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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知情权的主体响应机制初探

2019-02-19李良寯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传播者转基因原理

李良寯

(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争论不休,[1]学者多倾向性认为转基因食品无害,而潜在消费者则心怀疑虑。信息传播者有的提出:美国消费者因司法判决获得赔偿,[2]有的提出:美国人国民寿命的国际排名大幅下滑正好与食用转基因食品的时间相一致。[3]混乱的传播导致问题扑朔迷离,没有谁能真正说服对方,消费者所见到的仅仅是无序的各种信息,消费者本身没时间、没精力来识别和判断信息的“真”和“假”,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判断信息的“对”和“错”。其实,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转基因是否真正有害,而在于客观情况是否得到真正的、正确的反映,潜在消费者能否享有真正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潜在消费者自然有选择消费与否的权利。转基因产业能否发展应取决于潜在消费者的选择,潜在消费者选择的基础是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一、转基因潜在消费者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转基因原理并未普及

人类认识一种事务的过程往往是:懂得相关的基本知识和原理→看到现象→关注该种现象→看到各种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得出初步结论→再看到其他相关信息→修正基本结论。可见,人的认识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以知悉某种基本知识和原理为前提,只有这种情况下的判断才是略有理性的判断。当前转基因食品安全一直争论非常大,回顾这一过程,恰恰是转基因基本知识和原理并未得到普及,普通潜在消费者根本对转基因不了解,不了解前提下当然少接触为妙。在不懂得基本知识和原理的前提下,各种传言大有市场,很多人可以拿出部分现象加片面的知识来扭曲潜在消费者的判断,或以部分现象加片面知识的所谓专业解读来迷惑潜在消费者,片面分析并加大或虚构部分现象影响也可能成为信息传播者的伎俩,信息传播者为求得点击率往往会有意或无意的扭曲现象及分析,这些操作会带来潜在消费者的进一步困惑。转基因核心问题就是该食品能否影响人体的基因序列并带来负面后果,查阅诸多文献,看各种新闻,然后发现:学者在用专业语言论述没有趣味的研究过程,这些潜在消费者理解不了,或者也没有动力去了解或理解这些研究过程和结论。新闻只报导了一些事件,具体事件如何发生和发生原理并无通俗化解读。普通潜在消费者一方面不愿意接受繁琐、严谨的科学分析,另一方面不懂基本原理和知识,却愿意看各种小道消息,持续在一头雾水的状态。

(二)转基因信息传播混乱

现在媒体有官媒和自媒体,有网络媒体和纸质媒体,信息传播途径更广,也更难把控。尤其是网络媒体中的自媒体,这些宣传往往无法全面审核,如果通过关键词来更替整理的话,则自媒体往往会尽量规避类似词汇,比如采用分隔字体的方式来操作,如“转基因”可能成为“转变基因”,甚至可能成为其他各种可以想到的词汇来规避。一方面,转基因问题的热度存在,另一方面,网络筛查机制并不完善,甚至并未引起官方的真正重视。纸质媒体方面,一些热炒的新闻往往缺乏科学依据,断章取义或有意曲解博眼球的动作经常出现。除网络媒体和纸质媒体外,原有的电视、广播在某些时候也会带有一部分评论,虽然电视等审查相对较严,但审查人员本身也未必具备转基因专业基础知识,也未必了解原理。在多种媒体前提下,各种信息真假不分、泥沙俱下。转基因虽然事涉公共安全,但信息断章取义、信息未经核实转载、原始信息出处难以找到等现象多存在。信息传播混乱已经严重影响了信息真实性和科学性。

(三)转基因研究内容和事件缺乏科学和权威解读

某些转基因事件可能发生,在这种时刻,公众最需要了解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但往往官方未意识到这些。事实上,转基因问题属于公共问题,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关键问题,转基因和食品最相关,官方应构建完善机制让权威人士能够对转基因事件发出科学的声音。当前,转基因研究的进展、转基因相关的事件都还缺乏同时符合权威、科学、可信标准的渠道来解读。

