡耕种。⑦“纳”为土地面积单位,4纳相当于1亩。《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3),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94~95页。各勐的召勐田以及官吏的俸禄田,亦由相应村寨负责代耕。如勐旺的召勐田,由科连、补远两寨为其耕田,曼遮及城子3寨负责栽秧,曼扫、曼帕2寨负担割谷子。⑧《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7),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92页。勐海有一块波郎田,由曼真和曼赛共同代耕。⑨《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5),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43页。

统治者直营的土地最初由“傣勐”负责,后来才有“滚很召”和“召庄”参与耕种。⑩“傣勐”意为“土著”或“建寨最早的人”;“滚很召”直译为“主子的人”;“召庄”,也有地方称“鲁郎道叭”或“鲁昆”,是“官家的子孙”或“官家的亲戚”之意。从每年雨季开始,议事庭便发布代耕命令,限定耕种日期。被征派的农民,自带食物、农具和耕畜到统治者的土地上无偿代耕,田地所需的种子由田地所有者提供,还指派1名村寨头人作为“陇达”督耕。①“陇达”意为“下面的眼睛”,负责催工、督耕、建仓和保管收获物。全部收获物均归各级统治者所有。

(二)工商业劳役

“和平协商民主改革”前,统治者对手工业的各种需求,主要通过指派劳役获得。如勐景洪的曼别、曼洒负责榨糖,曼蚌囡、曼广卖、曼景法负责织布,曼贯、曼侬坎、曼广卖、曼景法负责纺纱,曼卖龙负责编竹箩。②《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44~147页。各勐的手工业劳役亦是如此,如勐龙的曼桩、曼诺负责打铁、烧炭,曼偿负责染布,曼鸾负责纺线。③《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3),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67~71页。手工业所需的原料一般由统治者提供,生产物全部归其所有。

在汉族商人进入前,西双版纳的商业主要由统治者负责经营,其经营方式也是指定专门的村寨负责。如勐景洪的曼卖龙专门负责代“召片领”经商;曼弄卖为“召片领”驮盐巴进行贸易。勐龙的曼龙扣、勐遮的哈那、勐腊的曼打空等,都负责的是经商劳役。劳役时间或服役次数都有明确规定。

西双版纳工商业劳役的目的,主要是满足统治者日常生活所需,并不是真正的商品生产和商业贸易。

(三)军事劳役

“和平协商民主改革”前,西双版纳的军事劳役可分为警卫劳役和战争劳役两种,均属于指定服役。

警卫劳役傣语称为“滚课”,它是“召片领”和召勐的侍卫武装。在勐景洪,为“召片领”服警卫劳役的村寨有曼勒、曼空掌、曼帕萨、曼冈景、曼侬东、曼贺蚌、曼贺纳、曼书公、曼卖哥木、曼弄枫。各勐召勐也有自己的侍卫武装,如勐景真的曼捣、召庄和曼拉闷;勐满的召庄;勐捧的曼劳等,都负担警卫劳役。服滚课劳役的村寨多位于城子附近,执役期间所佩戴的武器如梭镖、剑、枪、挠、盾牌等,由统治者发给,役期结束后归还。服该项劳役的村寨,被免除其他负担。

基于战争需要,傣族统治者还建立了一套“昆悍”制度。每个自然村设昆悍1人,封之为“先悍”,大的村寨或1个火西、1个陇的昆悍被封为“鲊悍”或“叭悍”。在战争状态下,原则上每个成年男性都可为昆悍。昆悍最初只由傣勐担任,后来才将滚很召纳入。他们平日务农、农隙教练,征发时自备兵器资粮。统治者不发给武器,没有统一的着装,更没有军饷和其它特殊待遇。

(四)日常生活劳役

在勐泐王国,有众多专门为统治者日常生活起居服务的特殊人群。以召片领的日常生活劳役为例,从打柴、舂米、挑水、煮饭、炒菜、杀猪、宰牛,到扇扇子、点灯、唱调子、压妆、端洗脸洗脚水,再到缴纳米、灯油、笋子、槟榔、水果、活鱼、鸡、篾子等,均有专门的村寨负责,种类十分庞杂,囊括衣食住行所有门类。④《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44~147页。

