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体系优化研究
2019-02-19汪颖
汪 颖
我国经济建设水平稳步提高,社会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经济、知识产权、金融等方面的纠纷日渐增多。解决好这些纠纷,除了需要更多的司法机构介入处理外,作为民间仲裁力量的商事仲裁机构,在解决经济活动的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还存在仲裁员队伍素质不高、监督体制不健全、仲裁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和制约商事仲裁的发展,社会对商事仲裁机构的认可度不高,民众依靠商事仲裁机构解决经济活动中的纠纷的意愿较低。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商事仲裁的需求在不断提升。同时,国家推进法治化建设,对商事仲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仲裁法中的相关条文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势在必行[1]。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体现公平、公正的重要活动,对仲裁机构要求很高,包括仲裁资质建设、仲裁员队伍水平、仲裁监督体系建设等,都需要十分完善才能保障仲裁的公信力。笔者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商事仲裁机构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发展水平与实际需求间存在的差距,探索优化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体系的方法,促进商事仲裁机构的建设水平的提高。
一、商事仲裁机构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随着法治建设水平的提升,法治思维已在人们的意识中逐渐得到加强。经济活动作为社会活动的重要方面,需要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才能以健康的方式进行下去。但法律的制定滞后于经济活动的发展间存在滞后,且不可能避免。商事仲裁在解决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上具有的优势十分明显,区别于司法程序,具有程序简便、仲裁周期短、仲裁成本低等特点[2]。商事仲裁的结果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仲裁机构的仲裁能力是关键。
(一)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仲裁员作为仲裁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仲裁水平的高低。商事仲裁涉及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果仲裁员的素质不能满足商事仲裁的要求,将直接造成仲裁有失偏颇,进而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仲裁员的素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廉政素质。仲裁员作为仲裁机构的关键,对商事仲裁过程有直接的影响,具有廉洁自律的品格是公平公正仲裁的基础。在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部分仲裁员出现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商事仲裁的公信力,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3]。二是业务素质。商事仲裁涉及很多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仲裁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仲裁的水准。我国仲裁法中明确的商事仲裁员组成中经济和法律专家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但从全国的仲裁机构来看,这一指标基本没有得到落实。
(二)实行内部监督的主体不明确
商事仲裁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十分重要,特别是仲裁员的因素。要排除仲裁机构内部对商事仲裁的干扰因素,需要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从我国目前的仲裁机构来看,普遍存在内部监督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内部监督的主体不明确。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监督与仲裁未分离。商事仲裁作为动态的过程,干扰仲裁公正的因素可能出现在仲裁的各个环节,因此需要监督与仲裁的过程相同步。仲裁机构中主要的内部监督基本是行政式的结构,比如党委领导下的监督、部门制约式监督,其能够发挥的效力十分有限。内部监督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监督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商事仲裁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仲裁员具备很强的专业水平,同样,在内部监督时,监督员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4]。当前的仲裁机构中基本没有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造成内部监督的主体不明确。
(三)问题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商事仲裁机构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在促进工作改进中的作用十分明显,压紧压实责任追究的制度机制落实可以有效防止商事仲裁中出现工作差错,对于贪腐问题也可以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由于仲裁机构的工作流程不完善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失的,采取民事追究,通过损害赔偿补偿当事人的损失。由于仲裁机构中个别仲裁员违反仲裁法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追究仲裁员的刑事责任。
二、我国商事仲裁
当纠纷没有达到司法介入必要的程度时,一般需要通过商事仲裁加以解决。我国的经济总量已位列世界第二,加之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企业中逐渐树立,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渐增多。贸易发展、经济活动中的金融往来也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这些纠纷达不到司法的管辖范畴,大多采取商事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据专家预测,排除外部环境的因素,我国经济至少可以保持30年的发展机遇,商事仲裁也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一)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事仲裁需求增多