另一方面,虽然官方在微博、公众号等途径发布信息时候往往经过审查,但这些审查往往只能代替官方视角,并不能取代科学和权威的解读,官方在机制建立方面尚有不足。

二、转基因潜在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前提

(一)转基因原理应公开

人们在谈论转基因,当你再去问谈论的人何为转基因的时候,则谈论的人只能从字面上解释为基因转变。那么,究竟基因是如何转变的?是否基因能够轻易的转变?基因转变的条件是什么?基因转变的过程如何?基因转变的原理是怎样的?谈论的人往往一无所知。事实上,谈论话题处于概念表面层次的人往往是潜在消费者,他们最需要有知情权,但他们又恰恰是外行,不懂转基因的运作原理和过程,因此也无法判断转基因的对与错。理性的角度分析,哪怕一些剧毒要危害人的身体也需要达到一定量,而非简单的沾着即死和碰着就亡。基因转变是量变引起质变还是直接就能引起质变?这可能是简单的问题,但普通潜在消费者执着于词汇的表面含义却可能恰恰理解错误。基因转变过程中会有什么表象,能否在转变过程中干预,或者这种转变能否是有益的转变而非有害的转变,其实这些论证可能更丰富人的认知,但潜在消费者即便有了解这个的兴趣,从浩如烟海的研究资料或无数网络信息中也难找到可信途径。从众性的传播导致转基因问题愈发扑朔迷离,潜在消费者更加不愿意相信转基因科学。转基因潜在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前提是具备一定的转基因知识,尤其是原理。由权威机构通过适当途径、采取适当方法来公开转基因原理并不难,这种原理可以让潜在消费者有判断的基础。

(二)信息传播者传播的是真实和正确的情况

在转基因原理明确的情况下,各种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就成了关键,信息传播者是否处于中立的立场?信息把关过程如何?这些信息传播的内容有否经过严格把关?信息是否有关研究过程,如果有关研究过程,则研究过程是怎样的?研究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有哪些?采用的试验方法是否科学?能否排除其他可能?研究结论可靠性如何?数据选择和评判的结论科学性如何?后面相关研究过程和数据的内容不是信息传播者能判断的,信息传播者需要做的是全面和真实的反映情况,对不懂的信息找到懂的人来阐释,尽可能的反映信息真实情况和信息采集过程。现状是一些信息传播者并无符合整个逻辑的论证,甚至不清楚真正事实发生的真正起因和影响数据(受影响的面积、受影响的人),也不清楚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有无外力的影响导致事件真实性存疑,一些事件未得到调查和核实后就在网络上传播开来。虽然法律对传播虚假信息有所干预,但事前预防方面做的并不好。转基因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标签标注、研究成果、数据支撑等各个角度的论述和分析有助于真实情况判断,传播者传播的应是有支撑的真实情况,有支撑的真实情况能加强信息正确性,而这种真实、正确情况应是经过核查、审查且符合转基因原理的真实情况。

(三)各种涉及转基因事件或转基因食品的解读应科学、通俗和及时

原理和信息真实是基础,但很多问题的出现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某些突发事件或相关转基因安全事件发生的时候,需要究其原理,有科学的权威解读。这种声音需要权威和科学。值得提出的是:作为一个文科背景的人,或是个别知识层次不高的潜在消费者,他们真正难以听得懂各种数据的解读,或者听得懂也有厌倦的心理而不愿意去听,这种情况导致绝大多数人其实不会去直接听专家的解读。潜在消费者需要的是清晰、简洁、易懂的解读,也就是需要经过将科学语言转化为普通语言的解读。转基因事件或转基因食品的解读需要能让普通人听得懂。很多时候,专业人员经常会以专业语言解释大众疑问,而这套语言却让普通潜在消费者难以理解,因此,权威和科学解读的通俗化非常重要。

在相关事件或突发事件发生时,权威科学解读的及时性也非常关键。在真正事件发生,可能公众最关注的时点就是前几天,这个时候也往往是谎言最容易发生的时段,权威的解读能在这个时候发生最为恰当。如果权威的解读在很久后发声,很可能会出现有些谎言千遍而成为“真理”的状况。值得提出的是,这里的权威解读应来自中立的学者,而非官方,但官方应建构机制来保证解读者能正确解读。

因此,对相关问题解读的科学性、大众化和及时、权威、高效同等重要。

三、构建转基因知情权科学体系

(一)发动中立的研究方普及转基因原理和基本知识

知情权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需要知情的人具备相关的基础知识和理解基本原理,另一方面是做出解读的人能够依托基础知识并用通俗化语言正确解释相关问题和事件。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公众和潜在消费者是需要知情的人,但大多数公众目前显然尚不具备相关基础知识,也不了解相关基本原理。在潜在消费者心中,转基因产品的制造方、生产方或销售方普及知识会受到质疑,毕竟他们的立场决定他们可能隐瞒相关知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解读转基因基础知识的人必须是中立方,形式上的中立才能保证潜在消费者的基本信任,实质上和程序上合理则更能保障公众和潜在消费者对中立者的信任。相对而言,高校的中立立场相对可靠,即便如此,研究转基因的学者也要回避相应课题或项目。事实上,当前有人已经质疑个别转基因学者的中立立场,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个别学者有利害关系而未回避评价。因此,中立的研究方需要回避来自企业方资助的客体,自己也不应有类似产业。反过来讲,崔永元反对转基因很出名,但他也需要回避相关利害关系,否则,他也一样被质疑。