服日常生活劳役的服役者主要由“滚很召”担任。他们是统治者的依附群体,多已分出建寨,平日自耕自食,遇事轮流服役。

(五)公共劳役

西双版纳凡修路、造桥、开水渠等公共事务,都固定由相应村寨负责。

各勐间往来的道路,均由沿途各寨分段修筑和养护。如景洪通往勐龙的大路,由曼卖龙负责维修陇会路段,曼暖典认修曼侬枫一段。每年雨季过后,连接各勐的竹桥由固定的村寨负责。如勐景洪流沙河上的科景傣竹桥,由曼栋、曼卖龙、曼东老、曼火勐、曼纽负责修建。①《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42~143页。地方上用于水利灌溉的水渠,也由相应的村寨负责开挖和疏浚。如景洪坝子的闷竜曼凹,由曼凹负责;闷竜邦法,由曼弄枫和曼广负责;闷遮乃,由曼迈、曼广竜和曼真负责。②《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3),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80页。

公共劳役主要由傣勐承担。这种劳役原是共同体内部的公共事务,后来随着早期国家的产生才演化成指定劳役。

三、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的分配原则

西双版纳指定劳役的分配,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等级原则

等级原则指劳役摊派以社会等级为基础。

前面谈到,傣勐等级承担耕种统治者的直营土地并且服兵役和公共劳役,“召庄”等级负责担任警卫,“滚很召”等级负担日常生活劳役。一般而言,服役者按等级聚寨而居,所以呈现出某个村寨固定负责某项劳役的服役形式。随着历史发展,村寨开始出现各等级杂居的现象,但仍要按原等级承担所服劳役。如勐景洪曼喝蚌、曼喝纳、曼景亮等寨,各派各的“鲁郎”去服警卫劳役,寨子里不是“鲁郎”便无缘此项美差。还有些“鲁郎”从宣慰街搬出去,却仍归“三老四练”管辖,并派人服“滚课”。③《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69~170页。

等级原则的核心基础是血缘关系。服“滚课”劳役的“召庄”,多是各级统治者的子孙或亲戚。“滚很召”多与统治者建立拟血缘关系而受到信赖,因此被安排在统治者身边服日常生活劳役。而对于既不是血亲,又非拟血缘关系的傣勐,则被安排服农业劳役、兵役和公共劳役。

(二)平均原则

平均原则即在劳役分配的过程中力求公平和平均。

首先是同一劳役在不同共同体之间平均分配。如耕种官田时,要考虑到土地面积大小和距离远近等因素,合理配搭代耕村寨。④曹成章:《傣族农奴制与宗教婚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99页。各村寨服役时间和顺序也有明确规定,如勐景洪存有一块“宣慰使侍卫执勤轮流牌”,记录了9个警卫寨的役期和顺序。⑤《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3),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75页。

其次是共同体内部也要力求平均。村寨内部为平均负担,形成了一套轮替服役的“黑召”制度。首先按照劳役内容,分为“甘召”(对各级统治者的劳役)、“甘勐”(全勐性的地方劳役和对外族的负担)和“甘曼”(村寨内部的劳役)等几类,并按劳役时间分为1夜、1天、3天、5天、半月、1月等6种,再依据劳役的性质(战时、平时、农闲、农忙)伸缩调整,然后在村寨内组成几个循环圈,由农民依次轮流负担。勐景洪曼德寨保留1块轮流值差筒,上面刻有各户轮流服役的次序。⑥《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2),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5页。

平均原则是维系劳役顺利执行的基础,其源头可以追溯到氏族社会。

(三)特长特产原则

特长特产原则是按照服役者特长以及地方特产分配劳役。

在分配劳役时,服役者的特长是重要参考因素。如勐景洪曼勒寨的陶器做得好,于是“召片领”便指定该寨专门为其生产陶器。①汪宁生:《民族考古学探索》,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89页。勐遮的曼峨寨善长医马,召勐指定其提供养马、医马的劳役。②《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6),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6页。当地特产也是分配劳役考虑的重要因素。如勐罕的曼远寨盛产榨灯油的原料桐籽果,于是该寨便被指定服送油、点灯劳役。③《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8),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41页。

特长特产原则的目的是要达到人竭其能、地尽其产。

四、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的特点

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表现出以下4个特点。

(一)整体性

指定劳役的摊派以勐和村寨为单位,据学者研究,1个勐最初就是1个部落,④缪鸾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过去和现在》,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5页;1个村寨早期即是1个氏族或大家族的聚居地。⑤江应樑:《傣族史》,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第146页。可见对勐和村寨分配指定劳役,最早源自血缘共同体的分工。

