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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工作中普查员职权实现的若干思考

2019-02-19黄党恩黄莹莹

市场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普查员职权普查

黄党恩 黄莹莹/文

一、普查员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普查员拥有以下职权:

1.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解释说明普查对象的法定义务、普查表主要指标概念和有关填报要求等。

3.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以及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检查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对发现问题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按正确的口径、范围等改正其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5.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普查对象,配合普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妨碍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告知当地普查机构,由县级及以上普查机构移交本级统计机构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普查员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普查数据采集、普查工作组织(含普查宣传)等方面。

二、普查员职权实现必备的知识和能力

普查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经培训能够独立开展普查登记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知识。普查员应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并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内容,了解行使普查职权的依据。普查员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统计、经济知识。

2.普查业务知识。普查员经过普查机构业务培训后,应了解普查方案及相关规定,普查表的设计和分配,普查指标口径、范围、内涵和注意事项;熟悉普查登记流程;并熟练掌握普查移动终端设备(PAD)操作方法。

3.普查登记访问技巧。普查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普查要求,清晰地问出普查表中的各个问题,赢得普查对象的支持与配合,并在调查被拒绝时采取相应对策。

4.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所负责的普查区情况,协调、落实负责区域的普查告知和宣传动员;合理规划入户调查路线,提前联系调查对象,制定“入户登记时间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将上级普查机构的要求传达到普查对象,将普查对象反映的问题提交上级普查机构。

三、普查员职权实现的问题与困难

在普查登记过程中,普查员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普查对象不理解、不配合

1.普查对象对普查员调查存在很多疑问。如“我凭什么相信你?”,“经济普查与我有什么关系?对我有什么用?”等等,导致其对普查员戒备心强,信任度低。普查对象需要花费精力和时间配合登记工作,义务提供普查数据、填报普查报表,但不能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所以嫌麻烦,不愿意配合普查。

2.普查对象不愿提供真实的财务收支等经营数据。生产经营、纳税、补贴、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经营数据是普查对象的核心利益,普查对象不愿意提供或者报少一些、低一些,这种想法很普遍。

3.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量多、规模小,财务账目和统计台账不健全,有布袋账、流水账,或者没有账目,只有负责人和业主心里账,核算基础差,难以获取准确的普查数据,且单靠普查技术手段很难解决。

(二)普查员职权实现的困惑

现场登记工作中,确实存在部分普查员责任心不强,不按流程操作的现象,影响了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此外,还存在一些现实的问题和困惑,影响普查员职权实现。

1.部分普查员工作任务多,分身乏术。目前,基层中心工作头绪多,一些地方扶贫攻坚、污染治理、环境整治、拆迁与普查工作同步进行。普查登记阶段的普查员多数由乡镇干部、大学生村官和村级干部兼任,这类人员本身承担多项工作,若不能合理安排工作量和时间节点,很难专心完成普查工作。有些地方出现普查员白天忙中心工作,晚上做普查工作的现象,疲于应付,影响普查工作效果。

2.普查员队伍不稳定。现行的普查项目,无论是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人口普查,普查员选聘是一次普查一个办法。普查员都是以乡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人员为主,临时选聘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共同组成普查员队伍,下次普查则另行组织。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两个重要阶段,对普查员数量的要求是前多后少,对业务能力的要求是前低后高。普查员队伍不稳定,自然引起短期行为,加之时间紧、任务重,普查员不愿耗费精力深入学习普查业务知识和调查技巧,只想减少麻烦,尽快把工作做完了事。

3.普查员薪酬不能及时兑现。历次普查都存在此类问题。我国现行普查,普查员经费由省辖市和县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省级财政酌情给贫困地区少量补助。不同地区财政状况不同,就造成普查员薪酬不能及时兑现,从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4.统计执法使普查员心存顾虑。近几年的统计违法案件,对相应地区政府、部门、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都做出了相应处理。统计违法处罚使普查员心存顾虑,部分普查员不愿运用访问技巧获取普查对象真实数据,担心因此有误导嫌疑,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管数据间逻辑关系、是否真实,普查对象提供什么就录入什么,操作简单,不担责任。