在发动中立方普及转基因原理时,应有多个研究转基因的学者共同发声,这些学者中不应有相互协同和利益关联。政府部门需要做的是鼓励权威学者发出声音,并在其发声后以财政经费优先资助相关后续研究项目,这些经费必须独立于任何转基因生产方和销售方,也不能资助给从事转基因食品或作物生产、制造、销售的学者,或资助给其直系亲属从事类似事业的学者。转基因项目的选择应有相关的评选和回避机制,从形式和实质上尽量保证转基因原理普及方和项目评选利害关系隔离。官方应构建机制:从多方发声上保证让潜在消费者理解问题可以从尽可能多的角度来思考和理解,并从形式和实质上尽量满足知识和原理普及方中立要求。转基因知识和原理普及方应可通过其学生或其他类似潜在消费者来转化转基因科学语言为通俗语言,在通俗语言转化好后,转基因知识和原理普及方可以审查该内容后发布。在把控度上,有一定知识的学者可能会更加关注其名声,这样可以较大限度的保证转基因原理和知识的通俗和科学。

从普及转基因知识的角度看,由于并未涉及到公共事件,学者得到官方课题激励并不意味其失去立场,因为原理和基本知识是客观的,政府必然也希望得到真实、客观知识,无必要进行不当干预。

(二)整治转基因传播途径和推进转基因传播

传播途径主要包括在线传播和离线传播,离线传播则主要包括电视、录音、纸质传播和人员传播方式等,相应的整治传播途径则包括在线整治、离线整治。在线整治主要包括关键词筛选,无论是自媒体或是其他报刊,通过关键词筛选可以找出相关资料。但正如前面所举例子,可能有些人会刻意规避某些关键词,通过中间加词或故意减词方式来规避,或者通过把图片和文字结合的方式来规避,或者通过转化为英文的方式来规避,这些规避方式能否有效主要在于官方是否真正有决心下力量去解决这个问题。

事实上,现有的技术在这方面应能解决类似规避手段,官方真正整治转基因网络传播应能起到效果,至少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好效果,对转基因的科学传播应有非常好的影响。其次,在传统的电视、电影录音机或收音机传播方面,整治其途径只要加一个严格的规定即可,这些媒体在选材方面必须尊重事实,评价方面注重导向,由于人员工作多数相对稳定,这些管理措施会更快产生效果,即便是有些非国有单位做类似传播工作,一般相对讲也会比较容易整治。毕竟,证据发掘方面,离线传播的证据非常容易拿到,浑水摸鱼者少,且录音、收音等途径影响力不大,电视、电影虽然影响力仍大,但现有管理已经较为严格,只要在数据和科学导向方面强化即可。对于纸质传播途径,无非是把控出版社、期刊社等的导向,整治较为简单。前面是积极整治既有传播途径,未包括主动发挥传播途径的导向作用。既然能够落实转基因原理和知识传播人或资助相应项目承担人,则发挥其作用的机制应必不可少。在落实转基因原理和知识传播人后,官方应采取一定措施鼓励传播人的传播行为,这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落实,如优先资助项目或给予“公共事务传播先进”称号,这类称号当然并不仅限于转基因传播者,其他公共事务传播者也可以获得这类称号,这类称号其实可以促进国家精神文明建设。设立这类称号后,教育部门甚至可以允许获得“公共事务传播先进”称号的学者在评职称方面优先,鼓励学者关心公共事务。学者如果获得转基因项目经费资助,财政经费既然资助了相关项目,就应规定相关项目研究人员有义务用经费培训转基因传播人员,传播人员有义务筛选转基因违反原理的论述并做出标记,并将其提交给管理方。财政经费资助了项目后,要全过程监管,如果知悉某些项目研究方在接受课题后又和生产方、制造方或销售方合作课题,或者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类似行为,则应中止课题并公告,这样可以从过程中把控受政府经费资助的研究方中立性,并尽可能保证传播内容的客观,这也是整治转基因传播途径的一个要点。