经济活动增多带动经济方面的纠纷增多,解决的途径大多只能依靠商事仲裁,可以预见,商事仲裁的需求量将逐步攀升。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加,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的主题。我国一直倡导的合作共赢原则已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不可避免的造成经贸摩擦与经贸纠纷增多。国际纠纷难以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更多的是通过磋商与仲裁。从国内情况来看,供给侧结构改革进入攻坚期,产业结构的矛盾不断凸显,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纠纷也很多。这些情况导致对商事仲裁的需求增多,也为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二)法治化建设对商事仲裁提出更高要求
推进法治化进程,是建设法治化国家的必由之路。法治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立法,二是执法。立法的推进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从宪法到地方法规,都在逐步的修改完善。执法的力度在不断加强,规范化执法不断推进。商事仲裁作为在司法监督下开展的民间公正活动,需要在法治的环境下进行,仲裁法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在逐渐得到完善,而商事仲裁的发展水平离法治化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法律逐渐健全的情况下,商事仲裁机构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探索商事仲裁的发展之路,除弊革新,破除机制性障碍、解决体制性矛盾,让商事仲裁能够跟上法治化建设的进程[5]。
(三)仲裁制度改革为商事仲裁发展带来机遇
在商事仲裁需求增加的情况下,商事仲裁存在的矛盾问题必须通过制度机制的改革来进行化解。随着仲裁法的修订完善,仲裁制度改革也逐渐提上日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支撑,以仲裁法为基本依据,破除不合时宜的条款,根据时代的特点制定符合现代经济结构的仲裁法律体系。优化商事仲裁机构的结构,推进仲裁机构去行政化改革,将民间仲裁机构与司法仲裁机构的职能区分开来。规范商事仲裁的运行,健全监督机制,在完善司法监督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优化的内部监督体系,实现商事仲裁为经济增长提供正义保障的目标。
三、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体系优化方法探索
商事仲裁机构的去行政化是必然趋势,其监督体系必须摆脱司法仲裁机构的影响,建立管用高效的内部监督体系,可以有效促进商事仲裁的良性发展。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实现这一原则的唯一途径就是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绝对的做到公平公正。现有的内部监督体系,难以做到对仲裁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不能很好地排除一切可能影响仲裁结果的干扰因素。优化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体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提升仲裁员队伍素质水平
仲裁员在商事仲裁中担任着裁判的角色,仲裁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商事仲裁的结果能否符合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提升仲裁员的素质,可以更好的保证商事仲裁的公正性,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提升仲裁员队伍的素质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法律法规素养。商事仲裁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仲裁员的法律法规水平关系着商事仲裁中贯彻法律的程度,仲裁员不懂法不知法,难以做好商事仲裁工作。二是提高道德品德修养。商事仲裁要求仲裁员具有优良的个人品格,能够在仲裁中保持公心,能够自觉抵制利益诱惑。三是提升专业水准。商事仲裁涉及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经济利益、金融运行等,要求仲裁员必须具备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要完全掌握纠纷处理的原则方法。
(二)建立独立内部监督部门
内部监督体系最核心的就是监督主体。当前的商事仲裁机构中,大多没有专职的内部监督部门,多数是采用行政分工式或互相制约式,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随意性大,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要使内部监督的效果落地,必须将内部监督从兼职模式中摆脱出来,在商事仲裁机构中建立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赋予监督部门全方位的监督权力,完善监督工作机制,规范监督流程[6]。提升仲裁员的素质重要,强化监督员的素质一样重要,商事仲裁中的专业性要求监督员能够掌握仲裁的流程和方法,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为更好的发挥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能力,解决经济活动中的纠纷,提高商事仲裁的公信力,需要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1)追究机制的完善需要监督。所有制度的完善都离不开监督,实时的监督能够更好地推进日后的责任追究过程。(2)追究机制的完善需要制度的支撑。一个拥有健全制度的商事仲裁机构才能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经济问题,不会遇到束手无策的情况。(3)追究机制的完善需要制度合理。合理的制度才能令人信服,才会更好的解决经济纠纷。只有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实现商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体系优化才能更好完成对商事监督,提高解决经济纠纷的效率。
结 语
我国经济的发展成绩举世瞩目,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矛盾和问题。经济活动中的纠纷呈增加的趋势,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对于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稳定运行十分必要。商事仲裁是司法仲裁的有力补充,承担着经济活动中大部分纠纷的解决处理任务。商事仲裁机构的正常运行需要有健全的监督体系作保证,现有的监督体系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通过提升仲裁员队伍的素质、建立独立内部监督部门、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等方式,可以较好地优化商事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商事监督的有序开展可以起到很好地促进作用。
(基金项目:本文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正式制度不完善条件下的法律、信用与银行贷款行为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71302088。)