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环境研究
2019-02-19白文敏
白文敏/文
一、引言
“三农”一直是关系我国民生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扶持力度,有效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增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617元,较2017年同比增长8.8%,这意味着我国农村经济正处于快速增长的阶段。但是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结构限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经济缺乏核心增长点,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实践中,这些问题常常以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农村金融机构单一且提供的服务趋于同质化,投资“看天吃饭”,风险控制能力低等形式出现,进一步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合作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公司等,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财政、金融要向“三农”倾斜,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但以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政策需求。财政扶持和金融补贴虽说双管齐下,却往往与现实脱节,造成银行套利和资金空转,最终导致资金脱离农村实体经济,政策、金融配置效率低下。中央提出了要加强扶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统筹衔接,农村金融体系更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到符合当今农村制度设计,成为政府对农村金融资源进行调控和配置的重要手段,真正发挥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正向作用。基于以上,本文从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所处环境、所存在问题出发,探索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发展改革建议。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所处环境的PEST分析
(一)政治环境(P)
2003年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我国农村金融系统开始进入深化改革阶段,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制,回归到原来的合作性质,成为联系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金融的强力纽带。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在税收和金融方面给予扶持以改善农业投资环境。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符合“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在相关准入政策下进入农村市场,丰富了相关金融体系。2014年国务院提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加强金融服务“三农”能力,建立区别监管体系。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金融服务应做到“勤创新、广覆盖”,要降低相应风险,完善金融-财政协作模式,更好地为农村地区服务。党的十九大与2019年的两会更是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资源向乡村倾斜,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
(二)经济环境(E)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农业总产值达到58059.76亿元,连续14年实现增长,农民收入持续增加,2012到2016年年均增幅达到8%,年均收入增长千元。2018年农民人均收入再创新高,达到14617元,与此同时农民人均消费提升幅度较大,达到12124元,较上年相比增加了10%,主要体现在医疗与通信方面。第三方数据显示,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从2012年的39.3%,降低到2016年的32.2%。中央倾斜的“三农”政策使农村发展再上新台阶,农业产值稳定增长,农民稳定增收,经济活力进一步增强。
(三)社会环境(S)
2018年我国农村人口为56401万,占总人口的40.4%。虽然人口总数大,存在客观的发展潜力,但却面临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且老龄化现象严重。2017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农村高中或中专学历以上人口仅有8.3%,35岁以下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仅占19.2%,从而使各种政策的实施受到很大限制,需要更长时间周期来实施,以取得预期效果。因此,金融机构进一步的发展依赖于改变强大的用户惯性。
(四)科技环境(T)
我国移动互联技术增势迅猛,网民达到7.72亿,其中农村网民达到2.21亿,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上升至34.5%。由此看来,农村市场存在巨大的互联网红利空间,社交网络为乡村宣传、农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物流系统的进步也刺激了“社区支持农业”(Community Supported Agriculture,CSA) 的发展,实现城市消费者与农业生产者的共赢。同时,农村消费市场是一片蓝海,空间巨大,便利的移动支付更是促进消费提升,各类电商纷纷瞄准农村线下市场,各类金融机构也应有足够大的发展空间。
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职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独特的城乡二元化结构,在经济方面使得农村的资金供给长期处于不足状态,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是连接农业生产者的强力纽带。然而我国农村信用社名义上虽是信用合作,但本质上属于政府机构,业务上缺乏合作性质,管理上缺少独立自主性,行为上追求商业利润,已经与自身存在形成矛盾。这一矛盾主要表现在当中央政策向农业生产倾斜时,农村合作社一方面需要以优惠利率发放贷款从而支持三农事业发展,另一方面却又要满足自己的盈利性需求,政策意向与盈利目标的冲突耗费了一定的决策资源。
(二)业务结构不匹配
随着我国农业总产值的提高,农业生产活动向规模化、集成化、市场化模式转变,一方面生产者比以往更需要资金供给,另一方面农业“看天吃饭”,抗灾能力差,生产周期较长,盈利能力不稳定,从而加大了对期货类、保险类产品的需求。当前农村的金融系统内虽说存在不少主体,但是体系亢杂,民间金融机构类别繁多,多以地下钱庄形式出现,服务类型少,品质类型单一,不足以满足生产经营者需求。
另外,出于农业生产活动的风险特性与资本的逐利性相悖,因此农业项目常常会面临“贷款难”的问题,商业性质金融机构很少向其提供信用支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更大比重来自财政的补贴支持。白志远和乐美媛(2018)通过实证研究,提出财政支农在提高农民收入,减少贫困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过多依赖财政补贴,又会导致原有农村市场价值链被打破,财政补贴原有功能失灵,存在套利空间,最终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功能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农业生产、金融服务运作效率持续降低,加剧财政支出的浪费。
(三)相关法律不完善