利用转基因研究方的调研和操作,新闻机构能够有效管理转基因媒体内容,新闻出版部门可以相对有效地针对性解决在线传播问题。至于线下出版物的筛选,同样可以利用转基因研究者的原理和信息,只是将目光着眼点放在传统媒体审查人员的培训上而已。通过筛选,转基因传播途径应能得以好转。值得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选择转基因传播人和转基因课题资助机构应归属于官方,但这些机构必须和相关转基因产业基金无关联,这点需要在立法上把控,法律应规定机构设置方面的回避。选择转基因传播人的机构和转基因课题评价机构的中立性对公众和潜在消费者信任有较大影响,这点必须重视。

(三)完善转基因事件解读机制

转基因事件带给公众和潜在消费者心理压力,科学、合理的解读会让公众和潜在消费者理性认识转基因,及时的解读会避免公众和潜在消费者在误解后形成定式思维。类似危机公关一样,好的转基因事件解读机制能够取得公众和潜在消费者信任,使公众和潜在消费者能从科学角度对事件有理性分析,避免转基因信息被误读、误解和被别有用心人利用。一个好的解读机制应包含以下要素:

1.解读人或解读审核人本身是专业人士,对转基因有深刻的认识,能够对转基因原理和基本知识进行把控。

2.解读人本身应中立,和普及转基因知识的学者一样,解读人不应是企业方代表或和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解读人也不应是正在或潜在将和企业方签署课题项目的人,解读人解读时间和取得研究项目的时间间隔至少需要一个隔离期,解读人在接受项目后不得再和利害关系企业方有合作关系或其他有碍于中立的利害关系,解读人在接受项目后不得自营转基因产品、食品或作物,解读人直系亲属一旦有前述行为,解读人知悉情况下须向选择解读人机构汇报或备案相关事实。

3.选择解读人的机构应是中立的,同时应要求解读人提供承诺书和项目说明,承诺书中应明确解读人目前无相关违背中立要求的事实存在,并在未来也不会自身从事类似事实,如果解读人未来有从事类似行为或有其他有碍于中立地位的行为,包括自身、直系亲属、项目等方面,如有该类事件发生,解读人承诺自愿放弃解读资格并公示相关情况。承诺书应说明解读人能够科学中立的解读事件,项目说明应考虑既往研究和项目关联等,选择解读人的机构应有中止解读人资格的权利,也有公示解读人正在进行有碍于中立地位行为的权利。

4.选择解读人的机构应有一定权威性和中立性,让解读人和公众、潜在消费者信任。该机构应对选择机制进行科学设置,并有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选择解读人的机构也需要接受第三方的监督,监督机制可以由第三方设计,其他国家机关有权对其选择行为进行监督,外部监督机制本身的科学性也需要论证。

5.解读人的解读要及时,官方机构应规定解读时限,一般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最晚不应迟于一周。

6.解读人能用通俗语言解读复杂的转基因技术问题,或解读审核人能对解读资料审核并在公众有疑问时再以简单朴素语言回应,这可能要求解读审核人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转化能力。

7.解读应能得以广泛传播,这要求有机构能够及时将信息传导到各大媒体。选择解读人的机构应和相关媒体建立关联,在解读人本身的解读能够证实科学情况下,选择解读人的机构可以在适当情况下推进解读人的解读观点。选择解读人的机构在推进解读人观点时应注意公平性,不宜只推进某解读而忽视大多数解读。平时状态下,选择解读人的机构应建立某些媒体关联机制,这些媒体应关注解读人观点并传播该种观点,实现类似百家齐放或百家争鸣的状态。建立转基因解读机制对于完善社会信任机制和应对信任危机等都具有重要作用,现有的散乱媒体解读机制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四、结论

当前研究转基因的文章多从技术角度论述,技术分析当然不可少,但技术分析能转变成通俗化语言,并为公众和潜在消费者所理解也非常重要,需要构建技术语言转变为通俗化语言解读的机制,需要建立转基因信息管理和信息传播促进机制,也需要建立相应监督和落实机制。中立方的观点最容易被潜在消费者和公众接受,官方应在机构中立和转基因传播者中立方面下功夫,也应在解读科学性和通俗性兼顾上下功夫,这样可以保障潜在消费者知情科学、正确。转基因原理普及机制、传播机制、事件解读机制等合理的转基因知情权体系建设有利于社会和谐和进步,这些机制也是政府、传播者和潜在消费者之间在知情权方面的一种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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