16世纪以后,西双版纳出现了地缘因素的萌芽。勐泐王国为负担中原王朝的“差发”和缅甸政权的勒索,⑥“差发”是指中原王朝对傣族土司按年征收的税金。先后出现了版纳、火圈、陇(有些地方叫“播”或“哈麻”)、火西等负担单位。这些负担单位虽然具有地缘因素,但并未发展成地域性的行政机构。版纳之下所属的各勐很多互不毗邻,陇管辖下的村寨由于等级和劳役不同而分散插花,基层组织中虽然出现了负担户“火很”,但只用来计算负担数,与实际户数并不相符。因此勐泐王国基层负担单位仍然是村寨。

综上,从国家层面来说,勐泐王国从以部落、氏族为负担单位,到以版纳、陇、火西、火圈摊派劳役,都是以整体为对象,并不针对个人。

(二)固定性

指定劳役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稳定性。有些寨子因世代专服一役,致使寨名与所服劳役相连。如勐海县打洛镇曼山负责为土司编织竹器,其寨名意为编织寨;勐腊县勐仑镇曼安专门为土司制作马鞍,其寨名意为鞍子寨;景洪市勐龙镇曼董专门为土司制造铜器,其寨名意为铜寨。另如曼丢为“提筒裙寨”;曼贺为“梭镖寨”;曼乍为“做饭寨”;么等为“放礼炮寨”等,均因长期负担某项劳役而形成劳役与寨名的对应关系。⑦戴红亮:《西双版纳傣语地名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8页、第116~120页。

为了维护这种固定性,通婚亦有严格限制。统治者要求不同等级以及不同劳役人群之间不能通婚。“召片领”曾明令禁止“孟麻”(负责养马)等级的男子与非“孟麻”等级的女子通婚。原因很简单,如果“孟麻”等级的男子到非“孟麻”等级的村寨从妻居,则会导致无人为召片领管马。⑧宋恩常:《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婚姻》,《云南少数民族研究文集》,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17页。

(三)强制性

指定服役制度从根本上说是“超经济强制”(super-economic power)的产物。在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并不以经济为杠杆,而是以族权、军事、宗教等“超经济”力量为基础。

族权是指定服役制度产生的重要基础。如“召庄”作为“官家的子孙”,必须为统治者负责司署的警卫执勤任务。“鲁郎”和“鲁郎藤”是各级波郎对辖区内人民的专称,意为“被统属的儿女”,他们要为其所属的父母官服各种指定劳役。⑨“波郎”即监督官。

军事是指定服役制度建立和存续的重要保障。前面提到,傣族在西双版纳地区定居和建国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征服史。通过军事征服和武力威慑,将共同体的指定劳役分工扩展到被征服民族当中。如布朗族和哈尼族被打败后,傣族统治者根据村寨大小和特产,规定各自负担的内容。①《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布朗族社会历史调查》(2),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6页、第47页;《哈尼族简史》编写组编:《哈尼族简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年,第89页。

宗教是指定服役制度的重要依赖工具。在西双版纳,“召片领”、召勐和各级头人既是勐泐政权的统治者,又是神佛的代理人。为各级统治者服役,常掩盖在宗教名义下进行。因此宗教成为了维护指定服役的不自觉工具。

(四)复杂性

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内容复杂。以勐景洪地区的指定劳役为例,就有种田、守仓、打柴、舂米、挑水、煮饭、炒菜、扇扇子、点灯、照看小孩、榨糖、熬盐、织布、纺纱、制作金银陶瓦器皿等,多达100余种。②《傣族简史》编写组编:《傣族简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74页。

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剥削轻重和数额也很复杂。在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与服役者的等级密切相连。一般来说,等级越高负担越轻;反之,等级越低负担就越重。召庄作为贵族支裔,负担比“傣勐”和“滚很召”轻。而“傣勐”和“滚很召”在劳役量上也有明显差异。即使同一等级内部,负担数额也各不相同。如“召片领”嫁女儿时对“郎目乃”寨献礼的规定便是如此。③“郎目乃”,亦称“郎乃”,是直属于召片领的寨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编:《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史料译丛》(傣族调查材料之一),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1958年,第12~13页。