房启明和罗剑朝(2016)提出,我国缺乏专门针对农村金融的法律且立法进展缓慢,以规代法、法律缺位等现象严重制约着农村金融发展。其表现为:我国主要依赖《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缺乏对农村地区发展滞后性及特殊性的考虑。我国陆续颁布的各项规定,例如《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一是缺乏对相应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具体服务范围等方面的详细规定;二是存在地区性问题,即各地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模式存在差异,暂行规定具有区域性,不能覆盖所有地区;三是此类法规效力不足且调整缓慢,不能适应农村地区各种各样的实践场景。廖红伟和杨良平(2019)认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缺乏法律约束边界易加剧农村金融机构经营风险。
(四)监管体系不适应
当前我国农村与城市使用的金融监管体系大体一致,总体上都是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思路一并实施。但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具有滞后性,相同的监管标准对于农村地区而言相对超前,一些创新类的、贴近农村生活小额金融产品面临较高的准入门槛而无法得到有效推广,一方面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遏制了农村金融创新。范方志(2018)认为,对金融市场进行较为刚性的监管,特别是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刚性监管,降低了金融资源市场配置效率。
另外,农村金融的监管形式堪忧,主要体现为监管内容日益复杂以及监管力量较为薄弱。国家为弥补商业银行对农村信贷量不足的问题,开始缓慢开放市场让第三方金融机构进入,但上面提到农村地区相关金融法律不完善,监管便无从谈起,形成不了一个适应农村的金融监管体系,扭曲了原有的控制机制,最终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五)风险防范不健全
由于农业经济自身的缺陷,农业金融普遍面临着更高的风险。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首先,要通过加大信贷投放来满足农村各项发展的资金需求,这样在信贷扩张的同时,信贷风险也随着上升。其次,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农村现代化改革也需要将资金投放到各项新兴产业中去,新兴产业总是伴随着溢价风险、投机风险乃至各种未知风险,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受限于自身规模与实力,难以对其制定出针对策略,面临着巨大的博弈挑战以及风险防控压力。
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改革建议
(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改革原则
1.长期性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发展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失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优秀人才缺乏,居民观念陈旧等制约着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的改革是长期的过程,这一过程需循序渐进。金融机构应结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地推出被居民接受的金融产品,政府方面也应完善基建,培养针对性人才,为农村发展作出贡献。
2.市场化原则
乡村振兴离不开市场化改革,市场的配置功能、信息传导功能、优胜劣汰功能是农村发展所必需的。乡村金融的改革应当按照市场原则,一方面应通过激励政策引导相关机构进行竞争以促进创新与改革,另一方面应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释放农村市场的活力,优化供给侧改革,让经济发展稳步前行。政府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不应干涉过多,但也不能撒手不管,应扮演好引导者的角色,通过宏观政策调控以及微观市场监管等手段,保障农村金融的发展。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具体措施
1.明确机构身份以促进职权明晰
早在2010年,国家就提出要将农村合作社等合作机构改制成股份制金融企业,改制后农村商业银行定位清晰,得以完善相关业务结构,减少了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重合空间,一定程度地提高了效率。政府在推进金融机构改制时,应围绕农村金融需求,因地制宜地使用各种运行机制,强化农村金融机构活力,深度开拓农村金融市场;同时应避免过度行政化操作,在市场化条件下辅以一定的政策激励,从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地区,促进乡村产业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发展。
2.完善金融市场,推进金融创新
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优良的金融市场环境,而繁荣、健全的金融市场依赖于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因此农村地区首先应当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农村地区生活环境,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除此之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还应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金融创新。例如通过“互联网+产业”“互联网+金融”模式,打造“网红”理财品牌。一方面符合农村现状,能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扩宽了资金供给渠道,有效弥补了原有农村金融模式的不足。再例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引进大数据算法,增强信息传达渠道,既能健全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健全农村担保体系,减轻相应信用风险,又能针对性地推出相关金融产品,降低信息不对称,切实强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3.推出专项法律,实行差异化监管
我国各地农村发展状况不一,有些依赖农业生产,有些依赖地方特色。由此也造成了区域性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区域之间主体的投资、消费观念差异较大。另外,农村地区分散,人口密度低,不能像城市一样依赖大量人口形成规模效应从而带动经济增长,虽然一早就有金融机构瞄准农村市场,但因为面对统一的监管标准,其不能推出具有足够吸引力的金融产品,加上农村地区金融风险普遍更大,政府缺乏相应激励措施,因而发展止步不前。
综上所述,政府对待不同农村乃至不同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做到“专事专办”,推出专项法律法规,对农村金融进行差异化监管。差异化监管体系应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类型、风险程度等进行细分,制定各项专业化、细致化的指标,明确监管目标、监管机制、监管过程,充分考察农村地区中小金融机构的现状,以此采取相关规则,实现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平稳健康发展。
4.提升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控
专项支持农业发展的财政补贴不应是“公益补贴”,大规模的财政投入或多或少需要经济回报。这就要求长期内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坚固其社会基础,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坚持走可持续化发展道路。首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引入先进的风险控制办法,多方位收集信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其次,机构应对客户进行全程化的动态管理,做到贷前全面风险核查,贷中定期跟踪审查,贷后管理核对,并确保各项监管的独立性,避免粗放式的贷款发放;最后,机构应做到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制度合规,从内部严控人员质量,扫除业务盲区,避免出现个人投机主义而加大风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