5.普查方案(统计制度)执行难。四经普普查登记阶段问题解答及数据审核验收实施方案规定,普查数据审核错误核实修改要保留修改依据和修改痕迹。其中,技术性错误需告知基层普查机构和相关普查人员;标识性错误修改时,应由审批人和修改人签字,并及时告知普查对象;数值型经济指标的错误修改时,应与普查对象核实、确认,并由审批人和修改人签字。但没有规定告知内容和方式及修改依据和修改痕迹保存样式,且没有操作细则。而统计执法要求取得告知、修改依据和修改痕迹证明。这就导致普查机构和普查员无法把握普查方案和统计执法的一致边界,尤其对是否触及统计执法的边界把握不准,增加了数据核实修改操作困难。省、市、县三级审核修改查询期约为一个半月,短期内要完成核实修改、留痕、告知等事项,时间与任务量不匹配,难免影响审核改错进度和工作质量。

四、普查员职权实现的路径思考

(一)固化普查员的法律地位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可以聘用或商调普查员,以及普查员的工作任务,但对普查员产生方式没有强制性要求,导致普查员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重要性无法充分体现。因此,关于普查员有权查阅普查对象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的规定,也因普查员法律地位的模糊,而显得力度不够。职权的实现需要以明文规定的岗位产生方式以及岗位职责为基础。建议明确采用选聘或商调的方式,或规定选聘和商调普查员的比例,固化普查员的法律地位,使普查员有归属感。

(二)固化普查员薪酬及奖惩办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没有明确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普查机构难以操作。由于没有强力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没有明确的普查员激励和保障措施,再加上部分地区受财政条件所限,地方普查机构往往采用少量聘用、大量商调的方式组建普查员队伍。聘用普查员报酬没有统一的标准,难以落实,部分普查员薪酬长期得不到解决;商调普查员承担繁重的入户登记任务,还要兼顾扶贫、环保等多项工作,却没有补贴。这些现实的问题导致了普查员队伍不稳定,工作缺少连续性,简化工作流程等问题。应明文规定各地普查员薪酬标准,建立普查员激励机制,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提升普查员业务技术水平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普查员培训往往在一到两天内完成,培训后很快就上岗。普查员通过短时间的业务培训,要了解普查内容和登记流程,并学会填报复杂的普查表,确实有困难,普查员有很多疑问来不及解决,就要投入现场登记工作,加上普查对象配合度低等现实问题,易导致源头数据填报差错,也增加了后期普查数据审核修改的工作量。应将普查员培训与各级普查机构业务培训并重,在培训经费、培训时间和师资上提出明确要求,保证普查员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

(四)简化普查方案设计

经济普查能否取得成功,关键是在现场登记中取得真实、准确、翔实的普查数据,最终要靠坚强有力的普查员队伍来实现。因此,普查员对普查方案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很重要。从历次经济普查来看,普查方案设计越来越严谨科学,普查表越来越全面详细,但也越来越复杂。大部分非一套表单位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核算基础差,普查表中很多财务指标需要普查员巧妙地询问和计算才能取得。而大部分普查员没有统计学基础和统计工作经验,理解普查方案和专业指标非常困难,在现场登记中很难简洁明了地解释指标含义,准确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数据。因此,普查方案顶层设计应以“易理解、可操作”为原则,基于广大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普查现场登记取数的困难,简化普查表设计,减少统计指标数量,明确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减少专业性解释,贴近普查员平均知识水平,便于普查员及普查对象采集和填报普查数据。

(五)统计执法规范与统计制度实施要衔接

近年来多种统计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内容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责任、统计执法检查、信用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为统计执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法律依据。目前,统计执法实践与统计制度实施衔接不够紧密,总体来说,统计执法规范严格,统计制度规定模糊,二者规定有差异,导致统计人员有顾虑,工作不大胆。建议将统计执法与统计业务紧密衔接,合理延长调查时间,消除调查人员思想顾虑,便于调查人员依法按制度操作。这个问题涉及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调查任务需求急缓、业务培训质量、调查人员责任心和调查组织模式等诸多方面协同问题,实现上述目标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立竿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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