五、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的衰亡

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衰亡,既有外部因素的影响,又有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并最终在外部干预下完成。

自元代在西双版纳建立土司制度伊始,便已埋下指定服役制度衰亡的种子。中原王朝除了利用朝贡向当地征收土产珍玩外,还有一种区别于指定服役制度的差发。这种差发与指定劳役的特征迥异,内容上主要集中在金银和粮谷两项,数额也更加明确统一。

如果说差发为西双版纳注入了新的税收理念,自清代以来,针对西双版纳的改革却直接导致指定服役制度的衰亡。从清代鄂尔泰对江内的“改土归流”,到民国初年柯树勋的划区设治,再到1927年徐为光的改设县治;虽然都未从根本上废除土官的统治,却最终确立了流官在当地的主导地位。由于流官与土官并济,新旧两套剥削体系共存,给人民带来了双重负担。于是清末至民国,以减税和免役为目的的反抗运动,在整个西双版纳呈燎原之势。当地土官为适应新形势,被迫进行改革。在景洪等地相继出现了“烤汗”“烤骂纳”“烤空”“烤朗召”和“烤咖纳”等实物代役形式。④《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2),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6~18页。“滚很召”为统治者提供的家内劳役,也大部分转化为实物租税。1956年西双版纳进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依照《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条例》:“废除封建统治者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废除了领主、地主的各种地租和特权剥削”。⑤《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概况》编写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概况》,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年,第106页;缪鸾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过去和现在》,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67页。至此,存续800年之久的傣泐政权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指定服役制度也随之彻底消亡。

六、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产生的原因

指定服役制度是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其存在有深刻的历史原因。

(一)商品经济不发达

20世纪50年代以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西双版纳社会的显著特点。村寨共同体基本能够自给,虽然也进行商品交换,但主要是补给家庭需要,并不基于商业目的。如在“赶街”的日子,蔬菜换火柴、茶叶换酒、肉和酒互换,都是为了各取所需。①陈翰笙:《解放前西双版纳土地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55页。货币虽然已经产生,却不能替代物物交换。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越往前推越显著。商品经济不发达,意味着剩余产品和人力很少投入市场流通,国家和统治者的各种需要并不能直接通过市场调节获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只有根据实际需求,并考虑资源和服役者自身技能的差异,选择特定人群指定负责某项劳役。国家各种事务以及统治者全部生活都固定由相应的服役者“包干”,除了当地的稀缺资源以及少量奢侈品外,根本就不需要市场交换。

商品经济发展以后,贫富差距刺激了人民改善生活的欲望。与指定劳役相比,服役者对以改善自身生活为目的的个体劳动积极性更高。此外,国家和统治者需要的物品和劳役,可以通过商品交换和雇佣来实现。指定服役制度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二)血缘共同体存在

20世纪50年代以前,西双版纳生产力非常落后。其中既有社会和历史原因,又有地理和自然环境因素。生产力落后,意味着各种生产活动只有依靠集体才能完成。于是当地人便利用天然的亲缘联系,结成大小不一的血缘共同体,以适应生存需要与应对大自然的威胁。这些血缘共同体作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一方面意味着每个人作为共同体的有机附属物而存在,统治者征派劳役,只能是针对集团整体而不能落实到个人;另一方面,血缘公共体又为指定服役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共同体内部,基于平均主义原则的轮替服役制度,让每个个体在不耽误生产的同时亦有喘息的机会,有效保障了统治者需求的满足。汪连兴指出:“在早期的、原始的国家形态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组织依然存在,并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构成社会制度的基本单位。”②汪连兴:《荷马时代·殷周社会·早期国家形态》,《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5期。换句话说,国家在诞生之初的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对血缘关系不仅不排斥,而且是充分地依赖和加以利用。

当生产力发展后,个人逐渐从共同体中分离出来。从国家角度来说,氏族制度本身的异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国家发展的过程。国家在“排挤”掉血缘组织的同时,指定服役制度亦失去了存在的根基,自然就走向了衰亡。

结 语

指定服役制度并不为西双版纳所特有。它不仅见于我国先秦时期,③参见卢中阳《商周指定服役制度研究》,台湾: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3年。还见于两河流域的城邦时代、阿卡德帝国、乌尔第三王朝、亚述帝国,④于殿利:《巴比伦与亚述文明》,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15页、第165页、第200页;国洪更:《亚述赋役制度考略》,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68页、第75页、第182页。古埃及赛索斯特里斯(十二王朝)以前,⑤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35页。古印度早、晚吠陀时期,⑥Hutton, J.H., Caste in India,Its Nature,Function,and Origins,Cambridge: The University Press, 1946, p.48.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1页。古希腊迈锡尼文明,⑦[美]伊恩·莫里斯,巴里·鲍威尔:《希腊人:历史、文化和社会》(第二版),陈 恒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77~78页。小亚细亚赫梯文明,⑧李 政:《赫梯文明研究》,北京:昆仑出版社,2018年,第271页、第307页。伊朗高原的米底王国、阿契美尼德王朝、萨珊王朝,⑨[美]奥姆斯特德:《波斯帝国史》,李铁匠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第88~89页、第219页、第353~354页;施治生,徐建新主编:《古代国家的等级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26~227页。南美洲印加帝国,⑩[秘鲁]印卡·加西拉索·德拉维加:《印卡王室述评》,白凤森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375~376页;[美]普雷斯科特:《秘鲁征服史》,周叶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3页。中美洲阿兹特克帝国,⑪⑪韩 琦:《拉美历史上的劳役分派制》,《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4期。⑫[日]井上清:《日本历史》(上册),天津市历史研究所译校,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38~39页。日本大和国,⑫⑪韩 琦:《拉美历史上的劳役分派制》,《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4期。⑫[日]井上清:《日本历史》(上册),天津市历史研究所译校,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38~39页。缅甸的蒲甘王朝、东吁王朝、雍籍牙王朝,①Aung Thwin Michael Arther,The Nature of State and Society in Pagan: An Institutional History of 12th and 13th Century Burma,ProQuest,UMI Dissertations Publishing,1976, pp.131~132. 贺圣达:《阿赫木旦制度与缅甸封建经济的特点》,《世界历史》1991年第5期。法国殖民者占领前的老挝,②申 旭:《老挝史》,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38页。朱拉隆功改革前的泰国,③赵永胜:《古代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东南亚》1999年第1期。以及近代非洲乌干达的土邦等。④[美]乔治·彼得·穆达克:《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童恩正译,成都:四川省民族研究所,1980年,第334页、第337页。这些国家和地区,或将指定服役制度称为“筐托”和“阿赫木旦”,或叫做“贡滥”,或名作“部民制”,或谓之“部司制”,或名为“瓦尔那”(Varna)和“迦提”(Jāti),或将其称作“米达”(Mita)、“瓜特基尔”(Coatequitl)和“劳役摊派”(repartmiento)制。虽然称法各异,但都属于由相应群体世代固定负责某役的劳役形式。

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起源密切相连。上述存在指定服役制度的社会,均正处于或还没有完全走出国家不甚发达的早期阶段。国家作为一个公共权力机构,维持其正常运转,需要日常财物供应及相关服役人群。然而早期国家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商品经济尚未发展及血缘共同体还没打破,于是便决定了这种国家不可能像成熟国家那样,针对地区和单个人摊派税役。因此原有共同体内部的社会分工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并通过征服,将其拓展国家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指定服役制度是早期国家自然选择的结果。马歇尔·泰莫斯基指出“早期国家对人的统治先于对领土的控制”。⑤[波]马歇尔·泰莫斯基:《早期国家理论在撒哈拉南部非洲前殖民地国家的运用问题》,刘 庆译,袁 林编:《早期国家政治制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274页。从早期国家来看,对人统治的直接方式便是指定劳役。指定服役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国家主导下的强制分工。在早期国家起源研究中,相比于学界无休止地专注于国家概念和标志的争论,哈赞诺夫提出:“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把早期国家的一些特性或不同特征,以及与之有关联的过程分析出来,随着这些特征和过程的逐渐消失,国家就变得愈益发展,也即不再成为‘早期’国家了。”⑥[苏联]A·M哈赞诺夫:《关于早期国家研究的一些理论问题》,黄松英译,中国世界古代史学会编:《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北京:时事出版社,1987年,第269页。从这一思路出发,指定服役作为与早期国家共存的社会制度,对其研究不失为探索早期国家起源的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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